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进程中的民族工业与国内市场_民族工业论文

对外开放进程中的民族工业与国内市场_民族工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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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的一项既定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表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适当地吸收和利用外资,兴办一些“三资企业”,起到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开辟了一条新的资金渠道,部分地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获得国外一些先进技术的转让,促进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学习国外某些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有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增加了国家的财税收入;促进了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伴随外资的流入,要求我们按照某些国际惯例组织经济运行,因而在某些方面还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对于利用外资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估价,要肯定这个主流。按照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我们将长期坚持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作为这一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政策是不会改变的。从1979年算起,截止1994年底,历经16年,我们利用外资的总量已经达到1923亿多美元,其中对外借款920 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956亿美元,外商其他投资47亿多美元, 已跃居利用外资大国之列(仅次于美国);外资流入规模发展之快,为世界各国所罕见。这一方面表明中国本身对外商投资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我们正确的开放政策的威力,当然也离不开在这十几年中从上到下为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所作出的努力。这中间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好好总结。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们的一些同志知识不够、经验不足、管理不善,由于体制上的不完善和某些具体政策的偏颇,在以往利用外资的实际工作中,也有不少的失误和教训。现在,应该是认真总结和吸取这些教训的时候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今后对外资的利用更加积极、更加主动、更加健康。

我们利用外资时必须牢牢记住的最主要的一点是:吸收和利用外资的目的,是要发挥我国市场、资源和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吸收外来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简言之,就是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行优势互补,以不断提高我们民族经济的发展水平。这就必须处理好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重大关系问题,即扩大对外开放与坚持自力更生的关系。当今时代,任何国家要闭关锁国、关起门来搞建设都是不可能的。但在我们这样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搞现代化建设,必须把立足点放在依靠自己力量的基础上,必须在坚持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扩大对外开放。

从这一指导思想出发,第一,我们要争取利用国外资金,但更要重视自己的积累,即只能以动员国内资源为主,利用外资为辅,而不能相反。第二,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但更要重视国内市场的拓展。这不仅因为我国的市场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而且也由于国内市场已日益成为国际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立足开放条件下的国内市场,既是坚持自力更生的要求,也是积极参与国际交换和国际分工、把两个市场的利用有机结合起来的需要。第三,要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的科学技术,但更要重视对引进来的先进技术进行有效的消化、改进、提高与发展,使之对提高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水平发挥真正有益的作用。要使用别国的资金、技术和成熟产品,但更要重视本国的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要通过持久不懈的努力,形成自己的技术、产业、产品优势,形成富有本民族特色的名牌企业、名牌产品。不如此,我们就无从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立足。

毋庸讳言,引入外资是有条件的。东道国总是希望外来资源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资本输出者则是要从中获取尽可能多的高额利润,有的还包含取得其他非经济利益的企图。显然,我们在享受引入外资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承担着由此造成的种种现实风险,如某些产业和行业被外资控制、市场份额越来越多地被外商占领、承受外商转嫁的投资风险和环境污染、加剧通货膨胀的压力以及加大国内居民收入差距等等。对于这些危险,我们决不能漠然处之,任其扩展。一定要十分清醒地懂得,如果引入外资后我们的民族工业萎缩了,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规模没有壮大,素质没有提高,甚至削弱或放弃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那么,我们就是完全被外资所利用了,我国的开放政策就失败了。

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判断,审视前十几年我国利用外资的实际状况,有一些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极大的忧虑和警觉。

例如,有的西方国家在我国“复关”和市场准入等问题上苛刻要求,要我国放弃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实行贸易自由化,开放汽车、化工、通讯以及金融、保险等市场。

再如,西方国家有的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时间虽不长,却不同程度地占领了我国市场,并已形成垄断之势。有的公司以过时的车型占领我国轿车、吉普车市场。无线通讯市场、电梯市场大部分已为外国公司占领。1994年,全国销售照像胶卷1.5亿卷,日本富士占1亿卷以上,美国柯达1500万卷,德国爱克发750万卷,还有瑞士等国进口的胶卷, 我国胶卷厂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同年,全国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国产的只占1/7;通讯系统,外商已占领我国程控交换机数千万线, 国产较先进的交换机开发后,有的单位不知出于什么原因,1994年11月仍订购国外较落后的程控交换机2000万线。彩色电视机,我国普及率居世界前列,产品质量也不错,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曾是“中国第一屏”,但与外商合资后,双方各占50%股份,外商拿出流动资金后,已成为真正的主人。我国电视机生产能力已有富余,出口又受到某些国家反倾销的限制,但由于失控,一些城市还在纷纷与外商合资,引进外资,抢占本已有限的国内市场,造成国有企业极大的困难。

