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南朝的地位体系_晋书论文

两晋南朝的赐位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晋论文,南朝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5;D691.4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9)03-0025-14

秦汉与隋唐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史的两个重要阶段。秦汉型与隋唐型政治制度对中国古代政治发展影响深远,而介于二者之间的魏晋南北朝,则是一个重要的转换期,它承秦汉而开创了隋唐制度,隋唐的许多制度都在这一时期萌生、发育及成长壮大。但也有一些制度在这一时期产生、发展却逐渐消亡,以至后世湮没无闻,鲜有学者讨论。“赐位”制度当属后者。笔者整理拙见,谨就两晋南朝的“赐位”制度做一粗浅探讨,抛砖引玉,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 赐位制度的实施

两晋南朝的文献中多有关于“赐位”的记载:《宋书·文帝纪》:“(文帝即位)大赦天下,改景平二年为元嘉元年,文武赐位二等。”①《南齐书·和帝纪》:和帝“即皇帝位,大赦,改元。文武赐位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②。《梁书·敬帝纪》:(改元诏书云)“可改承圣四年为绍泰元年,大赦天下,内外文武赐位一等。”③

“赐位”又作“增位”。

《文馆词林·东晋孝武帝地震大赦诏》云:“庶因天变,与人更始,其大赦天下……冠礼之重,告成宗庙,前朝旧典,普有位赐,盖酬率土,咸同嘉庆,其追增文武位各一等。”④考之于史,这当是晋孝武帝太元元年(376年)之诏书。《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春正月壬寅朔,帝加元服,见于太庙。皇太后归政。甲辰,大赦,改元。丙午,帝始临朝。”⑤

“帝加元服,见于太庙”与《文馆词林》中诏书“冠礼之重,告成宗庙”之语相合,加元服即行冠礼。据《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正月壬寅,孝武帝加冠,但没有实施赐位。五月癸丑,地震。甲寅,即地震第二日,孝武帝发布诏书,大赦天下,并增文武位各一等。初看《晋书》,赐位似乎与孝武帝冠礼无涉。但《文馆词林》与《晋书》相比,多出“冠礼之重,告成宗庙,前朝旧典,普有位赐,盖酬率土,咸同嘉庆,其追增文武位各一等”一段话,显然这是原文,而《晋书》所载诏书是节文,当以《文馆词林》为是。又从“冠礼之重,告成宗庙,前朝旧典,普有位赐”之语来看,皇帝冠礼赐位已是前朝旧有之制,但不知何因,孝武帝冠礼之时没有实施赐位,因故拖延了数月之后,方借地震大赦,追赐文武官员“位”各一等。因为文武官员本身已经有“位”,所赐之“位”应是在其原有之位的基础上再增加位等,故“赐位”又作“增位”。文献所载对文武官员的赐位,亦多作“增位”。如《晋书·惠帝纪》:永宁元年四月,惠帝复辟,“六月戊辰,大赦,增吏位二等”⑥。

“赐位”或作“加位”。

《晋书·孝武帝纪》:(宁康三年)“秋八月癸巳,立皇后王氏,大赦,加文武位一等。”⑦

“赐位”亦作“进位”。

《宋书·少帝纪》:“明年春正月己亥朔,大赦,改元为景平元年,文武进位二等。”⑧而同一事在《南史·宋本纪上》作:“景平元年春正月己亥朔,大赦,改元。文武赐位二等。”⑨赐位之所以作进位,用意如同增位、加位,是在其原有之位的基础上再进升位等。

赐位的实施,大体有规律可循,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见赐位:

1.皇帝即位

皇帝即位,实施赐位最为常见。如《晋书·武帝纪》:西晋武帝即位,诏书“以骠骑将军石苞为大司马,封乐陵公,车骑将军陈骞为高平公,卫将军贾充为车骑将军、鲁公,尚书令裴秀为钜鹿公,侍中荀勖为济北公,太保郑冲为太傅、寿光公,太尉王祥为太保、睢陵公,丞相何曾为太尉、朗陵公,御史大夫王沈为骠骑将军、博陵公,司空荀顗为临淮公,镇北大将军卫瓘为菑阳公。其余增封进爵各有差,文武普增位二等”⑩。这是西晋。

西晋灭亡,十六国胡人称帝,亦采晋制,实施赐位。《晋书·石季龙载纪下》:“季龙……以永和五年僭即皇帝位于南郊,大赦境内,建元曰太宁,百官增位一等。”(11)

东晋皇帝即位,多有赐位。《晋书·元帝纪》:元帝即位,“于是大赦,改元,文武增位二等”(12)。《晋书·成帝纪》:“成皇帝,讳衍,字世根,明帝长子也。太宁三年三月戊辰,立为皇太子。闰月戊子,明帝崩。己丑,太子即皇帝位,大赦,增文武位二等,赐鳏寡孤老帛,人二匹。”(13)《晋书·康帝纪》:咸康八年六月,“癸巳,成帝崩。甲午,即皇帝位,大赦”。“十二月,增文武位二等。壬子,立皇后褚氏”(14)。《晋书·简文帝纪》:咸安元年冬十一月己酉,即皇帝位。戊午,诏曰:“其大赦天下,大酺五日,增文武位二等,孝顺忠贞鳏寡孤独米人五斛。”(15)这是东晋。

南朝皇帝即位,亦多有赐位。《宋书·文帝纪》:文帝即位,诏书“大赦天下,改景平二年为元嘉元年,文武赐位二等,逋租宿债勿复收”(16)。刘劭弑宋文帝篡位,亦以赐位收揽人心。《宋书·元凶劭传》:“可大赦天下。改元嘉三十年为太初元年。文武并赐位二等,诸科一依丁卯。”(17)《宋书·顺帝纪》顺帝即位,诏书“改元,大赦天下,赐文武位二等”(18)。这是刘宋。

《南齐书·高帝纪》:齐高帝建齐,宣布“可大赦天下。改昇明三年为建元元年。赐民爵二级,文武进位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逋租宿债勿复收。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先注,与之更始。长徒敕系之囚,特皆原遣。亡官失爵,禁锢夺劳,一依旧典”(19)。《南齐书·海陵王纪》:“延兴元年秋七月丁酉,即皇帝位……大赦,改元。文武赐位一等。”(20)此事于《南史》则曰赐位二等。《南史·齐本纪》:“废帝海陵恭王讳昭文,字季尚,文惠太子第二子也……延兴元年秋七月丁酉,皇帝即位,大赦,改元,赐文武位二等。”(21)

《南齐书·明帝纪》:“建武元年冬十月癸亥,即皇帝位。诏曰:‘大赦天下,改元。宿卫身普转一阶,其余文武,赐位二等。逋租宿责,换负官物,在建武元年以前,悉原除。’”(22)《南齐书·和帝纪》:“中兴元年春三月乙巳,即皇帝位,大赦,改元。文武赐位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23)这是萧齐。

