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研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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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到马克思著作中去寻找哲学价值概念的本质规定及其依据是不恰当的;用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来定义和论证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导致了国内价值论研究中的效用主义倾向;把价值理解为效用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并不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价值”一词随处可见,其使用次数之多和频率之高,是以往任何思想家的著作所无法相比的。然而,马克思所论述的“价值”,主要是指商品的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等与经济学相关的“价值”。虽然马克思也在非经济学的意义上使用过“价值”一词,但“价值”一词的这类用法并不具有学科名词或学术概念的性质。在马克思所留下的著作中,只有作为经济学范畴的“价值”概念,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交换价值”概念和“使用价值”概念。他从来没有在哲学层次上论述过一般的“价值”,更没有就这种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作出过什么规定或界说。因此,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寻找关于哲学“价值”概念的本质规定及其根据,是不会有什么实际结果的。

我们知道,“价值”一词的使用决非仅限于与经济学相关的领域,但一个词的日常用法与它的学术用法(作为学术概念)通常是有区别的。虽然自近代以来,曾有某些思想家作出了把“价值”概念引入哲学领域的尝试,但总的说来,直到19世纪80年代马克思逝世之前,在整个近代西方思想界,“价值”主要地还是一个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在那为数不多的几位主张从哲学上讨论“价值”问题的哲学家当中,康德似乎只是开了一个头;H ·洛采从强调“价值”不是“存在”而是“妥当”出发,明确了“价值”概念与“存在”概念之间的区别,而A ·里敕尔则提出了“价值判断”的概念并使之与“存在判断”相对应——他们都是崇尚哲学思辨的德国思想家,而且都是经济学上的门外汉。这个情况决不是偶然的。因为只有在一个远离近代经济学发展的国家中,且只有那些对经济学“隔行如隔山”的思想家,才可能构想出一种与经济学不同的“价值”概念,而在英国这样的近代经济学诞生地,由于“价值”一词作为经济学概念已经家喻户晓,提出并采用某种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在当时几乎是难以想象的——除了引起不必要的概念混乱之外,这样做也不会有什么益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不少英国思想家迄今仍拒绝使用哲学“价值”概念的原因,为了避免与经济学上所说的“价值”相混淆,他们往往更愿意使用一种广义的“善”的概念,来讨论现代意义上的一般价值问题。

19世纪末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奥地利、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的一批哲学家的相继倡导,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才得以形成和流传开来,并逐渐成了当代国际哲学文献中常见的一个重要哲学术语。在今天,“价值”一词确有双重的学术用法,它既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同时又是一个哲学术语。但在马克思所生活的那个时代,“价值”一词的学术用法(作为学术概念),通常只限于经济学的领域。马克思本人主要也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价值”和界说“价值”概念的,他所论述的“价值”都是与经济学领域相联系的“价值”,诸如商品的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等等。换句话说,马克思之所以未曾论及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是因为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这种哲学意义上的一般“价值”概念还根本不存在,而对于一个尚不存在或尚未形成的哲学概念,是不可能加以规定或论述的。

国内许多作者在论证和定义哲学“价值”概念时,往往从马克思的著作中去寻找直接的立论依据,仿佛不这样做便不足以表明哲学价值论研究的马克思主义立场似的。有些作者甚至于不惜犯“望文生义”之忌,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把马克思著作中关于“使用价值”概念的某些论述,当作马克思对于哲学“价值”概念的论述来加以引证。这样做是很不恰当的。以往曾有一些同志指出过,但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近年发表的一些文章中,仍可看到此种情形(如《哲学研究》1992年第11期《也谈价值的本质》一文)。当然,我们也不赞成另一些作者的主张,他们对把哲学“价值”概念引入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持否定或怀疑的态度,理由是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并无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这种主张显然是不可取的。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时代精神的精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概念体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理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和充实。从哲学层次上探讨和研究一般价值问题,已成为当代哲学思考所面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引入哲学“价值”概念,正确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价值”的一般本质规定的科学理解,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以上所说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概念与马克思著作中有关论述的关系。我们应该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方面,不能因为马克思当年没有提出过哲学“价值”概念,就否定把哲学“价值”概念引入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必要性。如果拘泥于19世纪马克思主义哲学原有的概念体系,认为马克思著作中没有的概念便不能引入马克思主义哲学,那就谈不上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论证和定义哲学“价值”概念的需要,就对马克思著作中的有关论述作主观任意的引伸和解释,或者把马克思从未论述过的哲学“价值”概念说成是马克思著作中原有的概念。

