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兴论文,自我批评论文,之风论文,批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9)06-126-08
最近,俞可平教授在回顾新中国60年来的历史进步时说:“我们国家每天都在发生新变化,但经常可以听到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对现实政治的各种批评意见。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对现实政治的一种不满,其实从政治文化层面看,这是一种深刻的进步。因为政治评价的标准变化了,现在大家都以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标准去评判现实政治,而这些评价标准在传统的中国根本就不存在。政治批评的存在,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政治生活还不尽如人意,需要不断改善,但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的政治环境日益宽松了。”①回顾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可以肯定地说:政治环境的日益宽松是手段而非目的,政治环境宽松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必要条件。开弓没有回头箭,人民民主进程不可逆转,“中国模式”的民主法制建设任重道远,还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分析了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后指出:“党要适应这样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笔者认为,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是我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所必须。
一、我国当前社会中的主要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各种利益矛盾凸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提高,群体性事件发生频度与激烈程度明显增大。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主要原因是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与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效还不够明显,贫富差别的距离还在扩大,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作为偏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如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说:群体性事件的激烈程度比以往大大升级,“这一方面缘于信息传播手段的多元化和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能力提高了,一些以前能够捂住的事情被掀开了盖子;另一方面,也说明矛盾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必须引起高度警惕。”②社会矛盾的存在具有普遍性,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是社会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摩擦,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掩盖矛盾、粉饰太平;同时,必须认清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中的主要矛盾。
(一)民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同政府供给能力偏低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当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民众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民众的生活水平正处在不断有所提高的过程中。全国各地商品供应总量丰裕,市场一片繁荣。可以说只要有钱,在正常消费范围内物质形态的商品几乎没有买不到的。而令人担忧的问题是:钱主要掌控在谁的手里?不需要金钱购买的公共产品的供给量是否充足?中低收入人群能够得到多少公共产品?就全国的多数人口而言,满足基本生活的物质需求与社会供给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占主导的、主要的地位,由于住房、教育、医疗的费用畸高,就业、再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紧张,“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问题日益突出。那么,我国当前的主要社会矛盾是什么呢?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没有变化,还是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但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变化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还处于量少、质弱、效率低的状态。“经济学家一直认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来提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根据肖林先生的研究,公共产品的类型构成如下:③
在理解“落后的社会生产”时,千万不能狭隘地视之为物质生产,政府(包括政法机关)所能供给人民享用的法制环境、法律服务、基础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等也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冷静地说,我国各级政府在纯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如就业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环境保护、法律秩序等),尚有能力差距,在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如对自然垄断性行业的监管和基础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的普及),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特别是,我国当前在财富和物质的占有方面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又未能惠及社会的全体成员,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偏慢,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的提高尚待时日。尽管物质供应已经不再匮乏,甚至一部分人已经过上了“以车代步”的悠闲日子,但是,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相当一部分群众体会到的是“相对剥夺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提出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开展各项工作,就是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入手,提高各级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
