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生存诉求到基本权利诉求——转型期社会矛盾基本根源的演化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权利论文,转型期论文,根源论文,社会矛盾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5)02-0140-09 就社会矛盾的基本根源而言,可以将社会矛盾分为基本生存诉求型和基本权利诉求型两种。从社会转型①历史的演化逻辑看,不同类型社会矛盾的“相对集中出现”往往有着一定的先后顺序,即在社会转型的初始阶段,往往先是大量基本生存诉求型的社会矛盾开始相对集中地出现,后来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则是大量基本权利诉求型的社会矛盾开始相对集中出现。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是“相对集中出现”,而不是“出现”。无论在哪个阶段,由于历史条件及现实社会的复杂性,这两种类型社会矛盾出现的时间点并非恰好衔接,两者有时会表现出某些重合交叉出现的部分,即在基本生存诉求型社会矛盾相对集中出现的初始阶段,往往就已经开始出现一些基本权利诉求型的社会矛盾,但占据主流位置的仍然是基本生存诉求型社会矛盾;而在基本权利诉求型社会矛盾相对集中出现的阶段,也会存在着不少基本生存诉求型的社会矛盾,尽管其已经不占据“主流”位置。例如,英国19世纪三四十年代之交曾出现过以政治权利为重要诉求的宪章运动,但应当看到的是,英国的社会转型初期民众的“主要”利益诉求仍是相对集中在基本生存方面。 一、基本生存诉求型的社会矛盾 以基础性的物质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生存问题,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来说,是最直接、最切身、最基础的事情。基本生存需求的必要满足,既是人们的刚性需求,也是人们其他所有需求得以产生、存在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类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②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人的基本生存诉求放到了一个最为基础性的位置,将之视为人类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条件;舍此,人的其他一切均无从谈起。 在社会转型初期,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发生了全方位、大幅度的变化。在这样一个利益结构全方位、大幅度变化的背景之下,努力寻找自己“新的”生存位置,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如就业问题、收入来源问题等必然会成为大批民众的头等大事。比如,对于离开土地(以往农业社会当中大多数社会成员赖以为生的基础)进入城市的大批原本是农民的人来说,更是没有着落、漂泊不定,缺少确定的前景。这些人在艰难寻找就业和生活的机会,不放弃任何一丝希望。二是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逐渐推进,随着以人为本基本理念逐渐为广大民众所认同,以往类似于禁欲主义的宗教准宗教的生活方式逐渐消解,取而代之的是民众越来越认同的世俗化生活方式,即人们越来越看重“此岸”的现实物质生活。凡此种种,使得人们极为重视自己的基本生存问题。三是在社会转型初期,市场经济往往十分不规范,社会经济领域往往缺乏正常的秩序和规则体系,整个社会往往盛行着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不同的群体获得物质利益的方式往往是不对等、不公正的,往往是强势一方如资方过多地获得超额利益,超出甚至是远远超出公正合理的限度,而弱势一方如劳方则往往只是获得仅够自己勉强生存、生命刚刚能够延续下去的一份利益。前述情形造成整个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甚至是严重失衡,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引发大量的基本生存诉求型的社会矛盾。 在社会转型初期,企业主群体和工人群体是主要的社会群体,因而基本生存诉求型的社会矛盾首先集中表现在劳资矛盾方面。 在社会转型初期,特别是大工业的始初阶段,无论是在早发国家还是在后发国家和地区,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的工人,其生活状况及工作条件往往是十分恶劣的。这一阶段工人群体的基本生存往往至少呈现出十分悲惨的情状:其一,收入十分低下。工人的收入往往被企业主降至最低限度,仅仅能够维持其基本的生理需求。英国社会转型时期早期阶段的“工人根本没有什么财产,全靠工资过活,工资几乎总是只够勉强糊口。这个一盘散沙的社会根本不关心他们,让他们自己去养家活口,但是又不给他们能够长期维持正常生活的手段。因此,每一个工人,即使是最好的工人,也总有可能失业,因而就有可能饿死,确实也有许多人饿死了”③。其二,工时长、劳动条件恶劣。例如,美国工人的处境虽然同英国工人相比要好一些,但仍然处在困苦的状态。“工厂工人一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而钢厂工人要每天工作12小时。许多工人在极不安全和极不健康的条件下做工,工伤事故屡见不鲜”。就是后发国家韩国在转型初期,其工人的处境也差不多。“韩国工人工作时间极长;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他们每周工作时间之长居世界之最。”“20世纪70年代,对于在劳动密集型经济部门就业的很多工人来说,连每天工作12个小时也是迫切要求得到的。在这一时期,大多数工人默默地忍受着长时间工作的痛苦。”④其三,童工现象比较普遍。一个家庭仅仅靠家长的收入难以维持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所以童工现象随处可见。