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生产率与价值创造的关系_劳动生产率论文

论劳动生产率与价值创造的关系_劳动生产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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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1)07-0046-08

一、研讨本论题必须以价值性质的科学规定为前提

关于同一部门较高劳动生产率在同样时间内能否创造较多的价值这个论题,已经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但是至今仍然众说纷纭。由于这个论题牵涉如何认识先进物质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所以这个问题有其复杂性。有人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所以对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表示怀疑;也有人认为劳动价值论在当代过时了,倒向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要素价值论”。我们知道,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础,要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经济学,就必须科学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此,联系当代实际,对这个争议颇大的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就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以为,这个论题涉及价值性质与价值数量两个方面。遵照唯物史观的辩证方法,确定价值性质,是分析价值量变动的前提。因此,科学地回答本论题,首先必须确定关于价值性质的有关科学规定:

其一,价值的内容是社会实体。马克思指出,“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1](P61)价值是抽象人类劳动的凝结,是历史的、社会的范畴。研究生产者创造多少价值量,实质上是研究生产者在商品生产的历史条件下,提供了多少能够间接实现的社会劳动量,或者说他在被社会所承认(通过商品交换)的社会性的劳动总量中提供了多少分量。所以,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人类社会内部的劳动分工以及每种分工、每个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量的问题,它体现的是物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生产者创造的价值量不是自然物质范畴,不包含任何物质原子。

其二,比较不同生产者创造多少价值应以社会价值来度量。同一部门包含着许多生产率高低不同的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者。研讨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者在同样时间内能否创造较多的价值,需要对生产者之间的劳动内涵进行相互比较。不同生产者创造的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不是按其作为个别生产者耗费的自然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来度量的,即不是指他创造的个别价值;而是指他在同样时间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度量的社会价值。马克思强调,“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2](P353)只有社会价值才是在社会劳动意义上的价值,因而在商品生产社会才有现实性。

其三,比较不同生产者创造多少价值指的是创造的新价值。提出同一部门同样时间内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者能否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显然是指他能否创造出较多的新价值,即创造出多少价值产品(v+m),而不是指创造出多少产品价值(c+v+m),所以,在研究中,可以撇开由生产者的具体有用劳动转移到产品中的生产资料旧价值(c)。

其四,区分社会价值与生产价格。社会价值属于商品生产一般关系范畴,而生产价格属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范畴。同一部门在同样时间内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者能否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这是属于一般商品生产关系范畴的论题,不牵涉资本商品的生产,所以,回答这个问题,不涉及不同生产者新创造的价值在相互之间因有机构成高低的不同而发生的转移,这种发生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社会价值的转移问题,在资本商品生产关系中才需要关注。

如果本论题的研究者在上述有关价值性质的规定上不能形成共识,那就不可能对本论题的回答形成共识;那要争论的就是上述这些规定是否科学了。如果能在上述规定上形成共识的话,那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关键问题就是:为什么同一部门同样时间内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者能够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换句话说,如何才能科学解释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者在同样时间内可以创造多于其个别价值的社会价值,这些较多量的社会价值是否是他自己的劳动创造的?笔者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下面阐述有关论据,敬请学界同仁不吝指正。

二、用劳动二重性理解同一部门生产率高的劳动

掌握劳动二重性,这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2](P55)弄清同一部门同样时间内生产力较高的生产者能否创造较高的社会价值,也必须从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原理出发。商品具有社会使用价值和价值两因素;价值是由生产出商品的具有二重性的劳动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或社会劳动创造的,这是唯物史观对经济学价值的基本认识,也是我们回答本论题的基本指导思想。

首先,生产出商品,这是创造价值的前提。“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3](P716)生产者要创造出价值,首先就必须创造出具有社会有用性的商品。如果生产了废品、次品,那么由于它们不是商品,耗费在其中的劳动就是无用劳动,无用劳动中的人类劳动耗费,就不能创造出社会价值。根本卖不掉的产品,不是商品,显然没有社会价值。

