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实证研究和启示——对江苏农户的实证调查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江苏论文,农户论文,现阶段论文,意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建立和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于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已有的研究主要是规范分析,实证研究较少,以农民为合作组织发展的微观基础来揭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发展内在机理的实证研究就更是少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根本价值就在于能够满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商品生产者谋取或维护自身利益、增强竞争能力的社会经济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第一行为主体和最终实施主体应该是农民,我国新形势下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应该以尊重农民的意愿为前提,以满足农民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农民的积极参与为根本手段。因此,了解农民的合作意愿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求,对于把握未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方向,揭示现阶段我国合作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制定政策支持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从对江苏农户的实地调查资料入手,对于现阶段我国农民的合作需求、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以期把握现阶段我国农民在集体所有、农户分散经营基础上进行合作经济组织与制度创新的需求、动因和行为逻辑。
二、研究的理论依据和基本分析框架
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的动因和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发展的内在机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是: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即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于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的主体有个人、自愿联合团体和政府。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是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制度创新的充分条件是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利润而支付的成本。
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和观点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经济当事人在外部利润引导下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当农户意识到存在在现有的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潜在利润时,就会产生联合起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需求。然而,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运行和维护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和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农民个体之间寻求合作的谈判成本和合作组织建立后要维持组织成员良好合作状态和保持组织高效运行必须支付的组织协调成本。只有当合作的收益大于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成本时,农户才会选择通过建立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的方式,从而才会真正发生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
本文的基本假定是:(1)农民合作行为是农户在外部自然、经济、社会等环境变化的刺激下所采取的有规律的反应或活动,它是农户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社会经济环境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一种复杂的经济行为。(2)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户是理性经济人,在一定的环境约束条件下,农户在经济活动中总是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农户对于进入市场方式的选择,是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对于各种组织与制度进行成本与收益比较后所进行的最优选择。
三、现阶段江苏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和特点
近年来,随着江苏农村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出现了各类市场中介组织。据江苏省农业部门统计,到2000年底,全省有专业合作社1965个,专业协会3586个,共有合作组织社员146.35万,占全部农户的9.8%(注:据中国科协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拥有的会员占全国2.4亿农户的2.5%。)。现阶段江苏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呈现出以下两个突出特点:(1)新型合作组织的创新活动异常活跃。2000年与1999年相比,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67.5%,专业协会数量增长39.5%,两类组织的会员分别增长55.3%和44.6%。(2)组织发展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合作组织的整体素质较低,普遍缺少市场竞争实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对于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还很有限。以合作组织在农产品销售中的作用为例,2000年通过农民合作合伙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为176.174亿元,仅占营销大户和经纪人农产品销售额的36.1%(注:根据江苏省农业部门对于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统计资料计算所得。)。
四、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调查与分析
这里分析的主要依据是,我们于2002年1—3月在江苏农村对412个农户进行的实地调查资料(注:这里使用的资料只是本次调查的部分内容。)。调查农户的选择是按照适当集中、相对分散的原则在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三大区域随机抽取,其分布是苏南122户,苏中137户,苏北153户412个农户中,有30个农户是新型合作组织的成员,占全部被调查农户的7.3%。由于412份调查问卷均采取入户访谈的方式完成,因此,调查资料较为真实可靠。调查内容及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农户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及满足状况
1.农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多项困难,缺资金、缺技术、缺少市场信息和农产品经济效益太低是制约大多数农户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此外,约有1/4的农户面临产品销售困难和生产资料购买的困难。(表1)
表1 农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注:最多可选三项
2.农户对于专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的程度
认为需要和非常需要有专门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83.9%,11.5%的农户持无所谓的态度,明确表示不需要的农户仅占全部农户的4.6%。这说明单个农户无力解决自己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的各种困难,普遍存在着对于社会化服务的客观需求。
3.现有的服务组织在服务内容上能够满足农户需要的状况。
以上结果说明,农户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已从单项服务转向综合配套服务,而现有服务组织只能为农户提供单项或少数几项服务,除了在供应农业生产资料方面力量较强外,对于农户急需的市场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及产后的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藏服务和资金融通等方面服务功能都相当薄弱。可见,即使是在江苏这样农村经济发达的省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存在着各种缺陷,远远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客观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与需求极不对称,客观上为农业合作组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表2)
表2 现有的服务组织在各项服务内容上满足农户需要的状况
注:选择不唯一。
4.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
调查结果表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和产中服务,而对于农户急需解决的技术、信息服务和产后服务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处于瘫痪状态,没有能力为农户提供任何服务。(表3)
表3 农户最近三年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服务的状况
(二)农户对于现有各类组织资源的功能评价
农户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可以通过各种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得到满足,只有当现有的服务组织不能满足农户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农户才会产生对于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商品化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农户对于现有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功能作用进行评价的基础上选择的结果。因此,农户对于农村现有各类组织资源的功能评价,可以反映出农户是否具有合作的需求、愿望和动力。调查结果如表4和表5所示。