在英国,“女孩子和男孩子们从10岁到12岁起就开始拿起铁锤来工作,只有到他们每天能生产1000个钉子时才算是一个真正的工人。他们制造1200个钉子,所得的工资……还不到5个银格罗申”。其身体发育被严重损害,更谈不上能够接受正常的教育。⑤同英国相似的是,美国的童工现象也十分普遍。1900年,美国“至少有170万16岁以下的儿童在工厂和农场做工,比30年前增加了一倍以上。全国10%的10—15岁的女孩和20%的男孩都在做工”⑥。其四,居住状况十分恶劣。恩格斯经过调查发现,在英国“每一个大城市都有一个或几个挤满了工人阶级的贫民窟”⑦。“伦敦有5万人每天早晨醒来不知道下一夜将在什么地方度过”⑧。 总之,在社会转型初期,特别是在早期大工业初期,工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得不到起码的满足,其悲惨状况就像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它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尽量把吃饭时间并入生产过程,因此对待工人就像对待单纯的生产资料那样,给它饭吃,就如同给锅炉加煤、给机器上油一样。”⑨ 基本生存型的强烈诉求必然会引发工人的抗争,而且重要的是,随着工人群体的不断壮大,随着工人群体平等意识的不断增强,工人阶级“一天天地更加意识到自己的力量,一天天地更加迫切要求取得社会财富中的自己的一份”⑩。于是,广泛而激烈的劳资矛盾冲突就不可避免。 社会转型初期基本生存利益诉求型的社会矛盾还十分突出地表现在贫富矛盾方面。这一阶段,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是,财富的分配状况却是很不均衡、很不公正合理的。在“丛林法则”盛行、企业主群体疯狂追逐高额利润、公共权力十分单薄的时代背景条件下,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广大民众的基本生活往往处在绝对贫困的状态。20世纪之初的西欧诸国经过工业革命,“国民收入的显著增长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阶级都同样地得益。普遍的繁荣所带来的收益的确缓缓地淌下来一些,但其大部分在顶层被吸收。例如,在大不列颠,1911至1913年间,25岁以上的人中占4.93%的人拥有60%以上的财富。同样,在普鲁士,1911年时3425人的平均财富为5321400马克,而另外1608050人的平均财富却为23295马克。这种差异意味着相应的生活方式的不一致”(11)。这种悬殊的贫富差距情形正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描述的那样,在资产阶级的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无产阶级的一极,则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12)。后发国家和地区也有着类似的情形。1960年,巴西的基尼系数为0.50,1970年上升至0.56,1976年为0.60。占总人口5%的最富有的人占总财富的比例1960年为27.7%,1976年上升到39%;同时,占人口50%的最穷人口占总财富的比例1960年为17.7%,1976年下降至11.8%。(13)墨西哥的情况也类似。20世纪70年代的拉美国家,贫困的小土地农民和无地农民陆续走进城市,城市贫民窟的人口每年以10%—15%的比例增加。1976年,巴西有2200万户贫民区的常住户,有400万户住在简陋和临时的建筑物中;30%的城市居民和63%的农村居民住在没有任何卫生设备的住宅。(14) 经济利益的严重不平等,不仅会直接造成和持续保持大面积的绝对贫困现象,而且还会造成大面积的“相对剥夺”现象,引发更多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不满。显然,严重的贫富差距现象和大面积的贫困现象,是社会转型初期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抗争活动连绵不已、社会不稳定现象持续存在的重要根源。归纳起来,在社会转型初期,基本生存诉求型的社会矛盾大致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民众的基本利益诉求,主要是相对直观地围绕着最为基础性的基本生存问题亦即绝对贫困问题。具有最为基本的生存底线,获取基本的劳动收入,具有基本的劳动条件,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是这一时期民众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例如,增加工资、缩短工时、获得失业救济金等成为这一时期民众普遍、主流性的利益诉求,而争取更为广泛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利益诉求在这一时期虽然已经出现,但相对来说毕竟没有成为民众主流性的利益诉求。 第二,利益诉求主要是采取“一对一”的直接形式进行。初始阶段,往往是有着利益诉求的一方同损害自己利益的另一方进行直接的利益博弈,如利益受损的工人一方往往是采取捣毁本厂机器、某一企业或某一行业内的罢工等形式同直接相关的企业主进行交涉和抗争。继之,工人群体作为一支自我认同的社会力量,通过工会组织起来,进行本厂工人罢工,联合业内工人进行罢工,造成压力,以此同企业主群体进行交涉和抗争。这时,利益的博弈主要是限于利益直接当事的双方如劳资双方,相对而言,很少涉及非直接相关者。 第三,社会矛盾冲突的组织形式常常以工人运动为主。由于工人群体是这一时期最为主要的劳动者群体,同时由于这一时期的工人罢工等抗争活动十分普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讲,工人抗争、工人运动成为社会转型初期社会矛盾的主要特色。且不说西欧国家的工人抗争十分激烈,在某些国家某个时期甚至演化为暴力冲突,就是在很多后发国家转型期的初期,工人的抗争活动也广泛而激烈。以韩国为例,1987年“7—9月这三个月里发生了300次劳动纠纷,超过了快速工业化前20年发生的劳动冲突的总和。劳工骚动以惊人的速度和烈度横扫全国,使得几乎每一个大型行业的工业生产都陷入瘫痪。几乎没有一个地区、没有一个产业部门或没有哪一种规模的企业免受劳工骚动的影响”(15)。