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又一次经营制度的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之后的又一伟大创造,是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在农业经营制度上的又一次创新。但是,目前有些人对农业产业化这一提法的科学性持有异议,因此,从理论上弄清这一问题,对于健康地推进方兴未艾的农业产业化进程是不无裨益的。
农业产业化提法的由来及其涵义
实行改革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先后进行了3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制度创新,即废除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改制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结构创新,就是在稳定发展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种植业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三是技术创新,重点是通过以育种(品种改良和新品种培育)为核心的各种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这3个创新的相继实现和进展,使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辉煌成就和划时代的飞跃,创造了中国经济史上前所未有的奇迹。但是,上述制度创新的实现,虽然解决了亿万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决策权问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而一家一户分散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如何连接的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结构创新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为增加农民收入开拓了新的重要出路,而怎样使乡镇企业和农业生产有机地衔接起来,也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技术创新虽然日益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重视并取得可喜的进展,而如何更加有效地推进农业科技更为广泛地推广与应用,亦亟需进一步地加以解决;此外,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城市经济、大工业相互融通,而我国城乡经济、农业与工业长期分割或分离的局面,也未能伴随前述3个创新的出现和进展而得以根本改变。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作为典型的“弱质产业”,其发展过程中,长期以来始终存在的投入不足、利益流失严重、规模效益低下、抗御风险能力弱、后劲不足等难题都仍然严重存在。
面临上述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难题,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和突出后,如何在继续保持家庭经营制度长期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深化农村经济改革,采取新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农业经营制度与经营组织形式来妥善解决农业发展中“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实现农业的供、产、加(农产品加工)、销各环节以及农业和工业、贸易等部门的有机连接,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重大课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一些理论工作者也开始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在报道山东潍坊探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经验时,同时配发了《论农业产业化》的社论。1996年2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江泽民同志给全国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一封信中,肯定地指出“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推动农业产业化,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的强烈愿望。”同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明确地提出了要“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改革”,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展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农业产业化作为顺应农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客观要求的产物,是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又一次经营制度上的创新,是农业和第二、三次产业相结合、农村经济和城市(镇)经济相结合的整体推进,是促进农业两个根本转变的战略性措施,也是实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的“第二个飞跃”的重要途径,正因如此,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也就成了我国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大主题。
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把农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来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主体和基础,以各种经济成分(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与国内外贸易企业或公司、储运企业或公司、农民专业协会与专业合作社、农村供销社,以及农业科技、金融、保险和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组织(或机构)甚至中介人为纽带和桥梁,通过种养加一条龙和供产加销一体化、贸工农(或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等经济运行方式以及逐步完善的农业服务体系与市场体系,将农业产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和相应的供产加销等各部门联结成一个尽可能完整的系统,把农户与市场有效地联结起来,从而不断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市场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渐进过程。
农业产业化概念的科学性
产业一词源于“三次产业”,而“三次产业”的概念起初是由西方国家经济学提出的,尔后在世界上得到逐步普及并成为国际通用的概念,我国也于1985年5月正式确立和采用了“三次产业”的分类方法并把农业作为一个产业列为第一产业,认同和采纳国民经济部门的“三次产业”分类方法,把农业划为“第一产业”、作为产业看待,并不等于农业在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化”了的产业。我国农业目前在事实上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产业,即尚未形成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意义上的产业。
显然,原来被称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并非任何状态下的农业,即不是指尚处在自然经济状态或小农经济状态的农业,而是指已经“工业化“或”产业化”的农业。严格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应该是“工业化”了的农业生产经营领域。而所谓“农业的产业化”是指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农业的标准与要求,把尚处在或基本上仍处在自然经济或小农经济状态的农业,改造和发展成为像现代工业那样,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又在各个生产组织机构内部形成了包括产前、产中、产后诸再生产环节分工协作的、完整或较为完整的“工艺流程”,与市场经济相连接、相适应的社会化、“工业化”、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趋向和发展过程。