(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着力于矛盾生成的源头
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从法律角度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主体不同分为三类。一是民事纠纷,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二是刑事犯罪,包括公民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行政纠纷,包括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行政诉讼以及通过信访等途径表达的民众意愿。一般而言,民事纠纷只有在处置不当的情况下才会影响社会稳定,刑事犯罪与行政纠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则是直接的。可以肯定地说,当侵犯或者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时对社会稳定的威胁是直接的。
近年来,党和政府的工作透明度大大提高,群众切身感受到党中央厉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党的信任感有所增强。但是,由于一部分干部已经成为与资本纠合在一起的特殊利益集团成员,党中央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的决心和基层群众对执政为民的期许远远高于某些基层干部为民谋利的积极性,客观上形成了“两头热、中间冷”的局面。其实,加强党的领导的前提是改进党的领导。化解社会矛盾并没有捷径可走,改进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才是唯一正确的道路。如果为了化解矛盾而化解矛盾,至多只能维持表面上的太平,加之“作秀”引发新的不满,耗费大量人财物力化解矛盾的工作实际上只能起到缓解矛盾的作用。
近些年来,已经公布的腐败官员案件明显呈现出“钱多、房多、女人多、黑社会多”的趋势,而舆论导向基本上是新华社通稿,很难听到来自群众的批评声音。官员与不法商人之间的勾结、官员与官员之间的勾结、官员与黑社会之间的勾结,已经成为执政党合法性流失的最大源头,腐败官员贪污受贿的巨大数额直接危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最深恶痛绝的政治弊端,最容易激起民愤。我国反腐败的举措频出,惩治的力度也在不断加码,但是,至今尚未走出“反腐反腐,越反越腐”的怪圈,群众的不满情绪并没有明显减少。这说明,至今的反腐败举措尚未成为社会稳定的解压阀,有时还可能是引发公众不满的导火线。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官员腐败激起和积累的民愤并不是法院重判所能释然。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虽不能解决所有腐败难题,但其在主动防腐、遏制腐败蔓延方面的作用肯定是其他措施不可替代的。
(三)保障“四权”是维护人权的关键环节
十七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明确要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府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保证人民赋予政府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前提。就人民而言,其对政府的制约具体地表现为知情、参与、表达、监督四大环节的实现。其中,知情是基础,参与是关键,表达是根本,监督是手段。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就意味着制约公权力的现实化。反之,如果人民对政府工作处于实际上不能知情、不能参与、不能表达、不能监督的状态,其就永远只能被动地接受统治。
表达权包括表达方法和表达内容两方面的自由。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权利主体具有包括使用媒体等各种方式表示自己的主张,对参与的公共事务进行表态、表决和提出新的相关请求的权利。知情与参与是实现表达的前提,表达则是实质意义上的知情与参与。质言之,人民没有表达权,就没有人民对政府的制约;人民对政府的制约一定是通过表态、表决等自由表达主体意志实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并不是对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否定,而是指出了对党员要更加突出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的落实为重点。
从保障人民表达权的角度分析,允许表达与允许表达时说错话是同等重要的。正如政府会办错事一样,群众也会说错话,政府应当以对待自己的宽容尺度对待说错话的群众。政府每一项行为都对民众具有引导作用,政府善待说真话,民众才能说真话。政府率先倾听民意在前,群众的善于表达才能在后。群众心里有气总是要发的,堵塞言路的结果只能是压力的集聚导致破坏性的爆发。公开报道腐败分子遭到法律的严惩确有必要,但是,还应当允许民众就腐败分子产生的原因、制度控制的缺失等深层次的原因各抒己见。解放思想,首先需要先解放表达;解放表达,首先需要解放对表达的禁锢。领导者有愿意听真话的态度,倾听人民的真实诉求,才能真正创造一个民主、宽容的环境。鼓励人民群众直言不讳地表达意见,应当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政治的突破口。
二、社会矛盾的化解离不开批评与自我批评
我国在反腐败斗争所采取的一系列坚决措施,的确成功地遏制了一部分“寻租”行为,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寻租”得逞的存在。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现象说明了权力与金钱的结合(即“权金化”)确实造成了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在某些地方干群关系已经从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这些问题必须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必不可少的法律制裁加以解决。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大标题之下论述了“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这是切中要害的。