在马克思所处的那个时代,虽然“价值”一词并非只用于经济学领域,但它的使用范围要比今天狭窄得多,例如道德之善、艺术之美,以及人类社会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等,在当时都还不叫“价值”,都还处于“价值”一词的指称范围之外,而这些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无疑都是“价值”的一些重要类型或方面。由此可见,虽然马克思当年所写下的著作中也用“价值”一词,但无论其含义(内涵)还是其所指(外延),都与哲学价值论研究中所用的“价值”一词有较大的差别。正是由于忽视了这种差别,许多作者看到马克思在其著作中使用了“价值”一词并做了相应的分析,便不恰当地认为那就是马克思对哲学“价值”概念的论述。当然,从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之间的辩证关系来说,马克思著作中关于“价值”的一些论述,对于我们理解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仍然是有启发意义的,但马克思著作中所说的“价值”与哲学价值论要论述的“价值”,毕竟还不是一回事。我们觉得,在论证和定义哲学“价值概念,研究和阐述现代意义上的一般价值问题时,重要的并不是某种寻章摘句式的“引经据典”,而是切实地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这才是在哲学价值论研究中体现马克思主义精神的根本保证。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使用“价值”一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日常用语,二是作为学术概念。在前一种情况下,“价值”一词大多用作句子的谓语成分,其含义往往是约定俗成的。并无相应的明确规定或界说,因而也就不具有学术概念的性质,例如,从马克思所说的“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等语句中〔1〕,不可能得到关于“价值是什么”的确切结论。在后一种情况下,“价值”一词具有表达学术概念的性质,相应地也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或界说,近年来为国内许多作者经常引用的马克思的论述,主要是这类对“价值”有所规定或界说的论述。马克思的这类论述通常都是与他的经济学研究相联系的。

在以往的经济学著作中,“价值”一词有时表示商品的价值,有时表示交换价值,有时则表示使用价值,其含义往往只有根据上下文联系及作者的思想才能具体地确定。 虽然一些英国经济学家曾有用“worth”(价值)表示使用价值、用“value ”(价值)表示交换价值的习惯,但无论是日耳曼语源的“worth”,还是罗马语源的“value”,都只是“价值”一词的两种不同语言符号形式罢了。为了避免象这样多义地使用“价值”一词所造成的混乱,马克思对“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这三个概念作了明确的区分,并分别用三个不同的词即“value”、“use value”、“exchange value”来表示它们。换句话说,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与价值问题直接相关的,实际上有三个概念,其中,“价值”概念指的是商品中所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交换价值”概念指的是商品价值在社会交换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它们都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而“使用价值”概念则不完全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才属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2〕。

这些情况原是大家所熟悉的。要把马克思所说的作为经济学范畴的“价值”概念或“交换价值”概念,与哲学价值论所探讨的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直接联系起来,用前者来论证后者,显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但“使用价值”这个概念却并不局限于经济学的领域,就它可一般地意指物对于人的“有用性”而言,其含义实际上是相当广泛的。也许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国内一些作者在论证和定义哲学“价值”概念时,往往不约而同地援引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概念的有关论述,而很少有人引用马克思关于“价值”概念或“交换价值”概念的论述。于是,我们便遇到了这样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究竟能否依据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概念的有关论述,来论证和定义作为哲学范畴的一般“价值”概念?

