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论文_刘芊江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论文_刘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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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人们对环境问题会导致的生命安全、生活质量等问题的影响也越来越关心,便生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将公众参与引入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是我国发展的新思路,也是人民环境保护的共识。公民依法享有在安全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享有合法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享有对生活环境质量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并不高。据此下文将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展开相关的探究。

一、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及其意义

公民参与环境决策权,即公民在法定范围内所享有的环境知情权、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权、环境诉讼权以及环保投资权。其中,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基础,公民在了解环境质量信息的前提下参与环境立法,对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有诉讼的权利。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针对施工建设类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与防范。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能够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公正开展,有效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不仅是对政府和各行各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也是对自身环境行为的反思。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能够顺利顺畅的进行,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保证。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团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方法,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去,并对环境评价的运作和结果产生积极影响,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公众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来影响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达到利益分配的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当中获得的环境资料信息量的多少、是否参与到整个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决策当中、在自身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是否拥有诉讼法律的权力,它是一种综合反映。主要包括参与对象的代表有效性、调查方法的有效性、调查内容的科学性、统计方法的有效性还有时间的有效性、法律产生的效应。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研究的意义

首先,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有效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公共决策的意识,让有关的社会公众得知有关建设项目和规划的信息,这样就可以减少各方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得环境影响评估可以顺利地进行。

其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可以找出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因素、出现的问题并找到解决的办法,从而保证以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有效性。

再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可以较大程度地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研究可以找到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有效方法、制约各种实施主体(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以此加强环境决策的执行性。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公民享有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清楚,导致对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例如,有许多建设工程在施工建设前并不会对公众公开相关的信息,其中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也就没有对公众按规定进行公开。同样,对于信息的公开程度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企业中的环境信息是否为商业机密也未明确,等等一系列的有关问题,都成为了制约环境信息公开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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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乏环境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相关于环境的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都缺少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害时的补救措施。当环境危害到人民正常的生活甚至是生命财产安全时,公民应享有对其进行诉讼的权利。当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遭到侵害时,也应又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制约,公民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诉讼。

(三)参与公民的实体权利缺乏

在我国,环境权立法主要是对环境问题的原则性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缺少参与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环境立法权不能对公众的环境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没有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过去公民的权利意识较为薄弱,但随着文化文明的发展,公民对环境保护参与的意识渐渐增强,对参与权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时就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完善,以此来保障公众的环境权。

三、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一)明确公众环境权在法律中的地位

要想公众环境权得到有效的保障,只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明确公民的权利及义务,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的环境权从最初的法律确认到最终完善的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了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需要对公众的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做出相关明确的规定。

(二)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在法律中的地位

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我国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信息的公开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环境信息的范围和公开的程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影响了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施。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排放污染物的许可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并通过设备对环境进行检测,收集、整理、分析、综合、公布相关的信息,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确保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法规对环境诉讼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直接利害关系,但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的严重,过去的行政法规不再适应于当今环境对集体利益侵害诉讼的需求,因而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需要建立起与之相符合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方面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对相应的环境决策单位进行审查和规定,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公民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流程,以确保当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保障自身的利益,做到有法可依。

3 结语

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在强调实体法的同时,应加强程序法建设,确立和保障以参与为本位的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在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立法过程将公民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是实现公众参与权最具有决定性的环节,也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保证;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制定信息公开法,这是实现程序意义上公众的知情权的保障,是公众参与权和民主程序的重要特征,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条件:通过立法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建立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是奠定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保证和社会基础;而建立公益环境诉讼制度,保障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救济权,则是实施公众参与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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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3]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4]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论文作者:刘芊江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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