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之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消费者权益论文,合同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澎湃汹涌的经济大潮中,各经济主体之间,尤其是广大消费者与某些行业之间,为规范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标准合同被大量地运用。仓储保管合同、货物运单、财产保险单、贷款合同、供电合同,租船合同等,这些标准合同因其本身的优点,保证了广大消费者各种权益方便快捷地实现。而现阶段标准合同所固有的一些弊端,又阻障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拟就标准合同对消费者权益实现程度正负两方面影响作一番探讨。
标准合同及其与他种合同之区别
标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它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所谓标准合同,一般是指由具备特定条件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不特定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固定形式的要约,并且所有不特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无差别地完全接受,以此来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标准合同对发起要约的当事人资格具有较严格的限制,当事人非具备特定条件不能以标准合同形式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发起要约。一般而言,以标准合同形式发起要约的当事人资格具有以下限制:一、要约方生产经营必须合法,要约的内容及其形式必须合法。二、要约方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与消费者现实生活、生产休戚相关,并占有较大的消费者市场,且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商品或劳务仍具有以上特征。三、要约方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可靠性,暂难为其他行业所取代。四、要约方经济实力较雄厚,具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物质基础,要约方技术水平较先进,具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现实可能;要约方经营信誉较高,能够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广大消费者所信任。五、要约方的要约内容应体现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合同基本精神,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在社会生活中,因标准合同对要约发起人严格的限制和市场的无情选择,标准合同一般适用于某些诸如运输服务、邮政电讯服务、法律服务、保险和储蓄等金融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活服务等特殊行业。
作为一种特殊的当事人之间规范权利义务的协议,标准合同与其他合同是有显著区别的:一、标准合同的内容在遵循合法、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一经确定下来,便平等地无差别地适用所有不特定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再与之进行协商,也不再考虑不特定的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殊要求;二、标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是相对固定的,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三、被要约方对标准合同形式的要约只有两种选择,即承诺和拒绝,而没有更改其内容的权利与自由。标准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上述特点,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消费者权能的实施,另一方面又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某种程度的侵害,对此,我们应给以客观、全面的认识。
标准合同对消费者合法权能行使的正面效应
标准合同是因其本身具备的优点而便于消费者行使其权利的。标准合同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标准合同订立手续简便,程序快捷,顺应了现代生活的快节奏,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易为不同层次的消费者所运用。标准合同是在具备合同必备条款的前提下,大大简化了合同内容与合同订立程序的一种协议。它避免了因合同一味简化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也避免了合同条款、程序冗长累赘,耗人力费财力的弊端,深受消费者欢迎。二、标准合同因其标准,条款漏洞少,切实保护了缺乏相关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利益。三、标准合同作为要约形式,其内容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任何不特定的另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加以更改,对标准合同不加拒绝的所有被要约人都平等地、无差别地按照标准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不受行政级别,政治资历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给所有消费者以平等的、无差别的待遇。
标准合同对消费者权益实现的负面影响
标准合同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便利了广大消费者权能的行使。但其内容与形式,远没有达到尽善尽美、不偏不倚的程度。标准合同往往在便利消费者权能行使方便消费者生活的同时,又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对标准合同缺乏具体规定,专门调整标准合同的专门法规尚属空白,这一切都造成了标准合同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难以避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
首先,由于标准合同缺乏专门机关进行管理,没有统一法规进行有效规范,因而某些行业便利用自己本身的经济技术优势,或行业垄断地位,在标准合同中规定一些不合理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在一些为消费者生活所必需的服务行业中,广大消费者只得“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其摆布。
其次,以标准合同形式发起要约的服务行业,其同行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在缺乏相应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附条件交易行为、强迫性交易行为、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行业优势,搭售、强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实现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其三,标准合同运用的本行业专门术语,给普通消费者正确、全面理解合同内容并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造成了困难,很易导致消费者在并不真正明晓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最终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四,某些并不具备运用标准合同资格的行业,或为简便起见,或利用标准合同获取不正当权益,进行不正当竞争,也纷纷上马,运用标准合同,造成了某些行业随意使用标准合同的不正常局面。
其五,有关部门对标准合同的具体运用事项缺乏统一法规进行规范,使用标准合同的行业往往自己制定标准合同使用办法。这些行业既作裁判员,又作运动员,很难作到公平互利,等价有偿。
其六,标准合同形式的相对固定,内容也相对稳定,对消费者的意见缺乏反馈机能,对一日千里的经济生活反馈也不灵敏,对消费者丰富多彩的要求更是缺乏针对性。
加强标准合同管理的立法思考
标准合同与每个消费者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消费者都不能无视标准合同给自己带来的利弊得失。建立健全标准合同制度,是标准合同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由衷呼唤。
首先,我国应由专门机关制订统一的法规即《标准合同使用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对标准合同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
其次,我国的《标准合同管理条例》应作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配套衔接。
其三,我国标准合同的统一主管部门对标准合同使用主体资格的认定应采用核准制,而非登记制。使用标准合同的行业应首先向主管机关进行申请,主管机关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核准,并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标准合同。
其四,标准合同内容的形成应体现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立专门机构,及时反馈消费者的意见,并遵循平等,协商原则在标准合同内容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标准合同内容不断进行增删修正,确保标准合同的生命力,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收稿日期:199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