另外,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社会转型初期,除了工人运动之外,失地农民的抗争也经常出现。 第四,大量的社会矛盾冲突属于制度外的抗争。在社会转型初期,制度往往缺乏足够的包容度和弹性,对社会矛盾的容纳度十分有限,社会矛盾得不到有效的吸纳,因而社会矛盾冲突只能是连绵不断地持续存在。例如,在美国社会转型的早期阶段,在不少地区,工会实际上被列为非法组织,罢工属于非法活动,政府有权力应企业主的要求予以镇压。美国“1815年宾夕法尼亚州匹茨堡地方法院判决该地区的技工工会为非法组织。此后,美国各州的工会组织都被判定为非法组织。宪法中有关结社自由的条款实际上被取消了。19世纪早期美国工人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均遭到统治阶级的禁止和迫害”(16)。 第五,暴力、流血的方式常常成为利益诉求方式的重要选项。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当一个人作为一个正常人所需要的起码的生理需求都成问题的时候,当人们所面临的基本生存问题达到非生即死或生不如死的地步时,由此所引发的激烈冲突的可能性必然会空前增大。在早期的大工业时代,工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资源十分有限,有时甚至会难以为继,资方对获取超额利润的欲求却是极为强烈而且是有增无减,因而工人对于自身必需的基本生存资源的捍卫有时容易采取十分激烈的手段,而不可能考虑采取互惠互利、相互合作、共赢的方式进行。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为了活命、为了生存、为了一切而进行的战争,因而必要时也是你死我活的战争”(17)。“工人们没有选择的余地:不是饿死,就是斗争”(18)。在西欧国家及美国,其社会转型的早期阶段,劳资矛盾十分激烈,企业主联合军警射杀罢工工人的流血现象屡见不鲜。1919年9月,美国东部和西部多个城市爆发了空前的大罢工,37万炼钢工人停产,工人要求8小时工作制,要求承认工会组织。资方雇佣武装卫队,驱散游行队伍并强迫工人复工,仅印第安纳州加里市,就有19名工人遇难。(19)在没有退路的情形下,面对资方的强力镇压,工人有时也会被迫暂时组织起来,进行武装抗争,以致发生“巴黎公社式”的激烈武装斗争的事件。这种方式虽然对整个社会来说代价过大,但实属被逼无奈之举。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进步,在工会力量、工人运动、社会主义运动的压力和作用下,到了20世纪30、40年代,发达国家民众的基本生存型利益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满足。这突出地表现在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建立上。在这之前,虽然不少国家也制定了济贫、禁止童工以及劳动工时限制等方面的法律,但毕竟属于单项的法律,其影响面和力度相对有限。而在1935年和1945年前后,“社会保障法”分别在美国和英国得以通过并开始实施,标志着美国和英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基本保障制度的确立。之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已建成了项目十分齐全的、对于社会成员的整个生涯即‘从摇篮到坟墓’予以保障的社会福利制度。这种制度为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所有合法的居民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与发展所需的保障网络。”(20)体系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这些国家和地区民众基本生存型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基本的满足。这就有效地化解了以往基本生存诉求所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换言之,由基本生存型利益诉求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以缓解。 二、基本权利诉求型的社会矛盾 人的需求演化逻辑与历史发展实际进程的契合,使得人们逐渐从基本生存型的利益诉求走向基本权利型的利益诉求。从人的需求演化的逻辑来看,一旦基本生存利益诉求得到满足,人们往往就会开始普遍追求相对更高层面上的需求,开始追求程度不同的尊严需求、人的“解放”的需求以及“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需求,即开始追求平等的需求和程度不同的合意性的、因人而异的差异化需求。再加上如果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话,那么从长远来看,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平等、公正、合理的良性互动结构就无法形成,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就无法保持合理均衡的状态,与之相适应,人们的基本需求也就不可能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仍会具有不确定性的前景。因此,从需求演进的逻辑来看,当人的基本生存诉求得到基本的满足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各个群体往往就会在人的基本权利诉求方面,相对集中地产生与之相关的利益诉求,由此便会产生相应的社会矛盾。 而历史发展的实际进程使得人们这种利益诉求成为一种现实。就此而言,有这样几种情形值得我们注意。第一种情形是,经济的巨大发展。二战后,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就为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且,市场经济越来越趋于完善,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开始有效地发挥必不可少的弥补市场经济弊端、进行社会再分配的积极作用,从而直接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第二种情形是,企业主影响力的减弱。