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监理市场不够规范
(1)资质管理不严。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监理的范围、监理的主要内容以及监理的资质、职责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监理责任重大。但是,目前在监理行业中,程度不同的存在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总监和监理空挂名等违规现象。由于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上的疏漏,使少数不符合监理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也混杂其中,以低费率承揽业务,影响了监理的声誉,干扰了市场秩序。(2)建设单位干预过多。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监理业务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干预过多。(3)管理费用偏低。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承接业务,应结合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理费用。但是,由于监理市场竞争激烈,监理单位为了取得监理项目,在投标中不得不采取低标竞争策略,有的投标价远远低于收费标准,有的甚至低于标准收费的50%或以下,而建设单位往往选择低价者中标。
1.2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工程监理肩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等重任,理应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但从目前监理行业的情况来看,人员配备上存在两个不足。一是知识结构不配套。现在监理单位大部分配置的是学土木工程的技术人员,缺少具有经济管理和法律等知识的专业人员,因而不利于对建设工程的全面控制与管理,尤其涉及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工程款的支付、竣工结算、法律纠纷等问题的处理有时感到力不从心,影响了监理职责的全面履行。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据了解,现在有的监理单位人员显得青黄不接,缺少中年骨干人员。不少单位聘用了部分已经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这些人员认真负责,现场实践经验丰富,但身体素质已不能完全适应施工现场全天候监理工作的需要。
1.3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有差距
从总体上讲,绝大部分监理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到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了建设单位的委托。但是,确有少数工程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施工过程该检查的不检查,该旁站的不旁站,该巡视的不巡视,有的不问工序是否合格与完成,就草率签字,导致有些质量事故的发生。例如,前些年在媒体上报道的“楼歪歪”“桥脆脆”等“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不能说责任全在监理,但至少可以说相关工程的监理单位和个人是有一定责任的。
2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措施
2.1努力规范监理市场
(1)严格监理资质管理。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现在监理市场的发展状况,改革和完善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立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要结合职责分工,进一步严格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资质等级确认,严格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核、确认、执业注册、培训与管理,切实担负起监督、指导、管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坚决不能进入监理市场,同时,要防止挂靠、挂名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肃查处,以纯洁监理队伍,规范监理市场。(2)坚持公开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串标、围标、明招暗定、少数人说了算等违规情况的发生,净化监理市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中标价,防止恶性竞争,保证监理质量。(3)减少建设单位不必要的干预。应鼓励与支持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大胆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努力完成承担的监理任务。
2.2加强监理单位的自身建设。监理单位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扩大其市场份额,提高监理质量,必须加强自身建设。(1)提升监理人员素质。要努力改善目前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与年龄结构不适应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招聘等多种途径增加中年骨干力量;要加快培养年轻监理人员,放到第一线去锻炼和实践,增长他们的才干;要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加强对现有监理人员的培训,提倡和鼓励监理人员自学经济、法律等知识,拓宽视野,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2)认真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指出,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要妥善解决有的总监在多个项目挂名而实际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有关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总监既挂名又出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把总监负责制落到实处。(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工程监理是一份特殊的工作,担负着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术素质,而且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坚持公开、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守住道德底线,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2.3改善监督管理手段
由于受经济、技术等诸多条件所限,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理企业相比,国内的监理单位尤其是中小型监理单位的检查方式和检验检测等设备还相对落后,不能完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尤其是近些年来,国家投资新建的不少大型工程项目,规模宏大,技术先进,结构复杂,标准极高,对监理单位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因此,监理单位除了转变管理理念、提升人员素质、改进检查方式以外,还需要坚持科技创新,加大对先进设备的投入,实施信息化管理,才能完成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进行合作,利用他们的设备与技术优势,为监理工作服务。
2.4正确处理各方关系
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都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的直接参与者。正确处理与协调好同有关各方的关系,形成建设合力,才能完成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1)处理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当尊重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也要支持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规定权限内的职责。(2)处理好与被监理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等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从法人角度讲,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关系;从项目监理业务讲,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实施监理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有利于建设投资效益的最大化,也有利于规范工程各参与方的建设行为与关系。为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有关各方应采取措施,共同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如何在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监理工作[J].邹大鹏.现代装饰(理论).2012(08).
[2]浅谈工程建设现场监理程序[J].韩东来,刘霖.民营科技.2013(12)
论文作者:卢淦坤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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