其次,生产商品的二重性的劳动,应当理解为具体有用劳动和抽象劳动。绝不应当把具体劳动中的“有用”这个概念去掉。这是因为,只有具体有用劳动才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从而其中的人类劳动耗费才创造价值,而具体的无用劳动则因生产不出社会需要的商品而不创造价值。须知,《资本论》很少使用具体劳动概念,只是在强调它是抽象劳动的对立面时,才单独使用具体劳动概念;常用的是有用劳动概念,有时也称具体的、有用的劳动。据检索,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使用“具体有用劳动”或单独使用“有用劳动”概念的,有26处;而单独使用“具体劳动”的只有7处。在《资本论》第二卷、第三卷和有关手稿中,马克思使用较多的也是“有用劳动”概念。固然,有用劳动属于具体的或特定种类的劳动,但是,具体劳动并不等于有用劳动。具体劳动也可能生产部分废品或者不合格产品;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低的劳动与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劳动作比较,前者因动作迟钝、生产方法不得要领等原因,事实上包含着无用、无效的劳动耗费。而创造价值的劳动,“只是劳动力被有用地消耗的时间长度”,[2](P221)有用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2](P55)有用劳动的反面就是无用劳动。不应当忽视,马克思明确地提出了无用劳动的概念,他指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劳动生产率还随同劳动的节约而增长。这种节约不仅包括生产资料的节约,而且还包括一切无用劳动的免除。”[2](P578)这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可以理解为从生产者相互比较的角度来看。所以,具体劳动包括有用劳动和无用劳动。马克思更多地把劳动二重性表述为具体有用劳动和抽象劳动,极少表述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这不是偶然的。在我看来,我国经济学界一般把劳动二重性表述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而忽视有用劳动概念,这可能是受到来自《资本论》国外版本的名目索引(出版编辑者所加)的影响。原东德柏林迪茨出版社1953年版第一卷所附的名目索引中,就有“劳动,具体”(Arbeit,konkrete)条目,[4](P917)在中文版第一卷的名目索引中这译为“具体劳动”。[2](P970)这样一来,就把“具体劳动”当做了一个比“有用劳动”更规范的经济概念,从而使“具体劳动”广泛地使用开来,反而把重要的“有用劳动”束之高阁了。这就对科学地回答本论题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再次,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是社会价值创造的前提。既然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价值的前提,那么具体劳动中的有用劳动才是它的价值的前提;但是,从创造社会价值的角度来看,作为其前提的具体有用劳动是有一定社会标准的。马克思在阐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时候强调,“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P52)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以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为依托;也就是说,社会价值的创造以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为前提。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的区别就在于,作为它的前提的有用劳动,前者是社会标准,后者是生产者自己的个别标准。

明确了上述概念,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同一部门同样时间内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者能够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正是因为其有用劳动的质高于社会标准,具体劳动中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成分多,所以,他在同样的自然时间(钟表指示的时间)消耗的劳动量,能折合为更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能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反之,在同样时间内,劳动生产率低的生产者其具体劳动中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成分少,形成的社会价值就较少。由此也就可以明白,同一部门生产率高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创造的较多社会价值,其价值实体的来源完全是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而不是同一部门别的劳动生产率低的生产者转移给他的。价值的转移只能通过商品交换,同一部门同种商品生产者之间不发生商品交换,是不可能发生社会价值的转移的。

三、应当纠正忽视劳动二重性产生的误解

忽视劳动二重性会认为生产者同样时间投入的劳动耗费都创造价值。由于长期以来不少经济学者只讲具体劳动,不讲有用劳动,这就容易形成一种观念,似乎只要投入生产劳动的耗费,都是形成价值的。这样一来,就无法正确回答“同一部门同样时间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者能否创造较高的社会价值”这个问题了。这就形成一种思维逻辑:既然同样时间投入的劳动耗费都创造价值,那么,结论必然是,生产率较高的劳动虽然可以创造较多的使用价值,但并不等于创造较多的价值;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凝结在单位产品中的价值量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因为同样多的价值分配在较多的商品中了;[5]还会认为,价值的创造是企业在生产商品时所实际耗费的劳动量,正是这一劳动量决定了这一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实际上是把企业已创造出来的价值依生产条件的不同在企业间进行分配。[6]其实,这种认为只要投入生产劳动的耗费,都是形成价值的观点,混淆了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把个别价值也当做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了。由此必然得出,生产率较高的企业所实现的较多的价值,是从落后企业转移过来的。其实,马克思一开始在谈引入社会必要劳动的概念时就已提醒,“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末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2](P52)难道“同样时间投入的劳动耗费都创造价值”的观点,与这样的“认为”有什么差别吗?