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些新的所有制形式如股份制、合作社开始出现并趋于普遍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生产的经营权开始分离,而且,企业主群体的行为越来越受到来自社会层面上的制约和规范。相应地,企业主群体对于整个社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开始明显减弱,已经难以左右社会,特别是难以单方面决定有利于自身利益却不利于工人群体利益的政策及制度的出台。第三种情形是,人们平等意识的普遍增强。人们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意识虽然很早就已出现,但应当看到的是,在社会转型初期,由于当时的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现代化程度较低,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因而人们的自由、平等意识属于“有限”的,而不是“普遍”的平等权利意识,人们名义上的种种平等权利在实际当中要受诸如财产、文化、种族以及性别等种种条件的限制,真正的平等意识远远没有普遍化。二战后这种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随着现代化程度的逐渐提高,随着“以人为本”基本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从有限的平等意识拓展到普遍的平等意识,换言之,从“小众平等意识”发展成为“大众平等意识”。重要的是,平等意识的普遍增强,逐渐变成人们对平等权利的普遍追求。 正是出于上述原因,在社会转型的后期,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往往会要求对已有宪法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亦即“应然”的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在现实中予以兑现。这具体表现为,人们从以往的基本生存的利益诉求逐渐转变为人们对于自己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进行维护的普遍期盼及相应的行为取向。由此,便催生了基本权利诉求型的社会矛盾。基本权利诉求型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体的广泛性。在社会转型初期阶段,由于劳资矛盾在种种社会矛盾当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位置,所以,工人群体的抗争活动便构成了这一时期民众的主要利益诉求。同时,生活处境处在弱势位置的农民群体也常常会形成一些抗争活动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随着民众基本生存诉求的逐渐得以满足,工人群体以及农民群体以往基本生存的抗争开始相对趋于和缓,民众开始追求相对更高层面上的基本权利方面的需求。而且,随着现代化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入,大量以职业分工为主要依据的、新的社会群体开始出现,这些社会群体逐渐形成对自身基本权利的利益诉求。在这样的条件下,同以往情形明显不同的是,表达利益诉求的社会各个群体呈现出一种广泛性的特征。无论是工人群体、农民群体,还是白领群体、教师群体、专家技术人员群体、大学生群体,甚至还有公务员群体、警察群体,均会通过种种形式来表达自身对于基本权利的诉求。 第二,对于基本权利的诉求涉及多个领域。这一时期,人们的利益诉求已经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更不是仅仅限于绝对贫困问题,而是延伸至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重要领域当中的基本权利。例如,二战后的早发国家“在强调和扩大保护公民各项基本政治平等权利的同时,还增加了公民在经济、生理、民族、种族、性别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21)。 特别是,在这一时期人们对社会领域当中平等权利的利益诉求往往汇聚成一种巨大的声势。在不少国家和地区,社会不平等常常表现在各式各样的身份歧视方面,所以,种种反歧视的社会活动便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人们争取社会平等权利的重要表现。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运动十分典型。应当说,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活动由来已久。南北战争后,除了结束了奴隶的地位,而获得了“人”的地位这样重大的成就之外,虽然黑人争取社会平等权利的活动一直没有停止过,但这些活动并没有成为黑人的主流利益诉求,也没有得到整个社会的响应。在这样的情形下,黑人尽管争得了一些法律成果,如1870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明确规定:“任何州及合众国均不得以种族、肤色或原属奴役身份为理由而拒绝以投票权赋予合众国公民,或予以消减”(22),但是类似的法律规定往往流于一纸空文,没有真正进入实际生活。至20世纪50、60年代,美国黑人反种族歧视活动发展成为一场真正声势浩大的争取社会平等权利的运动,涌现出像马丁·路德·金这样的代表性人物,并得到了全社会的响应。最终,以1964-1968年先后通过的《民权法》、《投票权利法》和《防止住房歧视民权法》为标志,美国的种族歧视制度大致宣告结束。重要的是,“非洲裔美国人争取种族公正的斗争启发了许多不同的族群去争取全面的平等。妇女、墨西哥裔美国人、土著美国人和许多其他被剥夺的族群举行游行示威,抗议歧视,并组织起来,促进社会变革”(23)。