渤海封氏——中国律学世家的绝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渤海论文,绝响论文,中国论文,世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9、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9)05-0082-04
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有一种以制定法为研究对象,以解释现行法律为特征,以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为目的的学问,称之为律学。这是一种随着商鞅改法为律之后出现的一门学问,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法学表现形态。从其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律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兴起于秦汉时期,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转型于两宋时期,衰落于明清时期。随着律学的兴起,不仅出现了大量解释法律的律学家,而且涌现出一批“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1](P519)的律学世家。台湾中国法史学家徐道邻曾讲:“北齐渤海的封家——封隆之、封绘、封述,是中国法律史上最后的一个大法学世家。自此以后,遂成绝响”[2](P108)。本文拟就渤海封氏在律学研究及法建制设上的贡献进行探讨,呈请专家学者教正。
一、律学与律学世家的源流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为律学的产生奠定了实体基础,商鞅改法为律,为律学的兴起提供了载体。秦朝的律学成果主要表现在《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而对法律的解释权则专属官吏,严禁私家解释法律,所以秦朝的律学是以法家的“法治”理论解释现行法的官方注律活动。
两汉时期,随着“独尊儒术”的确立,汉儒为改变汉初以来因袭法家理论制定的法律状况,董仲舒首先提出以经注律和引经决狱的主张,试图以此改造汉初以来的固有法。自此之后,私家注律活动开始兴盛起来,因此在汉代产生了一批引经注律、以经决狱的律学家和世代子孙相传的律学世家。从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所列汉代律学家来看,主要有两类人组成:
一类是明法律、决狱平的文墨之吏。这类人在执法中不仅注重阐明律文本义,重视公平适用法律,而且“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皆是以法名世的律学世家。如汉武帝时的廷尉杜周及其子杜延年,以精通法律著称于世。泰山郑弘、郑昌兄弟,“皆明经,通法律政事”[3](P2902)。汉宣帝时的东海于公及其子于定国,亦以“决狱平而民无冤”名于世。东汉颍川阳翟郭弘、郭躬、郭祯、郭晊、郭镇、郭禧,“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廷尉者七人,“亦以明法名于世”[4](P1543)。汉顺帝时,河南吴雄“三世廷尉,为法名家”[4](P1546)。沛国洨人陈躬、陈宠、陈忠,也是“世典刑法,用心务在宽详”[4](P1555),子孙相承的律学世家。汉代此类文墨之吏虽以法名于世,但亦重视经学。如廷尉于定国,不仅“少学法于父”[3](P3042),而且“迎师学春秋”[3](P3042);东汉桓帝时廷尉郭禧,“少明习家业,兼好儒学”[4](P1545);东汉和帝时的廷尉陈宠,“虽传法律,而亦通经书”,凡议疑狱,“每附经典,务从宽恕”[4](P1554)。由此可见,这些律学家不仅是通晓法律的世家,而且是重视以儒家经义决狱的实践者。
另一类律学家多是著名的经学家,他们用研究儒家经典的章句之学(训诂方法)注释汉代固有法律条文,以儒家经义阐述法意。这项活动东汉时尤盛。最著名的律学家有叔孙通、郭令卿、许慎、何休、马融、郑玄等。据《晋书·刑法志》中记载,两汉以经注律者“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其中,郑玄所撰《汉律章句》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注释律学著作。在以经注律活动中,他们各立门户,自成一派,为传授自己的法律学说,世守其业,又各自广招生徒。如郭躬不仅世传家业,而且“讲授徒众常数百人”[4](P1543);马融亦“教养诸生,常有千数”[4](P1972);郑玄更是“学徒相随己数百千人”[4](P1207)。这都说明,汉代以经注律的各派,亦以广招生徒的形式,形成各自的律学派别。
