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国时期的乞丐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乞丐论文,民国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C92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04)01-0088-06
一
近代中国盛产乞丐,“世界列邦皆有之,而中国为独多”。日本人长野郎曾经说,“旅行中国的人最感苦恼的事情之一,就是乞丐的袭来。在中国乞丐和贫民是不容易区别的,所以如果把类似乞丐的人也算在内,则其数就很大了。”[1](P394)
民国时期乞丐遍布的现象并没有因为封建腐朽的晚清政府的倒台而有丝毫改变,乞丐人数反而更多。当时全国各个大城市和通商口岸都聚集着一批乞丐,如北京“四方观望而乞丐遍地”,1925年乞丐人数达28466人[2](P24),上海1932年乞丐人数约25000人[3],天津1934年乞丐约万余人[4],广州1935年乞丐多达4万余人,“若以广州市的人口总数作比例,大约十个人当中就有一个是乞丐”[5]。除此之外,经济贫穷的小县城里充斥着乞丐。安徽怀宁“妇孺老弱亦多流为乞丐”[6];1936年河南省新蔡县“游民乞丐各占1234人”,方城县“游民乞丐之数共63029人”,西平县“游民3921人,乞丐1258人”[7](P167,173,201)。民国时期乞丐如此发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民国时期乞丐业发达与这一时期天灾频繁、流民众多有密切关系。天灾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自然现象,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由于生产力的极度落后,人们抵御天灾的能力十分脆弱,每当发生灾荒,农民或无法土著安身,或迫于缺衣少食而不得不四处流亡。1912~1937年,据史料记载的各种较大的灾害达86次之多,其中水灾24次、旱灾14次、地震19次、蝗灾9次、风灾6次、疫灾6次、雹灾4次、歉饥2次、霜雪之灾2次[8](P30),平均每年3次遭灾,不记在内的地区性中小灾害当更多。1938~1949年这一段时期,受连年战争的影响,国力日衰,水灾旱魃,连年肆虐,地震疫疠,交替不断,全国发生各种大小自然灾害受灾县次约4319次[9]。
频繁的自然灾害造成成千上万的灾民,大批灾民迫于生计往往大批外出逃荒谋生。1928年,西北饥荒使陕西省咸阳县13万人口中有1.1万人流亡、武功18万人口中有5万逃亡、扶风16万人口中有3.1万人逃荒、蒲城有6万人出走、凤翔有三分之一人口逃亡[10]。做乞丐成为流亡灾民谋生的一个重要途径。1931年长淮大水灾,湘赣鄂皖苏5省89县流亡人数占总人口的40%[11](P889)。根据金陵大学农村经济系调查,发现占这次水灾灾区流离人口60%的流离男子有21%以充当乞丐为职业[12](P111)。
人祸是造成民国乞丐发达的重要社会原因之一。民国时期兵灾匪祸频繁,内外战争未稍停歇。辛亥革命后的军阀混战,尔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尽管其原因与性质不尽相同,但结果之一都造成了大规模灾民的出现。据统计,1912~1930年中国历年发生战争省份如下:1912年1个,1913年6个,1916年9个,1917年5个,1918年9个,1919年2个,1920年7个,1921年7个……1928年和1930年多达16个[13]。战争直接造成庞大的流民队伍。大量流民涌入城市,很多人找不到工作,以乞讨糊口谋生。除了战争,民国时期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兼并严重、苛捐杂税繁重等都是造成了乞丐数量日益增多的社会原因之一。除此之外,政府救济不力、救济人员腐败堕落也是造成乞丐数量增大的人祸表现之一。
