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郝文刚[1]2017年在《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不高,一直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一大“顽疾”。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历程较短,加之在刑事诉讼中有关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尽完善,因而这个问题可以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较为突出。证人不出庭作证造成的后果就是书面证人证言在庭审中泛滥、司法机关打击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以及对被告人应有诉权的损害。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规范性规定,并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到,在很大程度上该制度并没有改变现有的证人出庭状况。因此,笔者在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设性建议,希望能够为解决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的难题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本文的内容结构总共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从意义、必要性和价值叁个层面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关于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考察,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两大法系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进行的相应评析;第叁部分阐述了我国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所存在的有关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该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的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在这一部分,笔者主张强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例外主体的规定,增加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方式,进一步完善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辅助性保障机制。

王明振[2]2013年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写作目的在于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探寻证人出庭率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立法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等制度,是立法的进步,值得肯定,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依旧不容乐观。文章探讨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通过比较分析、历史现状考察、立法文本解读等研究方法,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和弊端,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阐述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能够帮助查清案件事实,能够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是当今社会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内在要求。二是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考察,从其证人强制出庭、证人保护、证人免证权、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等方面探寻其立法的合理性,以期找到可供我国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借鉴和参考之处。叁是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作了的介绍,并对其原因作了深刻的分析,主要包括立法层面的原因、司法层面的原因、社会传统观念和证人自身方面的原因。从证人不出庭作证无法实现交叉询问和质证、不能使法官与案件证人建立起面对面的联系、难以判断书面证言的真伪、宣誓作证制度无从建立等角度对于证人出庭率低的弊端进行了阐述。四是从立法设想的角度提出建议,首先建议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即完善出庭证人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及其例外等相关配套制度;其次建议从证人保护主体、证人保护的范围、证人保护的方式等方面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再次建议立法构建我国的证人宣誓制度。

柳岚[3]2009年在《浅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应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仍然较低,在庭审过程中书面证人证言大量存在,这使得控辩双方只能各自宣读己方的书面证言,当双方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存在明显分歧时却无法质证、辩论以核实真伪,法官也无法通过当庭的交叉询问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案件的审判结果缺乏公信力。本文以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进行分析,说明我国建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功能,进而通过列述法律条文和列举现实数据的方式对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加以剖析,探寻造成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立法、司法、制度以及社会因素,并在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成熟的证人出庭作证立法例的基础上,从法律意识、立法与司法等各个角度为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使其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我国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何保华[4]2016年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作为刑事证明的重要一环,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活动所普遍重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既是基于直接言词原则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是保证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一直难以有效解决,几乎成为制约我国审判活动顺利开展的顽疾。2013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证人保护、证人补助等问题,体现出我国关于刑事证人作证的立法已趋于制度化和体系化。在肯定现行立法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对证人出庭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对证人拒证权的规定尚不完善,在证人人身保护与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方面,立法还存在尚未明确和细化之处。基于此,论文主要采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并综合运用演绎、归纳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考察了两大法系典型国家与地区强制证人出庭与证人拒证权的立法例、证人保护与证人经济补偿方面的经验与做法,总结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从证人权利与义务配置的合理性入手,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方面应严格执行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要对证人作证义务豁免制度、证人保护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加以完善,同时还要进一步细化证人作证补偿的立法规定。

周焱[5]2010年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文中提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以及平等武装原则的要求,保障刑事证人顺利出庭作证。考察各国立法经验可知,世界各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般包括证人资格制度、证人权利制度、证人保护制度以及证人作证制度等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主要在证人资格,证人保护以及证人作证方面做了若干的规定,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司法资源以及现有的审判模式均会对证人出庭作证造成重要的影响。立法上缺陷以及司法上的影响因素再加上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直接导致了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实。考察两大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可知,这些国家也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立法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应该借鉴两大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经验,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应该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公平正义查明案件事实,发现事实真相,保障证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核心指导思想;二要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规定:首先要从明确证人的范围、明确规定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完善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叁个方面完善证人资格制度,合理配置证人义务。其次要借鉴域外国家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证人权利制度,合理配置证人权利,规定证人的费用补偿权制度证人特权制度。再者,要从明确与完善证人保护的主体、保护的对象、范围和内容、保护的阶段、启动程序与保护方式等方面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最后要从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完善证人作证的具体程序两个方面完善证人作证制度,保障证人真实作证。

