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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问题,可说是我国理论研究的冷门。即使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人们关注的主要还是所有制或产权问题、流通体制问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问题。至于分配问题,几乎是被遗忘的角落。可是,分配问题实际上却牵动着每个人的心,而且直接关系到人的积极性发挥。至此,无论是学界,还是政界都有责任从理性认识上回答体制转换中的分配问题。
本文立题为《要素分配论》。显然,这与目前通行的提法略有差别。现在的权威提法是“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里只简化为“要素分配”,是否会产生矛盾和误解呢?也许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按劳分配所强调的不过是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这个要素,按生产要素分配所说的是全部生产要素,即包括资本、土地,也包括劳动等要素。我们目前未直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只不过叫人不要感到太突然,对从传统按劳分配体制的转换有一个心理上的准备,这种理论和政策的过渡比较容易接受。
其实,“要素分配”已经包含了“按劳分配”,那又为什么要特别强调“结合”呢?除上面陈述的“过渡”的原因外,还有一个理由,那就是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至少在目前,我国分配的主要体现还是工资收入,其内含有两方面:一是其包容领域的宏观性,二是在分配主体上还占有数量的优势。至于以后的演变趋势怎样,那是属于未来学的范畴。所以,从客观反映现实的意义上说“主体”和“结合”,比较切合实际;从超前认识的意义上直说“要素分配”,更富有科学预测的意味。
“要素分配”虽然在我们的认识上只是崭露苗头,但其深远意义在于,在现行政策上确定了资本、土地以及知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是我国分配体制上的一次重大革命。
一、分配理论的历史回顾
分配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现实的话题,它至少和生产问题同样久远。
比较系统探讨分配之谜的是资本主义发达时期的现象。19世纪9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克拉克在《财富的分配》一书中,对分配问题做了一种解释,简言之,就是分配与收入取决于劳动、资本和土地各自对生产的实际贡献,即按各自的“边际生产力”来决定其收入。这里所说的“边际”,可以理解为生产要素的“增量”。劳动的增量决定工资,资本的增量决定利润和利息,土地的增量决定地租。(注:参见约翰·克拉克《财富的分配》,142~148页,商务印书馆,1959。)之后,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对此又做了进一步发挥。他认为,如果换一种说法,也可以说“边际产品”决定分配问题,因为边际产品是边际生产力的产物。“分配之谜——即如何在两个(或更多的)协作的生产要素之间分配它们共同生产的总产品——可以利用边际产品的概念而得到解决。”(注: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中册,225页,商务印书馆, 1981。)就此,“工资=劳动的边际产品;地租=土地的边际产品;其他生产要素依此类推。”(注: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中册,230页, 商务印书馆,1981。)
这里我们不去评论“边际生产力”和“边际产品”的概念的正确和谬误,只承认一个问题,西方经济学家较早地涉及了“要素分配”问题。他们强调凡是投入的生产要素必须在分配上有所体现,并按实际贡献谋得占有收入的数量。尽管这和“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相悖,但今天却有重新认识的必要。如果我们就认定“要素分配”是我们今天的发明,那只能是理论上的一种偏见。
如果我们愿意追溯得更早,还必须提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他认为生产有三个要素,而这三个要素都是价值的源泉,因此每个生产要素都应得到相应的收入。这种理论概括为“三位一体的公式”,即: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注:让·巴蒂斯特·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394 页,商务印书馆,1963。)
说到这里,我们必须消除一个观念上的障碍:那就是马克思曾经尖锐地批判过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批判其“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39页,人民出版社,1975。)在马克思所处的那个时代,这种批判显然有他的道理,因为他要说明通过资本原始积累“血与火”的文字写入编年史中的掠夺和剥削的问题,指出资本收入的非正义性,从而要实现“剥夺者被剥夺”的目标。可是我们今天实行劳动者的收入倾斜政策,并且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而通过合法收入的积累形成的资本所谋取的收入,显然和资本主义的早期剥夺具有不同的性质。劳动者的富裕阶层的收入,不过是劳动收入的积累,积累转化为资本,自然要体现为收入,如果这种收入未确定其合理性,那么,谁还敢先富起来呢?谁还敢拿积累的收入去投资呢?所以,我们所说的要素分配和“三位一体的公式”应该说有本质的差别。尽管貌似相同,但含义有异。我们也无须为萨伊平反,只是应该从中不带偏见地获得有益的启示。千秋功过,自有评说。也许,这才是彻底唯物主义的态度。
