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法[七篇]--形而上学知识与辩证法的生存空间_形而上学论文

论辩证法[七篇]--形而上学知识与辩证法的生存空间_形而上学论文

辩证法笔谈[七篇]——形上之知与辩证法的生存空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笔谈论文,空间论文,七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哲学的发展,辩证法的概念一直在丰富着自己的内容,从一种辩论的方法到作为 理性的逻辑,又从理性的逻辑经过唯物化扩充到自然社会历史等领域成为整个世界的规 律或逻辑。由于文章篇幅及个人能力所限,在这里我们主要就作为理性逻辑的辩证法存 在空间及其他与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或形上之知的关系发表一点感想,希望它能对人们 理解辩证法的性质和功能有一点帮助。

辩证法作为理性的逻辑究竟在何种特定领域内有存在的理由?这理由是什么?这就是理 性辩证法的生存空间问题。就可能性说,切入这个问题的角度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我们 这里主要试图从先验的角度切入这个问题。

众所周知,西方传统哲学目的是求取真理。如果我们按照西方传统主流认识论的思路 ,将认识分为感性、知性、理性的话,那么,便可能分别有感性的真理、知性的真理性 和理性的真理。感性机能是直观,因此感性的真理便是直观的真理。它可分为两类,一 是质料方面的,它被称为事实,二是形式方面的,它便是数学意义上的直观。真理需要 明证性为保障,而直观则是最基本的明证性。因此,感性意义上的真理,包括事实和部 分数学直观,不需要任何其他法则确立其明证性,因为任何其他法则,包括理性的法则 ——辩证法,在确立真理的明证性方面与直观比起来都是苍白的,直观不需要论证。知 性的机能是想象力。从古希腊至少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想象力便被多数人理解为“诉诸直 观的能力”,一直到胡塞尔也是这样理解。想象力介于感性直观与抽象理性之间,因此 它既可以由直观向抽象升华(自下而上抽象化),也可以由抽象向直观下降(自上而下具 体化)。简言之,它是二者之间联系的桥梁。既然想象力运作于感性直观与理性之间, 是诉诸直观的能力,所以,知性真理的明证性便仍可以通过想象力而诉诸于直观。这种 诉诸直观而求取明证性的过程便是所谓“实证”过程。因此可以说,知性真理的明证性 通过实证过程仍回到了直观。在这个意义上,除了实证的法则外,它也不需要任何其他 法则确立其明证性,特别是作为理性法则的辩证法,因为在实证面前,没有思辨的余地 。一个实证科学家的假说,只能在由想象力运作其中的现实或理想试验中得到证实,而 不会承认任何的思辨证实。理性的真理和前二者不同,因为它面对的是超感性和超越具 体事物的形上对象。这就决定了它只能在概念的水平上从概念走向概念,而不能从经验 直观走向概念或从概念走向经验直观。这就割断了感性直观和知性想象力运作的可能性 。现在的问题是,感性的机能是直观,知性的机能是诉诸直观的想象力,那么,理性有 没有自身特定的机能?回答是没有,它仍然以直观和想象力为机能,只不过在理性活动 中它们变形为非经验的直观和非经验的想象力。非经验的直观是以形上对象为对象的直 观,而非经验的想象力便表现为在概念层面的思维运演。就西方来说,这种思维运演的 法则就是理性的逻辑法则,而以矛盾律为核心的形式逻辑和思辨辩证法便是这理性法则 的两大环节。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要成就形而上学为知识或真理,即成就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究 竟理性的哪种能力和哪种法则能够胜任?非经验的直观还是想象力?形式法则还是辩证法 则?

为了确定这个问题,需要对形而上学的基本对象有预先的了解。按前面所说,形而上 学是理性的事业,而理性的最高对象作为形上对象,在西方则是以出于系动词的纯存在 (英文Being)为标志出现的,纯存在构成西方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核心,而其他的概念 则或者是它的变体,或者是用于描述它的,概言之,西方整个形而上学的概念逻辑系统 都是在表征这个最高的对象——纯存在。这一点充分体现在代表着西方形而上学概念系 统的最高发展阶段的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按黑格尔的理解,哲学作为形而上学应该 是关于绝对的知识,这绝对便是形而上学的对象。但是,“绝对”并不是一开始就是现 成的,在起点上,它是纯存在(Being),正是纯存在自身变出一系列概念(如“质”、“ 尺度”、“本质”、“实体”、“主体”、“理念”)并在其变出的概念运动中建立自 身并澄明自身后,它才成为绝对。在这个过程中,纯存在和绝对是一个,只不过绝对是 经过过程化并建立和澄明了自身的纯存在而已。按黑格尔的意思,纯存在之所以能够进 一步演化出一系列概念,关键在于它包含原初的差异,一方面,它是存在,但另一方面 它又没有任何规定性,因而本身就是“无”(英文Nothing)。纯存在与无的同一便使自 身成为“变”,因为变就是有和无的一体化。在它以后发展出来的一系列概念就是“变 ”出来的。正是在自身作为“变”中,纯存在才成就自身为“绝对”(包括在实体中确 立自身,在主客体统一的理念中澄明自身等等)。