几乎是在同一时期,美国妇女争取社会平等权利的解放运动也大规模地开展起来。随着女性就业人数和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争取与男性同等权利的利益诉求开始普遍化,形成较大规模的女性解放运动。最终,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宪法的一项平等权利修正案,禁止性别歧视,标志着美国女性性别平等状况的基本确立。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的利益诉求活动。 第三,对基本权利的诉求扩展至社会的公共议题。同以往主要是关注自己切身的利益诉求不同,在这一时期,人们对基本权利的利益诉求还表现在民众对许多社会公共议题的关注上。这一时期的社会矛盾有一个比较明显的表现,民众的利益诉求不见得是由十分具体的切身利益问题所直接引致。相反,一些同民众自身间接相关、但却是同社会大部分群体长远利益相关的社会共同议题成为民众关注的重要事情。从小到本社区的具体管理问题,大到整个人类生存环境问题,人们往往会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关切;而且,卷入者的身份呈多样化趋势,既包括工人群体成员,也包括中产者、企业主群体成员以及青年学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学者将其中一些规模较大的社会抗争活动称之为“新社会运动”,并认为“在新社会运动中,一个人加入某个社会运动的主要动机往往是为了实现一些非物质性的价值,而不是因为经济或物质上的受剥削和压迫”(24)。同以往相比,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就是较为典型的事例。随着工业化进程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进,人们对工业化所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越来越表现出极大的担忧,认为这是一个事关人类生存环境是否能够可持续的问题,因此也引发了一些相应举动。1971年成立于加拿大、总部设在荷兰的“绿色和平组织”是一个跨国界、以维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为己任的非政府组织,通过采取一系列举动,力图阻止地球变暖的趋势、保护地球生物的多样性。其影响力越来越大,得到数千万人的支持。另外,一些国家民众反对非正义战争的活动也表现出人们对于社会共同议题的关注。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法国的“五月风暴”——1968年5月,以反战为起因的社会运动蔓延至全法国。“五月风暴”中,先是数千学生发动抗议集会及全国性的罢课,继之工会联盟组织全国罢工,参加罢工者达千万人,差不多是法国劳动力的全部。这场运动给整个法国社会造成了巨大影响,甚至影响到政府的更迭。 基本权利诉求型的社会矛盾呈现出这样的特点:第一,利益诉求多渠道化趋于多样化和广泛化。以往民众的利益诉求渠道相对狭窄,往往表现为“一对一”直接的利益博弈,即工人直接面对企业主或者是贫困者直接面对政府进行利益博弈。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前述情形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由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职业分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经济等各种领域在增多,相互间的界别日益明显,相应地在各个领域、同一行业内及板块内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如各种商会、行业协会、社团等迅速增多。作为必不可少的中介组织,这些社会组织能够将不同群体的种种利益诉求集中起来,在相互之间进行各种各样的有效博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和都能够接受的方式,求得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这种情形,使得民众利益诉求渠道大幅度拓宽。例如,以往工人群体同企业主群体所进行的面对面的利益博弈,现在则往往变为工会组织、政府以及企业主组织三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再者,有着自己特定利益诉求的各个群体,常常会组成多种多样的特定利益集团,运用各种合法合理的手段,对政府或议会进行施压,以促成有利于自己的公共政策的形成。 第二,利益诉求方式趋于平和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两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一是民众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在民众的基本生存需求得不到满足同时贫富差距过大的条件下,相对容易出现激烈、暴力的抗争活动。而在这一时期,不仅民众的基本生存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而且社会再分配的力度越来越大。在发达国家,大量有力度的“累进式”的税收政策、遗产税以及社会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政策开始实施。以美国为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统一税率在18%-55%之间,具体税率根据应纳税遗产价值的大小来确定,最高税率为55%,适用于超过300万美元的应纳税转让额。(25)这些社会再分配政策,不但使得高收入者的收入被有效地抑制住,而且能够有效地防止过大贫富差距的代际传递。这使得企业主财富的积累与民众基本生活状况的改善两者之间出现了同步化的情形。