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熵——宏观调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调控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发育如何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有效运行。就当前来讲,我国的市场发育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如市场主体缺乏自主性、市场运行规范化程度低等。对此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提出有利于我国市场健康发育的可行性对策,正是本文之目的所在。
一
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经济系统,市场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或要素不是简单的加和关系,而是以多种多样的方式互相依存、互相作用,共同处在市场这一运动体中。不仅如此,市场本身还可以细分,若从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分析,可将其按不同的标准细分成若干个不同需求特征的子市场,并且,某一特定的商品市场又是整个商品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子系统),而商品市场又是整个市场体系或市场系统的子市场或子系统。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
市场作为系统,有其结构和功能。特定的市场结构必然会产生特定的功能,而一定的市场功能又需一定的市场结构来实现。市场结构是市场功能的内在依据。
依据耗散结构理论,我们可以把市场系统结构按其行为状态分为平衡结构和非平衡结构两种,其中后者又可分为非平衡无序结构与非平衡有序结构。通常,平衡结构多见于封闭系统,这是因为,封闭系统不受系统之外的环境影响,其行为状态总是由非平衡态向平衡态方向发展,经过一定的时期后形成静止状态(即平衡态),它不随时间变化而变化,也不与外界发生联系,整个系统呈现出均匀、单一的特征。这是一种“僵死”的状态,是混乱无序的状态。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市场系统基本上呈均匀、单一的特征,具体表现在,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并不随时间变化而改变,例如,生产者单一地从事生产,而不考虑其它,至于产品价格的确定、分销渠道的选择等均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为操作;中间商按政府的计划组织商品流通,而不必考虑计划是否具有合理性;消费者凭政府发放的供应票证购买有限的商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等市场系统的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方式有所变化,这就使原有的平衡态被打破,市场系统的平衡结构转化为非平衡结构。由此,市场系统成为开放的复杂系统,一方面,市场系统不断从外界输入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另一方面,市场系统向外界输出各种市场系统运行状况等信息,而且系统内部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以及它们的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也不断地交换着物质、信息和能量。此即市场系统特征之一。第二,市场系统具有非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供求时空上的矛盾与非对称性。我们知道,受生产与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客观存在矛盾的制约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心理和生产(消费)能力不同的影响,市场上商品供求时空上的矛盾经常存在,即市场供给与需求常呈非均衡状态。在供求结构上,可谓超额供给和超额需求同时存在,显现出结构失衡态。此外,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市场自控能力的差异(生产经营者不同程度地缺乏自主权,而消费者却自主认购)也是市场系统非均衡的表现。第三,市场系统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外界之间都存在着非线性作用机制。例如,某一商品生产者降低商品价格,即会对同类商品的生产者和相关商品的生产者以及消费者产生作用。再如,一项针对要素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不仅会使要素市场作出反应,而且还会使商品市场产生不同的振荡。第四,市场系统经常发生涨落波动,如,市场商品价格的波动、生产者生产工艺的改变、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等等。
上述市场系统的基本特征表明了我国市场系统已基本具有了耗散结构性质。但是,我们还应看到,我国市场系统还不是一个完善的耗散结构,市场系统从外界环境中吸收负熵还受到严格的限制,致使目前我国的市场系统仍呈非平衡无序结构。欲使市场系统有序进行,必须有强大的负熵流输入。亦即,开放系统只有通过强大的负熵流的驱动才能形成非平衡有序的结构。
二
熵,原是物理学家在研究热力学时提出的一种物理量,是对不能转化为有用功的能量的一个量度。由于熵概念具有普遍意义,所以,现今已被广泛地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成为系统分析的一个重要概念。在系统分析中,熵值越小,表明系统的有序性越强或越有序;相反,熵值越大,则说明系统越无序或有序性越弱。当系统达到平衡时,熵值最大,系统也最混乱、最无序。
从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看,市场系统的熵值较大,致使市场系统的有序性较弱。其主要表征是市场供求与价格的相互作用生成的市场信号常常失真,不能正确地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市场活动;也不能真实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市场系统内部结构不合理和外部输入的负熵流弱小两个方面。
1.市场内部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有机性差,市场系统尚未形成统一整体
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是市场系统有序化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然而,我国的市场系统结构却不甚合理,呈现出明显的关联性弱、有机性低等弊端。
(1)市场系统要素缺乏自主性。根据系统论的客观要求, 市场系统的构成要素应是相互独立的。如果各构成要素不具有相互独立性,也就不存在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了。也就是说,市场系统内部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该是独立的,是有自主经营决策权的市场主体。令人遗憾的是,作为我国市场系统要素的生产经营者常常不能按自己的意愿与其它子系统或要素建立密切、融洽的关系,实现系统内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有机联系,如,生产经营者常常不能按其意愿在劳动力市场上择优选择劳动力,而不得不接受行政部门的人事调动、摊派等。