《梁书·武帝纪中》:梁武帝即位,诏“改齐中兴二年为天监元年。赐民爵二级,文武加位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逋布、口钱、宿债勿复收。其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前注,与之更始”(24)。《梁书·敬帝纪》:绍泰元年冬十月己巳诏,“今坠命载新,宗祊更祀,庆流亿兆,岂予一人。可改承圣四年为绍泰元年,大赦天下,内外文武赐位一等”(25)。这是南梁。

《陈书·武帝纪下》:陈霸先即位,宣布“可大赦天下,改梁太平二年为永定元年。赐民爵二级,文武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逋租宿债,皆勿复收。其有犯乡里清议,赃污淫盗者,皆洗除先注,与之更始。长徒敕系,特皆原之。亡官失爵,禁锢夺劳,一依旧典”(26)。这里“文武二等”,难以理解。以《陈书·武帝纪》与《南齐书·高帝纪》、《梁书·武帝纪》校读可知,陈武帝代梁即位诏,与前如出一辙,皆有大赦、改元、“赐民爵二级,文武进位二等”之语,这是当时诏书的一般程式。因此,“文武二等”当作“文武赐位二等”,或作“文武进位”、“加位”二等。《陈书·宣帝纪》即位诏:“可改光大三年为太建元年,大赦天下,在位文武赐位一阶,孝悌力田及为父后者赐爵一级,异等殊才并加策序。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赐谷五斛。”(27)这是南陈。

2.皇帝复辟

《晋书·惠帝纪》:永宁元年四月,惠帝复辟,“六月戊辰,大赦,增吏位二等”(28)。

3.皇帝冠礼

《晋书·成帝纪》:“咸康元年春正月庚午朔,帝加元服,大赦,改元,增文武位一等,大酺三日,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米,人五斛。”(29)《晋书·穆帝纪》:“升平元年春正月壬戌朔,帝加元服,告于太庙,始亲万机。大赦,改元,增文武位一等。皇太后居崇德宫。”(30)《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春正月壬寅朔,帝加元服,见于太庙。”“夏五月癸丑,地震。甲寅,诏曰:‘顷者上天垂监,谴告屡彰,朕有惧焉,震惕于心。思所以议狱缓死,赦过宥罪,庶因大变,与之更始。’于是大赦,增文武位各一等。”(31)

关于这次赐位,前面已作考辨,它不是因为地震,而是追赐,追赐应于冠礼之时所当行而未行之赐位。以《文馆词林》校之,《晋书》所引诏书不仅多有删节,而且有讹误,如文中“庶因大变,与之更始”二句,《文馆词林》作“庶因天变,与人更始”。古人视地震为天谴,故称地震为天变。“与之更始”当作“与民更始”。《文馆词林》为唐AI写作本,避李世民之讳,改民为人。“之”又为“人”字之讹。故这两句当作“庶因天变,与民更始”。这是汉代以来诏书之熟语,不烦举例。

另一例见《晋书·安帝纪》:“隆安元年春正月己亥朔,帝加元服,改元,增文武位一等。”(32)

4.皇帝丧礼

《晋书·惠帝纪》:太熙元年“夏五月辛未,葬武皇帝于峻阳陵。丙子,增天下位一等,预丧事者二等,复租调一年,二千石已上皆封关中侯”(33)。

5.改元

《宋书·少帝纪》:“明年春正月己亥朔,大赦,改元为景平元年。文武进位二等。”(34)《宋书·前废帝纪》:永光元年八月,诏书“改元为景和元年,文武赐位二等”(35)。

《南齐书·明帝纪》:建武五年改为永泰元年,“夏四月甲寅,改元,赦三署囚系原除各有差。文武赐位二等”(36)。

《梁书·武帝纪下》:“普通元年春正月乙亥朔,改元,大赦天下,赐文武劳位,孝悌力田爵一级,尤贫之家,勿收常调,鳏寡孤独,并加赡恤。”(37)《文馆词林·梁武帝恩赦诏》:“在位群臣、宿卫文武、边疆戒,咸有劬劳,普赍一阶。孝悌力田、为父后者,赐爵一级。”(38)本诏书未系年月,但考之《文馆词林·梁武帝改元大赦诏》,二者内容大略相同,知其为中大通元年改元大赦诏。

6.立皇后

《晋书·成帝纪》:咸康二年二月“辛亥,立皇后杜氏,大赦,增文武位一等”(39)。考之《文馆词林》,作“普增位一等”。《文馆词林·东晋成帝立皇后大赦诏》:“今长秋既建,虔告宗庙……其大赦天下,普增位一等,自王公以下在职者,赐各有差。”(40)《文馆词林》所载是诏书原文,当以之为是。从诏书看,晋成帝的赐予对象分两个层次,一是对有位者,无论是否在职,均赐位一等,即“普增位一等”;二是对在职者,即有官职者,“自王公以下在职者,赐各有差”。显然,成帝对有位的官员比对有位而无官职的人要更优惠。但不知何故,唐人所修《晋书》要把“普增位一等”的字句改作“增文武位一等”。我推测,自隋废九品官人法之后,已不存在有位无官的问题。在唐代,赐位等同于赐阶,只能赐予文武百官,改“普增位一等”为“增文武位一等”既符合唐代的认识,也符合唐代诏书的行文习惯。而这种改动不是个别现象,下条史料亦同此例。

《晋书·孝武帝纪》:(宁康三年)“秋八月癸巳,立皇后王氏,大赦,加文武位一等。”(41)《文馆词林·东晋孝武帝立皇后大赦诏》作“长秋肇建,……率土悦豫,咸同斯庆。其大赦天下,普增位一等。”(42)显然,《晋书》又改“普增位一等”为“加文武位一等”。增、加之意相同,可见唐代史臣改字之随意,但刻意添加“文武”二字,则偏离原意甚远。

7.立太子

《晋书·明帝纪》:太宁三年三月,“戊辰,立皇子衍为皇太子,大赦,增文武位二等,大酺三日,赐鳏寡孤独帛,人二疋”(43)。《文馆词林》作“大赦天下,增位二等”(44)。《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十二年“秋八月辛巳,立皇子德宗为皇太子,大赦,增文武位二等,大酺五日,赐百官布帛各有差”(45)。《文馆词林》作“其大赦天下,加位二等,大酺五日。布帛之赐,主者详为之制,其余依旧”(46)。

《宋书·文帝纪》:元嘉六年“三月丁巳,立皇子劭为皇太子。戊午,大赦天下,赐文武位一等”(47)

8.成太庙

《晋书·武帝纪》:(太康)十年夏四月,“太庙成。乙巳,迁神主于新庙,帝迎于道左,遂袷祭。大赦,文武增位一等,作庙者二等”(48)。以太庙落成为由而赐位,文献中并不多见。曹魏晚期,司马昭受封为晋王,建有太庙(49)。晋朝建立后,泰始二年有营建太庙之议,武帝恐耗费过大,遂改用魏的太庙为晋太庙。太康八年,“太庙殿陷”(50),故武帝决意重修晋太庙。晋武帝非常重视,亲自出席落成大典,特下诏要实施赐位。然这次赐位活动,中间历经波澜。《晋书·挚虞传》:“时太庙初建,诏普增位一等。后以主者承诏失旨,改除之。虞上表曰:‘臣闻昔之圣明,不爱千乘之国而惜桐叶之信,所以重至尊之命而达于万国之诚也。前《乙巳赦书》,远称先帝遗惠余泽,普增位一等,以酬四海欣戴之心。驿书班下,被于远近,莫不鸟腾鱼跃,喜蒙德泽。今一旦更以主者思文不审,收既往之诏,夺已澍之施,臣之愚心窃以为不可。’诏从之。”(51)

