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的反腐败功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腐败的焦点在于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制约权利最有力、最有效的东西还是权利。要防止滥用权利,就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利,强化对权利的监督。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是对权利行为的察看、督促和纠偏。我国现行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主要由法律监督、经济监督、行政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构成,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是加强对权利监督和制约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六大要求审计机关在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中发挥作用,是因为审计在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具体表现在:
1.法定性。国家的一切权利皆源于法律,这是法制社会的特征。审计的权利也源于法律,《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既是审计的权利所在,也是其法定职责所在。它们明确了审计的基本职责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站在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发表审计意见、提出审计建议。因此,审计的反腐败功能具有法定性。
2.公开性。向社会公开政府审计结果,是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信息透明度提高的突出表现。由于政府审计结果直接验证和反映了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政府审计结果公开机制的运行过程实质上是审计信息的传播过程,保障了社会公众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实现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的结合,将会强有力地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利的运行。
1999年以来,审计报告公开化程度一年比一年高,多起大案、要案随着审计结果的公开而暴露出来。六年来,全国审计机关查出违规资金超过2000多亿元。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曝光,形成了所谓“审计风暴”,这正是审计结果公开的社会效应的反映。它充分说明审计正站在反腐败的风口浪尖上,审计在反腐败斗争中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审计的反腐败功能具有公开性。
3.基础性。权利运用的主要方面是支配和管理财政或财务收支。中国腐败现象的四种基本类型说明,权利滥用主要表现为与财政、财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中的决策失误及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而审计在经济领域查处腐败行为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和技术优势。
首先,审计监督不仅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审计的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权利部门,便于发现普遍性和带有规律性的问题,也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角度提出改进制度和完善政策的建议,通过对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实施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
其次,绝大多数腐败行为的特征均表现为违法、违纪,经济活动或建设项目的高成本、低效益。审计可以综合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股力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经济活动或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采用审计独有的技术方法,可以较容易地发现违法、违纪及腐败案件的线索,直接揭露和查处腐败行为。尤其是近几年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作为监督对象,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利用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日常化、制度化。因此,审计的反腐败功能具有基础性。
4.长效性。体制内发现的能力不足,多年来一直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软肋”。以往不少被查处了的腐败大案,多是由其他案件带出来的,或者是突发恶性事件掀开了盖子,腐败分子之间起了内讧,群众的持续上访等发现的。而最近两年来,一些严重的腐败问题则是经正常的纪检监察程序和国家审计监督程序,即在体制内被发现的。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性和常规性、经济效益审计的日趋普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日益规范化,加之审计制度的有效运作,多数问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被发现,具有强大发现功能的审计制度可以威胁那些企图向公共利益伸手的潜在腐败分子。对已萌生贪念而尚未实施贪污行为的人也会产生一种威胁作用,使其因为制度的严谨而不敢为。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这样,审计的预警作用、防腐作用就更持久有效。因此,审计的反腐败功能具有长效性。
综上所述,审计的反腐败功能的特点说明了审计是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正如“审计风暴雷声大、雨点小”,“审计公告结果不了了之”等情况,反映了目前审计监督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的事实,同时阻碍了审计反腐败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在健全、完善审计监督机制上下工夫,强化审计的反腐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