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普遍下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都保持在合理区间之内,还有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北欧国家的基尼系数常常低于0.4。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依存度提高,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共同体”意识普遍增强。从职业分工角度看,各个群体之间需要越来越细致和越来越专业化的职业合作。从共同生存的角度看,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大,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攸关性在增强。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一旦崩盘,利益相关方的损失都很大,往往是没有赢家,都是输家。激烈、暴力的社会冲突是一种零和博弈,最终受损害的往往是所有的利益当事者。例如,激烈的社会冲突一旦大面积蔓延,必然会摧毁金融体系,而金融体系一旦崩盘,无论哪个群体均会遭受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再者,从社会风险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各个群体都会面临着共同的风险,如经济危机、环境污染以及恐怖主义等种种风险。这些风险需要各个群体共同应对。 民众基本生存需求的大致满足以及“利益共同体”意识的普遍增强,促使民众的利益诉求方式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即以消灭对方为目的、暴力流血的抗争方式逐渐减少。随着时间的推移,虽然暴力流血的抗争情况仍时有发生,但是,总体而言,非暴力的抗争方式逐渐成为主要趋势。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尽管以表达利益诉求为目标的社会运动在多个国家此起彼伏,而且卷入者众多,但带有暴力色彩的社会运动越来越少。在影响广泛深远的美国20世纪50、60年代大规模的黑人反歧视运动中,黑人人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就极力倡导非暴力抗争。 第三,利益博弈的制度化。随着社会激烈行为的减少、理性意识的普遍增强以及法治进程的推进,这一时期,一些国家开始初步建立一系列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双方共赢的重要制度,逐渐将重要的利益博弈活动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利益博弈的制度化突出表现在,人们开始将劳资矛盾纳入制度化解决的轨道。“劳工通过法律获得的成就,大概要比通过罢工或其他暴力手段取得更多一些。”(26)特别是,以往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劳资关系的现象逐渐结束。先是在一些先发国家如英国、法国和美国,继之在一些后发国家和地区如台湾地区和韩国,建立起比较成型的工会、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协商的劳资矛盾协调制度,从而有效地化解或缓解了现代社会当中的最为重要的社会矛盾即劳资矛盾。以韩国为例,在20世纪70年代“工资由雇主单方面确定,而90年代后期,则通过劳资之间严肃的谈判来决定。70年代和80年代,劳工斗争首要针对的是过长的工时和非人的工作条件,而90年代,劳工运动的重点是保护工作稳定性和增强劳工的组织力量”。“90年代后期,在很多大工业公司中工作的蓝领工人则视8小时为正常工作日,不愿意超时工作,除非加班费令人满意。”(27)再者,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罢工立法,对于罢工进行诸多限制。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罢工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方能进行;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28)例如,台湾地区工会法规定,“劳资或雇佣间之争议,非经过调解程序无效后,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之同意,不得宣告罢工。”“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他人之生命财产及身体自由。”“工会不得要求超过标准工资之加薪而宣告罢工。”(29)这些规定,不但对于劳动者有关罢工的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也对企业主在罢工活动方面作出了必要的限制,用以防止企业主对合法罢工活动的干扰。例如,西班牙的法律法规规定,资方不得在罢工期间招聘其他人员代替参加罢工的员工。参与罢工不得作为解雇或其他惩罚的理由。员工因参加罢工而没有参加工作,不得计入旷工时间。(30) 三、几点启示 从基本生存诉求型的社会矛盾到基本权利诉求型社会矛盾这样一种历史演化趋势当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几点启示。 第一,民众的利益诉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来看,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讲具有某种规律性的现象是,基于民众的基本需求的不同层面和不同的历史条件,在社会转型的早期阶段,源自民众基本生存利益诉求型的社会矛盾相对集中地出现,成为相对较为普遍的社会矛盾;而在社会转型的中后期阶段,源自民众基本权利需求的社会矛盾相对集中地出现,成为相对较为普遍的社会矛盾。