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变革中的公平与效率_收入分配论文

新社会变革中的公平与效率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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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

收入均等还是结果均等

近期国内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不同学者对公平与效率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引起的。楼继伟把社会公平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公平指的就是均等化,结果公平即收入均等化。陈永杰认为,公平不是平均与均等,公平的内涵是公正与平等。公正是指要有一套合理和科学的制度与机制来公正地对待一定范围内的各类人群或个人,平等是指这一范围内的各类人群或个人都享有作为公民或成员所应有的普遍而基本的权利与利益,以及与其身份、地位、能力和贡献等相称的权利与利益。而效率是单位生产要素在单位时间内投入的产出,是全部生产要素的总体效率。卫兴华教授提出,探讨公平与效率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探讨的角度和领域,因为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在他看来,效率主要是针对生产和工作领域的,经济效率的高低主要表现为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的高低。而分配领域主要涉及公平与合理的问题,分配自身不存在效率高低问题,从分配角度考察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是指分配公平与分配效率的关系,而是指分配公平与不公平是否会影响到劳动效率、生产效率的高低。

在主流西方经济学中,公平首先被理解为收入均等化。库兹涅茨在《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中提出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差距之间关系的倒U型曲线假说,引起了效率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在国际范围的激烈争论,包括阿瑟·奥肯和勒纳在内的国际学术界学者均把公平视为收入均等化,并运用基尼系数、洛伦茨曲线等来反映社会公平状况。争论的另一方则把社会公平解释为机会均等,这有如竞技体育中参赛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面对同样的游戏规则进行比赛。

相对于公平,经济学界对效率的理解比较统一。根据一般均衡理论,最优效率准则是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最大化,生产上实现成本最小化,分配上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

在我国,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争论主要是在收入分配领域提出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进社会财富的同时,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并由此导致一系列基于财富差异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其中当然也包括参与社会财富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机会的不均等。所以,我们在探讨公平问题时既要考虑收入分配结果,又要考虑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机会是否均等,以及它们是否阻碍了经济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

关系:

矛盾与对立多过统一

对公平与效率含义理解不同,必然导致对于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也存在差异。如果把公平理解为结果的公平,即收入分配均等化,那么公平与效率无疑是矛盾的。因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初始资源和禀赋的差异必然导致社会财富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不均等分配,社会收入分配必然存在差距。换句话说,追求效率肯定会损失收入分配均等化式的公平。

如果把公平理解为起点和过程的公平,即机会均等,则公平与效率就不完全是对立的,因为有效的市场竞争本身就要求各经济主体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且要求有统一、合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市场交易秩序,反对特权和垄断等一切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制度和机制,而这也能与机会均等的要求相统一。

通过分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出的历史背景,楼继伟认为“兼顾公平”所讲的公平主要是指收入分配,即结果的公平。因为“兼顾公平”是指要考虑从按劳分配到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异的合理性。在这里,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对立的。如果二者是统一的,就没有必要谈“优先”和“兼顾”的问题。

陈永杰则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非是对立的关系,公平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产生效率的基本条件。“从总体和最终意义上讲,公平即效率,效率即公平,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

在卫兴华教授看来,当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考察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不是指分配公平与分配效率的关系,而是指分配公平与否会影响到劳动效率、生产效率。分配中既不存在分配自身的效率优先于分配公平的问题,也不存在劳动效率优先于分配公平问题。相反,分配公平合理有利于促进劳动和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分配不公则会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公平与效率可以实现内在的有机统一。

的确,我们不能否认公平与效率之间具有统一性,机会均等、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既是公平的本质要求,也是有效的市场竞争的内在要求。但是,在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完全意义上的机会均等是不存在的。人由于在出生家庭环境、所处地区的自然条件、个人禀赋等方面的先天差异性而具有不同的起点,这种起点的不公平必然造成较为严重的收入的差距以及机会的不均等。与财富的差别相比,个人能力与努力程度的差别似乎显得微不足道。当前,有的父母无法负担起其子女的教育费用,他们的子女就被排除在高薪职业和阶层之外。由此看来,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对立的,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此外,在分配领域,公平与效率之间也存在着对立以及陷入两难选择的危险。

现实: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公平与效率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对立的一面,二者的关系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两者之间关系对立统一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在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政府的政策应该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来灵活选择和制定。

1993年确立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和逐步实行“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政策,对于激励微观经济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且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非常快。在财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包括在就业机会、受教育的机会、健康的机会、迁徙的机会、发展的机会、进入市场的机会等方面的不公平。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矛盾。为此,党和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方针。

我们不禁要问,这是否意味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已经过时或者需要重新审视呢?有学者认为强调“更加注重公平”与强调“效率优先”二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也有学者则认为二者不能并存;还有学者甚至提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对此,卫兴华教授提出,在分配过程中,并不存在谁优先、谁兼顾的问题,分配过程中做到公平本身就是在促进效率,因为二者是统一的。

当然,当前社会的不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我们在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中坚持“效率优先”而舍弃公平的结果,收入差距的拉大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均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种起点与机会的不均等造成的。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价格机制还不完善,还没有完全而有效地形成市场交易秩序,垄断依然在较大范围内存在,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依然起着较大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一些诸如权钱交易、侵吞国有资产、内部控制、非法剥夺农民的土地、通过寻租拥有特权、独享垄断资源等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不公平行为。与这些行为导致的收入差距、财富差距相比,个人能力与个人的努力能起的作用的确微乎其微。这种机会不均等在导致结果的不公平和进一步引发机会不公平的同时,也破坏了有效的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因为在这里公平与效率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有机的统一。

从这个意义上讲,“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提出与“效率优先”原则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也不是要在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中选择公平而放弃效率。相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要求我们深化改革,健全价格机制,完善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市场经济质量;要求我们打破垄断,废除特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整顿土地、资本市场;要求我们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要求我们尽量消除机会不均等,消灭双重甚至多重游戏规则。这些全部是有效的市场竞争的内在要求。在这些方面,公平与效率是有机的统一,不是此消彼长的两难选择,“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本身就是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我们既不能否认人的先天的起点的不公平的确客观存在,更不能否认我国财富差距拉大的客观现实。我们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重视结果的不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机会不均等问题。这要求我们在政策层面上不断优化税收体系和改革社会收入分配体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公共资源的使用结构,使其更多地投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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