马克思曾对“使用价值”的概念规定作过不少论述,其中,经常被一些人用来论证或界说哲学“价值”概念的,主要是《剩余价值理论》一书中的两段话。现抄录如下:

第一段——“使用价值对人来说是财富,但是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末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它就不再(作为葡萄)是财富的要素了。作为与使用价值等同的东西的财富,它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3〕

第二段——“《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一书作者、贝利和其他人指出,‘value,valeur’这两个词表示物的一种属性。的确,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事实上,‘value,valeur,wert ’这些词在词源学上不可能有其他的来源。使用价值表示物与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4〕

不难发现,马克思在这两段话中主要论述的是“使用价值”或“作为与使用价值等同的东西的财富”。可是,国内一些作者为了论证自己对于哲学“价值”概念及其本质规定(即所谓“价值的哲学本质”)的理解,在直接援引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时,竟若无其事地将被引用句子的原有主语即“使用价值”或“财富”,变换成了“价值”,并言之凿凿地写道:“马克思更明确地指出,‘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所以也可以说……”〔5 〕先将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或“作为与使用价值等同的东西的财富”)换成“价值”,然后冠以“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云云,这就给读者造成了一种印象,仿佛他们自己对于哲学“价值”概念的理解,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是确有其理论根据的。也许,这只是某种疏忽,但只要查对一下马克思的原文,这样的疏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令人不解的是,这类引文方面的“疏忽”屡有发生且早已经有人指出过,但我们一些作者乃至于编者却置若罔闻,他们似乎更愿意继续保留这类“疏忽”,以维持由此所得出的某些观点。

从国内哲学界的情况看,在如何把握哲学“价值”概念与经济学“价值”概念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目前尚未找到一种较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而且在哲学“价值”概念与“使用价值”概念相互关系的具体阐述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意见分歧或争议;但是,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应具有最高层次的普遍性和概括性,无论是通常所说的“使用价值”,还是经济学所说的“价值”,乃至于“道德价值”、“审美价值”、“人道价值”等等,都是哲学所探讨的普遍价值的一些特殊形态,因而都是从属于哲学层次的“价值”概念的。这一点在国内哲学界恐怕没有什么异议,即使那些依据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来论证和定义哲学“价值”概念的作者,对此也是赞同的。既然“使用价值”不等于“价值”,“使用价值”概念与哲学“价值”概念之间是特殊与普遍的关系,那么,又怎么能把马克思对于“使用价值”概念(特殊)有关分析和论述,拿来作为论证哲学“价值”概念(普遍)及其本质规定的理论依据呢?

逻辑常识告诉我们,如果两个概念之间是特殊与普遍的关系,则它们的内涵及外延便不可能相同,这意味不能用其中的一个去论证或定义另一个,就象我们不能用物理学所说的“物质”概念去论证或定义作为哲学范畴的“物质”概念一样。所谓“从特殊上升到普遍”的哲学抽象过程,指的是从许多“特殊”中抽象、概括出“普遍”,而并不是指从某一个别的“特殊”中得出“普遍”,更不是指把某个“特殊”等同于“普遍”。这个道理原是很简单的。由此看来,国内某些作者的思路似乎有点混乱或自相矛盾:一方面,他们赞同“使用价值”概念不同于哲学“价值”概念,承认它们之间是特殊价值与普遍价值的关系;可另一方面,当他们依据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来论证和定义哲学意义上的普遍价值时,他们又不知不觉地犯了一个把“使用价值”等同于“价值”,进而用“使用价值”概念(特殊)来论证和定义哲学“价值”概念(普遍)的错误。

这个错误在国内价值论研究中较有代表性。虽然哲学界对于“价值”概念的定义及其具体表述确有一些差异——例如,有的作者强调“价值”是一个“属性范畴”,主张把“价值”定义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也有的作者认为“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主张把“价值”规定为“客体对主体需要的肯定否定关系”或“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如此等等,但这类关于哲学“价值”概念的定义及其表述,从其最初形成或起源来看,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马克思对“使用价值”概念的论述有关。所不同的只是,马克思所说的“物对人的有用性”、“物为人而存在”、“物与人之间的关系”、“物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等等,已相应的被“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客体为主体而存在”、“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客体对主体需要的关系”等语句所替代。这些作者可能以为,把“物对人的有用性(或“物对人的需要的关系”)拓展为“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客体对主体需要的关系”),便摆脱了特殊的“使用价值”概念,达到了普遍的哲学“价值”概念。然而事情恐怕并不这么简单。