此外还有药品、轮胎、啤酒、化妆品、服装等行业,有的几乎全行业合资经营,其中不少由外商控股。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例也呈扩大趋势。1990年,出口额和进口额的比重分别为12.6 %和23.1%;1995年,二者的比重分别达到31.5%和47.7%。外资企业出口的产品中,有许多是占了我国的出口资源和国外市场的。

西方跨国公司为什么能在较短的时间占领我国市场呢?他们深知,我国国有企业门类比较齐全,且有不少名牌产品,是他们占领中国市场的障碍,而我国国有企业资金有困难,亟待进行技术改造。因此,采取与我国同行业的企业嫁接,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是进入我国市场的最好办法。在这方面,大体上有五种方式:一是合资控股,这是主要形式。有的与国有企业整体合资;有的挑选某些国有企业较好的部分合资,丢下债务和多余人员等;有的合资时并未控股,而后外方增资达到控股。二是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变成外商独资企业。三是收购某些国有企业中较好的部分,变成外商独资企业。四是有的市主动把多家国有中小型企业出售给外商。五是有的市把国有企业几乎全部与外商合资,并由外商控股。

有些外商收购并控股我国同行业的国有企业产权,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一方面把我国国有企业的名牌打入冷宫,杜绝了我国国有企业同他们的竞争;另一方面,他们利用国有企业现有生产条件、廉价劳动力、销售渠道,用他们的商标生产、销售高价商品。

西方跨国公司收购我们的国有企业,往往选择行业中的大企业,例如一家公司收购了我国五个轮胎厂和七个制药厂,都是大型的。现在机械、电子、化工、轻工、医药等行业,外商控股企业急剧增加,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是少有的。不少国家严格控制外资收购他们本国的企业:在瑞典,外商收购需中央银行批准;在荷兰,外商收购由工商部批准;在韩国,外商控股本国企业由财政部批准;美国1988年立法,审查境内外资资本,防止接管美国的企业。

外商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往往以较少的资本获得较大的控股权,他们的做法是:压低我方资产评估价格;商标等无形资产不予计算;外商投资,设备一般占80%,并且高估设备价格和技术费用;有的外商贷款投资,由我方金融机构担保;有的外商注册资本分几期到位,或到位后又抽走;有的外商未征得我方同意,将他们收购的股权到境外上市。广州南岭饼干厂,年产饼干两万吨,与外商合资时,工厂只作价2000万元,外商以3000万元控股。外商把3000万股权在境外转让,得到1.03亿港元,接受转让的外商第二次在境外转让,开价1.5亿港元。 一家境外公司以499.8万美元和1524.9万美元,分别收购太原、 杭州橡胶厂,又以“中国轮胎控股公司”名义,在百慕大注册,到美国上市,得到1.037亿美元。此类情况,还有很多。

外商收购我国国有企业,已向集团化发展。如一家公司,控股我国五大玻璃公司,成立玻璃集团。另一家公司收购国有啤酒、造纸企业,也分别成立集团。

有的外商为了抢占我国市场,获得垄断利润,不惜亏本三年,挤垮我国的名牌产品。西方公司连洗涤剂、饮料、快餐市场都要抢占。湖北沙市生产的“活力28”超浓缩洗衣粉,过去占国内市场的1/2。 外国几家洗涤剂公司采取近期赔本占领市场的办法,要搞垮“活力28”。“活力28”厂由于上交财税任务重,设备无力更新,且被严重地假冒,商业部门收购“活力28”产品又拖延付款;而外资企业税负轻,且有减免、逃税现象,他们的销售则概不赊欠。这就造成严重的竞争不平等。现在“活力28”占国内市场的份额已降到1/3,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 我国的名牌洗衣粉还有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它们合资后,均被外商控制。外商利用这两家名牌厂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而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