二、按劳分配在实践中的矛盾
我国解放后的分配实践,基本上沿袭了苏联的模式,其进步意义在于从战时的供给制过渡到了工资制,其问题在于企图实现全方位的按劳分配。
我们的分配实践,并非盲目的实践,而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进行的。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有的地方做对了,需要继续坚持;有些地方有偏差,需要重新认识。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就是创造性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其最后归宿就是“要素分配论”。
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据,主要见之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马克思写道:“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0页,人民出版社,1972。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11 页, 人民出版社,1972。)
马克思确定按劳分配的理论前提,是发达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主义,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并且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劳动者领取消费品依靠的是社会给他们提供的“一张证书”,而不是“货币”这种一般等价物。这张证书只是劳动券,是不流通的。对于普遍存在商品交换的社会主义,在马克思的观念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有现成的答案。诚然,马克思说过按劳分配仍然通行着等价交换原则,但只是劳动量的交换,而不是商品交换。
由于我们忽视了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变态表现。
1.平均主义。按劳分配的本来含义是反对平均主义,可是运行的结果一定又是平均主义。究其原因,是平均主义容易操作,也容易让人接受。第一,可以减少矛盾,第二,看起来很平等。收入倾斜之后虽然有所改变,但先富起来的人并不是靠的按劳分配。现在通行的工资表很难弄清楚哪一部分属于按劳分配,加上工资税尤其助长了平均主义。其实,工资应该是完税后的收入,发工资再上税实际上是双重上税。个人收入税主要应上经营税和遗产税,以防止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而不是在始见差别的地方上税。比如,收入800元的起点上税显然太低。
2.官本位制。官本位制本来和按劳分配毫无牵连,但却偏偏结下了不解之缘。究其原因,就是按劳分配的“劳动”标准不好计量,而官阶却是容易把握的尺度。官员是公仆,也是劳动者。但实际上由官阶的差别带来的实惠远胜于劳动者,这就是各个领域都向官阶靠拢的原因。级别体现收入,体现身价,体现待遇,其中有许多不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官本位制实际上是按权分配,在历史上比按资分配还落后,但在按劳分配体现中却司空见惯,这实在是一种讽刺。尽管教授、医师、工程师都套上了级别,但却有不同的含金量。
3.脑体倒挂。脑体倒挂是一个老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新问题。说起来道理很简单,复杂劳动等于倍加或自乘的简单劳动,可是做起来却相当困难。原因有三:一是封建社会歧视知识观念的流弊;二是知识的价值尚未取得共识;三是官本位制的禁锢,知识从属于权力。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的价值尚不能到位,靠“吃皇粮”的脑力劳动者至今未能走出低收入群。结果导致升学和就业的替代效应,人才大量外流,这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无疑是不可估量的损失。
按劳分配在实践中还有一个公共福利的问题。马克思的本意是在分配前先要做出几项扣除,其中就有一项福利基金。其本意是为了消除按劳分配中的不平等,可是实践的结果却恰恰相反。福利本应是按个人的困难状况支付的,实际上却往往演化为“按权分配”。住房曾是福利,实际是按级别定标准;公费医疗是福利,但每个人的标准并不一样。结果,本来是福利,却偏偏没有福利;本来应平等,实际上却很不平等。目前,住宅商品化已使问题有所缓解,公费医疗实际上已名存实亡,财政包袱越来越重。惟一的出路就是像住宅一样推向市场。
以上说的诸种现象,在按劳分配的传统框架里根本无法解决,就像揪着自己的头发要离开地球一样。这是实践中的一个黑洞,我们只能采取要素分配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要素分配可以消除平均主义,资本的收益并不全靠工资;要素分配也可以消除官本位制,因为官阶从来都不是生产要素;要素分配更可以消除脑体倒挂,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劳动的升华。可见,按劳分配在实践中的变形只能通过分配体制的改革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三、体制转换中的收入倾斜
相对于实践而言,并非理论全部滞后,但对分配理论的研究,我们已经走在了实践后面。