综合《晋书》之《武帝纪》、《挚虞传》可知,太康十年四月,新的太庙落成。乙巳日,晋武帝司马炎亲自主持了神主迁庙仪式,并颁布《乙巳赦书》,并“远称先帝遗惠余泽,普增位一等”。然而由于经办大臣“承诏失旨”,没有正确理解武帝的旨意,致使武帝动怒,要废除赐位诏书。经挚虞上表劝解,武帝方重新实施赐位。

这次赐位险遭夭折的原因,是“主者”即经办大臣“承诏失旨”。那么“承诏失旨”的具体表现何在?《挚虞传》说是“思文不审”。究竟怎样“思文不审”?显然不可能是一般的语法、措辞失误,因为起草诏书的大臣们个个都是文章高手,况且接到诏书的大臣和百姓,人人兴高采烈,没有人看到诏书有错。这个“主者承诏失旨”之处,应该在于“承诏者”误解了武帝赐位的真实旨意,即《武帝纪》所说的“文武增位一等”,而并非是《挚虞传》所提到《乙巳赦书》中所说的“普增位一等”。这确实是一个重大问题。“文武增位一等”,是专为文武百官们增位一等,它限制在官员的范围之内,而“普增位一等”则是为所有那些具有“位”的人们,增位一等。也就是说给那些有“位”但并非“文武”的人同样亦增位一等,难怪“驿书班下,被于远近,莫不鸟腾鱼跃,喜蒙德泽”。

从史料来看,武帝虽然同意恢复赐位诏书,但他坚持按“文武增位一等”的初衷赐位。因此,我们看到《武帝纪》所留下的赐位记录,即最后的赐位结果是“文武增位一等”,而并不是《乙巳赦书》中所说的“普增位一等”。由此,我们应看到,“普增位一等”与“文武增位一等”是两个涵义不同的概念。

南朝亦有一例太庙落成后实施赐位的记录。《南齐书·高帝纪》:建元元年六月“庚辰,七庙主备法驾即于太庙。诏‘诸将及客,戮力艰难,尽勤直卫,其从还宫者,普赐位一阶’”(52)。

9.藉田

《文馆词林·藉田大赦诏》:“可大赦天下,文武赐位一等,长系宜有降宥,诸逋负合宽减者,并详为其格。孤老六疾不能自存,人赐谷五斛。蠲建康、秣陵二县今年田租之半。藉田华林园职僚,悉畴量赐之。”(53)诏书未系年月。查《宋书·孝武帝纪》,唯孝建四年有藉田、改元大赦诏:“四年春正月辛未,车驾祠南郊……乙亥,车驾躬耕藉田,大赦天下,尚方徒系及逋租宿债,大明元年以前,一皆原除。”(54)此或即是。

10.庆祥瑞

《文馆词林·宋文帝嘉禾秀京师大赦诏》:“自天降康,岂伊在予。思覃斯庆,施于万邦,可大赦天下,文武赐位一等,华林园职,畴量赐之。”(55)诏书未系年月。《宋书·符瑞志》:“元嘉二十二年六月,嘉禾生籍田,一茎九穗。”又曰:“元嘉二十二年,嘉禾生华林园,百六十穗。园丞陈袭祖以闻。”(56)这当是嘉禾秀京师之具体内容,诏书更有“华林园职,畴量赐之”之语,可知嘉禾当生于华林园中。以此考之,《文馆词林》之文当系于元嘉二十二年。

11.赏亲旧

《文馆词林·宋孝武帝巡幸历阳郡大赦诏》:“可大赦天下。南豫州别署敕系长徒一切原散,其兵厮考袭谪伐悉停。从朕昔初出镇将吏,赐位二等。”(57)诏书未系年月。《宋书·孝武帝纪》云大明七年,“十二月,丙午,行幸历阳。甲寅,大赦天下。南豫州别署敕系长徒,一切原散。其兵期考袭谪戍悉停”(58)。此与《文馆词林》之语合,可知该诏当系于大明七年。

《梁书·武帝纪下》:中大通十年,“三月甲午,舆驾幸兰陵,谒建陵。辛丑,至修陵。壬寅,诏曰:‘朕自违桑梓,五十余载,乃眷东顾,靡日不思。今四方款关,海外有截,狱讼稍简,国务小闲,始获展敬园陵,但增感恸。故乡老少,接踵远至,情貌孜孜,若归于父,宜有以慰其此心。并可锡位一阶,并加颁赉。所经县邑,无出今年租赋。监所责民,蠲复二年。并普赉内外从官军主左右钱米各有差。’因作《还旧乡》诗。癸卯,诏园陵职司,恭事勤劳,并锡位一阶,并加沾赉”(59)。

12.郊祠

《宋书·文帝纪》:“十四年春正月辛卯,车驾亲祠南郊。大赦天下;文武赐位一等;孤老、六疾不能自存者,人赐谷五斛。”(60)

13.庆功

《宋书·后废帝纪》:元徽二年五月,平息桂阳王休范之叛,后废帝诏令“是日解严,大赦天下,文武赐位一等。戊戌,原除江州逋债,其有课非常调、役为民蠹者,悉皆蠲停”(61)。

14.其他

难以归类的赐位有以下数例。《晋书·安帝纪》载:义熙八年九月癸酉,葬僖皇后于休平陵。刘裕矫诏曰:“其大赦天下,唯刘毅不在其例。普增文武位一等。孝顺忠义,隐滞遗逸,必令闻达。”(62)《宋书·文帝纪》:元嘉“二十四年春正月甲戌,大赦天下,文武赐位一等。系囚降宥,诸逋负宽减各有差。孤老、六疾不能自存,人赐谷五斛。蠲建康、秣陵二县今年田租之半”(63)。《南齐书·明帝纪》:“建武二年……五月甲午,寝庙成,诏‘监作长帅,可赐位一等,役身遣假一年,非役者蠲租同假限’。”(64)《梁书·武帝纪下》:普通五年“秋七月辛未,赐北讨义客位一阶”(65)。

二 赐位制度的内涵

由上可知,赐位制度在两晋南朝延续约300年,其实行范围之广、次数之多、时间之久、影响之大,都值得研究。

“位”,《说文》曰:“列中庭之左右谓之位,从人立。”即为官员在朝廷中站立的位置,这反映了汉代学者对“位”字的社会认识。从“六书”的角度看,“位”当是会意字。段注曰:“故《书》位作立,古文《春秋》公即位为‘公即立’。古者立、位同字。”“引申之,凡人所处皆曰位。”(66)在人类社会中,“位”是一个被赋予多种社会意义、包涵宽泛的概念。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不同位置,则形成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观察,社会也为制度中的人们设计、规范了区别身份的各种位置,诸如官僚体系中的官位、爵制中的爵位、九品官人法中的品位等等。