两汉私家注律活动的活跃,不仅为儒家法律思想在治国中占据主导地位开辟了道路,使律学成为经学的一部分,而且推动了儒法合流,为构造内儒外法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东汉末三国初,分裂割据的社会局面使一些儒学名士开始重视社会现实问题。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名法之学”开始复兴,相继出现了一批重视研究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的律学家。如曹魏初期的陈群、刘劭、高柔、钟繇、王朗等,他们虽然重视经学的研究,但更重视对刑名原理、立法技术的探索,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单纯的以经注律传统。他们在曹魏《新律》的制定中,不仅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冠于律首,而且调整了编章体例,使法典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其增创“八议”入于律,使法典更突出了儒家伦理法的特征。由于此时的律学家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亦是法律的解释者,所以此时的律学由汉代的私家律学开始向官方律学转化。
西晋是中国律学的发展时期,此时的著名律学家亦为儒学名家,主要有贾充、杜预、张斐、刘颂等,他们既是制定西晋《泰始律》的参与者,又是《泰始律》的注释者。尤其是杜预的《刑法律本》[5](P1493)、《杂律》[6](P972),张斐的《汉晋律序注》、《律解》[6](P972),均属专门的律学研究之作。而这些著作又是以专论的形式对法律本质、立法理论、法典体例、法律名词概念等进行的辨析和界定,既摆脱了以经义解释法律的传统,也推动了法学理论向着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的独立发展,标志着中国传统律学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南北朝时期,由于南朝士族崇尚佛老、热衷于清谈、轻视名法而无所建树,北朝则是由漠北入主中原的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他们以积极的进取精神展开了汉化过程。为了有效地运用法律推进改革,起用北方汉族律学家和儒学家修订法律,通过总结历代立法、司法经验和修律更法活动,创造了北朝法律系统的辉煌成就,承担起了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使命。
北魏世祖拓跋珪天兴时,为了吸收汉族的先进法律文化,始令清河崔宏主持制定了《天兴律》。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时,又令精通律学的司徒清河崔浩主持修成《神律》。北魏正平元年(451年),精通律学的太子少傅广平任人(今河北任县)游雅修成《正平律》。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又命渤海高绰、封琳等修定《太和律》。北魏宣武帝正始年间,昌黎孙绍、广平宋世景又在《太和律》的基础上修成《正始律》。由此可见,参与制定北魏律的主要是河北地区的律学家,尤其是“以精汉律名世”的崔浩、高允,在立法中远仿汉制,近及魏晋之法,进一步推动了法制的发展进程。
二、渤海封氏律学世家的变迁
渤海封氏世居蓨地(今河北景县),在今景县境内尚有“封氏墓群”。据《万姓统谱》记载,东汉明帝时,封岌为侍中,自此始以渤海蓨为郡望[7](卷2)。但封氏家族的兴起始于封岌的五世孙封释,其在西晋怀帝时官至东夷校尉,因“永嘉之乱”,封释带领族人迁居河西,归附于慕容廆。因此在十六国时期,封氏家族成员多仕于鲜卑慕容氏政权。前燕慕容皝时,封弈为相国,以皝任重位轻,进言“宜称燕王”。时任记室参军的封裕,也提出要依照魏晋旧法征收农业税的建议,“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8](P2823)。封放在前燕慕容时官至吏部尚书,其子封孚在南燕慕容德时官至太尉。据《名贤氏族言行类稿》记载,封孚“幼而聪敏和裕,有士君子之称”,“虽位任崇重,谦虚博纳,甚有大臣之体”[9](卷2)。封氏在前燕、后燕、南燕时为官者多达十三人,他们对慕容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以及鲜卑族的封建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鲜卑拓跋氏统一北方建立北魏之后,渤海封氏家族也顺应历史潮流归附了北魏,因为与慕容氏的密切关系,虽然保留了尊贵的社会地位,但在政治上时常受到拓跋贵族的排挤。尽管如此,封氏家族依然关注时局,在北魏时的法制建设中亦有重要贡献。如北魏宣武帝时,通览经传、重视法律的考功郎中封轨提出“法者,天下之平,不可以旧君故亏之也”[10](P765),主张应坚持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封轨的族侄封回在上灵太后的奏书中亦说:“自古及今,未有不厉威刑而能治者”,因此“请肃刑书,以惩未犯”[10](P762),表现了以刑威防患于未然的法家思想。封回之族兄封琳,位至中书侍郎,在参与北魏孝文帝主持制定的《太和律》中,“议定律令,有识者称之”[11](P897)。《太和律》是北魏法制走向完善过程中的一次飞跃。