生产经营企业缺乏自主权,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所致。从现实看,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其管理体制具有明显的行政性特征,即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国有企业还是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受政府行政职能的影响,没有充分的自主权。这必然导致市场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无法实现其有机联系,进而降低市场系统的有序性。
(2)子系统独立性过强,市场系统尚未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 系统论认为,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不能离开整体,也不能孤立地发生作用。市场系统的任何一个要素,它只有成为市场整体的一部分,才能起到它所能起到的作用。在我国,受行政的干预,市场系统的某些构成要素或子系统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一方面,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被严格地分割;另一方面,国内市场内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政府限制商品按市场规律流动,或者限制本区内有生产优势的商品出域;或者限制自己无生产优势的商品入境。这种人为割裂市场之举,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整体。而离开了整体,脱离了系统的各有关要素或子系统,不仅不能实现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进行物质和信息的交换,而且其功能、特征也将会发生变化,严重者会发生性质改变。这无疑成为市场系统健康发育、有序运行的障碍。
(3)市场主体素质低下。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市场主体作为市场系统的构成要素,其素质较低也是影响市场系统有序性的重要成因。
对生产经营者而言,他们的自律性较差,不知市场机制这个无形的指挥棒正在指挥着自己,自己又不得不受其指挥。第一,对自己必须面对的市场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不了解需求的现状及未来走势,不了解目标市场的政策法规,甚至对市场缺乏正确的理解与认识,有的把企业面对的市场仅仅理解为店铺、摊床、工商税务。第二,缺远虑,少近术,不善于科学制定并灵活运用市场营销战略及策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常常感到困惑、无奈。第三,缺乏正确的经营理念,商业信誉观念淡薄,甚至施以骗术牟取不义之财。殊不知正是欺诈这种不讲职业道德的行为驱赶了顾客,扰乱了市场秩序。
对消费者来说,消费者的自悟能力也很低。他们缺乏商品知识,对自己在交易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市场法规,更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厂商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4)要素市场发育滞后。毋庸置疑, 要素市场是市场体系或市场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子系统。商品市场从要素市场上获取各有关生产要素才能保证其子系统的有序运行;要素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自然也离不开商品市场提供的各种商品。所以说,要素市场作为各种商品市场的共享市场,是商品市场必须与之发生物质和信息交换的子系统。没有完善、发达的要素市场,资金、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就不能得到充分而合理的利用。
必须承认,尽管我国的商品市场发育还不十分完善,但是,由于要素市场发育较晚,诸如供求主体地位不明晰、中介组织发展缓慢和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存在,我国的要素市场落后于商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这将会导致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这两大子系统的交互作用降低,市场主体不能按市场机制的引导在利益的驱使下产生规范的市场行为。
2.外界输入市场系统的负熵流弱小
任何系统都有其特定的环境,超脱环境的系统是不存在的,而且系统之间是互为环境的。环境向系统输入各种物质、能量与信息,有的有利于系统运行,系统输入后能通过它与系统内部要素的相互作用,降低系统的熵值,从而增强系统的有序性;而有的则会使系统熵值升高,不利于系统的有序运行。前者能使系统的熵值降低,故称其为负熵。如果外界环境给系统输入的负熵流较大、较强,那么,具有良好市场结构的系统,将会得到快速而有序的发展。市场系统的外界环境主要是指法规、政策等。亦即,我国的宏观调控措施作为市场系统的外界环境以正熵流或负熵流向市场系统输入,调控市场运行。不可否认,我国的市场系统已经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负熵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系统举世瞩目的发展历程即是证明。然而,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我国的市场系统正在接受着不利于市场系统有序运行的熵流。
(1)市场调控主体多,行政干预大,主观随意性强。 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行政机构仍十分庞大,多头管理现象严重,调控主体过多。这必然导致调控主体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在调控过程中因各自的调控政策不同(如,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产业政策、市场政策常常有差异)而相互矛盾,发生冲突,令市场主体无所依从。不仅如此,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束缚,我国各级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在调控市场的过程中还相当程度地延续着行政管理方式。因此,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易受行政长官主观思维的影响而产生较大的随意性,缺乏连续性,而且还常形成反经济规律的强制。由此可见,输入市场系统的负熵流是非常弱小的。
(2)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 法律调控市场是有利于克服行政方式弊端的较佳的市场调控方式。不过,现实的调控过程中却常因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而未收到应有的效果。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调控市场提供了十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客观需要的法规体系还有待健全与完善,如《反垄断法》、《原产地法》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法规尚未确立。此外,有些现行法规的具体条款也因调控主体及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变化而显得不尽适应,需重新修订。