那么,在两晋南朝如此频繁赐位中所赐的“位”究竟是何位?最有可能的当不出官位、朝位、秩位、爵位、品位五种,让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1.是否官位

以“位”字来简称、代称官位,在两晋南朝文献中最为普遍。如《晋书·江统传》:“迁中郎。选司以统叔父春为宜春令,统因上疏曰:‘故事,父祖与官职同名,皆得改选,而未有身与官职同名,不改选之例。臣以为父祖改选者,盖为臣子开地,不为父祖之身也。而身名所加,亦施于臣子。佐吏系属,朝夕从事,官位之号,发言所称,若指实而语,则违经礼讳尊之义;若诡辞避回,则为废官擅犯宪制。今以四海之广,职位之众,名号繁多,士人殷富,至使有受宠皇朝,出身宰牧,而令佐吏不得表其官称,子孙不得言其位号,所以上严君父,下为臣子,体例不通。若易私名以避官职,则违《春秋》不夺人亲之义。臣以为身名与官职同者,宜与触父祖名为比,体例既全,于义为弘。’朝廷从之。”(67)文中所言“位”即“官位”,“位号”即“官位之号”,而“官位之号”、“名号”、“官称”皆等同于官职。

位亦等同于“官位”、“官职”。如《晋书·石苞传》:石苞子统“字弘绪,历位射声校尉、大鸿胪”(68)。《晋书·贾充传》附孙谧传:“历位散骑常侍、后军将军。”(69)《晋书·武陵王遵传》云遵“历位散骑常侍、秘书监、太常、中领军”(70)。《晋书·王导传》:元帝即位,导“进位侍中、司空、假节、录尚书,领中书监”(71)。《晋书·郗鉴传》:成帝即位,鉴“进位车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加散骑常侍”(72)。《晋书·应詹传》:詹子玄“位至散骑侍郎”(73)。臧荣绪《晋书》卷五:“郑冲字文和。荥阳人也。位至太傅。”(74)综上之“位”,皆指“官位”。“历位”即历任官位、历任官职;“进位”即晋升官位;“位至”即官位所达至。

但是,那种普天同庆性的、大规模的赐位,似不可能是赐官位。因为官位具有二重性的特点。即它对于官员个人来说,具有政治地位及禄位的性质;对于国家来说,它是行使国家管理责任的职位。从国家的角度考虑,官位的设置、官位的职数、官位的任用,首先考虑的是国家的行政需求、行政效能的发挥以及任职者的胜任与否,而大规模赐位中所赐出的位,似完全不考虑这些因素。我们认为,即便不考虑任职者的个人能力,大规模的增设官位如一州任命100名刺史,一郡有100个郡守,不仅不可取,也是不可能的。

2.是否朝位

以《说文》的解释,“列中庭之左右谓之位”,此处“位”即是朝位。但赐位不可能是赐朝位,因为其一,接受赐位的人中,有一些是百姓,他们根本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朝位;其二,对于有朝位的官员来说,如果人人的朝位都向前位移一位的话,那就等于人人都在原地没有移动,这样的赐位也就毫无意义。

3.是否秩位

“位”代指秩位,在文献中不乏例证。《宋书·谢瞻传》,谢瞻“言于高祖曰:‘臣本素士,父、祖位不过二千石。’”位不过二千石,即秩位不过二千石。可见秩位是可以简称作位的(75)。

《三国志·魏书·王昶传》:“嘉平初,太傅司马宣王既诛曹爽,乃奏博问大臣得失。昶陈治略五事……其三,欲令居官者久于其职,有治绩则就增位赐爵。”(76)对于有政绩的官员应该“增位赐爵”,使其能够居其官而“久于其职”。即虽官职不动,但俸禄增加,使之得到实惠。这里的增位就是增秩位。

《晋书·诸葛恢传》:“太兴初,以政绩第一,诏曰:‘自顷多难,官长数易,益有诸弊,虽圣人犹久于其道,然后化成,况其余乎!汉宣帝称,与我共安天下者,其惟良二千石。斯言信矣!是以黄霸等或十年,或二十年而不徙,所以能济其中兴之勋也。赏罚黜陟,所以明政道也。会稽内史诸葛恢莅官三年,政清人和,为诸郡首,宜进其位班,以劝风教。今增恢秩中二千石。”(77)这里诸葛恢的“进位”,显然也是增秩位,由二千石的秩位进至中二千石。

然而,大规模赐位中所赐出的位,似不可能是赐秩位。因为其一,秩位事实上就是禄位,它与官员个人的经济收入、同国库的支出均紧密关联,大规模、普惠性、高频率的赐秩位,国家难以为继,因为国库不能支撑。其二,从文献中看,秩位性质的赐位,大多施行于个别的场合,属于特别的嘉奖,如上揭诸葛恢。如果人人都能够轻易获得,那秩位之赐也就失去了其特殊涵义,没有了奖励的作用。

4.是否爵位

“位”代指爵位,文献中亦不乏例证。但文献中常常有赐位与赐爵位并行的记录。如齐高帝萧道成篡位建齐,宣布“可大赦天下。改昇明三年为建元元年。赐民爵二级,文武进位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78)。梁武帝即位,诏“改齐中兴二年为天监元年。赐民爵二级,文武加位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79)。陈霸先即位,宣布“可大赦天下,改梁太平二年为永定元年。赐民爵二级,文武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80)。陈宣帝即位诏:“可改光大三年为太建元年,大赦天下,在位文武赐位一阶,孝悌力田及为父后者赐爵一级。”(81)

诏书中赐位与赐爵并称、并行,且依诏书格式,赐爵称“级”,赐位称“等”或“阶”,用例分明。显然二者不是一回事,即赐位不是赐爵位。

5.是否品位

在排除以上四种可能之后,让我们把关注的重点,放到最后一种可能上来。

文献中,品位可以简称为位。《晋书·刘毅传》:“天下汹汹,但争品位,不闻推让,窃为圣朝耻之。”(82)同传又曰:“位以求成,不由行立,品不校功,党誉虚妄。”(83)这里刘毅抨击九品官人法,所指位即品位。《宋书·徐羡之传》:“义熙十一年,除鹰扬将军、琅邪内史,仍为大司马从事中郎,将军如故。高祖北伐,转太尉左司马,掌留任,以副贰刘穆之。初,高祖议欲北伐,朝士多谏,唯羡之默然。或问何独不言,羡之曰:‘吾位至二品,官为二千石,志愿久充。’”(84)徐羡之所任官职中,鹰扬将军、琅邪内史二职为官品第五,大司马从事中郎、太尉左司马二职为官品第六(85),徐羡之称其“位至二品”,即其个人的品位达至二品。这里的“位”即品位的简称。