孙敏敏[6]2015年在《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证据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谁掌握了充分有力的证据,谁就能在诉讼中胜利。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被普遍使用的证据,其在诉讼中扮演的角色无疑很重要,它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查明真相。证人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无论是在庭审前所做的关于案件的证言还是出庭所做的证言,两者无疑都是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保障,并且证人出庭参与庭审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证人保护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构成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是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证人出于对自身安全的担忧而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久前发生的山东招远血案就是例证,被害人家属在庭审前明确向司法机关表达担心家人遭到报复侵害,现场那么多的目击证人竟也无一人露面,相信司法人员每每面对这样的情况也是无奈又心酸吧,此种窘境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心。虽然刑诉法将作证规定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当出现证人不作证的情形时,司法机关甚至可以强制除法律规定的拥有拒证权的特定人员之外的其他证人到庭作证。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的问题,但还是没有戳中要害治标不治本。追根究底,造成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人避害就利的本能反应,害怕因作证而使自己及亲属遭受人身及经济上的损害;受限于自身所处的生活工作环境,让证人出庭面对自己的熟人述说对其不利的证词不仅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担心作证后会损害双方的关系或影响自身的利益;受儒家思想以和为贵所倡导的社会和谐观念的影响,儒家思想推崇以和为贵倡导社会和谐,这种以和为贵的观念深深影响着人们对诉讼的看法也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现在人的法制心理;①但最主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制度的问题,即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首先,立法存在漏洞,有些规定过于模糊笼统,不够全面且过于原则;然后具体到执法上,说到执法,首先必须要有法可依才行,由于立法的疏漏不完善,导致执法缺乏依据,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文以刑诉法为基础,借鉴其他法治先进国家的保护理念与立法经验,对我国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从结构上来看,整篇文章主要由四部分构成。首先陈述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况,接着讨论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人保护制度及对我国证人保护工作的启示,然后讲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最后是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杜贤龙[7]2015年在《论当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的困惑及完善对策》文中认为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为世界各国所困扰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的法治历程较短,各项制度不完善,整个社会的思想观念也较发达国家落后不少,因而这个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其造成的后果就是证人出庭率低下、书面证人证言在庭审中泛滥、司法机关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受挫以及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受损。虽然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其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很大的完善,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到该制度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现有的证人出庭状况。因此,笔者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并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建议,以希冀能够为解决我国司法面临的这一困境提供些许参考。本文的内容结构总共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我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沿革角度对现行立法规定作出评价;第二部分主要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出发,分析出现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在这部分笔者主要从立法上的缺陷、司法机关存在的局限和社会观念等方面分析;第叁部分,阐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的规定,且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从全局的角度分析其对于我国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实体规则的对策研究以及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在这一部分,笔者从转变刑事诉讼理念和完善立法两方面提出建议。在转变刑事诉讼理念方面,笔者提出舍弃目前的“卷宗主义”诉讼模式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而在完善立法上笔者提出从建立刑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定未出庭证人书面证言的效力和明确证人作证豁免权叁方面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另外制定《证人作证法》,在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构建证人联络体系和证人责任追究制度几方面做出完备的规定。综上,笔者希望能够以此促进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

林斌涛[8]2011年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证言也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以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概念以及国外相关制度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说明我国建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而从立法缺陷及在实践中的弊端对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加以剖析,探寻造成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立法、司法、社会等因素,并在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成熟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从立法与司法等各个角度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使其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我国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概述,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必要的界定,概括介绍了证人概念、证人证言、证人的适格性和证人出庭的意义。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对比,总结其相关制度的合理性及先进性。第叁部分论证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缺陷及在实践中的弊端,指出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问题并原因分析。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紧靠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新规定,从立法、司法,社会公众等角度论证我国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韩颖[9]2004年在《论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证人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证人证言也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中,对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程序规范粗陋,法律约束不力等种种原因,致使证人拒绝作证或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及证人证言反复(假证)等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妨碍了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鉴于此,本文从司法实践部门角度出发,立足于司法实务,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本文以比较的方法对刑事证人概念及证人适格性等有关证人的范围问题进行剖析、特别提出了实践中一些特殊人员的证人适格性,并论及我国立法中尚未规定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的现状进行分析,客观地审视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对从现实反馈回来的各种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反思,从立法、执法和社会叁方面剖析其成因,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提出对策,着重论证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如何完善,包括重新定位和构筑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设想、如何加强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建立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及对不作证的处罚制度,最后又从实践部门角度出发,提出案件繁简分流,根据国情确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几方面内容。本文既注重理论分析,更注重从司法实务角度考察,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做法,以期寻求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有效途径,对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

刘洋[10]2009年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新的《刑事诉讼法》,一改过去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式”转变为“控辩式”。实行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要求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使直面言词证据规则得以贯彻。当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但存在证人出庭数少、出庭率低的现象,而且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大多数案件还是延续在法庭上宣读证人证言的传统做法,证人出庭的情形少之又少。然而与此同时,刑事证人出庭又对审判模式的改变,查清案件事实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提高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课题,本文从以下四部分对这个问题进行阐述。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证人出庭的概述,对证人的概念进行了必要的界定,论述了证人的资格,概括介绍了证人证言和证人出庭的含义。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内涵,是直面言词证据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第叁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现状、危害及原因分析。第四部分从立法、司法,社会公众的角度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以其找到刑事证人不愿意出庭的解决办法,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郝文刚. 河北大学. 2017

[2].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王明振. 郑州大学. 2013

[3]. 浅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D]. 柳岚. 青岛大学. 2009

[4].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何保华. 沈阳工业大学. 2016

[5].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D]. 周焱. 湖南大学. 2010

[6].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D]. 孙敏敏. 郑州大学. 2015

[7]. 论当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的困惑及完善对策[D]. 杜贤龙.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8].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林斌涛. 复旦大学. 2011

[9]. 论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D]. 韩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10].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刘洋. 吉林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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