在社会转型的不同阶段,虽然前述两种类型社会矛盾有时会交叉重合出现,但从出现的大概率来看,两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这就提醒我们,在社会转型的不同历史阶段,解决社会矛盾的着力点应当有所差别,不应将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混同在一起,否则,不仅无法有效解决或缓解现实的社会矛盾,而且有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原本不一定会出现的社会矛盾。例如,中国现在尚处在社会转型的早期阶段,应当将解决社会矛盾的着力点放在改善民生、努力满足民众的基本生存需求方面。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转型的早期阶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能否有效解决民众的基本生存问题,事关一个社会的基本安全问题。而在社会转型的早期阶段,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应当不失时机地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传统社会(农业社会),“人地结合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方式。土地不仅仅是社会成员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更是社会成员最为基本的生活资料”(31)。社会是否能够获得安全局面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农民是否都有一块赖以为生的土地。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如果能够拥有一块像样的土地,那么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就有了一个大致的保障。相反,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就难以为继,就必然会引发激烈的社会抗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失去土地的农民越多,社会矛盾就越多、越激烈,社会就越不安全。例如,“从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看,严重的、最后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之所以会周期性地演化为社会动荡,由之所引发的封建王朝更迭之所以会周期性地出现,最为主要的根源就在于土地问题”(32)。而在现代社会(工业社会)中,大多数社会成员已经不可能拥有土地,其基本的收入来源已经不是农业收入,而是来自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问题在于,这种收入是不确定的,要面临经济不景气、失业、通货膨胀等多种风险。所以,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保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社会转型期尤其是在社会转型初期,社会保障对于民众的重要性类似于传统社会当中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一个社会,一旦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民众的基本生存问题就不会成为大问题,相应地,来源于基本生存层面上的社会矛盾就会大幅度、大面积地减少,其强度也会相对减弱。 第三,后发国家和地区既要重点解决民众的基本生存利益诉求问题又应兼顾考虑民众基本权利方面的利益诉求问题。同早发国家相比,后发国家和地区社会转型时期中的时代背景条件相对来说要复杂一些。与早发国家内生型的现代化有所不同的是,后发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的启动往往始自对外国侵略力量挑战的回应。救亡图存、避免亡国亡种,往往成为后发国家和地区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始初动力,并由此激活了本国或地区的现代化内生力,启动了本国或地区的现代化进程。而后发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一旦得以启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社会转型进程便不可回逆地开始推进,并表现出自身所具有的一些明显特征,例如赶超色彩明显,大量的现代化建设任务往往被挤压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空当中,发展的极不平衡,国外以及本国内某一发达区域的示范效应明显,民众的期望值容易较快提高,等等。 基于特定的时代背景条件,致使后发国家和地区民众的利益诉求往往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情状,由此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复杂情状,民众的基本生存型的利益诉求同基本权利型的利益诉求常常处在一种并存或是交织的状态。一些社会群体在强烈表达领取基本救济金、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改善基础性劳动条件、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等基本生存方面的利益诉求,同时,另外的社会群体则在积极表达争取性别平等、防止环境污染、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等基本权利方面的利益诉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众利益诉求的具体情形,实际上对处在社会转型初期的后发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应予完成的重点时代课题,亦即时代性的任务。虽然民众的利益诉求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复杂情状,但在后发国家和地区社会转型的不同阶段,民众利益诉求的重心还是有明显区别的。