其次,如果人们从我国农业的现实状态出发,从把农业由一个传统的、不完整的、与市场脱节或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产业”改造和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完整的、与市场经济相连接和相适应的产业这个角度来理解农业产业化概念,就会对它的内涵和科学性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事实上,农业也确实客观地存在着产前的农机具、化肥、农药、良种等“农资”的供应,产中的生产作业与管理,产后的农产品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生产与经营活动。在我国,经过将近20年来的改革与发展,农业虽然不再是典型的小农经济或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作为一个有明确分工的社会化的“产业”,其雏形也已显现出来,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却基本上都还是独立的社会生产与经营部门。它们各自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分工还处在社会分工的初级阶段,尚未进入像工业那样的在生产经营组织机构内部分工协作的阶段;它们必须经过市场上的商品交换和所有权转移才能把彼此沟通起来;只有通过一定的产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和利益调节机制把它们组建成利益共同体,并较为有效地协调它们彼此间的利益关系。由此看来,作为一个产业就有一个使之完整,使其“工艺流程”规范化的问题;就有一个打破现存的部门分割,使其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真正形成分工协作关系的问题;就有一个使农业产业供、产、加、运、销等部门组合成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的问题。所以,也就有一个农业产业“化”的问题。
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在实际中使用时,还常常出现把客观存在和诸如“产供销一条龙”、“产加销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农工商一体化”、“公司加农户”等一类概念混为一谈、相提并论和互相替代的现象。基于近年来人们大量的实践和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对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与其它提法,从总体和宏观上必须对它们加以严格的区分,把它们看作有显著区别的概念。科学地区分它们的差别,对全面而深刻地认识和把握农业产业化的科学内涵,对正确引导和顺利推进全国的农业产业化进程,那是有实际意义的。
1、农业产业化是基于对我国农业的改造和农业的出路提出来的,它强调的是我国带明显“弱质”性的农业发展问题的基本趋向和根本途径,而不仅仅是农业向产业化发展的具体形式或经营组织方式问题。这一概念比上述其它概念的涵盖要更宽一些、更原则化一些。而其它概念反映的只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形式或经营组织方式。
2、农业产业化和其它类似提法虽然都涉及流通问题,但农业产业化更为强调整个农业产业的市场化和以市场为导向,更侧重经营体制与机制的创新及其作用,而其它提法一般只是局限于农产品的销售问题。
3、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内含着强调家庭经营的农户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和基础,它的目的之一也是使农民得到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增值的平均利润这样的涵义。而其它提法则侧重于工业、贸易等部门或企业与农业生产相连接,以得到农业的有效支持,保障其农产品的供给。
4、上述提法都涉及到农业与市场连结的中介问题,但农业产业化强调农户与市场连接的有效性,凡是能在现在或将来把农户与市场有效连接起来的中介组织形式,都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应该鼓励和扶持发展的。而其它提法中所强调的中介,则只是局限在各类加工与贸易企业或公司。
5、农业产业化与其它提法相比,它更强调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着力创造出一种便于农户与市场有效连接的体制、制度和政策环境。
综观农业产业化提出的背景及几年来全国各地实施农业产业化开发的成功做法与经验,笔者认为,其实质就在于:从较为宏观的角度讲,就是把农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来经营,实现农业和市场经济的有效衔接;从微观的角度看,则是通过农户与中介组织(企业)有机结合的利益共同体,将千家万户的农民和千变万化的市场有效地连接起来。它所追求的目标,就是推动和实现农业的市场化与现代化,并使农民在增产的同时也能增收。
抓准了农业产业化的实质,也就不难理解它的基本形式,这就是:市场+中介组织+农户。对农业产业化这一基本形式的主要经济涵义,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理解:
首先,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真正处于“龙头地位”起“龙头”作用的是市场,而不是有些人所说的企业或公司;企业、公司仅仅是重要的中介组织,肯定市场的“龙头”地位与作用,旨在突出农业产业化强烈的市场取向性,强调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其它类型的中介组织,甚至自己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农户,凡是纳入农业产业化开发的一切农村经济活动,都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起点和目标来研究市场、顺应市场、开拓市场,通过一定的产业化经营方式把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上售出、实现其价值;同时,通过打破旧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农民分享到农产品在加工、流通过程中增值的平均利润,以提高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实现良性循环和改变其“弱质产业”状况。
其次,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和基础。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户不仅是农业领域内生产的主体,而且日益成为经营的主体,把农业的生产与经营管理两种职能统一于农户,是因为农民生产、管理的责任心强,管理监督费用微乎其微,部分劳动消耗往往可以不计入成本,配置各种农业资源的效率高,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成本与价格因而很低廉,一旦经过加工转化,在市场上销售后便可赢得丰厚的利润。这就能够吸引各类中介组织来联结农户,在共同分享对农产品加工、流通中形成的利润的同时,也把农户与市场连结起来。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的推进也主要是靠广大农户。事实表明,正是千家万户的农民作为主力,在实践中探索,采取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合同、入股、入社等形式,创办各类中介组织,拓展生产经营领域,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兴建农业商品生产基地,拉长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产品的多层次开发和多次转化增值,以市场为导向把农产品的产、加、销各环节和贸、工、农各部门连接起来,推动农业产业化逐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当然,在这里也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支持和扶持,离不开城市(镇)各类工贸企业或公司及金融、科技、信息咨询等部门的参与,但农户始终是主体和基础。如果没有农民持久的积极主动性,没有农户的家庭经营,也就没有了农业产业化牢靠的动力源和基础。
最后,中介组织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纽带、桥梁,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离开或缺少中介组织,农户和市场就难以有效连接起来,也就谈不上什么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的中介组织,主要是能够对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现代化、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起带动和推动作用。并通过建立与完善包括国家、集体、企业和农户在内的新的农业产业投入机制与利益调节机制,以互相制约、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农业产业利益共同体形式,在现在或将来把农户与市场有效连接起来的,各种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经济成分的农产品加工与贸易组织机构甚至中介人。
对中介组织的概念所作的上述界定,着重点在于从农业产业化的实质出发,它在连接农户和市场中的有效性。此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全国各地在实施和推进农业产业化时,由于各自面临的具体市场条件有差异,不同的农业产业或产品对产业化的要求不一样,产业化发展在不同阶段的利益调节机制也会有区别,产业化的薄弱环节可能有所不同,兼之实施农业产业化的各种具体经营组织形式各有其利弊和适用范围,所以必须从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因时制宜,审慎地选择和确定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类型及其组合,采取适合当地当时条件与特点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切忌盲目照搬其它地区的成功做法。尤其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更要避免“一刀切”,决不能强制推行某一种产业化经营模式。目前,全国各地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已经探索、创造出多种多样的中介组织,只要能够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必然还会有更多的中介组织及其组合类型出现,从面为各地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提供广阔的空间和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