(一)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要保障多种表达方式的实施
表达权的提出拓宽了人民民主的渠道,为缓解矛盾、解决冲突提供了沟通交流的平台。所谓表达权,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权利总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此方权利的成立是以彼方义务的构成为条件的,否则,许诺的任何权利都是“空头支票”。这些年来,强调话语权的论述很多。其实,表达权的含义比话语权更广、更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明文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通俗地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主张,都可以寻找、接受、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都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法律之所以作出限制,是因为表达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任何人的表达必须限制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道德和他人权利、名誉的范围内。
但是,对具体表达方式的选择却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要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至少,这里所列举的6种表达方式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1984年10月1日,在首都北京正在举行庆祝建国35周年群众游行时,北京大学的学生们在游行队伍中打出横幅:“小平您好”就是多种表达方式的体现。笔者认为,表达权行使方式多种多样,新的表达权方式层出不穷,政府必须从善如流。对互联网等新型表达方式,基本的原则是要准确区分言论与行动、合法与非法。言论与行动可以用“动口与动手”这样一个似乎简单的标准加以区分。在一般情况下,仅仅用言辞方式表达意愿、主张,而没有实际破坏行动的,都可以视为“动口”而允许其表达。但是,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违法言论,不能以“动口不动手”而免除责任:其一,“动口”者所使用的言辞会导致公众恐惧、慌乱,公共秩序发生混乱;其二,“动口”者使用言辞方式煽动、鼓动、挑动、教唆他人“动手”;其三,“动口”者的言辞泄露、披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其四,“动口”者捏造事实,制造、传播谣言或者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信息。
(二)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要保障不同意见的顺畅表达
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表达权包括表达方法和表达内容两方面的自由。表达方法包括表达选择的时间、地点、场合、借助的具体媒体、使用的符号系统等。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权利主体具有包括借助媒体等各种方式表示自己的主张,对参与的公共事务进行表态、表决和提出新的相关请求的权利。表达的内容十分复杂,但是,无论对人对事人们的基本态度只有肯定或者否定这样两种,即便是含糊其辞的话语也可以从用语的褒贬之中窥见其倾向。
显然,保障表达权的重点在于保障批评性言论的表达,只有为批评性意见的顺畅表达提供保障,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才能成为现实。从实践经验看,因为发表了肯定、赞扬政府工作或者官员而受到打击的实例甚少;对领导机关、领导人提出质疑、批评而遭受打击迫害的却数不胜数。为此,在讨论对表达权的保障时必须面对中国的国情。质言之,保障表达权重点和核心都是保障批评性意见的表达。人民没有批评性意见的表达权,就没有人民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制约;人民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制约一定是通过自由表达主体意志实现的。当人民表达的意见与领导人的意见不相一致时,才是考验执政党和政府保障人民表达权能力与水平的关键时刻。
众所周知,公民是个体,人民是整体,人民是由全体公民所组成的。由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人民的表达权的基础,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一定会造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蓬勃局面。但是,在多元思想共存共生的过程中,正确与谬误、先进与落后的冲突始终存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政府和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任何人触犯了这一“底线”都要受到制裁。只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底线”,各种思想、观点都可以在表达中求得“和平共处”。思想观点的多元化是生物多样性在精神领域的表现,即便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正确思想也没有必要对其他思想、观点进行排斥和压制。当然,如果有人在表达自身思想观点时攻击、贬损他人的观点,其在道德上的失败同时铸成;如果攻击者采用侮辱、诽谤、造谣中伤的手段,法律必须对其实施制裁。
(三)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要反对党内生活庸俗化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实效性,坚决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相互吹捧,坚决反对党内生活庸俗化。领导班子要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当前,下级讨好上级、平级互相吹捧、上级袒护下级的风气很盛,报实情、说真话、办实事的人吃亏并非个别,庸俗之风正在掩护着腐败的蔓延。政府保障人民行使“四权”,首先要提供“让人说话”的政治条件和宽松氛围;其次是要真诚纳谏,解除人民“说真话”的后顾之忧;其三是允许“说错话”,不以言治罪;其四是对人民的所呼所求要及时做出回应。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的前提是希望听到真话。如果领导干部随时随地能够听到批评的声音,而且,从制度上严格制约了其压制批评意见的可能性,官员腐败的比例一定会明显下降。即便稍有腐败,立即被揭露的概率将大大提高。