又《南齐书·倖臣传》:“中书之职,旧掌机务。汉元以令仆用事,魏明以监令专权,及在中朝,犹为重寄。陈准归任上司,荀勗恨于失职。晋令舍人位居九品,江左置通事郎,管司诏诰。”(86)所谓“晋令舍人位居九品”,即《晋令》规定,舍人的品位为第九品。南朝梁武帝“天监改制”施行十八班制。以品位二品为线,大体上将“位登二品”以上者,即需要二品品位以上者担任的官职,划为十八班。二品品位以下者担任的官职,又划为七班,称之为“位不登二品者,又为七班”(87)。以“位”代指、简称品位,是两晋南朝官制中的习惯用语。

最能说明赐位性质的史料,也许是《晋书·熊远传》所云:“及中兴建,帝欲赐诸吏投刺劝进者加位一等,百姓投刺者赐司徒吏,凡二十余万。远以为‘秦汉因赦赐爵,非长制也。今案投刺者不独近者情重,远者情轻,可依汉法例,赐天下爵,于恩为普,无偏颇之失。可以息检覆之烦,塞巧伪之端。’帝不从。”(88)其中“秦汉因赦赐爵,非长制也”一句,似有漏简,当补“赐位”二字,作“秦汉因赦赐爵,赐位非长制也”,文意尚通。

解读这条史料,其意大略谓:东晋建立,晋元帝想赏赐投刺劝自己即位的官吏加位一等,百姓投刺劝进者为司徒吏。熊远以为不妥,他认为秦汉时期的惯例是皇帝即位实施大赦、赐爵,而赐位不是常制。他建议元帝比照汉代法例,赐天下爵位。这条材料非常有价值。

首先,它排除了“赐位”是赐爵的可能。熊远针对晋元帝准备赐位这件事而上书,建议改为“依汉法例,赐天下爵”,清楚说明赐位不是赐爵位。其次,它说明没有品位的百姓可以通过赐位而获得品位,晋身为司徒吏。“赐司徒吏”,就是赐予其品位,使无品位的百姓成为司徒吏。

关于司徒吏,阎步克先生曾做过较为深入的研究。他几乎搜罗了迄今可见的所有关于魏晋司徒吏的史料,对司徒吏的身份作了富有学术价值的推断。他说:“我怀疑,‘司徒吏’就是获得了中正品第,因而隶名于司徒府,拥有了任官补吏资格者。”(89)这确实是一个卓越的、近乎天才的推断。然而,在正确的结论将呼之欲出之际,阎先生却受旧的九品中正制研究思路的困扰,话锋一转说:“魏晋施行九品官人之法,士人欲求入仕,就必须‘求品于乡议’,‘无乡邑品第’者是不能任官补吏的。”

其实,阎先生的论文中已引用到《晋书·熊远传》的史料,史料自身已经说明百姓可以通过赐位而获得品位,晋身为司徒吏,不必泥于中正的品评(90)。准确地说,司徒吏应该是拥有品位,隶名于司徒府的官吏候补者。至于士人品位的获得,可以经由中正品评,也可以经由皇帝赐位、察举、经学考试等不同途径。显然,皇帝的赐位、主持察举与考试的国家机关对士人品位的给予和认定,都无须再经中正的认可,中正不能凌驾于二者之上。

上述材料涉及两个品位,即一是个人的品位,二是官的品位。传统上,对个人的品位有“乡品”、“中正的品第”之谓,笔者认为称“资品”较合适(91)。对官的品位称之为“官品”似无疑义。其实,资品与官品是一回事,二者具有同一性,即都是“官才之品”。《三国志·魏书·夏侯玄传》云:“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缅缅纷纷,未闻整齐。”(92)州郡中正所品评的是以等级形式所表示的官才,而官所标的品位,则是任用该官所需的官才之等级。换句话说,资品是个人的任官资格品等,官品则是官职所需要的一定品位。

九品官人法运作的形式是“制九格登用”。《初学记》卷十一:“习凿齿《晋阳秋》曰,初陈群为吏部尚书,制九格登用,皆由于中正考之簿世然后授任。”(93)“格”,即尺度、标准。《文选》鲍照《芜城赋》:“格高五岳,袤广三坟。”李善注引《苍颉篇》:“格,量度也。”(94)又《后汉书·傅燮传》:“朝廷重其方格。”李贤注:“格,犹标准也。”(95)官职所标的品位就是该官用人的格,即该官用人的尺度、标准。

但九品官人法的官格是担任该官的最低标准。《晋书·刘毅传》:“本立格之体,将谓人伦有序,若贯鱼成次也。为九品者,取下者为格,谓才德有优劣,伦辈有首尾。”(96)品位体系建立的本意,是为了人才的有序使用,“为九品者,取下者为格”,即设计九品选拔、任用官员的制度时,是取最低的尺度、标准作为任人的品位要求。例如,魏晋规定,郡守、鹰扬将军、王国内史、中书侍郎、黄门郎、司徒左长史等官品第五(97),按照“为九品者,取下者为格”的意义理解,就是说这些官职至少需要品位第五的人来担任。虽然具有五品品位的人不一定都能够担任上述官职,但低于五品品位的人则肯定无资格担任。在九品官人法下,品位是任官的资格。除了皇帝的特殊赐官,一般情况下,没有品位即没有做官的资格。

文献中,官品往往就是资品,也就是品位。二者是统一的。如《南齐书·礼志上》:“建武四年正月,诏立学。永泰元年,东昏侯即位,尚书符依永明旧事废学。领国子助教曹思文上表曰:‘……据臣所见,今之国学,即古之太学。晋初太学生三千人,既多猥杂,惠帝时欲辩其泾渭,故元康三年始立国子学,官品第五以上得入国学。’”(98)“官品第五”如何解?我们理解,官品第五以上,能够进入国学读书的人,并不是我们上述所提到的郡守、中书侍郎、黄门郎、司徒左长史等这些官品第五的官,也不是官品第五的官员们的子弟,而是指其本身具有五品资品,或者说是五品品位的人。

《南齐书·礼志上》又曰:“建元四年正月,诏立国学,置学生百五十人。其有位乐入者五十人。生年十五以上,二十以还,取王公已下至三将、著作郎、廷尉正、太子舍人、领护诸府司马谘议经除敕者、诸州别驾治中等见居官及罢散者子孙。”(99)由这段史料的解读可知,南齐国学共有学生150人,“其有位乐入者”,即其中有品位并乐意入学的是50人。这些国学生的年龄在15至20岁之间,其身份是王公以下至诸州别驾、治中从事史等现居官以及罢、散官的子孙。而这50名“有位乐入”的国学生,按照“官品第五以上得入国学”的规定,就应该是“官品第五以上”的人。官品就是官才之品,官品第五就是官才之品第五。

又《宋书·礼志一》:“晋武帝太始八年,有司奏:‘太学生七千余人,才任四品,听留。’诏:‘已试经者留之,其余遣还郡国。大臣子弟堪受教者,令入学。’”(100)这条材料与上述《南齐书》联系起来读,也许就看得更清楚一些。这大概是要求太学生们经过学习,才能和品位应有进步,达到“才任四品”,方能留下来候任官职,否则就要“遣还郡国”。“才任四品”之意,是说其才能达到了可以任四品的官,也就是可以获得四品品位之意。