黑格尔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以“无”和“变”指引人们揭示出了形上对象——纯存在 包含的奇异性。这奇异性首先是:纯存在正是在自己的“绝对否定性”(无)中才确立自 身,即它是在不是自身的自身中确立自身。由此进一步看纯存在和它所变出来的并借以 确立和澄明自身的诸概念的关系,就可以看到,一方面,这些概念(如“尺度”、“本 质”、“实体”、“主体”、“理念”等)都是纯存在的绝对否定性。纯存在自身并不 是诸概念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因为它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这就像它所由以产生的系动 词既不是主词也不是谓词一样。它本身是无法规定的纯粹直接性。因此,它们之间不是 逻辑上的规定和被规定关系,进而不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同一关系。既然纯存在所变出 来的诸概念不是纯存在的规定,纯存在就不可能在诸概念及其关联系统中获得知识真理 意义的明证性,而是相反,它在诸概念的联系中却遮蔽了它的纯朴性。但另一方面,它 又必须要在其变出的诸概念及其联系中显现自己,因为,纯存在本身的无规定性决定了 它如果止于自身,而不走出自身,就不会得到任何意义的澄明或明证性。这就决定了, 纯存在必须获得显现,但它所得到的却是非规定性的显现,这种貌似规定性的非规定性 的显现,可以称为象征。而从逻辑上说,纯存在和它变出的借以象征自身的概念之间的 同一关系,作为与形式逻辑的同一关系不同的同一关系,便可称为象征同一关系或类比 同一关系。而这种类比同一关系所包涵的法则就是辩证法。因此,理性的辩证法是解决 形上对象——纯存在所包含的奇异性以及解决整个形而上学概念系统中所包含的矛盾性 的当然法则。而辩证概念的过渡最终则是以类比的同一性为前提的。正因为这种同一性 不同于形式的同一性,因此它可以允许绝对否定性在其同一性中存在。正是在此意义上 ,辩证法是一种超越的逻辑,它可以超越有和无、有限和无限、自由和必然等形上概念 的界限。

让我们重新回到理性的机能和先验的角度,寻求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何以具有明证性的 问题。前面我们说过,理性思维的机能是非经验的感性直观和想象力,照此说,无论是 形式逻辑还是辩证法的明证性,都需要通过直观和想象力来说明。我猜测,形式规律的 明证性是通过数学化的空间思维的视域得到的,因而它也可以返回到直观。那么,作为 形上之思的理性辩证法的明证性是不是仍然返回到直观?回答还是肯定的。但为了回答 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描述在进行形而上学的辩证思考中理性机能——非经验的直观和想 象力的运作。

首先我们看非经验的直观。一般来说,广义的直观分为内在直观和外在直观,内在直 观又称为体验。从可能性上看,经验的直观,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都是具有原初 明证性的;但非经验的直观对象作为理性的最高对象是没有任何规定的“无”,那么, “无”是无法变为对象的,因而外在直观没有明证性;但是,内在直观却可能有明证性 。换句话说,直观一个外在的无任何规定的形上对象,不可能形成直观意义上的真理。 相反我们对自身虚明之境的体验作为内在直观却可以达到直观意义上的真。但就西方主 流哲学来说,直观纯是对象化的,即使是向内观看,也要把内在的东西外化为对象。这 就决定了西方意义上的直观无法在其非经验的运用上成就形上之知意义上的真理。或者 说,形上之知不能成为感性真理。但是这并不是说直观在形上之思中无所作为,直观中 包含有原初感性的确定性的功能,它可以与想象力协同作用,而将形上对象——纯存在 对象化为最高的目的性。不仅如此,它也可以在想象力的协同作用下,将每一从辩证概 念运演的环节确立目的性。

其次我们看非经验的想象力,它是理解和处理纯存在所变出的整个概念的关系以及整 个概念系统与纯存在的关系的能力。但是,它在处理这关系的同时,与它相互渗透的非 经验的直观起着作用,二者的协同作用,使想象力将概念的联系贯通为一个从不同等级 的目的一直到最高目的的统一体。在这种情况下,他直观到任何概念环节似乎与其不同 等级的目的,一直到最高目的是和谐的,他对这和谐有着切近的体验。这种体验便是概 念辩证运动所以有明证性的先验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辩证法与目的论是直接同一的 ,理性作为辩证法意义上的思辨理性同时就是目的理性。而就目的理性的内在体验方面 说,它又是审美理性。但是在这样的理性中,事物与其目的包括最高目的之间的关系正 像前面所说,是类比同一或象征关系,而不是规定关系。因此,这种明证性便不是知识 意义上的真理的明证性,而是另一种意义的真理的明证性,或叫澄明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们不去追求形而上学的知识,而是止于一种形上的愉悦体验和 对和谐世界的观照,我们就不一定在抽象概念层次上运行我们的非经验的直观和想象力 ,不去触动形上概念之间的肯定否定关系以及同一和超越的关系,单纯成就一种非严格 逻辑意义的目的理性或审美理性,当然就不需要理性的辩证法的存在。理性辩证法是在 寻求形上之知中在概念的层面出现的。但可惜的是,理性辩证法以寻求形上之知始,但 其明证性却不是任何知识意义上的真理的明证性,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真理的澄明性。 它从知识始,但不是教人知识,而是使人澄明。

通过以上论述可见,在感性和知性真理的确定性中,因其有经验的直观和想象力保证 其明证性而不需要辩证法。在理性确立形而上学的过程中,如果将形而上学止于形上之 境或形上体验,也不需要辩证法,尽管这形上体验与辩证法活动的内蕴是相通的。(当 然在这个意义上它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狭义的理性了。)只有在理性建立形而上学的 概念知识体系中,辩证法才有了其独特的生存空间。所以,辩证法是理性特有的“真理 ”,它生存于形上之知中,而成就的却非形上之知,而是比内在体验更高层次的形上之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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