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西兰鼓励科技创新的主要做法与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西兰论文,澳大利亚论文,科技创新论文,做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政府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设置以及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等方面都有着较为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等领域成就显著,尤其是澳大利亚在生物工程、信息技术等方面拥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其生物工程、信息技术领域的科技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
1 澳大利亚的科技发展
澳大利亚的科学技术在国际上享有盛名,农业、生物技术、医学等领域的科技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很高的水平,拥有较强的研究队伍、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曾经产生了7位科学和医学诺贝尔奖获得者。如此成就,与澳大利亚政府重视本国的科技发展,重视对研究和开发的投入是分不开的。
1.1 政府机构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设置及作用
最近几年,为扶持和加强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国家的科技产业的发展,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如,联邦政府专门设立有两个重要的科技管理和决策机构:总理科学、工程及创新理事会(PMSEIC)和科学技术协调委员会(CCST),负责解决跨部门之间在科技创新政策、计划和项目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将政府对产业界研发的支持,工业、大学和政府之间的相互合作列入科技政策范围,使其科技政策能着眼于加强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建立坚强的科技和工程基础,推动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开发。
1.2 技术产业的政策环境和体制环境
创新政策涵盖了从初始概念的形成到产品的商业化和市场开拓这样一个完整的过程。创新只有在适宜的环境下才能蓬勃发展,这就要求政府的鼎力支持和企业部门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投资。
澳大利亚政府鼓励企业在研究开发和商业化方面进行投资。同时政府也在通过增设数以万计的大学名额来寻求更多的科学、信息技术、数学和工程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如:去年,政府在科学、教育和IT研究方面的研发费用达50亿澳元。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推出了一个29亿澳元的5年战略,旨在培育创新。
政府采取拨款、减税、改善研究基础设施等优惠政策激励研究院所、企业的科研开发(见表1)。建立优秀的生物技术和信息与通信技术世界级中心,对新兴技术商业化项目给予双倍资金以帮助公司将产品投入市场等。
政府的创新政策还包括吸引技术娴熟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工人来澳大利亚的措施。ICT职业将长期作为重要专业人员,即时办理申请入境手续。同时,在澳大利亚获得ICT资格证书的海外留学生在澳大利亚居留的条件也将放宽。澳大利亚政府还有专门的部门和机构组成的网络,致力于加强澳大利亚的世界级通信、信息技术、教育和科学部门建设。
表1 澳大利亚政府拨给有关部门R&D经费一览表 (千澳元)
注:(a)包括16.14亿澳元普通大学的R&D经费。大多数来自联邦政府。(b)包括17.46亿澳元普通大学的R&D经费。大多数来自联邦政府。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统计局
2 新西兰的科技发展
新西兰科技创新方面的政策特点也非常明显,强调要在新西兰建设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并努力推动议会、立法机构和广大的社会公众接受这一思想。目前,新西兰政府采取了以下改革措施推动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
2.1 强化科技体制管理,构建知识经济社会
2000年,新西兰成立一个专门的“科学与创新咨询委员会”,将产业界与科学界具有创新思想的专家汇集在一起,为政府提出建设性的咨询意见。从体制上进一步突出研究与科技部门的职能,使新西兰科技政策的制定、经费安排、研发与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等能够明确分开,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相互扯皮现象。努力构建新西兰知识经济社会,以取代以往的单一经济社会。
2.2 普及和提高全民科学与创新意识
新西兰政府正积极宣传科学技术的意义,以努力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民的自信心,增强公众的创新意识。
2.3 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经费支持力度
新西兰政府近来不断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努力提高其国际化程度,力争吸引更多的国际大公司在新西兰开办企业,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创造条件。同时,还扩大了对私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资助及其他渠道的支持,如在研究与开发的纳税办法中,对用于“资本性支出”的研发开支给予减税优惠等。
2.4 加强优势互补,促进各个领域的合作
为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新西兰提出并实施了“技术预见研究计划”,由科技界、教育界、经济界等领域代表共同参与研发项目的选择,拓展优先项目的投资渠道,为政府在科技方面的投资政策提供依据。在技术创新的运作上,政府与企业紧密合作,优势互补,运作范围不仅在国内,还扩展到国外。
3 澳、新鼓励科技创新的主要做法及特点
3.1 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对企业的扶持与引导作用