就一般情况而言,政府社会如果能在天灾人祸发生之时施与强有力的救济和保障,那么因为灾害而流亡他乡的灾民有可能重返家乡重振旧业。但民国时期,政府在社会救济和保障方面严重失范。1928年以前,全国并不统一,军阀割据,在灾害救济上也各自为政,有时甚至为求军事上的自保无暇顾及救灾。国民政府建立后,建立了全国性赈济委员会,但国民政府的赈济工作仍然“未尽全力,组织混乱,成效甚微”,地方官员“玩忽职守,办事不力和贪污腐化,致使灾害发生时不能有效控制灾情发展”[14](P266,267)。1934年华北灾害严重,但国民政府中央未拨出巨款实施赈济,“各省政府也因财政困难,杯水车薪,只是做了一点应时的点缀”[15](P155),但就是这一点“点缀”也难免救灾人员的中饱私囊。例如,“山西夏县被水淹没,灾民达数万之众,政府派了四名委员携款五千元前往放赈。结果他们未出太原一步,而委员们的旅费已花去一千五百元。”[16]灾民得不到很好的救济,正常的生产难以恢复,长期乞讨的灾民逐渐成为了职业乞丐。
就业门路狭窄、失业状况严重也促进了民国乞丐业的畸形发达。民国时期,大量农村人口涌入都市,城市人口膨胀,就业压力大。近代中国工业化起步晚,经济基础脆弱,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少,使得失业群体数目相当庞大。在1912~1919年发展的黄金时期全国民族工业也仅仅能容纳200余万工人[17](P17)。外国在华企业虽然有一定规模,但容纳人数也很有限。在工业以外的部门就业也是异常紧张的。在天津“元隆找一个只管饭吃的学徒,报考应试者达数百人之多。一家报馆找一个月薪十数元的校对,报名者达数百,某工厂找一个小职员有千人前来,其中还有留学生,南大招考图书馆员,某机关聘请书记,应征者达千人之多”[18]。在南京“各机关招考书记,报名者动辄数百数千,而所需要者寥寥数人,至多亦不过数十人”[19]。文化人尚且如此,苦力们的状况就更加艰难。1925年,全国各业失业人数为1.68亿[20]。20世纪30年代前后的世界经济危机,对我国产生巨大冲击,中国失业人数猛增,据统计,全国失业人口达1.7亿,也就是说全国平均每2.6个人中就有一个人失业[21](P187)。城市就业紧张,就业渠道狭窄,使一些失去生产资料、缺乏劳动技能无处谋生的城市贫民、农村移民沦为乞丐,以乞讨为职业求得生活。20世纪30年代上半期上海经济不景气,1930~1936年全上海失业或无业人员不少于60万~70万人[22](P31),为了生存,不少人不得不放下上海人最讲的“面子”而沿街乞讨。身有疾病残疾,是一些人不得不为乞丐的原因。在旧社会,残疾人备受社会歧视,他们谋生十分困难,除了部分残疾人因家境好由家庭或家族抚养而衣食无忧外,大多数残疾人靠从事乞讨、算命、卖艺等维持生存。民国时期全国残疾人数量庞大,仅对全国农村的一项统计,盲人有200万,聋哑人约41.5万,城市残疾人尚未统计在内[23](P211)。民国学者张玉琏研究成都市乞丐时,发现381个乞丐中因疾病而堕落乞丐生活者有35人,占全体总数的9.2%;因残疾而致堕入乞丐生活者有79人,占全体总数的20.7%,两项合计约占全体总数的30%。同时在他调查的171个乞儿中“有盲童22人,约占总数的12.9%,其他尚有哑聋、瘸、瘫、驼、畸形、断手、断足(8.5%)、盲聋、聋驼、驼瘫、盲瘫及畸形、盲及断足、盲瘸及断手、聋哑及驼、盲聋及断手等,合计不下40%。”[24](P174)部分人沦为乞丐与素质低下、染有不良嗜好、不劳而获、好吃懒做等有密切的关系。20世纪30年代吴元叔、蒋思壹两名大学生对上海700个乞丐进行调查发现,在500个接受教育调查的乞丐中接受有3年以上教育的乞丐仅有15.6%,其余84.4%的乞丐在文化水平上是低下的[25]。上海当时是最发达的城市,在其他地方乞丐受教育程度应该更加低下。当代学者池子华在《中国近代流民》一书中通过对江南人和淮北人主体素质的比较研究后,指出淮北人选择“行乞江湖为业”的生存方式是由于“主体素质较差,影响了他们对谋生之道的优化选择”[26](P79,68)。用这一结论来解释其他地区也是非常适合的。
二
近代以来,乞丐数量不断增多,行乞越来越困难,乞丐间的相互竞争使行乞手段上不断翻新,行乞方式上不断“改进”,从而出现了一批“职业”分类极细的职业乞丐群。据徐珂《清稗类钞·乞丐类》所记,晚清乞丐按职业分为8类。民国时期,乞丐业在继承传统遗留物的同时,又有很大的发展,乞丐的职业远远超过了晚清时期。