再如,文献中经常提到的“二品官”,往往也不是指官阶等级中的第二等的官,而是指有二品品位的官。《宋书·礼志四》:“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二品官议者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经籍残伪,训传异门,谅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鲜究……远考史策,近因暗见,未应毁之,于义为长……’六百三十六人同义恭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101)那么,在这次章皇太后庙毁置与否的争议中,发表意见的二品官总共有663名。其中,636名赞成保留章皇太后庙,另有27名提出应该毁庙。其中“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确应在“二品官议者六百六十三人”之数,可是南朝宋代散骑侍郎官品第五(102)。这说明这里“二品”是指王法施等官员的个人品位,“二品官”是指具有二品品位的官。

同样,下面史料中的二品亦指资品,即品位。《宋书·礼志五》:“古者贵贱皆执笏,其有事则搢之于腰带,所谓搢绅之士者,搢笏而垂绅带也。绅垂三尺。笏者有事则书之,故常簪笔。今之白笔,是其遗象。三台、五省二品文官簪之,王、公、侯、伯、子、男、卿、尹及武官不簪。加内侍位者,乃簪之。”(103)“三台、五省二品文官”何解?三台、五省之名不必细数,我们仅举其中的尚书省、中书省为例。在三台五省之中,尚书省的长官尚书令,中书省的长官中书监、令官品最高,但他们也只是官品第三,其属官之品更无出其右者。因此,“三台、五省二品文官”无疑是指三台、五省中具有二品品位的文官。

又《宋书·郑鲜之传》:“时新制长吏以父母疾去官,禁锢三年。山阴令沈叔任父疾去职,鲜之因此上议曰:‘夫事有相权,故制有与夺,此有所屈,而彼有所申。未有理无所明、事无所获而为永制者也。当以去官之人,或容诡托之事,诡托之事,诚或有之。岂可亏天下大教,以末伤本者乎……省父母之疾,而加以罪名,悖义疾理,莫此为大。谓宜从旧,于义为允。’从之。于是自二品以上父母没者,坟墓崩毁及疾病族属辄去,并不禁锢。”(104)宋制,县令最高为官品第六(105)。郑鲜之为山阴令沈叔任因父疾去职而受禁锢之事上书,使二品以上因父母死亡而去职的官员,不再受到禁锢,包含山阴令沈叔任在内的一大批官员由此得到实惠。因而说明这里的二品亦即资品或者品位。

《南齐书·张融传》:“举秀才,对策中第,为尚书殿中郎,不就,为(宋)仪曹郎……寻请假奔叔父丧,道中罚干钱敬道鞭杖五十,寄系延陵狱。大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为左丞孙缅所奏,免官。”(106)张融身为仪曹郎而违反宋“大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的规定,受到免职,也说明他属“二品清官”。尚书殿中郎、仪曹郎,宋制皆官品第六。可知,此二品清官亦是指具有二品资品即二品品位的清官。又《南史·恩幸传》:“以旧制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107)义亦同上。

综上所述,前揭文献中的“官品第五”的官品以及二品文官、二品清官、二品官的品,皆是指个人的资品,即个人的品位。

历史的研究应该具有整体观。只有把一个事物放在整体中去看,而不是就事论事,也许才能够更清楚地看清这一事物。我们把资品、官品放在九品官人法的框架内来看,所谓的资品、官品,其实都是九品官人法中的品位。不过随着场合的不同,其称谓发生不同的变化。品位,对于某个人来说,它是个人的官才品第、资品;对于官职来说,它是在选拔任职者时所需的最低官才尺度标准,即品位要求。从根本上来看,品位是附着于个人,跟着个人走的。规模赐位制度中所赐出的位,事实上是跟着个人走的品位,它附着于个人,成为个人任官的资品。

三 规模赐位的特点

通检两晋南朝史料,规模赐位大约实施46次,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可以得下表:

由上表可以归纳两晋南朝规模赐位的特征如下:

(1)赐位制度实施的主体是皇帝。通检上述46例规模赐位,唯有皇帝具有赐位的权力。赐位与赐爵、赐官等行为一样,属“上之所擅”,即皇权专有,不属于一般的政治行为。

(2)受赐的对象具有多元性。“赐位”的实施,大体可以归纳为文武赐位、普赐位、普增位及特殊赐位等。这些不同的“赐位”,显示着受赐对象的多元性。在上述规模赐位中,最多的是赐位于“文武”,即受赐的对象为文武百官。其次是“普赐位”与“普增位”。我们推断,“普增位”与“普赐位”中获得赐位的对象又有差异。实施普增位行为的关键,在于一个“增”字,就是将品位赐予原本有品位的人,为他们增加位等,故言“增位”。而“普赐位”中,获得赐位的对象,应该包含没有品位的人在内,则不论受赐对象原来有否品位,都可以获得赐位。也就是说,原本没有品位的人,可以通过皇帝的普赐位行为而获得品位。

另外,受赐者还时常有一些特殊群体。例如,晋武帝为庆祝太庙落成,对“作庙者”赐位二等;晋惠帝在安葬晋武帝之后,对“予丧事者”赐位二等;东晋元帝即位,对“投刺劝进者”,诸吏加位一等,百姓赐位为司徒吏。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巡视地方,对“从朕昔初出镇将吏”赐位二等。齐高帝建元元年对跟随他还宫的“诸将及客”赐位一阶。梁武帝普通五年对“北讨义客”赐位一阶;大同十年对“故乡老少”赐位一阶。由此可见,受赐的对象具有多元性。

概括地讲,从品位的角度看,受赐的对象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即原本有品位者与原本没有品位者。从受赐对象的多元性上,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赐位制度的面貌,即我们在排除了赐位是赐爵位之后,又可以由受赐对象的多元性质,轻易排除赐位是赐官位、赐官员的朝堂位次、赐官员的秩位等。

(3)赐位具有喜庆的背景特色。从上述赐位行为分析,特别是逢皇帝即位、皇帝加冠、立皇后、立太子等实施赐位的动机来看,赐位明显具有喜庆的特色。这一点与汉代的赐爵制度极为相似。汉代每每皇帝即位、皇帝加冠、立皇后、立太子等皇室喜庆之日,多有赐天下民爵、赐民大脯的事情,以示普天同庆。

四 赐位与九品官人法

赐位的多元与喜庆特色及其频繁出现,对九品官人法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品位是九品官人法的基石。在九品官人法之下,一般来说,没有品位的人,即没有做官的资格。同时,每个官职亦都规定有相应的品位要求。也就是说,有品位的人,就有依九品官人法的程序做官的资格。