从大多数后发国家和地区实际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后发国家和地区社会转型的初期阶段,社会矛盾的基本根源仍然是基本生存型的利益诉求,因而大力改善民生应当成为后发国家和地区最为重要的任务。比如,在中国现阶段,基础性的社会保障仍然是为数众多的农村居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大比例城市居民的主要利益诉求,源自基本生存利益诉求型的社会矛盾是主要的社会矛盾。而且,从长远发展来看,基本民生的改善是未来有效解决基本权利型的社会矛盾的必要基础性条件。正因为如此,解决或缓解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当是大力改善民生,建立起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同时还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后发国家和地区发展时空的挤压性,源自基本生存和源自基本权利两种不同类型利益诉求的社会矛盾的重心的转换不需要很长的时间,况且这两种类型的社会矛盾又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基本权利利益诉求型的社会矛盾在社会转型初期就已经是一个社会矛盾问题(尽管不是主要的),因此,后发国家和地区在重点解决民众基本生存问题的同时,还应当不失时机地开始维护并促进民众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解决民众基本权利方面的利益诉求问题。惟有如此,方能有效实现由基本生存利益诉求型的社会矛盾向基本权利利益诉求型的社会矛盾阶段过渡,从而有效地、持续不断地解决或是缓解社会矛盾。 ①社会转型一般是指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由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对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来说,还意味着由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 ②(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79页,第398页。 ③⑤⑦⑧⑩(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57页,第489页,第306页,第311页,第297页,第359页。 ④(15)(27)[美]具海根《韩国工人——阶级形成的文化与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第193页,第4页。 ⑥(19)[美]艾伦·布林克利《美国史》,海南出版社2009年版第513、514页,第666页。 ⑨(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4—295页,第708页。 (11)[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06页。 (13)[美]基思·格里芬《可供选择的经济发展战略》,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页。 (14)尹保云《现代化通病》,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170页。 (16)陈锡镖《美国人权运动的历史回顾》,载于《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20)吴忠民《从阶级分析到当代社会分层研究》,载于《学术界》2004年第1期。 (21)应克复等《西方民主史(第三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5页。 (22)邢先进《17世纪至20世纪50年代美国黑人法律地位的演变》,载于《洛阳师专学报》1997年第3期。 (23)[美]詹姆斯·柯比·马丁等《美国史》(下册),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321页。 (24)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90页。 (25)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9页。 (26)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28)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载于《学海》2005年第4期。 (29)《台湾工会法》,参见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7/23192/23214/2006/4/su724472955112460029180-0.htm。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西班牙关于罢工的一些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http://es.mofcom.gov.cn/article/c/201203/20120308041189.html。 (31)(32)吴忠民《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社会矛盾特征比较》,载于《教学与研究》2013年第10期。标签:社会矛盾论文; 美国社会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英国生活论文; 工人运动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论文; 平等权论文; 社会企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