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法制化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法制化论文,工会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工会十三大报告提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工会必须坚持依法维权、依法治会,进而推进工会的法制化建设。这是今后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工会工作的法制化与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密切相关。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群众性、民主性是工会的重要特征。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是工会工作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而工会工作的法制化也必将对促进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起到强有力的保证作用。因此,工会工作法制化的进程与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的进程是相互融通的,三者的实现应当同步。
依靠广大会员群众民主办会是依法治会的重要内容(一)依法治会,工会要尊重职工群众意愿,落实会员民主权利。第一,工会的组建、变更、撤并必须遵从民意,依法并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宪法》赋予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工会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法》还指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明确指出了工会的阶级性、群众性和民主性。因此,职工群众自愿结合,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依法治会的首要内容。《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的撤销也都作了明确规定,《工会法》指出,“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中国工会章程》则规定,“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都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说明,工会的变更和撤销,也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当前,一是要着重解决在非国有企业特别是新经济组织中组建工会难的问题;二是要注意纠正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尊重民意,把会员抛在一边,不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任意变更、撤并工会的错误做法;三是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工会重组工作。对有意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以及违规变更、撤并工会的行为,必要时工会和职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求得合理解决。第二,各级工会委员会的产生、工会主席的任免,要依法进行。各级工会委员会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规定的年限换届。一些工会超期运转甚至常年一贯制的做法,一些地方直接委派、任命工会主席和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随意撤换、罢免工会主席的现象,不仅违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会章程》确定的工会组织原则,同时也是对会员正当权利的漠视和侵犯。第三,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活动,要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保障会员的上述权利,成为执行《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模范。试问,一个连自身会员的正当权利都可以漠视甚至侵犯的工会组织,还有什么资格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呢?(二)依法治会,工会应严守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定身份,严格按角色规范行事。《劳动法》明确指出,“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这一身份决定了工会的服务对象和基本职责,也确定了工会活动的内容、范围和工作方式。工会应以这一身份,也只能以这一身份参与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生活,按照这一角色规范自己的组织行为,把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作为工会活动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不能超越和背离这一身份去行事。但“代表”不是“代替”,工会在行使代表权时,如果没有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事事由工会包办代替,或仅仅把职工群众当“阿斗”,这本身也是对“代表”这一身份的背离。例如,作为职工一方的代表,工会在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事先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报送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的履行,也还要依靠广大职工群众依法监督。这整个过程都是在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工会应把握好代表者的身份,注意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使这一过程成为既是体现职工意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又是围绕大局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的过程。否则,就有脱离职工群众,搞形式、走过场的危险。(三)依法治会,工会领导机关、工会干部要树立群众观点,增强民主意识。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应遵循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根除官办色彩,克服行政化倾向,把工会工作重点放到基层,把广大职工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作为制定工作任务和目标的主要依据,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为职工服务。各级工会干部要淡化“官”念,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监督,当好公仆,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观点,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养成密切联系群众的民主作风。
职工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是依法维护的根本保证(一)构建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工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这种立法参与权,做好源头参与,以构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从立法上对劳动者权益进行超前维护。工会立法参与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深入地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劳动工资、生活福利、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各方面的实际状况和要求,从基层和职工的实际出发,才能有效参与。(二)构建以职工群众为主体的维权工作机制。工会能否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适应形势要求的有效的工作机制。为适应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工会应着重依法建立起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以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送温暖工程为基本形式的职工互助保障机制,以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为基本形式的激励机制,并以这四个机制为框架,构筑整个工会工作的新体系。与之相应,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四大机制的制度建设,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及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制度、职代会闭会期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各基层工会还可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依法创建一些行之有效的新制度,如邯郸纺机厂的“职工代表特派员上岗制度”,抚顺钢铁厂的“职工民主议事制度”。(三)建立工会系统的群众法律监督机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许多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造成的。加强执法监督,是维权的重要环节。《工会法》对工会的监督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劳动法》也明确指出,“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是工会工作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执法监督仍是工会工作的薄弱环节,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建立健全工会法律监督工作机构,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二是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使工会的执法监督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要完善劳动法律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劳动法律监督员的选拔、培训、奖惩制度,劳动法律监督的程序办法等实施细则,定期向职代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制度等,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四是要确保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侵害,要通过专业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使其敢于和善于依法监督。
提高全员法律意识是工会工作法制化的坚实基础(一)组织职工群众学法、用法,掌握法律武器。新时期工会履行教育职能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职工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会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现有的宣传文化教育阵地为依托,靠职工代表、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组成的骨干队伍来带动,通过车间班组、工会小组构成的基层组织网络来实施,组织广大职工学法、用法,进行自我保护。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应有的法律知识具备了,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了,工会工作的法制化就有了深厚的群众基础。(二)提高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关系契约化、法律化是其重要特征。工会必须依法参与劳动关系的调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干部也要实现以人缘型为基本特征的行为方式向法制型行为方式的转变。现在的工会工作较之过去已有很大不同,它主要集中在劳动经济领域,象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做好这些工作的关键,一是加大工会法律专业人才培训的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法律工作队伍。二是提高整个工会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特别是工会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运用能力。另外,在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的转型时期,工会也有一个自身利益的保护问题,象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工会财产的独立支配权、工会经费的合理收缴,乃至工会主席和其他工会干部自身权利的保护等,在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全社会整体法制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更需要通过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才能得到较满意的解决。(三)做好《工会法》、《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工作。工会工作法制化的实现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也离不开全社会法制水平的提高。工会应通过有关会议、新闻舆论、街头法律咨询服务、职工热线、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工会法》、《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创造一个工会工作法制化的良好环境。
收稿日期:199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