在九品官人法创立之初,人们获得品位的途径相对较少,大约只有中正品评、察举、太学考试等数途(108),品位的实际社会作用及在人们心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因此有《晋书·刘毅传》所说“天下汹汹,但争品位”;又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之讥。但在东晋大规模的密集的赐位之后,由于品位获得的容易及品位的累积所造成的高品位者人数的激增,使品位已渐转入轻滥。我们仅举东晋成帝为例,从明帝太宁三年(325年)三月他被立为太子,到咸康八年(342年)六月他在帝位上去世、康帝即位,前后18年,就有5次赐位,累积赐位达到八等。最为突出的是,太宁三年(325年)三月戊辰日,明帝立成帝为太子,“增文武位二等”;闰八月戊子日,明帝崩;己丑日,成帝即位,又“增文武位二等”。半年之中,竟有两次赐位,累积赐位达到四等。假设有官员恰与成帝的在位相始终,且又符合赐位的条件,那仅在这18年中,他所获得的赐位,累加就可以达到八等。这足以使任何一位低品位的官吏有资格晋身于高品位的行列。

赐位,对一般受赐对象来讲是一种品位的获得,而对于已有品位者来说,则是其品位的增加。因此,在历代“赐位”诏书中,有关文武百官的“赐位”,往往作“增位”、“加位”(109)。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加位等则表现为受赐对象品位的提高,所以,“赐位”往往亦作“进位”。在九品官人法的品位设计中,九品是最低的品位,一品是最高的品位。由于赐位是可以累加的,不断获得“增位”、“加位”者的品位就可以不断地由低向高累积晋升。

问题是,九品官人法所设计的品位只有九等,而入仕的最低品位要求是六品(110),也就是说,在职百官的品位最低就是六品。因此,从理论上说,在大规模的、密集的赐位中,任何一位官员的品位都会轻易达到最高品位。那么,从制度的设计考虑,这种品位的增加,或者说是品位的提升是否有一个限度?如果有限度,其限度何在?如果达到或者超过限度,又作何处理?

我们可以推测,对于大多数的一般人而言,品位晋升的限度是二品,这从北朝的史料中可以得到旁证。北朝亦继承两晋的赐位制度,施行赐位。如《魏书·高宗文成帝纪》:文成帝即位后,兴安元年十有一月丙子诏,“文武各加位一等”(111)。《魏书·孝文帝纪》:太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车驾幸彭城,“诏宿卫武官增位一级”(112)。太和二十二年伐齐,夏四月甲寅,孝文帝亲临前线,诏:“从征武直之官进位三阶,文官二级,外官一阶。”(113)《魏书·世宗宣武帝纪》:太和二十三年夏四月丁巳,“即皇帝位于鲁阳,大赦天下。宫臣增位一级”(114)。景明二年二月庚午,诏:“宿卫之官进位一级。”(115)《魏书·肃宗孝明帝纪》延昌四年春正月丁巳夜,即皇帝位,三月“丙辰,诏进宫臣位一级”。“乙丑,进文武群官位一级”(116)。正光元年,“帝加元服,大赦,改年。内外百官进位一等”(117)。

与赐位相类似的有“泛级”。《北齐书·废帝纪》:“文宣崩。癸卯,太子即帝位于晋阳宣德殿,大赦,内外百官普加泛级,亡官失爵,听复资品。”(118)《北齐书·后主纪》:“帝加元服,大赦,九州职人各进四级,内外百官普进二级。”(119)

北朝前期赐位较少,后期赐位已非常之滥,但品位仍然是做官的资格。没有一定的品位,就不能做一定的官。如《北史·张彝传》:明帝初,侍中崔光表:“彝及李韶,朝列之中,唯此二人,出身官次,本在臣右,器能干世,又并为多。而近来参差,便成替后。计其阶途,虽应迁陟,然恐班秩,犹未赐等。昔卫之公叔,引下同举。晋之士丐,推长伯游。古人所高,当时见许。敢缘斯义,乞降臣位一阶,授彼泛级。”(120)依崔光所言,张彝虽然个人能力、任官资历都达到了官位升迁的标准,但品位达不到升迁的要求。因此,崔光上书愿降自己的品位一阶,转授张彝,以使其获得升迁的资品。

一般人获得赐位的限度,大约是二品,达到二品之后所获得的赐位,可以转授亲属。如《魏书·肃宗孝明帝纪》:武泰元年二月甲寅,皇子即位,大赦天下。皇太后诏曰:“凡厥在位,并加陟叙。内外百官文武、督将征人,遭艰解府,普加军功二阶;其禁卫武官,直阁以下、直从以上及主帅,可军功三阶;其亡官失爵,听复封位……若二品以上不能自受者,任授儿弟。可班宣远迩,咸使知之。”(121)由诏书“若二品以上不能自受者,任授儿弟”一语,可以推断,泛级、勋功等所获得的赐位都不能超越二品,二品也应是一般赐位的限度。

我们推测,南朝的赐位限度也是二品。沈约《宋书·恩幸传序》:“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岁月迁讹,斯风渐笃,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122)这里“凡厥衣冠,莫非二品”一句,是为名句,多为学者所征引。然而,对于“衣冠”二字,一些学者并无深究,有用增字解经法,加为“衣冠子弟”、“衣冠大族”,解释为门阀子弟、门阀大族。认为门阀子弟或门阀大族出身者,都因中正的品评而获得了二品,将“衣冠”理解为“高门华阀”。

其实,“衣冠”就是官僚。《魏书·尔朱荣传》论河阴之变,百官被杀,曰:“河阴之下,衣冠涂地。”(123)“衣冠”即百官。《周书·唐瑾传》:“于瑾南伐江陵,以瑾为元帅府长史,军中谋略,多出瑾焉。江陵既平,衣冠仕伍,并没为仆隶。”(124)仕伍即百姓,衣冠与百姓并举,即指官僚。《文选》卷四十沈约《奏弹王源文》:“自宋氏失御,礼教雕衰,衣冠之族,日失其序。”注引《袁子正书》曰:“古者命士已上,皆有冠冕,故谓之冠族。”(125)命士即天子任命的官员,可知沈约《宋书·恩幸传》中“衣冠”一词之用例与此同,皆借喻官僚。正是东晋以来大规模、密集的赐位和品位的累积,造成了南朝以降“凡厥衣冠,莫非二品”的局面,形成了品位的轻滥和贬值。

品位的轻滥,动摇了九品官人法的根基。人人可轻易获得品位,特别是文武百官的“莫非二品”,使九品官人法失去了昔日人才选拔与人才任用的功能并渐次走向消亡。这使我们想起秦汉时期曾经盛行一时的二十等爵制以及赐爵制度。在二十等爵制建立之初,爵制在当时人们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与官位结合紧密,如韩非所言:“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126)但随着汉代赐爵的盛行,赐爵成了皇帝即位、立皇后、立太子而普天同庆的点缀。爵位的普及、轻滥,使爵位在政治生活中和人们心目中的重要地位渐次丧失,造成人们赐爵不喜、夺爵不惧的无所谓心态(127)。到了南朝,赐民爵就更是毫无用处的花样文章。历史竟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大规模的赐爵造成了爵位的轻滥和二十等爵制的消亡;同样,大规模的赐位也造成了品位的轻滥与九品官人法的消亡。

如果我们站在魏晋南北朝与隋唐历史的节点上,审视赐位制度的性质与内涵,考察赐位制度的作用与影响,也许可以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九品官人法,正确解读其消亡的历史之谜;也许可以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科举制度,正确解读其创立的历史意义;也许可以有助于我们加深理解在魏晋南北朝与隋唐历史的转折中社会与制度所发生的深刻变化。