表4 农户认为能够帮助自己进行商品生产、增加收入的服务组织
注:选择不唯一。
表5 农户认为在市场竞争中能够代表并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
注:选择不唯一。
以上两项调查结果显示:(1)大多数农户对于农村现有各类组织在发展商品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评价不高,说明现阶段我国真正能够带领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增加收入的组织资源较少。(2)虽然目前我国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少,实力弱,但给予这种新型合作组织在保护农民利益、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方面的功能肯定评价的农户所占比例均居第一位,说明这种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而建立的合作组织,适应了农民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已受到农民的信任和欢迎。(3)在国家、集体和农民兴办的三类服务组织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给予积极评价的农户所占比例最低,其主要原因在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服务的功能较弱,而且在多数地区集体与农户之间没有利益连接的纽带,对于农户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4)对于政府兴办的服务组织给予积极评价的农户比例在两方面均居于第二位,这说明尽管长期以来政府兴办的服务组织在服务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但这些服务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还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5)32.5%的农户认为在市场竞争中政府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说明农民对于政府具有较强的惯性依赖,相当一部分农民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很不适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6)在所有的组织中,农户对于供销社和信用社支持率最低,这种现象说明供销社和信用社恢复“三性”的改革并无实质性进展,成为农民合作组织的改革目标还远未达到。
(三)农户对于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程度和需求程度
1.农户对于新型专业合作组织了解的程度
结果显示,仅有6.6%的农户表示对于新型专业合作组织比较了解,22.8%的农户表示了解一些,只是听说过的农户占41.5%,从来没听说过的农户占29.1%,可见,绝大多数农户对于新型专业合作组织了解很少或根本不了解,而且,农户对于新型专业合作组织了解的程度和农民的文化水平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小学文化水平的农民只有12.9%表示对于合作组织了解一些和比较了解,而初中、高中和中专文化水平的农民对于合作组织了解一些和比较了解的比例分别占24.4%、44.9%和52.3%。
2.农户对于合作组织性质的认识理解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在412个农户中,仅有38.3%的农户认为合作组织是由农民自发组织的、为农民提供服务的、不以赚钱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有45.4%的农户对于合作组织的性质完全不清楚,另外有15.3%的农户认为合作组织和别的企业一样,是为赚农民的钱而建立的组织。这说明仅有38.3%的农户对于合作组织的性质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可见,现阶段农户对于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很低。
3.农户对于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需要程度
关于农户认为目前有无必要加入合作组织态度的调查结果显示,30.1%的农户认为很有必要加入,41.3%的农户认为有必要加入,20.6%的农户表示无所谓,8%的农户认为没必要加入,可见,现阶段有71.4%的农户对于合作组织有明确的制度需求,其中30.1%的农户对于合作组织的需求比较迫切。
(四)农户参加合作组织的心态与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有71.4%的农户具有明确的合作需求,但在412个被调查的农户中,真正有合作行为的农户只有7.3%,这一现象说明现阶段我国合作组织的发展明显滞后,制度创新的供给不能满足制度创新的需求。下面通过对农户关于新型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和合作心态的调查分析,来进一步揭示目前制约农户合作的各种不利因素。
1.关于农户未参加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原因的调查分析
由上表所示,农户未参加合作组织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可以大致将这些因素分为三方面:(1)农民对于合作组织认知程度低是现阶段制约农户合作的最主要因素;(2)现有的合作组织自身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对于农民还缺少足够的吸引力。(3)在现有的社会经济及政策法律宏观环境条件下,农民对于合作组织这样一种新鲜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存在种种思想顾虑。(4)能够推动制度创新的“企业家”稀缺,导致制度创新供给不足。(表6)
表6 382个非合作组织成员农户未参加新型合作组织的主要原因
注:选择不唯一。
2.农户参加合作组织的心态调查
以上调查结果给予我们几点启示:(1)农户选择合作的根本动因是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获得比分散经营更高的经济效益。因此,能够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的合作组织,对于农户最具有吸引力;(2)不少农户对于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持观望态度,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是农户走向新的合作的重要条件;(3)选择或培育一批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能人作为合作事业的骨干,是现阶段促进我国新型合作组织发展的有效措施。
五、研究的基本结论和政策启示
1.由于外部市场环境的刺激和农户自身增收的内在冲动,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农民具有重新组织起来进行联合与合作的需求与动机。
2.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出现的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现阶段最受农民欢迎和支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制度潜力,代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合作发展的基本方向。
3.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合作组织资源,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仍然很低。一是传统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供销社、信用社互助合作属性差,对于广大农户缺乏吸引力;二是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长和发育面临很多困难,对农户的覆盖率较低,现阶段农户小生产和统一大市场的矛盾仍然很突出。
4.由于受传统体制和农户自身素质等因素的限制,我国新型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成本高昂。加大合作组织创新成本的因素主要有:(1)缺乏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法规政策,加大了合作组织建立、运行的成本和风险;(2)我国农户普遍缺乏对于合作组织及其制度特征的了解和认识,将数量众多、规模狭小、缺少合作传统与习惯、对于合作组织认知程度很低的农户组织起来,要支付的谈判成本和组织协调成本都相当高。目前我国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是松散的联合,而并非真正意义的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农民在高昂的制度创新成本约束下所进行的理性选择。
5.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单纯以农民为主体自发进行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难以满足社会对于合作组织的制度需求。这是因为:(1)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由于受思想观念、社会地位和文化素质的制约,不可能成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农村中能够推动制度创新的熊彼特式的企业家高度稀缺。(2)高昂的制度创新成本,降低了个别创新者的预期净收益,导致民间个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制度创新的供给滞后于制度需求。(3)自发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存在着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也必然导致制度有效供给不足。
6.要实现我国新型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必须将农民的自发创造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主、自治、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的组织,我国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一方面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在尊重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多种手段,为合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降低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成本,矫正民间制度供给的不足。现阶段政府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做好宣传教育和典型示范,增进农民对于合作组织的认识和了解,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2)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合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优惠政策,保护和扶持合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3)采取各种形式,培育合作组织发展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