还需提及的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还未得到根本的落实,执法监控人员的素质还很低,根治腐败力度还不够强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显而易见,这种环境对市场系统的输入也难以产生强大的负熵流。
三
耗散结构理论作为研究系统从混乱或无序走向有序的转化机理、条件和规律的科学,它认为,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在一定条件下(当外界条件的变化达到一个特定的临界值时),系统通过内部非线性相互作用的涨落而发生突变,进而形成新的、稳定的有序结构,实现由原来的混乱或无序向新的有序转化。这是因为,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通过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取得负熵来抵偿或控制系统自身内部熵的产生。根据这一系统科学理论,结合上述分析,为了促使我国市场健康发育、有序运行,必须在调整市场系统结构的同时,给市场系统输入强大的负熵流,即加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1.独立市场系统要素
前已述及,市场系统的某些子系统或要素的独立性过强。对此,需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管理权责关系。根据系统论原理,系统的构成要素或部分不具有相对独立性,会因不能形成合理而完整的系统结构而无法实现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针对国有企业缺乏自主性的现状,应将国有企业这一系统要素独立出来。这是确保市场系统获得负熵的基础工作。当然,这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企分开问题。
政企分开一直是困扰我国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实现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最基本的保障条件是:一要逐步取缔行政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将本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归还给企业,实行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二要转换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使政府从直接管理每个企业的琐碎的事务中彻底解脱出来,将管理经济的工作重心投放到合理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打破地方割据和部门或条块封锁、促进国内市场形成有机统一的市场整体、制止违法经营与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为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等方面上来。
2.完善市场系统结构
市场系统结构决定市场系统功能。为了促进市场健康发育、有序运行,使其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必须对已基本具备了耗散结构性质的市场系统结构予以完善进而使市场系统结构由非平衡无序结构向非平衡有序结构转化。
(1)创建开放系统。 市场系统具有开放性才有可能在其与外界交换物质、信息和能量时获得负熵,系统的要素之间才会产生非线性作用,这是因为,尽管任何一个系统的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都具有线性作用和非线性作用,但是,对开放的非平衡系统来说则主要表现为非线性作用。我国市场系统虽具有开放性,但受地方割据、条块封锁的行政性区划的制约,市场系统内部的某些子系统尚不具有良好的开放性。鉴于此,必须冲破“割据”、“封锁”等限制市场系统开放的种种壁垒,使市场系统形成一个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非线性交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
(2)营造非平衡态。“非平衡是有序之源”, 开放性的非平衡系统是系统从混乱走向有序的先决条件,可见,营造非平衡系统对市场系统的有序运行意义深远。对此,应摈弃植根于我们大脑中多年的“平均主义”观念,尽可能创造各种条件,使系统要素之间产生适度的非平衡,如,同类生产经营者经营方式的非均衡、利益分配多种方式并存及分配结果上的非均衡等。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大家致富的改革思路即是有效营造非平衡的例证。各种非平衡产生的势差将推动系统朝有序的方向演化。
3.优化市场系统环境
市场系统环境是开放的市场系统获得负熵流的来源地,而确保环境向系统输入的负熵流大于正熵流,必须依赖良好的市场系统环境。依据我国市场运行现状,优化市场系统环境是保障市场有序的当务之急。
(1)健全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法律手段因其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和严肃性等特点而成为管理经济的主要方法或手段。在现阶段,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研究制定有利于调控经济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是一项核心工作。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市场运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具有政府垄断(或行政垄断)特征。为了打破政府垄断,建立竞争性的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了能有效地开展市场竞争,为了限制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发生,有必要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或称反限制竞争法。如此,可以限制政府有关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限制竞争。这也是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2)规范调控行为。优化市场系统环境, 有法可依是其基本前提,有法必依才是其根本保证。为此,一方面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树立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要明确各调控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对象,各司其职,避免多头管理。另外,还要对责任者予以监督,以保证调控行为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