渤海封氏在律学研究及法制建设中贡献最突出的时期,是在东魏和北齐两朝。北魏末年,尔朱荣发动“河阴之变”,北方士族多遭屠戮,封回也因此被害。封回之子封隆之与高欢联手,抗击尔朱氏后,建立了东魏政权,由此封隆之成为高欢的肱股重臣,渤海封氏家族亦再度兴盛。作为封氏家族世传的律学,此时也得到发展。其中,最著名的律学家当属封隆之及其子封绘,封轨之子封述。程树德云:“渤海封氏世长律学,封隆之参定麟趾格,封绘议定律令,而齐律实出于封述之手”[12](P391)。张金鉴亦指出,渤海封氏不仅招收“仕门子弟讲习法令”,而且“把律学当成一种世业,颇有两汉之风”[13](P45)。
封隆之在北魏、东魏两朝为官,历经五帝,四任冀州刺史,四任侍中,两任吏部尚书,一任仆射,世称“博大长者”。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年),“诏隆之参议麟趾阁,以定新律”[14](P302)。与封述等撰成十五篇,名曰《麟趾格》。东魏孝静帝武定三年(545年),封隆之卒,赠司徒公,加赠太保,谥曰宣懿。
封绘是北齐时的重要律学家,他“纲罗百氏,综涉六经,雅练朝章,尤悉治典”[15](《封子绘墓志铭》)。他不仅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重大作用,而且“晓达政事,长于绥抚,历宰州郡,所在安之”[14](P306),因此深得北齐神武帝高欢和文宣帝高洋的信任与重视。北齐武成帝太宁元年(561年),高湛诏令封绘与群臣议定律令,因此封绘成为北齐律制定的重要成员。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封绘因暴病而卒,赠尚书右仆射,谥曰简。
渤海封氏家族的另一支此时也兴旺起来,其中最突出的代表人物是封述。封述是北魏后期廷尉封轨之子,少有才华,十八岁即为济州征东府铠曹参军,后历任御史中丞、尚书三公郎中。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年),奉诏与封隆之等议定“麟趾新格”。“其名法科条,皆述删定。”[14](P573)东魏武定七年(549年)授大理卿。封述“久为法官,明解律令,议断平允,深为时人所称”[14](P573),堪称渤海封氏律学世家中最出色的代表。
三、渤海封氏与《麟趾格》的修定
北魏孝武帝永熙三年(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东魏伊始,依然沿用北魏律,但由于北魏律“前格后诏,自相与夺”[16](P125),致使法官在断案过程中经常出现前后矛盾的问题,因而造成了“法吏疑狱,簿领成山”[16](P125)的状况。因此,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年)十月,“诏文襄王与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10](P304),最终由封隆之、封述等人撰成十五篇颁行天下,名为《麟趾格》。
格源于汉魏的科,是律令的补充法律形式。自北魏修律将科纳入律中之后,科作为律令的补充形式已不复存在。北魏孝武帝太昌元年(532年)诏:“理有一准,则民无觊觎;法启二门,则吏多威福。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历世永久,实用滋章。非所以准的庶品,提防万物。可令执事之官四品以上,集于都省,取诸条格,议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新定之格,勿与旧制相连。务在约通,无致冗滞。”[10](P283)可见在北魏末期已经有“格”的名称,并提出修格的问题,但至东魏孝静帝时才完成了这一任务。此时的以格代科,是自汉代以来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上的一个重大变化。
《麟趾格》的篇目今已无考,但其内容仍以刑法为主,而且是在增损北魏律基础上完成的。东魏时期,“省府以之决疑,州郡用为治本”[16](P125),显然《麟趾格》是东魏的基本法典。格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法规,类似于蜀汉以及南朝的科,虽然名称不同,但其内容和作用是一样的。格在隋唐之后则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形式,其内容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即更加凸显行政法的性质。
东魏武定八年(550年),高洋废东魏孝静帝建立北齐之后,因“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6](P704)。亦由于《麟趾格》“尤未尽善”,有些法条过于严苛,如“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疋,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17](卷164)。更因官吏滥施私刑,造成了司法混乱。因此,北齐建国之初,司徒功曹张老上书提出“创制垂法,革人视听”[5](P704)的建议,于是北齐文宣帝于天保元年(550年)八月,诏令“群官更加论究适治之方,先尽要切,引纲理目,必使无遗”[14](P53),即令群臣在《麟趾格》基础上,创立详备的北齐法律。实际上,这是议定《北齐律》的开始。