不从劳动二重性出发研究本论题,容易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价值关系的论述存在矛盾。我们知道,马克思起先指出,“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2](P60)后来又提出了本论题,“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P354)既然都是“在同样的时间内”,前面讲“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后面则讲“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初看起来似乎有些矛盾。但是,只要我们从劳动二重性的基本观点来领会,就可以认识到,前一场合,“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指的是,劳动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在质(脑力体力耗费意义上的社会劳动的密度、强度等)与量(质上已确定的抽象劳动的时间延续)上都已确定不变,尽管这种劳动的有用劳动的质或生产力(在这里的含义等同于劳动生产率)可以发生变化,从而生产出较少或较多的同质使用价值,但是这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质与量已确定的抽象劳动①。这也就是说,由于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同一劳动过程中,抽象劳动的不变与具体有用劳动的变化是可以并行不悖的。然而涉及本论题的后一句话,却并不是指前一句话意义上的“同一劳动”,而是对同一部门中的生产率高低不同生产者的劳动,按社会同一标准,来比较它们之间“在同样的时间内”的抽象劳动量消耗的大小。换句话说,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不同的生产者之间“在同样的时间内”的劳动中包含的社会标准的抽象劳动量是不同的,之所以有这种不同,原因就在于“在同样的时间内”,抽象劳动量是以同一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为依托的,生产率高的劳动含有的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程度高,其包含的抽象劳动量就多,从而创造的社会价值就多。可见,前一句话阐释劳动生产力的不同时期的纵向变化,不影响同一劳动包含的抽象劳动量;后一句话阐释的,是同一部门不同生产率劳动的横向比较,从这个角度来看,生产率高的劳动在同样自然时间内,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成分大,内涵的抽象劳动量就多。马克思先后两段话阐释的是不同问题,相互是不存在矛盾的。

正确理解本议题有助于理解价值规律的作用。可能有人会问,马克思说的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按照你这里的说法,似乎同一部门只要劳动生产率(也就是有用劳动的质的标准)高于社会平均标准的生产者,在同样时间都会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了。我的确是这样理解的。因为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是社会价值创造的前提这个原理,并不仅仅只对“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适用,在同一部门是普遍适用的。马克思之所以强调“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因为在竞争性商品市场,总是有少数生产者因为首先掌握“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而突破现有的平均状态,马克思是针对这种突破时的情况来说的。然而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发展过程中,同一部门不同生产者也可能在一定时期出现劳动生产率呈高低阶梯性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劳动生产率高于社会平均标准的生产者,都会在同样时间内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有的学者提出,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与社会价值的创造成正比,如果他们指的是上述情况,我认为是正确的②。这里有必要指出,弄清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者在同样时间内能够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结合运用“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的原理,[2](P53—54)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价值规律的作用。因为价值规律的作用正是在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存在差额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由于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者在同样时间内能够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与社会价值的创造成正比,这就促使该部门越来越多的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使自己在同样时间内创造的商品个别价值折合成比其他生产者更多的社会价值(例如,自己的商品个别价值是3小时实际花费劳动时间,按社会标准可折合成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由于单个商品的社会价值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成反比,所以,当经过一段时间,同一生产部门大多数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都提高了,多数的生产者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就都降低了,这就引起这一部门单个商品的社会价值降低(例如,同种商品的社会价值从5小时降到了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在该部门商品供给总量不变乃至有一定扩大的情况下,该部门的社会价值总量会减少,全社会投在该部门的活劳动总量就可以减少,这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普遍提高,耗费在该部门的社会总劳动时间就得到节约;反之,如果该部门大多数生产者劳动生产率降低,全社会对该部门商品需求量不变,投在该部门的活劳动总量则要增多。正因为如此,价值规律才是调节社会劳动节约与分配的规律③。