澳、新两国都是以农牧业为基础的发达国家,航运、出口贸易、金融、传统加工业、旅游服务业为支柱产业。近年来,IT等高科技产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因为两国90%以上的企业是小企业,因此政府扶持的重点就是这些私营小企业。同时由于人口较少,市场需求有限。故政府对企业扶持的目标,一是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二是促进创新和研发,以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三是鼓励和促进出口贸易,创造更多利润。在三个目标的指导下,政府从立法、税收、信息、资金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帮助,以尽量降低企业的风险。例如,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企业投入的技术创新资金,可以抵扣当年应税额等等。
同时,澳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一般每年3-4亿美元)资助、扶持企业的发展。这种资金计划大都是通过中介机构(非盈利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来实现的。如澳大利亚科技促进协会、生物技术研发中心等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一方面组织行业交流,提供信息、咨询等,另一方面向政府提出建议,争取对某领域的支持、保障行业利益。如,企业如何申报政府资助项目、如何获得低息贷款和社会资金、商业策划报告书、包装上市等。同时也协助政府跟踪项目实施,在成果转化和交易方面发挥了相当的作用,其业务广泛,遍及亚太地区。
3.2 建立政府与中介机构的良性关系,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澳、新两国政府都设有专门处理企业问题的机构,如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市州贸易发展署、维多利亚州贸易发展署,通过这些机构来实现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和引导。再如,澳大利亚科技促进协会、政府风险投资基金、小企业转向大企业的发展基金等,这些机构都是国家授权的,有专业性的也有综合性的。澳、新两国体制和所有制与我国不同,但是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与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结构类似,其宗旨无实质性差别。因此,澳、新的经验对于我国的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有借鉴意义。
3.3 采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政府出资建立公共经济技术信息库,免费向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一些高增长企业的科技开发和产品推广。如,新技术开发基金、新兴技术商业化基金等。这些扶持大都是通过政府授权的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来完成的。
政府授权的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是不以赢利为目的。政府通过提供顾问费、技术费、推广资助、信息数据库建设资金等给中介机构以资助。但同时中介机构又通过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来发展自己。据介绍,相当比例的中小企业是通过这样的资助和服务,逐渐成长起来的。
3.4 创造一个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澳、新两国允许专家合理利用自己时间参加科研活动,也允许大学教授把有前途的创意与外面的研究机构、公司企业合作,通过占股份得到回报。政府也愿意把资金直接花在研究者身上,如提高待遇,项目资金支持等,促进成果转化。从体制上和机制上引导人才有效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创新。
澳、新实施科技创新的一系列做法,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在科技创新中,注重优势互补和协调发展
澳、新两国在保持传统科技强项的同时,加速新领域的科学研究与开发,组织由科技、经济、教育等各界代表共同参与研发项目的选择,确保在保持人与自然、社会经济各领域协调发展的前提下,发挥科技创新的最大优势,创造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是营造良好的社会与人文环境,建设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发挥其在科技创新中的中坚作用
社会环境与人员素质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以人为本,社会规范有序,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开拓和守法敬业,反映出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这种观念和文明素质激发了人们的创新意识。
三是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充分释放各领域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活力
澳、新政府设立由科技界、教育界、工商、税务等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解决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政府的扶持着重于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加强投入与分配机制的市场导向作用。如,通过实行免税来引导科技风险资金进入科技园区,帮助中小企业培育和提高创新能力。
四是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基础设施及条件投入,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如共用信息网、数据库、实验室、孵化器的建设等;加快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增强服务手段和竞争能力,发挥其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