据《大公报》记者的调查,1930年代平津一带职业乞丐常用谋生方式分为11种:(1)排刀。手持菜刀两把,露胸力排,排时运气做“哼”声,呼喊“老爷”“太太”,循环不已,胸际红肿,厥壮极惨。(2)打砖。情形略似排刀,以砖击胸。(3)打砖叫街。在街心用砖击胸,哀呼“老爷太太们,舍给我这瞎眼的残疾人一个吧!”“哎”一声,打一砖,继呼“老爷太太呀!”(4)叫街。手持小柳条簸箕或破拂尘,哀呼如上,唯少打砖者。(5)钉头。口含方长尖钉数枚,持砖半块,在头顶斜捶一钉,顶头入二分有奇,长二寸许。登门不语,给钱则去,否则破砖击其钉,震震有声。插钉处有肉疙瘩,钉入疙瘩中,击时由钉缝中出血,更觉惨痛。(6)拉破头。手持镰刀或割高粱穗式之刀一把,痛饮一醉,然后登门讨索,不与则用食拇二指夹住刀印,留锋一分许,向头顶一划,鲜血突出则倒地不起,至此非多与不去。(7)数来宝。分为三种。甲、敲牛胯者。左右手各持牛胯骨一扇,系以铜铃及红色彩布或绸,敲时“瓜吉瓜,瓜吉瓜”,而配以“花冷冷,花冷冷”之声,口唱“那边要了这边要,掌柜吃饭吾来到,掌柜的,大发财,掌柜的吃饭我正来……”先唱喜歌,不与则作诔词祭文之类。说口狂放,非与钱不去。乙、刮竹板。右手摇大竹板,左手摇小竹板,乞讨法如上。丙、敲饭碗。头戴单圈彩球花帽,手持蓝瓷粗花碗,数碗相砸,其声丁丁,和雅可听,伴与歌词。(8)背褡子。背布褡子乞讨,口喊大叔、嫂子,不呼老爷、太太、大奶奶。(9)缝穷妇。此类均为女性,年龄不定,20岁者甚多,年老者甚少。伊等均有小包一个,随时携带,专为中下级社会人士缝补衣物。彼辈工作处多为工厂兵营或学校附近,摆小摊于地,兜揽生意。每缝袜一双,得铜币十余枚,缝衣一件,得洋一二角。其中不无以缝穷为名,实际巧笑迎逢者。(10)换取灯(即火柴)者。此辈均为一般老妇女之无能者,各有大竹筐负于背,穿行各胡同。如家有破布旧物烂纸,均可换取火柴。(11)捡煤核者。均十余龄之男女儿童所为[27]。
吴元淑、蒋思壹在对上海700个乞丐调查后,将上海乞丐的“职业”分为25种,乞丐职业大为增多,出现了诸如“跟车”、“盯狗或盯把”、“三脚蛤蟆”、“水碗流心(星)”、“顶香炉”、“念三官经”、“送财神”、“念春歌”、“开汽车门”等新型乞讨方式[25]。
在上海等都市,还出现了“摩登丐”。当时在上海有各种风味不同的菜馆,有些善操方言的乞丐,就躲在菜馆门外,见了北方人就操一口北平话,见了四川人或湖南人就操一口川湘土音。此外还有诗丐就地写诗,戏丐在旅馆门口自拉自唱,借“艺术化”的乞讨方式谋生[28]。在乞丐中还有外语程度颇佳者,有的乞丐口操日语向日本人行乞,有些“路丐”的路诉状纸是用极为纯熟的英文写就的,中英文各一种,方便向国人和外国人行乞。这让外国人感到不可思议[29](P573)。
民国时期乞丐增多,谋生日益困难,使得乞丐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加强,逐渐成为一个有团体精神、严明纪律、有基本固定经济来源、按级别享受一定权利和义务的层次分明的社会边缘团体和组织。“一个乞丐暂时在一名首领领导下组织起来是中国城市常有的特征。”[30](P68)调查者发现上海的乞丐按照乡土,分为凤阳帮、淮阴帮、山东帮、江北帮、浙江帮和本地帮五大帮系,其活动区域与势力范围泾渭分明。各帮自成体系,内部结构大致相同。每帮公举一个丐头,丐头下有6大头目,下又有几十个小头目及“爷叔”与“小用”。丐头坐收渔利,调解内部争端,协调与各帮及外界各方的关系,规范乞讨活动,平均利益,以严厉的帮规约束下属[25]。在北京、天津,各类乞丐统名为“在家门”,须经师傅传授。初入丐途者,须向丐头处挂名,无论男女丐挂名后,以3日乞讨之资悉数送于丐头。嗣后每日所讨之资,亦须提一二成献于丐头。而丐头对新入乞丐,“示之以为丐之规矩,指之以行乞之方法”,如遇非常变故之时,如疾病死丧不能行乞之时,丐头负有接济的责任[31]。乞丐各有团体,各有一定的规矩。如排刀和打砖者只准坐讨,不准行乞;打砖叫街和叫街者,只准行乞,不得挨门讨要。此四种多残疾男女乞讨职业。此外,乞丐还有互相盘道之例。盘短者留其乞讨之具,不准再事冒充。乞丐中以排刀打砖辈规约最严,每一首领管乞丐若干,一切均需照规行事,如不得互争路线、不能欺凌同行、不得擅传徒弟等,如有违约者,其他乞丐即有报告首领的权利,首领再施与惩戒,轻则开除丐籍,永不许冒充行乞,重则往往砍毙[27]。