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干部而言,是从根本上的爱护。如果领导干部用“假大空”垄断表达权,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光荣传统被虚置,平民百姓就会企图用“闹”的办法借上级之手对其不满意的领导干部施加压力。领导干部堵塞言路的行为,一定会导致群众以其他方式“发声音”,官员不愿意听到逆耳忠言的结果一定是“糖衣炮弹”的肆行。2009年4月16日,有网友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同志:“您在调研中包括下基层听到的都是真话吗?”刘云耕同志回答说:“要叫人家不要说假话,首先我们自己要喜欢听真话。”④显然,人民对表达权的不懈探索推动了党和政府保障人民表达权理念的提出,表达权的权利行使到位率比表达权的许诺更重要。
孔子曰:“古之为政,爱人为大。不能爱人,不能有其身。”孟子曰:“夫能爱人,则人爱之,而身安定矣。”在这里,古人不仅强调了爱民是为政之要,而且阐述了官员爱民与自身立身的关系。不能爱民,官员也就没有自己的作为和地位。在战争年代,老百姓是节衣缩食用“最后一把米也要做军粮、最后一尺布也要做军装”的行动支持共产党打天下的。如今,老百姓的维权活动也许给政府的某些官员带来了麻烦或者压力,但是,政府行为有瑕疵也是客观事实。党员领导干部为什么就不能以爱心去群众沟通,解决好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指导群众以合法的手段实现合法的诉求呢?“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这个道理简单而又明了,关键是要付诸于行动。执政党要对人民满怀挚爱,对自己可能犯的错误保持清醒,对逢迎讨好的行为保持警惕。从心底里培养和深化对人民群众的挚爱,而不是从来自群众变为脱离群众,从“高高在上”变成走向对立。
三、用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一)理性的讨论有利于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
2009年6月,笔者在上海文新传媒集团的《报刊业务探索》发表了《“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规定之新认识》,建议在媒体内部摆事实、讲道理,冷静而又理性地讨论“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是否需要继续予以坚持。如果考虑到审慎稳妥等因素,这一讨论可以在媒体内部的中共党组织内部先行试点。这个有关批评的敏感话题讨论,很快得到了周胜林、陈向阳、王四新、夏鼎铭、李绍章等同志的回应。有的观点认为,“党报的职能是同级党委全部职能的一部分‘分工’,就是‘为同级党委说话’、‘传递同级党委的声音’。”⑤有的观点认为,“党报不仅是属于党的,在我们国家实行主权在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下,党报在最终的意义上,还是属于人民的。党报还应当是人民与党之间沟通的桥梁,”“人民应当有权通过党报(或通过报纸‘内参’)这样的平台,及时对有问题的党委委员、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其中也包括对失职、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批评。”⑥目前,这一敏感话题的讨论还在继续深入,思想的火花还在撞击之中迸发光芒,笔者也衷心希望这一讨论能够契合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的决策,并推动这一决策的具体实施。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全党服从中央。”笔者认为,稳定压倒一切,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同时,对偏离党中央决定的错误,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有揭露批评的权利。“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显然,揭露批评违反党中央决定的言行受到党的纪律保护,所禁止的只是“公开发表和散布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党内党外应当有别,作为党员如果对党委的决定或者做法有意见,应当遵守党的规定,在党内提出自己的见解。但是,党员同时也是国家的公民。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作为公民只要依据事实,是可以批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同时,必须坚持理性、有序、稳妥、渐进的操作策略,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有碍全国各民族人民大团结的局面。依笔者之见,如何通过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达到“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的目的,还有许多具体课题需要探索,而问计于民、建立制度、制度实施都离不开冷静理性的讨论。
(二)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才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如今,各种媒介相融共生、多种媒体融合并存的大势已定。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人们运用互联网和手机等工具传播的信息正在深刻影响着我国的民主进程。虽然传统媒体依然在整体上占据主导地位,但通过书写博客、发手机信息造成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相比较而言,通过写博客、发短信表达的揭露性、批评性信息比较多。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过:“马克思主义者不应该害怕任何人批评。相反,马克思主义者就是要在人们的批评中间,就是要在斗争的风雨中间,锻炼自己,发展自己,扩大自己的阵地。”思想本来就是自由的,批评与对批评者的批评都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只要言者无罪,自然言无不尽。由于时间、空间、角色的变换,每一个人都既是言者、又是闻者。一旦言无不尽,人类的智慧就会充分涌流,理性的成分就会不断增加,即便有曲折、有冲突,也因为有了充分的表达而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笔者并不赞成把博客书写者、手机短信书写者等称为媒体的做法,但为了照顾习惯性的表达,主张把博客、手机等称为“类媒体”。⑦