我们知道,马克思之所以考察“使用价值”,其目的是为了从经济学研究的角度说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及商品“价值”的联系和区别,因而他主要是从“物与人”或“物对人”的需要满足关系,来分析“使用价值”概念的,既未采用也没有必要采用诸如“客体与主体”或“客体对主体”这类哲学语言。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使用价值”一词的含义与“有用性”或“效用”基本相当(详见本文第三部分),且“使用价值”概念并不只是一个属于经济学领域的概念。把马克思在分析“使用价值”概念时所说的“物对人的有用性”或“物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等等,提升为“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客体对主体需要的关系”这类较具哲学色彩的语言,并不意味着达到了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因为这种语言表述上的差别并不是实质性的,真正实质性的问题在于:一方面,说某物对人具有“使用价值”,即意味着该物作为客体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或对主体有用,所谓“使用价值”也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具有“使用价值”而不能满足主体需要或对主体无用的东西;另一方面,说某物作为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或对主体有用,即意味着该物对人具有“使用价值”,所谓“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也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使用价值”——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能满足主体需要或对主体有用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客体。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与“客体对主体的使用价值”,这两个概念是彼此等值的,即它们的内涵及外延完全相同。当然,如果读者觉得“使用价值”这个术语容易使人想起它的经济学含义的话,也不妨改用“效用价值”一词,——考虑到“使用价值”这个词原是为了与“交换价值”及商品“价值”相区别而创用的,带有较深的经济学烙印,在哲学讨论中,改用“效用价值”一词来表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的一般含义,或许更为确切一些。但这并不影响我们所讨论的上述问题的实质。总之,除非人们能够指出并证明,在这个世界上确实存在着某种(哪怕是一种)客体,它能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但却不具有“使用价值”(或称“效用价值”),否则的话,用“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来定义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导致把哲学上所说的“价值”归结为“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就是必然的。正因为未能躲开这种理论逻辑上的必然性,国内的哲学价值论研究便不知不觉地落进了某种效用主义的陷阱。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使用价值”一词的含义与“有用性”、“效用”、“财富”等词基本相近。例如,马克思曾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有用性即使用价值”、“作为与使用价值等同的东西的财富”、“不管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6〕等等;再如,《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2节最后一句话,德文版原文为“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而在经马克思亲自校订的法文版中,已被相应地改为“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或效用”,并且加上了“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一句〔7〕,意即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对人有效用或使用价值,即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使用价值”产生于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关系,表示物对人的有用性或效用。例如,在谈到“使用价值”对人来说是财富或财富的要素时,马克思指出,“作为与使用价值等同的东西的财富,它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8〕 ;在考察“value,valeur”这两个词的词源学含义时,马克思指出, “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9〕;在说明“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时,马克思以肯定的语气转引了约翰·洛克《论降低利息的后果》中的一句话,即“任何物的自然价值(指使用价值——本文作者注)都产生于它能满足必要的需要,或者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10〕又如,当瓦格纳认为“通过估价(价值的评价)”,“财物或外界物被赋予价值”(实即使用价值)时,马克思反驳说,“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由于这一过程的不断重复,这些物能使人们‘满足需要’的这一属性,就铭记在他们的头脑中了,人……也就学会了‘从理论上’把能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同其他一切外界物区别开来。”〔11〕

如前所述,国内学术界关于哲学“价值”概念的定义及其表述,在其最初形成阶段,曾直接或间接地以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作为理论依据。现在,我们再把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的概念规定,与目前国内所流行的哲学“价值”定义作一比较:“使用价值”概念——以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关系为基础,指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或物对人的有用性;哲学“价值”概念——以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为基础,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构成概念定义语句(定义项)的“种差”有所不同,一个是“物对人的”,另一个是“客体对主体的”。与“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关系”相比,“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无疑要宽泛一些,因为前者作为后者的特殊形态是包括在后者之中的。换句话说,目前所流行的哲学“价值”定义及其表述,虽然已将马克思分析“使用价值”概念时所说的较为特殊的“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关系”、“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或“物对人的有用性”,提升到较为一般的“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但正如我们前面指出过的那样,这种提升并没有真正达到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而只不过是达到了某种一般效用价值的概念罢了。