民国时期乞业“发达”,其成分复杂,危害甚大,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危害了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乞丐游民众多,且多系染有恶嗜好者,乞讨不足,即生盗窃之事,妨碍公安,扰害民生甚为可虑。”[32]溧阳西乡东行的乞丐出门行乞时,三五成群,袋中插有类似刀剑的器具,“一至乞主门前,则有一种似唱非唱之吆喝声,所乞之物,非米即钱,给与饭粥,俱不受也。且行乞时,声势汹汹,若乞主给米钱较少时,则不去,并用简单魔术或蛇类恐吓乞主,”[33](P171)。乞丐危害之大,由此可见。
乞丐之多对于市容观瞻和城市卫生也有很大的妨碍。乞丐生活环境非常差,他们是携带、感染和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据《上海救济难民难童收容所的过去与未来》中记载,不少乞丐带有疾病,“小孩子普遍患沙眼、皮肤病……多数有肠胃病、心脏病、肺结核……”[34](P82),但乞丐就医却非常之少。“乞丐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如果未患骨折等重大病……则很少有到医院就医的机会。”[35](P32,39)乞丐所携带疾病有不少是传染性的,传播开来,势必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丐业“发达”对民族道德有极大的腐蚀作用。虽然乞丐属于贱业,没有社会地位,遭人白眼,但许多乞丐的收入不亚于甚至超过一般工人。因此不少乞丐不愿意去工厂工作,俗话说:“讨了三年饭,做官也不干。”丐业的发达,足以泯灭人的廉耻心,养成怠惰的国民性。如一苏州人家贫少孤,不得已辗转来沪,到城隍庙里去做乞丐,初“甚羞耻,对于乞钱,欲言嗫嚅,不敢效其他乞丐之肆声狂喊,后来面皮老了,生活习惯了,不以为奇”[36](P160)。直到民国时期,泰山山民仍然保留着以乞讨为荣的传统,“有些山民,你看他在家里做着活儿,一有香客及游客带来,随时抛却工作,无论妇女、儿童,皆伸手向人乞讨。据说山民家中尽有够吃够穿的,但是祖上讨饭的,后人还得乞讨,否则反易招邻里之讥笑。所以有些大姐常以乞讨之资作为嫁妆;有些山民里面穿着皮袄,外面加着破褂子也在要钱”[37]。乞丐这种不愿从事实际社会财富创造而依赖他人劳动成果的心理和行为,随其收入增高而不断蔓延弥化,它从消极方面弱化了人们勇于面对生活压力与竞争、通过积极从事生产与社会活动以改善自己地位和收入的雄心壮志。丐业“不劳而获”的特点,吸引许多人加入这个行业,乞丐也势必养成不求进取、只求温饱、安于现状的寄生怠情的生活态度。
三
乞丐问题一直是传统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历朝统治者都在探求如何进行调节和控制。传统社会对乞丐问题多采取收容、赈济、资遣回籍等消极方法处理。
民国时期,政府在救济乞丐方面既继承了传统方法,又有新的举措。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游民习艺所章程》,章程规定“年龄在8岁至16岁而贫苦无依、性行不良者作为收容对象,但疯癫者不得收入”,章程还规定对其施与文化教育、传授工作技能,使其将来谋生。根据这一章程,幼丐被纳入了救济对象之列,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成为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1928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又颁布了《社会救济法规》,将五类人作为救济对象:无力自救之男女,年龄在60岁以上,无人抚养者;贫苦及被遗弃者,年龄在6岁以下的男女婴孩;6岁以上15岁以下贫苦无依之幼年男女;无人抚养的肢体残疾者、盲人和聋哑人等行动不自由者;赤贫者和贫苦无资经营农事或营业,年龄在15岁以上并无不良嗜好的男女[38](P95-97)。《社会救济法规》救济对象广泛,虽然它不是专门为救济乞丐的立法,但它的出现为救济乞丐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各级政府办理乞丐救济事宜依照的准绳。