要素分配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后早已出现了。收入差别的出现,包括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显然不是按劳分配的结果,相当程度是要素分配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趋向扩大。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1978年为0.17,1990年为0.23,1995年扩大到0.31,1998年进而扩大到0.45。据世界银行测算,1994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37,农村为0.41。 据中国人民大学测算, 1994年城镇基尼系数为0.434,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45。(注:参见于祖尧主编《中国经济转型时期个人收入分配问题研究》,2页,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收入差别不仅表现在区域间、不同行业间以及不同所有制间,而且还表现在企业内部的不同群体间。初步估算,公司总经理的年收入在60万元~200万元之间,至于董事长的产权收入, 更是一个难以确定的数字。如果与国有企业因长期亏损每月发200元~300元的生活费用相比,相差大概在50~60倍。
在收入结构中,早就出现了一批暴发户,现在确切地说是暴富群体。正常的收入差别是显形收入,而且有一个积累过程。暴富群体属于非正常的隐形收入,几乎没有过程,一夜惊变,诸如“炒批文”、“炒贷款”、“炒产权”,以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侵吞公产。有人估计(也无法统计),当前我国已有300万~400万户的最富有阶层,其中百万元以上资产的已约有100万户,千万、 亿万富翁也不乏其人。这种非法收入不属于政策允许的收入倾斜之列,属于禁止和反腐败的范畴。与此对应,出现了一个待救济的“新贫困阶层”,其中包括下岗职工、在职失业人员、待业人员、部分吃财政饭的工薪族、流动人口等。
究竟怎样看待改革以后出现的这种收入差别呢?
可以肯定地说,倒退是没有出路的,必须继续朝前走。传统的按劳分配体系几乎没有收入差别,结果是商品奇缺,大家都穷。任何婴儿降生的第一声啼哭都不会是一首好诗,但他毕竟向世界宣告了他的诞生。原始公社看起来很公平,其实到处是弱肉强食,奴隶社会看起来很野蛮,但却使社会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梯。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标榜“吃饭不要钱”,结果致使许多人饿死。我们多年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文化大革命时期10年工资冻结,生活必需品一概凭票供应。这些教训难道不该永远记取吗?
收入倾斜的直接后果是积累效应。每个人只有很少收入,不会形成资金积累,只有消费效应。其中少部分人收入增加,才会发生积累冲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此。有了资金积累,才能形成现实的资本运动。资本是生产力的一个要素,再和劳动结合,社会再生产才会周而复始地进行。只有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每种生产要素体现的收入增加,才有可能促进共同富裕。
至于收入倾斜出现的负面效应,既要认真对待,又不必大惊小怪。市场经济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问题不出在改革本身,而出在改革还不够彻底。暴富群体的隐形收入,通过法律和税收完全可以治理;至于贫困阶层,通过确定贫困线实行社会救济就可收到实效。这类问题,发达国家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可资借鉴。有人主张还是应抓阶级斗争,那将是过去教训的重演,因为在暴富阶层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层之间,很难确定一个精确的界限,结果只能把致富的人一概打倒,又回到了共同贫困的老路。
四、收入分配的多元结构
要素分配的主要特征是分配形式的多元化。其具体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1.工资收入。这个领域包括企业的工人,机关的公务员,第三产业的服务人员。所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指的主要是这一部分。与传统按劳分配不同的是出现了显见的差距,但其幅度并不太大。
2.经营收入。这个领域指企业的经理阶层,城乡企业的承包人,更广的意义上应包括农村联产承包的农户。企业经理的经营收入实际上是工资收入;承包人的承包基数可视为租金,其余为个人的劳动收入。这类收入的属性基本应视为是按劳分配。
3.奖金收入。这个领域主要和工资体系挂钩,有时也和经营收入相关。奖金收入多半体现为一次性,如重大发明奖、科研成果奖、特殊贡献奖。无论奖励数额的大小,都应视为按劳分配的范畴,是工资和经营之外的差别收入。
4.资本收入。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货币,货币投入生产、流通领域才转化成资本。资本在经营过程表现为生产力,在分配领域才是生产关系。资本的拥有者并不一定全是资本家,在一个股份制企业里职工也可以通过参股形成产权,公民持股也可以拥有产权。在未来的发展中,产权收入将大于工资收入,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5.土地收入。土地是人类第一个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也是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目前我国的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土地收入自然应属于国家。农村承包制土地的承包基数实际上是租金。土地是否可以划归农民所有,实行“耕者有其田”,至少是应该探讨的问题。农民有了土地,中国7亿人口就有了公民产权,同时也就实现了产权收入。 城市房地产业购买的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实际上已经接近了占有权,由此也可谋求土地收入。