注释:

①沈约:《宋书·文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3页。

②萧子顯:《南齐书·和帝纪》,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112页。

③姚思廉:《梁书·敬帝纪》,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44页。

④许敬宗:《日藏弘历本文馆词林校正》卷六六七,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18页。

⑤房玄龄等:《晋书·孝武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7页。

⑥《晋书·惠帝纪》,第98页。

⑦《晋书·孝武帝纪》,第227页。

⑧《宋书·少帝纪》,第64页。

⑨李延寿:《南史·宋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9页。

⑩《晋书·武帝纪》,第52页。

(11)《晋书·石季龙载纪下》,第2785页。

(12)《晋书·元帝纪》,第149页。

(13)《晋书·成帝纪》,第169页。

(14)《晋书·康帝纪》,第185页。

(15)《晋书·简文帝纪》,第220~221页。

(16)《宋书·文帝纪》,第73页。

(17)《宋书·元凶劭传》,第2427页。

(18)《宋书·顺帝纪》,第193页。

(19)《南齐书·高帝纪》,第32页。

(20)《南齐书·海陵王纪》,第77~78页。

(21)《南史·齐本纪》,第138~139页。

(22)(36)《南齐书·明帝纪》,第84~85、91页。

(23)《南齐书·和帝纪》,第112页。

(24)《梁书·武帝纪中》,第34页。

(25)《梁书·敬帝纪》,第144页。

(26)姚思廉:《陈书·武帝纪下》,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32页。

(27)《陈书·宣帝纪》,第76页。

(28)(33)《晋书·惠帝纪》,第98、89页。

(29)《晋书·成帝纪》,第179页。

(30)《晋书·穆帝纪》,第202页。

(31)《晋书·孝武帝纪》,第227页。

(32)《晋书·安帝纪》,第249页。

(34)《宋书·少帝纪》,第64页。

(35)《宋书·前废帝纪》,第144页。

(37)《梁书·武帝纪下》,第63页。

(38)《日藏弘历本文馆词林校正》卷六七○,第385页。“边疆戒”一句,疑有错漏,或当为“边疆戎士”。

(39)《晋书·成帝纪》,第180页。

(40)(42)(44)(46)《日藏弘历本文馆词林校正》卷六六六,第282、283、284、285页。

(41)(45)《晋书·孝武帝纪》,第227、236页。

(43)《晋书·明帝纪》,第163页。

(47)《宋书·文帝纪》,第77页。

(48)(50)《晋书·武帝纪》,第79、77页。

(49)《晋书·武帝纪》,第51页。司马炎篡位登基后,“遣太仆刘原告于太庙”,即当告于晋的太庙。

(51)《晋书·挚虞传》,第1426页。

(52)《南齐书·高帝纪》,第34页。

(53)《日藏弘历本文馆词林校正》卷六六五,第271页。

(54)(58)《宋书·孝武帝纪》,第125、134页。

(55)《日藏弘历本文馆词林校正》卷六六七,第309页。

(56)《宋书·符瑞志》,第829页。

(57)《日藏弘历本文馆词林校正》卷六六六,第296页。

(59)《梁书·武帝纪下》,第88页。

(60)《宋书·文帝纪》,第84页。

(61)《宋书·后废帝纪》,第182页。

(62)《晋书·安帝纪》,第263页。

(63)《宋书·文帝纪》,第94页。

(64)《南齐书·明帝纪》,第87页。

(65)《梁书·武帝纪下》,第68页。

(66)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71页。

(67)《晋书·江统传》,第1534~1535页。

(68)《晋书·石苞传》,第1004页。

(69)《晋书·贾充传》,第1173页。

(70)《晋书·武陵王遵传》,第1728页。

(71)《晋书·王导传》,第1749页。

(72)《晋书·郗鉴传》,第1799页。

(73)《晋书·应詹传》,第1864页。

(74)汤毬辑,杨朝明校补:《九家旧晋书辑本》,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75)《宋书·谢瞻传》,第1558页。

(76)陈寿:《三国志·魏书·王昶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49页。

(77)《晋书·诸葛恢传》,第2042页。

(78)《南齐书·高帝纪》,第32页。

(79)《梁书·武帝纪中》,第34页。

(80)《陈书·武帝纪下》,第32页。

(81)《陈书·宣帝纪》,第76页。

(82)(83)《晋书·刘毅传》,第1273、1276页。

(84)《宋书·徐羡之传》,第1329页。

(85)《宋书·百官志》,第1262~1263页。

(86)《南齐书·倖臣传》,第971页。

(87)《隋书·百官志上》,第733页。

(88)《晋书·熊远传》,第1886~1887页。

(89)阎步克:《北魏北齐‘职人’初探——附论魏晋的‘王官司徒吏’》,《文史》第48辑,中华书局1999年版。

(90)笔者发表在《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的《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曾列举过士人不经中正获品的几种途径,可参阅。

(91)参见拙著《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

(92)《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第295页。

(93)徐坚等:《初学记》卷十一,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66页。

(94)萧统:《文选》卷二,鲍照:《芜城赋》,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67页。

(95)范晔:《后汉书·傅燮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876页。

(96)《晋书·刘毅传》,第1275页。

(97)杜佑:《通典》卷三十七《职官十九》,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004页。

(98)(99)《南齐书·礼志上》,第144~145、143页。

(100)《宋书·礼志一》,第356页。

(101)《宋书·礼志四》,第470页。

(102)(105)《宋书·百官志》,第1262、1263页。

(103)《宋书·礼志五》,第519页。

(104)《宋书·郑鲜之传》,第1695~1696页。

(106)《南齐书·张融传》,第726页。

(107)《南史·恩幸传》,第1940页。

(108)参拙著《九品官人法再探讨》。

(109)例如《晋书·元帝纪》有太兴元年三月,元帝即位,“于是大赦,改元,文武增位二等”。再如《晋书·孝武帝纪》有宁康三年“立皇后王氏,大赦,加文武位一等”。

(110)魏晋时期,士人入仕的最低品位要求是六品。参见拙著《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

(111)魏收:《魏书·高宗文成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1页。

(112)(113)《魏书·孝文帝纪》,第178、184页。

(114)(115)《魏书·世宗宣武帝纪》,第191、193页。

(116)(117)(121)《魏书·肃宗孝明帝纪》,第221、231、249页。

(118)李百药:《北齐书·废帝纪》,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74页。

(119)《北齐书·后主纪》,第99页。

(120)李延寿:《北史·张彝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576页。

(122)《宋书·恩幸传序》,第2301~2302页。

(123)《魏书·尔朱荣传》,第1675页。

(124)令狐德棻等:《周书·唐瑾传》,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564页。

(125)萧统:《文选》卷四十,第562页。

(126)陈奇猷校注:《韩非子集释》卷十七《定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07页。

(127)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五十一《封爵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916页。其引王粲《爵制》云:“古者爵行之时,民赐爵则喜,夺爵则惧,故可以夺赐而法也。今爵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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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南朝的地位体系_晋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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