民国时期,各地增设或扩建了许多贫民教养所、游民习艺所来收容包括乞丐在内的贫困人群。这些社会组织突破了传统救济方法“养而不教”的局限,不仅具有收容、传授专门技术的功能,还增加了教授普通知识的职责,增设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1928年前后石家庄设立了石门救济院,救济院对进院的乞丐进行分类后,送入不同的分院进行管理,男性进入贫民院,女性进入妇女院,儿童按年龄编入班级读书或分配做工。收容进院的乞丐,即便是老弱病残,只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过简单“教育”都得接受分配,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该院的机构设有秘书室、管理科、财务部、总务科、生产科、教育科等。其中教育科设有“救济院两级小学校”、“初级预备班”,主管学校贫民教育。小学校有教职员9人,“收容进院入学的儿童,一切费用全部供应”。生产科设有纸盒厂、制鞋部、编织部、缝纫部、木工部等。各部都聘有技师,传授技术。院内虽无专门的医疗卫生组织,但有“本市一位中医安纯嘏每周来院三次义务出诊”[39](P161)。
南京在宝盖山上办有乞丐收容所,“许多乞丐在里面学习工艺,衣食无忧,还设有平民学校,教他们普通知识”[40]。1936年7月南京市政府将原游民习艺所及新增的笆斗山难民乞丐收容所合并成为江苏救济分院。救济院原有工艺分为印刷工艺、妇女工艺、游民工艺三类,1936年8月起成立工艺组,新增草毯、藤器、柳条箱、木工、草鞋、肥皂、布提包、拖把8科[41]。
1928年11月,天津警备司令傅作义鉴于北伐战后难民失所,散兵游丐麇集,设立了游民收容教养所。1935年7月,改称为游丐收容所,附属市立救济院。收容所设管理一人,总理全所事务并负责监督责任。设事务员4名,分任庶务文书及卫生与食品之检查等事宜。设医师一名,专人医疗院民之疾病。收容所内分感化区、劳役区、工艺区、病人区、留养区。新收院民,均先送往感化区,随时施与感化,并令平日担任所内打扫清洁等工作。壮年院民由院寻谋工作,以免坐食。部分年力相当的院民则选入工艺院,使从事简单手工艺。凡所内院民患内科症者,送入病人区,由医师治疗;患外科症者,发送救济院医疗所。留养区分为养老室、残疾室、疯人室三室,其残老之游丐,择其能任工作者,由技师担任传习简单手工,疯人则由医师担任治疗,经治复聪后,拨归劳役区服役,如有家属,即通知具保领出[42]。
救济机构的安置,为部分乞丐解决了生计问题,提高了乞丐的文化素质,减少了部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同时,这部分人也创造了一定的社会价值。如上海救济难童收容所到1946年,“先后保释或介绍职业的有2000人以上”,“有的学生意,有的进工厂,有的考取东北警察,孩子们身体强健的考进了航空幼年学校”[34](P85)。以上做法固然解决了部分乞丐问题,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1.救济机构数量少,能被收容救济者毕竟是众多乞丐中的极少数。民国社会问题众多,弱势群体庞大,政府无力顾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和每个救济个体。创办的救济工厂一般只容许几十人工作,多者一二百名,乞丐收养所一般收容百十来人,少有收容上千人者,并且主要设在城镇地区。这对庞大的乞丐队伍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救济机构往往采取折中的办法,冬季多收乞丐入院使其免受寒冷,冬季一过就将超额乞丐排出院外,令其自由谋生。
2.救济机构经费困难,举步维艰。汉口乞丐收容所经费以每月市民所纳乞丐捐为挹注,“查是项捐额每月收入八千元强,而每月开支在九千元以上,且收容人数,日有增加,兼之种种设施,尚待扩充改良,经费问题,实该所一大问题。”[43](P33)1931年上海市政府计划制定的设立贫民教养所的计划,但因为“需费过巨,而是年又因一·二八事变后,市库收入大受打击,一时未能实现。”闸北裴家桥淞沪教养院因“院内开支浩繁,疲于支应”,竟三易其主[44]。
