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八十年与中国民族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中国论文,八十年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中国自古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开拓了中国的疆土,创造了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其中汉族由于在历史上融合了许多民族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族,并在我国各民族中经济、文化发展程度最高。各少数民族人口较少,1953年普查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但居住地区十分广大,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大多是广大边疆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多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形成大分散小聚居和交错聚居的格局,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建立了十分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到了近代,我国各民族共同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共同沦入半殖民地地位,有的还沦为殖民地,并共同进行了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的艰苦卓绝的流血斗争,更使我国各民族结成生死与共的依存关系,并越来越自觉地认同和凝聚为中华民族。特别是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对外摆脱了帝国主义的压迫,实现了民族解放;对内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民族平等。建国以后,我国各民族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由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领主、封建地主社会,越过一个或几个社会发展阶段,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共同走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社会、经济和文化得到空前的发展,已开始迈上共同富裕、共同繁荣之路,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就证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成功的,中国是世界上民族问题解决得最好的国家之一。
二
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中国民族问题,把它看作中国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纲领中就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由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923年,中共中央对国民党代表大会提出关于民族主义内容的正确建议:“对外反抗侵略主义列强加于我人之压迫,对内解除我人加于殖民地弱小民族(如蒙古西藏)之压迫。”这就是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中“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由来。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草案明确提出:“彻底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决,一直到承认各小民族有分立国家的权利……他们可以完全自由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可以完全自愿的决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在长征途中,党和工农红军经过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广泛接触和了解了少数民族,从而使党的民族政策更加切合少数民族的实际,如明确纠正宣传民族分离和盲目反对一切民族上层的做法,争取、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少数民族上层代表,经过他们去接近和团结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当红军进入大凉山彝族地区时,红军总参谋长刘伯承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同彝族沽基部落首领小叶丹歃血为盟,并使其他部落保持中立,使红军顺利地通过了彝族地区。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次伟大胜利。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规定:“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1938年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报告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39年初,中共中央设立西北工作委员会,专司西北地区民族问题的研究,是我党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系统研究中国民族问题并开展少数民族工作的开端。西北工作委员会于1940年拟定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的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经中共中央讨论批准发布实施。这两个提纲根据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系统地提出了团结蒙、回民族抗日,共求解放,共同建立统一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党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人民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正确地领导内蒙自治运动,实现了东西蒙自治运动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于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全国第一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了先河。1949年,在人民革命基本胜利的基础上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其中对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作了完整而翔实的规定,可以说是集中国共产党历来民族政策之大成。这些规定,以后完全移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我国民族政策法制化。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新的形势和少数民族人民的愿望。
三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发展繁荣,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问题的四大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四大基本民族政策。
(一)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最基本的原则。正如列宁所说:“谁不承认和不维护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一切民族压迫或不平等现象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这是毫无疑义的。”(《列宁选集》第2卷第340~341页)旧中国外受帝国主义压迫,内有民族压迫制度,民族间是不平等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对外反对帝国主义压迫,对内消灭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民族解放和民族平等。建国以后,《共同纲领》和《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1951年,政务院发布指示,对一切历史上遗留下来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对干部和人民群众中残留的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思想,则反复进行教育、检查和纠正。所以,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的民族政策是“真正的民族平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362页)。
(二)民族团结,是维护国家独立统一、边防巩固、社会稳定、各项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发展的保证。毛泽东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57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旧中国,民族隔阂是很深的。建国以后,党和国家采取许多办法来疏通民族关系,消除民族隔阂,着重反对和克服大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同时也反对和克服地方民族主义特别是民族分裂主义。邓小平同志说:“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3页)正因为这样,所以我国的民族团结是良好的。
这里需要说明,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曾经承认民族自决权,直到承认民族分立国家的权利,这不是为了实行民族分离,而正是为了反对民族压迫,保证民族平等,达到真正的民族团结。列宁说:民族自决权这种“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列宁选集》第2卷第564页)民族自决权承认民族有分离的权利,也有不分离的权利。承认有分离的权利,表现了彻底反对民族压迫、保障民族平等的精神,正是为了达到民族不分离和民族团结。正因为这样,党在历史上在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同时,曾经纠正盲目宣传民族分离的错误。必须看到,我国是受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的国家,帝国主义列强正是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在我国广大边疆地区挑动民族分离,如日本帝国主义之在满洲和内蒙,帝俄之在新疆和外蒙,英帝国主义之在西藏等等,其目的是为了把这些地区变为殖民地,奴役这些地区的民族。如果我们搞民族分离,正好堕入敌人的奸计。时至今日,各种反华敌对势力仍在竭力挑动民族分离,扶植民族分裂主义,妄图达到分化、西化我国的目的。这是我们必须严重警惕的。我们必须始终高举民族团结的大旗,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三)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列宁把自治“当作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等条件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列宁全集》1958年版第20卷第442页)在党的历史上,从二大起就提出用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和边疆民族地区的主张。应当说,这是照搬前苏联模式的表现。其实,联邦制并不适合中国国情。前苏联搞联邦制也是逼出来的。列宁原来就是反对联邦制的,但俄国1917年二月革命后,各大民族地区已经分离为独立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并经过内战后,为了把已经分离成独立国家的民族地区重新统一起来,不得不采用联邦制。同时,俄国形成多民族国家时间不长,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很大,占了一半多,这种情况适合采用联邦制。而我国则长期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不大,并且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态势,民族之间往往相互交错聚居或杂居。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不是造成民族分离,而是使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紧密地凝聚在一起。1947年我国成功地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可贵的经验。根据这种情况,1949年建国前夕,党中央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实行联邦制,并明确载入《共同纲领》,以后又载入《宪法》。《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种自治是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的正确结合,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具有很大的优越性。邓小平同志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7页)为了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施,党和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大量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及进行法制建设等。民族干部已经达到270多万人。法制建设方面,1984年制定和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今年2月又作了重大修改。这样,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走向完善,必将发挥更大的优越性。
(四)民族发展繁荣。民族一要解放平等,二要发展繁荣,这是最根本的民族要求,也是最根本的民族问题。列宁、斯大林提出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口号,就是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繁荣。中国各民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都很贫穷落后,都需要发展;少数民族更贫穷落后,更需要发展。党中央1954年批发的过渡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提出:“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结合起来,逐步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其后,党和国家从社会制度改革和发展经济、文化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更快,国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10.9%,较全国平均增长速度高出1.1个百分点。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247页)江泽民同志也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他指出:“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党中央根据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的思想,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不失时机地提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繁荣创造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可以肯定,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繁荣是可以计日程功的。
四
民族问题是革命和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问题的一部分。从21世纪开始,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迈上向第三步战略目标前进的新征程,并将在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国民族问题,就是这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和新征程总目标的一部分,一方面只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征程中逐步求得解决,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各民族共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团结一致,同心协力,为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阶段和新征程的总目标而奋斗,并把民族的利益和要求自觉服从这个大局,溶化到这个大局中去。另一方面,又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阶段和新征程中,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中,高度重视民族问题,照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和要求,加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二者是完全一致,互相促进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是密不可分、互相促进的。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完成之日,也将是我国各民族实现共同繁荣,中华民族实现伟大振兴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