6.知识收入。21世纪的经济将是知识经济。知识一旦转化为财富,就构成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谋取的收入,实际上是升华了的劳动收入,即复杂劳动的收入。但知识一旦形成产品,诸如专利、商标、设计等,又形成产权,由此形成的收入,就变成了产权收入。所以,知识收入既属于按劳分配,又属于产权分配。
以上我们按生产要素的组合分析了六种收入分配形式。其实,呈现在社会表现上的还有许多收入形式,诸如“灰色收入”、“隐形收入”、“回扣收入”、“拼缝收入”……这些并不属于要素分配的研究范围。我们所指的应视为通过投入而产生的收入。
五、要素分配的前景展望
最后,本文作者想通过现在已经展现出来的迹象对分配模式的前景做点分析预测。
1.产权收入将成为分配主体。目前我们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符合当前的国情。现在绝大多数人依然以劳动谋生,他们并没有具体的产权。尽管公有制使公民拥有了名义上的产权,但并未人格化,实际上只是按劳动分配产品的权力,在具体表现上,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职工,谋取工资的手段并无多大差别,很可能后者工资数额还大于前者。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改革步伐的加快,迟早要发生产权革命。其表现就是公民通过不同途径拥有产权。货币积累、股票投资形成资本产权,知识转化为科研成果(软件)形成知识产权,结果是无产者转化为有产者。其收入构成也就自然从按劳分配为主转向以按资本、知识分配为主。
2.要素分配并非权宜之计。有些东西是短暂的,有些东西是长久的。认识“短暂”和“长久”,不能只凭观察,而是需要理性思维。
既然是产权收入将上升为主要位置,那么按劳分配为主体就将不复存在,那时就将过渡到全面的“要素分配”。这里可能有一个传统的观念障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形式,没有这个“主体”,社会主义还存在吗?其实,这是多余的顾虑。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不在于采取什么分配方式,而在于结果要实现共同富裕。公民通过产权谋求收入,应该高于仅仅通过劳动谋求的收入。无产者变成有产者,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目标。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并不是不要劳动,按劳分配只不过是“要素分配”的一部分,这并不是历史原则的否定,而是发展后的升华。
3.股份制是要素分配的典型载体。股份制不仅是现代企业的成功范式,也是要素分配的典型载体。
未来的企业虽然未必都实行股份制一种形式,但大型的、有实力的企业一定会是股份制,这在发达国家早见端倪。
股份制,特别是股份合作制,不过是人、财、物的有限聚合,它本身就是一个生产函数〔p=f(a,b,c……)〕。 股份制的所有投入都要量化为货币,然后按数额大小进行分配。不能说只是劳动创造了价值,也无法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参加股份制企业的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董事通过产权谋求收入,经理人员获取经营收入,土地、厂房的投入获取相应的产权收入,这是典型的要素分配。
劳动者要获得工资以外的收入,就只能设法使自己成为股东,股权的收入完全可能大于工资的收入。组建股份制为劳动者设计一部分股权,使企业法人和劳动者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完全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原则。
4.关于“按需分配”的辩证思考。关于分配制度的远景展望,不能不提到按需分配。
马克思设计的分配制度有一个连贯的原则: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共产主义实行按需分配。既然按劳分配没有商品货币关系,按需分配更不存在了。
现在有一个问题必须引发我们的思考:市场经济到底能否消亡,或者说应不应该消亡?进一步设问:市场经济能否和按需分配并存?
作者的思考是: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按需分配不可能存在,头脑再发达的人类也不可能规划出这种分配方案。新产品出现阶段总是少量,但也可能人人需要,那只好靠觉悟让给别人,这又会派生出特权,衍生出新的“按权分配”。假如任何凭证都不要去各取所需,最后必然导致社会的贫困,按需分配也就成了空想。
思考之余自然也有一个初步答案:市场经济完全可以和按需分配并存。按需分配的手段是货币这个一般等价物,按需分配的灵魂是自由选择,按需分配的载体是超级市场。概括而言,按需分配就是通过生产要素投入不断增长的收入,在超级市场自由选择的产品,从而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需要。
最后的结论:要素分配将和市场经济永存,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都将和要素分配结为一体。无论是我们现行的,还是将来的分配制度,都可以归结为要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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