既然允许外商投资,他们要同我们竞争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我们自己。外商收购我国国有企业,占领我国市场,为何如此顺利呢?所以造成这种状况,固然由于国有企业资金困难,技术老化,批准权下放过多,但也和政策不统一有关。有些地方,在中央对外资优惠政策之外,自行制定更多的优惠政策。例如,有的地方对外资优惠政策是“人有我有,人无我有”;有的地方提出“七年免税,八年减半”;有的地方提出“五免五减”;有的地方对土地出租免减租金;有的地方提出六不限,即行业、规模、所有制、合作方式、合作途径、投资对象均不限。外商加紧抢占我国的市场,而国内有些地方却贪图一时一地的利益和“政绩”,还在大讲对外商“让市场、让股权、让利益”。这么一味“让”下去,我国的民族工业岂能发展壮大起来?更有少数人为了个人得点好处,与外商相勾结,不惜提供内部情况,出卖国家利益。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目的在于引进资金和技术,振兴民族工业;西方国家经济趋于饱和,急需输出资金和技术,取得利润,缓解国内矛盾,因而互成机遇。但西方有些公司封锁技术,企图挤跨我国国有工业及其名牌,垄断我国的市场,获取超额利润。这种违背和平与发展的世界潮流的举动,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没有市场,我国利用外资,要有利于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为此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要澄清一些重要的理论是非,决不能让那些似是而非的或者明显错误的言论、主张影响甚至左右我们的行动。如有人认为“凡是在中国土地上的工业都是民族工业”。民族工业最基本的特点是:主体是我,主权在我,主要利益归我。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资源、经营、产品都由外商控制和支配,利益分配上是他吃肉、我喝汤,怎么能看作民族工业呢?这不是自欺欺人的阿Q精神吗? 还有的人主张“国有工业企业要退出竞争性行业”。这一观点与另一种论调,即认为国有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应降至25%以下,有异曲同工之妙!支持这种论调的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国有经济缺乏活力和效率,无力在竞争性行业立足;二是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工业比重一般都不超过20%。明眼人一看便知,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简单地类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又在国有经济与低效率之间简单地划上等号,这不仅在理论上是极其荒谬的,也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在国民经济整体中,竞争性行业的产值一般要占70%以上,而且是利润、税收的主要源泉。把这些行业都拱手相让了,再进一步任由外资去“逐鹿中原”,哪还有什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可讲呢?

第二,要增强外资引进的选择性。分析和衡量国内国际各方面的基础和环境,我们现在已经有条件讲究选择性,讲究“有计划地利用外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页)了,再不能像初始阶段那样来者不拒、多多益善了。总的要求,就是江泽民同志在为《中国利用外资基础知识》一书写的序中指出的:“利用外资的总量要适当,外资的投向结构要合理,要‘借得巧,用得好,还得起’。”对于利用外资的合理规模和增长速度、对外借款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合适比例、使用外资的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地区分布、流入外资的合理的来源结构和币种结构,都要认真地进行研究,作出选择。现在我国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也有了提高,引进外资不要单纯追求数量,而要把重点转到质量和效益上来。要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外资投资结构。在这些方面,其他国家的某些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一些受过殖民统治的国家,独立后为了摆脱外国经济和政治控制,建立比较独立的国民经济,大都对外国直接投资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对外资控股作出较大的限制。其中韩国的经验很典型。在利用外资时,该国始终坚持了独立自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主要是利用国际贷款,所以只产生偿债问题,不产生外资控制行业问题,本国资本在一切重要行业中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80年代中期以前,韩国的政策一直规定,只有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战略,如以出口为主和技术密集的项目,才允许外商直接投资;在大部分日用消费品工业,在本国已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不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为切实防止外资在重要行业中形成垄断,只允许在产品全部外销或技术高度密集两类项目中让外国公司股本超过50%。它的借款以长期的低息官方贷款为主,并由政府通过银行统筹安排内外资的使用,同时大力鼓励国内储蓄,使外债占投资总额的比重逐步下降。直到1986年以后,由于民族工业的基础相当稳固、实力相当强大了,韩国才进一步放宽允许外国直接投资的范围。

对比别国好的做法,我们的一些做法就不够好,有的甚至很不好。为此必须认真地检查、清理过去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必须坚决按中央的政策办事,再不能长期存在那种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现象。要牢牢记住江泽民同志所告诫的:“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就是利用外资的主动权一定要始终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否则,就可能出问题,以至走偏方向,达不到利用外资的目的。”

第三,要坚定不移地搞好国有企业。这是我们全部事业的基础和保障。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将国有企业私有化。要千方百计解决国有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加速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之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增加效益,提高质量,为国争光。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由龙头厂牵头,组织有关企业,建立企业集团,走向市场。要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创新、开发,以先进的民族技术支持民族工业。要大力保护我国名牌产品,继续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争创更多的新名牌和信得过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要切实加强对外商在我国投资活动的管理。今后与外商合资的企业,外商资金应按时到位。关系国计民生的骨干企业和关键产品不能由外商控股,也不能在合资后的增资中由外商控股。外商在境外出售与我合资企业的产权,应事先征得我方同意。今后与外商合资,必须引进先进技术,否则尽可能找只求盈利、不争占我国内市场的外商。对于违反我国法律、搞不法经营活动的外商,亦应依法制裁。要依照我国的国情和国际经济活动的一般准则,制定和完善有关涉外经济法规,合理规范外商的投资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

(肖正协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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