何出此言呢?这是因为,无论是较为特殊的“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关系”,还是较为一般的“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本质上都是一种效用关系;无论是较为特殊的“物对人的有用性”(物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还是较为一般的“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本质上都是一种效用价值。所谓“效用关系”,就其一般含义而言,指的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在这种客体与主体之间的效用关系中,不管作为“客体”的是物还是人(就人可以是客体而言),是自然事物还是人为事物,也不管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是生理需要还是心理需要,是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只要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都属于“效用价值”的范畴。因此,依据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来界说或定义哲学“价值”概念,即意味着把哲学上所说的“价值”归结或等同于效用价值。

国内哲学价值论研究始于本世纪80年代初,关于“价值”概念及其本质规定的效用论解释,一直或明或暗地占主导地位。从表面上看,一些作者强调“价值是个关系范畴”,另一些作者则主张“价值是个属性范畴”,但在这种相对次要的分歧背后,却包含着某种共同的实质性的东西——无论把“价值”理解为“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还是把“价值”理解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其效用主义倾向都是非常明显的。虽然一些作者在规定哲学“价值”概念时,总是尽量不用或避开“效用”一词,但作为他们所给出的定义语句的核心组成部分,所谓“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也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关系”,而所谓“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无非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价值”。正因为如此,这些作者在对“价值”定义稍作展开或说明时,便不能不求助于诸如“有用性”、“有用”、“效用”之类的概念。这差不多已成为近年来国内价值论研究中所通行的表述模式。甚至连那些从“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这类抽象规定出发的作者,在经过若干中介性命题的过渡之后,最后也仍然是落脚于“价值即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目前国内对“价值”概念的定义及其表述,似有数十种之多,其中大部分最终都免不了以“价值即效用”为归宿。由于“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即效用关系,已经成为人们理解和界说哲学“价值”概念的共同基础,因此,要摆脱价值论研究领域中的效用主义倾向颇为艰难。

“价值即效用”的观点,原非中国哲学界的新创,其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斯多葛学派,而作为近代西方思想史上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它曾受到同时代不少思想家的批评和诘难。但不知从何时开始,它忽然又与马克思的名字连在了一起。我们看到,有的作者在陈述了价值关系即效用关系、价值即意义亦即效用、价值的大小即效用的大小等等之后,断言“把价值理解为效用,这也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12〕为了证明这一断言的正确性,该书作者相继援引了马克思的三句话。其中前两句,原出自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因而严格说来是不足为凭的,在“使用价值”与哲学上所探讨的“价值”之间,虽有着特殊与普遍的联系(关系),但它们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至于第三句话,是否如这位作者所理解的那样,意味着“价值的尺度也就是‘效用的尺度’”,一看便让人感到有些怀疑。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似乎不会有这类不合常理的说法。按照该书作者在注释中所提供的线索,去查马克思著作的原文,发现虽有“作为自然物的产品的尺度是:重量、分量、长度、体积等等,效用的尺度等等”一句〔13〕,却终无“价值的尺度也就是‘效用的尺度’”之意;在前此一自然段中,马克思倒是提到了“价值的尺度”,但那指的仍不是“效用的尺度”,而是“劳动的尺度”,即商品的价值以其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总之,马克思既未论述过作为哲学范畴的一般“价值”概念,也未讨论过这种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尺度”问题,更没有说过“价值即效用”或“价值的尺度即效用的尺度”。——“把价值理解为效用”,乃是我们这位作者自己的主张,而决不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139页。

〔4〕同上,第326页。

〔5〕《也谈价值的哲学本质》,《哲学研究》1992年第11期。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第46卷上第224页、第26卷Ⅲ第139页、第23卷第48页。

〔7〕《资本论》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139页。

〔9〕同上,第32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参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资本论》第一卷第1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5页。

〔12〕《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9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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