四、科学地理解先进客观生产要素对社会价值创造的作用

同一部门先进客观生产要素具有增加吸收社会必要劳动程度的作用。肯定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是形成社会价值的前提。这就带来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既然有用劳动是具体劳动,属于生产力范畴,它在一定劳动时间内按社会标准来看的有用程度的高低势必与生产力的各种生产要素联系着。就同一部门生产率高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能创造的较多社会价值来看,无非存在三种基本情况:一是客观生产要素相同,劳动力素质较高,劳动熟练程度较高;二是劳动力素质相同,但是使用的客观生产要素较先进;三是主客观生产要素都先进。关于劳动力素质高、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高,因而创造的社会价值多,这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学者看来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于,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是否影响社会价值的创造,如果影响,这是否意味着,承认先进的客观的生产要素也对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作出了贡献?这是否意味着承认“要素价值论”?我认为,提问中使用“贡献”概念,模棱两可,很容易引起“要素创造价值”的误解。从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是社会价值创造的前提这个观点来看,应当肯定地说,同一部门先进客观生产要素对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是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但是,这种作用是一种增加有用劳动程度的作用,从而是一种增加客观生产要素吸收社会必要劳动的作用;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客观生产要素本身能够创造新价值产品,客观生产要素只能在生产中把自己原有的价值转移到商品中去。

科学认识先进客观生产要素对吸收较多社会必要劳动的作用。为什么先进客观生产要素能够增加生产者同样劳动时间内的有用劳动程度,从而使劳动者的社会劳动耗费更有效更多地被凝结、被物化到商品中呢?这是因为:使用优质高效的劳动资料,能减少维修、保养等生产过程中的非生产劳动耗费;选用优质原料,能提高加工的容易程度,降低废品率等等。客观因素有利还包括劳动自然条件占优势。如采掘业中,矿藏丰度大,比起贫瘠的矿区,就可减少排除石头层等从社会角度来看的非生产耗费,从而付出同量的劳动可以有更多的凝结在矿石产品上而不是在石头上。所以,在相同的主观条件下,有利的客观条件能使劳动能力得到更有效的发挥,提高劳动的有用程度④。为了弄清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对增加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量有积极影响,不妨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同样一个劳动者锯钢管,他用普通的锯条,既容易造成断面不光洁出次品,又会因经常折断需要更换而增加劳动中的无用耗费时间;而优质钢做的锯条,成品率高,可以连续地使用而不折断,显然能增加同样劳动时间在社会标准下的有用劳动耗费;使用优质钢做的锯条,创造新价值的源泉仍然是他自己的劳动,而并不是锯条,但是先进的锯条却使他的劳动更加节约,更加有效。

坚持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与依靠先进客观生产要素发展生产力是完全一致的。现代化生产过程使用信息技术、高科技工艺流程、新材料这些现代的客观生产要素制造商品,相对于传统生产方式,在同样时间大大减少了无用劳动,提高了劳动的有用程度,这无非说明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是社会必要劳动的优良吸收器;运用客观的先进生产要素的生产者比没有掌握它们的生产者,能在同样时间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这无非说明了,他们的个别劳动比后者包含更多的社会劳动,他们在同样时间付出的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占有更大的比重。由此看来,唯物史观关于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科学规定,与依靠高新技术等先进生产要素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说,遵循劳动价值论,必然要求在生产劳动中讲效率,讲效益,依靠科技进步,依靠科学管理,依靠一切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的客观要素。不言而喻,首先还必须通过发展教育,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使劳动者有更大的潜力制造并熟练地使用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可见,坚持劳动价值论要求生产者尽可能利用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谁要是根据劳动价值论只承认劳动创造价值,而不承认客观生产要素创造社会价值的科学原理,推理出可以不必重视使用先进的生产要素的结论,那就等于说,只要孤零零的劳动者个人,不要生产资料就可以形成劳动过程;那就等于说,价值可以不要以具体有用劳动为前提就可以存在;那就等于说,价值是一个可以脱离生产力而存在的虚幻的东西;那恰恰是背离了劳动二重性的基本观点,背离了劳动价值论。

