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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董辅礽同志是友好的朋友,他的经济学知识比我深厚,我很敬重他,他的许多创新观点我是赞同的,并从中得到有益的启迪。但在市场经济有否性质上的区别问题上,他的《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成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的观点是错误的》的观点(见《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1月20日),我实难苟同。 这是个原则性的重大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关系到我们是否是个坚定的彻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者,能否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坚持进行到底。在此谈谈我的两点看法,与董辅礽同志或其他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同志们进行交流,以期集思广益,求得问题的科学解决。
一、怎样理解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市场是“经济手段”的理论
董辅礽同志断定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市场是“经济手段”的理论确认了“市场经济只是资源配置的方式,并不具有社会的属性”。我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而是不正确的。因为就在邓小平讲市场是经济手段的同时,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个“也”是针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言的,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形成的客观条件(否则它不会也有市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经济不是从别的什么地方引进来而加到社会主义身上的。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客观经济现象,它不是可以随便引进或输出的。其实,任何一种客观经济现象都必须从两个关键方面考察清楚,才能对它有个科学认识:一是经济现象形成的客观条件;一是经济现象的基本功能。前者是第一位的,因为如果没有经济现象形成的客观条件,经济现象本身不存在,当然也就谈不到其功能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是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且是高效率,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功能,只要市场经济存在(不管它形成的社会条件是什么)它就具有这种基本功能、不具有这种基本功能的经济形式不能称为市场经济。就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来看,它是经济手段,它没有社会属性的区别,就这一方面来说,我完全同意董辅礽同志的意见。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形成的客观条件是不同的,由此决定了市场经济必然有社会属性的区别。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马克思在研究商品经济时,用大量篇幅论证了小商品经济(邓小平称之为“市场经济萌芽”)或简单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虽然它们都是商品经济,但因它们形成的客观条件不同,两者之间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个没有剥削关系,一个有严重的剥削关系。同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它们形成的客观条件来看,两者之间也有性质上的区别,绝不能混同。
董辅礽同志提出并重视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兼顾问题,这是值得赞赏的,但他同时又否定有社会主义性质市场经济的存在。为了避开社会主义性质市场经济,他提出了一个公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市场效率。在这个公式中,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似乎是两张皮,社会主义自身没有市场经济形成的客观条件,市场经济是从别的什么地方引进来的。这从他的下述观点得到证实:他认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是两个事物外部的“兼容”关系或“结合”关系。(这是不正确的,下面具体谈)既然如此,那么谁来实现这种“结合”呢?我想唯一的可能就是靠国家的政策来实现(想不出还有谁或别的什么方法能实现这种“结合”),可这样一来,就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客观经济范畴变成为主观政策了。而既然必须靠人为的政策来实现“结合”,那就有两种可能性即“结合”得好或不好(失败),或者有时“结合”得好,有时“结合”得不好。这样一种未知数的主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怎能保证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兼顾呢?如果说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就不同了,它表明这种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经济,因此,它本身客观上就具有兼顾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的功能。而不会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样,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区别的最主要的表现。
董辅礽同志担心说有社会主义性质和资本主义性质市场经济的区别,就会在政策中引起“姓资”“姓社”的无谓争论,从而阻碍政策的顺利进行。他举出两个例子:有人把股份制、证券市场等都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我们不能进行这种改革;有人说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在改革中对国有企业的任何改制都会削弱国有经济的比重和主导作用,因而动不得。董辅礽同志的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社会上确实存在这些不良现象,阻碍着改革的进行。但不能用牺牲原则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是另一类问题。例如,既然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那么股份制、证券市场等这些市场经济应有的东西,理所当然地也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东西,把它们看成资本主义的东西不能用是完全错误的;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对那些生产力水平没有达到实行国有制要求的一些中小型企业,在改革中就应当把它们改为集体所有制或部分改为私有制,以促进它们迅速发展。这样做,反而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的客观条件是什么
董辅礽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的客观条件是“多种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这多种所有制分属两类,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其中,“在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是不能发展出市场经济的”,只有在非公有制经济基础上才能发展出市场经济,因而“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可能形成市场经济”,因而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保留非公有制经济,并由此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认为,这个观点大有商榷的余地。第一,说公有制经济必然要求实行计划经济,这是斯大林制造出来的附加给社会主义的一个理论误区(参见拙文著:《消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误区》《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2年第11期),早就应该抛弃了。至于说迄今还有国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安定团结贷款”之类的现象存在,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的表现,并不表明国有制经济只能实行指令性计划经济。第二,如果真的像董辅礽同志所说的那样,在社会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以及其中在社会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制经济,它们本身不具有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条件,不能发展出市场经济,那么即使非公有制经济能发展出市场经济,整个社会也不可能建立起或发展出完整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这种观点的必然结果。真的是这样,也就没有必要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了,难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只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吗?
