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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翻开时下都市报纸,“加工木箱”、“加工铁锹棒”,“急需汽车滤芯片”等小广告林林总总,令人目不暇接,而且这些广告上开列的订单均号称需求大、利润高、工艺简单。果真有这么多的诱人商机吗?近日,一位姓蒲的先生讲述了自己的亲身遭遇。
诱人订单变成烫手“山芋”
2003年2月,北京大龙华阳经济信息研究中心的蒲先生在某报纸上看到一则加工松木箱的广告:北京隆盛行商贸公司(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称,急需2万只松木箱,每只单价130元。蒲先生粗略一算,1只松木箱成本怎么也到不了90元,照这样算,这笔生意顶多需要3个月的时间,利润竟高达80万元!真有这样的好事?将信将疑的蒲先生立即与北京隆盛行商贸公司经理王军取得联系,王军称需方是一家军工企业,木箱要的很急,要马上签合同。2月18日,蒲先生跟着王军一起来到河北省固安县的蓝星工贸有限公司。据王军介绍,蓝星公司是帮部队购买木箱的企业,是真正的需方。很快,蒲先生便与蓝星公司就加工松木箱订单达成一致。为慎重起见,蓝星公司一位姓安的经理特意嘱咐蒲先生要双方共同出资对合同进行“公证”。于是,在蓝星公司的安排下,蒲先生来到固安县城区裕泉法律服务所,交纳了法律咨询费、合同审查费、合同修改费、谈判费等相关费用7800元。
5天后,蒲先生按合同约定向河北蓝星公司送交样品。公司一位女士以手摸、眼看的手段“检验”样品,认定样品不符合合同要求,需重新加工。2天后,蒲先生又送交重新加工后的样品,蓝星公司的技术人员还是像上次一样“检验”一番,承认“样品工艺达到要求”,但合同约定开工支付的预付款却迟迟没有到位。
正当蒲先生一次次催促预付款时,令他难以置信的事情发生了。3月15日,蓝星公司一纸诉讼将蒲先生告上法庭,称“经权威部门鉴定,不符合双方约定图纸要求,视为不合格产品”,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按合同蒲先生需支付违约金7.8万元。
扑朔的订单迷离的公司
蒲先生感觉手足无措,到底蓝星公司有没有2万只松木箱的需求?是不是中了别人的圈套?一个偶然的机会,蒲先生又在广告上看到了北京隆盛行商贸公司发布的“加工订单”,该广告仍声称有2万只松木箱寻求加工方,广告发布时间是2月底,并且每只木箱的单价已提至270元。而当时正是蒲先生给蓝星公司交验样品的时间。
之后,记者随蒲先生来到河北省固安县蓝星公司询问,蓝星公司一位王经理说:“我们公司是帮别人买,至于买多少,给谁买你们管不着,即便没人要,我们劈柴烧都行。”王经理称,事到如今只有2个解决途径,一是和解,蒲先生同意赔偿蓝星公司的损失;二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等侯固安县法院判决(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只能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
蓝星工贸有限公司到底是家什么公司?据了解,该公司是2003年2月在河北省固安县注册的,而其主要股东曾注册过“京兆公司”和“巨龙公司”等。调查发现,在这些公司类似蒲先生这样的遭遇并不鲜见。
2002年1月13日,四川省珙县周华与河北省固安县巨龙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加工吹风帽5万只,向法律公证处交纳6000元“信誉金”和600元“公证费”后,周华一次次送去的样品都没有通过“检验”。随后巨龙公司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因此丰台法院将案件移交固安县法院;固安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受理后,经查发现巨龙公司未参加2001年年检而被吊销。
2001年5月16日,北京平谷县李连仲与固安县京兆公司签订了加工3万件节油器的合同。李连仲付给京兆公司1万元质量保证金后,样品同样屡屡被认定“不合格”,李连仲只能咽下这一苦果。
据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定性为合同欺诈行为。上述具体案例还需要司法机关定性。但律师提醒,不要被各种诱人的小广告冲昏头脑,在接订单、签合同前一定找正规的法律中介机构咨询,以除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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