与“要素价值论”划清界限。上述分析说明,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是社会必要劳动的优良吸收器,但是,如果把这个观点错误地理解为客观生产要素本身就创造价值,那就把价值创造的客观条件和价值创造本身混为一谈了。如果根据在生产中要依靠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就得出必须承认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本身就能形成价值实体,并进而认为其所有者单凭客观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可以分割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这就走到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所谓“要素价值论”和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按要素分配论”)那里去了。须知价值是社会的劳动,它是一种社会的规定,是物背后的一种社会关系,把这种社会的属性张冠李戴到非社会的、物质的要素上去,势必陷入拜物教观念的误区。为了强调先进客观生产要素对发展生产力有重要作用,就把它们加到价值实体的成分中来,那是画蛇添足,是毫无意义的,十分有害的。

五、研究本论题要防止用数学逻辑替代科学经济学的逻辑

用数学逻辑替代经济学逻辑会造成认识误区。研究同一部门生产率高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能否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势必要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数量分析和计算。理论界的基本共识,是用加权平均的数学方法来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于在计算中,要把同一部门各种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者劳动的个别时间都加权进去,这就很容易造成一种逻辑上的认识误区,似乎劳动生产率低于社会标准的生产者的所有劳动时间都参加了创造社会价值,似乎是劳动生产率低的生产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转移或分配到劳动生产率水平高的生产者手里,才使后者生产的产品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如果我们不从劳动二重性的基本观点出发,单从数学逻辑角度看问题,形成这样的认识误区是难免的。

例如:假定同一部门生产(同种商品)有甲、乙、丙3个生产者。在同样的10小时中,甲生产30个商品,个别价值是1/3小时;乙生产20个商品,个别价值是1/2小时;丙生产10个商品,个别价值是1小时。那么,用加权平均的数学方法来计算:

单位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30×1/3+20×1/2+10×1)/(30+20+10)=1/2

这样,在10小时中:

甲生产了30×1/2=15(社会必要劳动小时或社会价值)

乙生产了20×1/2=10(社会必要劳动小时或社会价值)

丙生产了10×1/2=5(社会必要劳动小时或社会价值)

从数学逻辑来看,甲、乙、丙3个生产者所有劳动时间都是社会价值总量的构成部分,似乎是劳动生产率低的丙把5小时转移给劳动生产率高的甲了,甲才能在同样的10小时中,创造出15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这就是认识误区。

坚持数学逻辑服从经济学逻辑的方法论原则。然而,数学逻辑毕竟不能替代经济学的逻辑。在科学经济学的数量分析中,数学逻辑必须服从于科学经济学的逻辑。这里,用数学逻辑计算出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的规定,它并不能解释社会价值作为社会实体的来源。我们只能根据社会标准的有用劳动是形成社会价值的前提这种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逻辑,来理解甲创造的社会价值的来源。

由于这里同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2,丙每1小时只生产1个商品,所以,这意味着丙每1小时的具体劳动中有1-1/2=1/2的无用劳动的时间耗费,所以,他在10小时内,以其有用劳动为前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10-10×1/2=5;而甲的有用劳动程度高,是乙的(1/2)/(1/3)=3/2,所以,甲的10小时的有用劳动等于社会平均标准的有用劳动的3/2,所以,他创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等于处于社会平均标准的劳动条件的乙生产者的10×3/2=15。

可见,只要坚持数学逻辑服从经济学逻辑的原则,就不会产生“劳动生产率低的生产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转移或分配到劳动生产率水平高的生产者手里”这样的认识误区。

注释:

①请读者注意把抽象劳动的质和量同有用劳动的质和量在含义上区分开来。

②参见孟捷:《技术创新与超额利润的来源——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各种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马艳、程恩富:《马克思“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化规律”新探》,载《财经研究》2002年第7期。

③参见何干强:《遵循唯物史观的方法发展劳动价值论》,载《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该篇文章中说“在一定时期,一个生产部门活劳动生产率提高,创造的社会价值多,则全社会投在该部门的活劳动就可以减少”,表述过于简单,而且有“创造的社会价值多”的笔误,应以本文现在的表述为准。

④参见何干强:《论有用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前提》,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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