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有两种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国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它的典型形态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拿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来说,它必须实行“包产到户”即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才能得到发展,而这正是在农村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我国从高级社合作化实现后到改革开放的长时间内,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包产到户”被视为不合法,但它仍然时明时暗、曲曲折折始终没有中断过,这说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有着发展市场经济的强烈的内在要求。又如,目前占社会经济相当比重已成为社会经济重要支柱之一的乡镇企业经济(其前身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就是在突破计划经济的严重束缚、在计划经济缝隙中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不能说集体所有制经济不能发展出市场经济,恰恰相反,它本身倒具有发展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和客观必然性,这才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在。
社会主义国有制经济也称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本质上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或整体劳动者占有属于这个范围内的生产资料的总和或其货币表现资金的总和(为了便于分析,暂时抽掉其他形式所有制的存在)以实现剥削的消灭。在这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或整体劳动者是占有的主体,生产资料或资金的总和是占有的客体。两者互相作用、互为前提,即劳动者要占有生产资料或资金总和就必须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否则就不可能占有生产资料或资金总和。而不占有生产资料或资金总和,就意味着只有他人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或资金,或单独从事生产经营或从事剥削他人的生产经营,因而劳动者就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剥削也不可能消灭。因此,国有制是绝对排斥任何私人或集团占有属于它的生产资料或资金,亦即它的财产所有权是绝对不可分割的,否则它就丧失了国有制的性质而变为其他性质的所有制了。
上述情况表明,国有制的财产所有权必须属于国家所有,它扩展到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的总和或资金的总和,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经营设备技术等生产力条件所决定,实际的生产经营必须分散在各个单位(现阶段叫企业)中来进行。于是,国有制经济内部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即国有制的财产所有权必须统一属于国家所有同实际的生产经营必须分散在各个企业中进行的矛盾。这个矛盾决定了国家必须把它所有的生产资料或资金,采取一定的财产组织形式交给企业使用,实行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这个矛盾,国有制经济才能正常发展。而不能像旧体制那样,按全国是个大工厂的模式,由国家直接经营企业、实行指令性计划经济。这是旧体制的根本缺陷或根本错误所在。
依据马克思的产权权能结构理论,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必然带来财产所有权本身的分离。马克思在谈到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时指出:这种分离“是由于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分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11 页)在谈到资本的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的关系时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同上,第565页)马克思的这一理论, 对社会主义经济也是适用的。在社会主义国有制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这种分离,就表现为国家享有含有终极所有权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称谓出资者所有权),企业享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称谓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应当指出,国有制财产所有权的这种分离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只不过是同一所有权功能在不同经济过程的具体实现形式而已;经济上的所有权是所有权功能在直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具体实现形式,法律上的所有权是所有权功能在索取产权收入过程中的具体实现形式,两者像手心手背互相配合,共同地为发展国有制经济服务。然而,国有制财产所有权的这种分离,就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坚实基础。这是因为,各个企业都享有经济上的所有权,都是经济上的所有者的条件下,也就是它们都有了独立的经济基础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们之间因社会分工而互通有无就不可能是无偿的,而必须把各自的产品作为商品实行等价交换,因而它们都必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自都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这种条件下,国家和企业之间是平等的“伙伴关系”,而不是旧体那样的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由于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国家也就没有条件直接经营企业了。这样,政企就分开了,企业就从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的地位中摆脱出来,这时的国家只能作为上层建筑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行间接宏观调控。总之,国有制经济由于其本质和内在矛盾所决定必然产生和发展出市场经济,这也是国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在。
由上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是公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过去对它实行计划经济是错误的理论和错误的政策造成的,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改革或纠正过去对公有制经济实行计划经济的错误,按照公有制经济本质特征的本来面貌,重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不是像董辅礽同志所说的那样,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条件,问题的实质是即使非公有制经济不存在,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基础上更加需要发展体现其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个事物外部的“兼容”关系或“结合”关系,而是社会主义经济这个事物内部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即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生产必然采取的经济形式,其内容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公制经济存在与否是由生产关系一是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的长过程(包括发达的高级阶段)中,非公有制经济会有怎样的变化现在还说不清楚,但有一点是绝对可以肯定的:当这个规律决定它必然存在时,由于它本身也是市场经济且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当然应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这个规律决定它不存在时,如上所说,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将继续存在和更加兴旺发达。我想,这样来认识问题才是个坚定的彻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者,才能排除万难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坚持进行到底。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邓小平的“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和重大贡献,它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的理论束缚,这就从根本上和整体上改变了对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认识。我们应从这个视角上,来重新认识和重建社会主义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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