3.乞丐工厂的产品缺乏社会竞争能力。天津市立救济院贫民有700余名,分部工作,但“面袋布毛巾等,出品较次,多不适应社会之需要,货逾存逾多,不能销售于市面,故将有织布之手艺者,荐往他处”[45]。石门救济院生产布匹也成本高、质量低,1931年试制胰皂,“因设备简陋,原料不足,产品未能进入市场,第一批产品完成后,就告停产”[39](P162)。
4.部分救济机构管理不科学、社会形象比较差。汉口乞丐收容所自成立以来,“向因管理员欠良,致内部腐败,弊端丛生,颇引起关心社会事业之市民怀疑,及舆论之督责”,乞丐因为收容所内乞丐“不但饿形菜色,且日有死亡疾病情事,其痛苦情形殊堪悯侧”[43](P32,33)而害怕入所。在天津,收容乞丐的慈善机构也是黑幕甚多。1925年10月28日《益世报》对天津一乞丐收容所的黑幕进行了报道,其中最明显的有:职员采用世袭制度,父传子,子传孙,成为私人营业;警厅及各警区送入乞丐,前门送入、后门放出,有违慈善本旨;该院巡捕对乞丐任意,实属惨无人道;少数董事长长期把持,以致内部无人负责整顿。在天津,最大的慈善机构——贫民收容教养所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成立之初,章程载明财政公开,但“捐款共有几何,每月经费若干,始终未见宣布,闻该所存款有数万之多,皆由常委张某经手,存于某山西银号,利息若干,亦无明白布告,是该所财政公开特有名无实之具文耳”[46]。
5.民国时期乞丐队伍成员复杂,部分乞丐在对待救济机构持有抵触的心态。这种抵触心态的产生既与救济机构设备简单、物质缺乏、管理不科学有关,也与乞丐本人有很大的关系。1930年天津社会局对该市的残疾乞丐进行调查,发现愿入贫民救济院者,男仅145名,女仅110余名,其不愿入院请求救济者,占二三百名[47]。而“贫民拒绝收容者居大半”。据调查,贫民拒绝收容有5项总原因、13种情形:甲、有家属关系不能入院者:骨肉团聚不愿入院分离,尚需乞食分赠老弱亲属,别有亲属平时小于补助。乙、甘愿行乞不愿入院者:游堕已惯,不堪院规拘束贫苦;残疾人行乞易取人怜,温饱之余,尚得零钱;游民谗吻残炙冷羹食之有味,视院膳为佳;吹箫弄笛,以丐为业者。丙、有恶嗜不愿入院者:有染吗啡毒者,嗜饮博者。丁、暂时行乞不便入院者:贫农避冬暂来行乞者;苦工歇业抽暇行乞者;灾民逃难,过路行乞。辰、怀疑待遇不敢入院者:亲属男女不能同居,在院出入不能自由,起居过于拘束,饮膳过于菲薄[48]。抵触心理的存在,影响了救济的效果,引发了许多冲突。民国时期救济院里的乞丐举行暴动时有发生。如1928年8月,天津市救济总院450余名乞丐发生暴动,“企图夺门逃窜,声势汹汹,叫嚣不堪”,经警察武装驻院弹压,才幸免肇事[49]。1934年8月该所染有恶嗜好之乞丐,烟瘾难过,不愿意在院居留,又以人满为借口煽动其他乞丐企图暴动[50]。
民国时期许多社会人士面对严重的乞丐问题也提出很多好的建议和措施。民国初年,东吴大学主讲美国人奇吉斯对中国乞丐作了一番调查研究后发表了《中国之赘民》一文,他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着的对乞丐的歧视提出用赘民一词来取代对乞丐的称呼,他试图使人们改变乞丐是贱业的传统观念[51]。1920年代末,有人提出,“救济行政分为贫民救济及贫民警察二者。前者包括一切救护贫民之事。后者仍保护公众使不受贫民之累,或使社会逸避因贫所起之危险。属于贫民警察之事,如限制住所,外来人不能自给不能养家属者,行使地方放逐权,强迫懒惰人工作,禁止流氓乞丐及滥行施舍,监查受助人之生活等等。”[52](P83)20世纪30年代初,吴元淑、蒋思壹在对上海700个乞丐进行社会调查后,也提出了若干“解决乞丐问题的根本方法”,如设立平民院、贫民借贷处、平民合作组织,提倡家庭副业,鼓励储蓄,整顿劣税,肃清匪吏,防止灾害,移民垦殖,保护农工,禁止废病者婚嫁,节制生育,改良风俗,以及普及社会教育,等等[25]。
由于时代的局限,政府和社会人士提出或实施的解决乞丐问题的措施,未收到满意的效果,但对我们解决这一问题不无启迪。
收稿日期:200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