四、渤海封氏与《北齐律》的制定
封述作为渤海封氏律学世家的主要代表,不仅删定《麟趾格》,而且《北齐律》也是经他之手完成的。
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0年),高洋敕令廷尉少卿封述与录尚书赵彦深、仆射魏收、尚书杨休之、国子祭酒马敬德等议定律令。在长于律学的封述主持下,历时十四年之久,前后参加者数十人,至北齐武成帝高湛河清三年(564年),终于完成了《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北齐律》是在总结历代执法经验和律学成就的基础上经过悉心研究完成的,既克服了汉魏法律的繁芜,也避免了北周法律的古而不要,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首部“法令明审,科条简要”[6](P706)的封建法典。
因《北齐律》早佚,其详细内容已不可考,但从其篇章体例结构变化,亦可窥见《北齐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贡献。
一是确定了十二篇的体例。《北齐律》的篇目虽然源于《北魏律》,但已由北魏律的二十篇精简为十二篇,即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十二篇的名目在隋唐律中虽有所调整,但十二篇的体例却一直为后世所沿袭。
二是将西晋《泰始律》中的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置于律首,确立了“名例律”在法典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也丰富和完善了“名例律”的内容,不仅吸收了曹魏律中“八议”之制,北魏的“官当”之法,又创“重罪十条”,确立了五刑制度及刑罚原则,进一步突出了“名例律”的法律总则作用。虽然其后各朝在制定法典中对“名例律”的内容有所调整,但“名例律”的名称及其核心地位没有变。
三是首创“重罪十条”,即将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违反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重罪置于“名例律”之中,以突出打击的重点。其内容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并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6](P706)这项规定既是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也是礼法结合的表现。在隋唐时期的立法中,对其内容稍做调整形成会赦不原的“十恶”重罪,直到清末沿用未改。
《北齐律》无论体系结构还是主要内容,对隋唐律都有直接的渊源作用。程树德在对《北齐律》的评价中云:“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隋唐法律的制定,均以《北齐律》为蓝本,“盖唐律与齐律,篇目虽有分合,而沿其十二篇之旧;刑名虽有增损,而沿其五等之旧;十恶名称,虽有歧出,而沿其重罪十条之旧……故读唐律者,即可因之推见齐律”[12](P391)。可见《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实居于上承汉魏、下启隋唐的重要地位,是魏晋南北朝四百多年间立法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典,不仅使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走向系统化和制度化,也反映了渤海封氏律学世家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
在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12](P301)的社会环境中,北朝不仅有重视法律研究的律学家,而且亦有以渤海封氏为代表的律学世家。尤其是“久为法官,明解律令,议断平允”[14](P573)的封述,不仅在议定律令时多从实际出发,亲撰律条,使法律更切合现实,而且“校正今古,所增损十有七八”[14](P411)。同时亦对“仕门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6](P706)。推其原故,“盖高氏为渤海蓨人,渤海封氏世长律学”[12](P391)。隋唐之后,科举考试经学化,律学研究官学化,虽然仍有私人研究律学,但世代相传的律学世家实已不复存在。因此,渤海封氏卓越的律学成就成为汉魏以来律学世家的绝响。
[收稿日期]200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