近年来,以下情况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传统的主流媒体在舆论引导中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而博客、手机等构成的类媒体舆论平台正在发出越来越强大的声音,类媒体的影响力正在快速提升之中;二是,主流媒体发出的声音以肯定、赞扬为主,类媒体发出的声音却中有较多揭露、批评的阴暗面的成分,一旦批评的声音能够突破重围,得到国家领导人的批示,又能够为主流媒体所采用;三是,在类媒体发出的声音中确实也混杂着一些内容庸俗低下、不负责任,甚至违法国家法律的内容,雇用“网络打手”的现象也已经出现;四是,有些网民因为在类媒体中对某些领导班子提出了批评意见,却被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治罪。可以预期,党中央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的决策一定会使得类媒体更加活跃,赞扬声、批评声以及噪声发生冲突的情形也会显著增加。那么,怎样在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定要提上议事日程。
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在人民日报视察工作时指出:“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⑧的确,新闻舆论处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前沿,对社会精神生活和人们思想意识有着重大影响。通观我国主流媒体,近年来在针砭时弊方面的锐气和引导舆论的能力确实有所提高。比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综合节目的“特别报道”,披露了“你是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的事件,通过讨论使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更加深入人心。但是,从整体而言,舆论引导的能力还亟待加强。当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实质性内容偏少,报道反腐败斗争的新闻又“高度统一”时,群众心中的怨气很难得到顺畅的表达。当理性、有序的表达难以实现时,其所造成的只能是怨气的积累、膨胀乃至爆发。笔者认为,党的自身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应当正确处理依法严惩腐败分子与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的关系,防止出现“两大一小”的局面,即: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官员贪污腐败的数额、规模、涉及面也不断加大,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空间却不断缩小。当然,有同志担忧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影响社会稳定工作也不无道理。关键是,我们所要维护的是什么样的社会稳定。不能认为,批评的声音多了,社会稳定就一定会受到影响。用万马齐喑的办法掩盖矛盾,只能导致更多、更大不稳定因素的潜伏。按照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的观点,只有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才能赢得民心。正确的舆论导向一定是民心所向。人民出于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爱戴,善于地提出批评意见,执政党出于对人民的挚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党群之间形成“鱼水关系”,社会必然趋向稳定。
(三)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需要解放思想不断创新
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就是思想不断解放,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得以正确使用的历史。改革开放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思想更加解放,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更加正确地得到使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对党的执政能力需要提高,执政方式需要改进、党群关系需要改善、政府职能需要转变的认识也在深化。回顾过去,如果没有民众对执政党、政府机关的批评、鞭策和执政党、政府的机关自我反省,也许我们至今还处于自封“一贯正确”的状态中。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党克敌制胜、与时俱进的光荣传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任何一级党组织也都是由人组成的,党组织也可能出错,对错误的东西提出批评体现的是对正确的追求。从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的角度理解,解放思想不仅是对他人的承诺,更是对自己的要求。
1962年2月6日,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威信建立在什么地方呢?建立在思想、工作、言论的正确上,建立在民主作风上,建立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上。领导人不可能什么事都做得百分之百的正确,不可能一点缺点、错误也没有。问题在于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有没有自我批评的精神,让不让别人批评,听了正确的批评能不能接受和照办。有错误,自己讲,而且讲够,又能倾听别人批评的意见,这就有了主动,就可以使大家心情舒畅。这样做绝不会损害自己的威信,只会提高自己的威信。”⑨维护人民的表达权就是维护执政的基础。如果我们的制度体系能够对人民的表达权予以有效的保护,政令不畅的社会基础就不复存在,这一启示对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格外重要的。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至今,我们不能停留在尚有“让人说话”的雅量上,应当勇敢地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捍卫他人特别是与自己意见相左者的表达权。只有在人人尊重他人的表达权,而又不滥用自身表达权的社会集体中,表达权的正确行使才能得到保障,表达权正确行使的力量才能展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论述言简意赅:“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显而易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的任务也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艰巨。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已经和正在为我们提出新的课题,等待着我们去破解。特别是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不能以牺牲社会稳定为代价,以党内民主引导、带动人民民主的方针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注释:
①转引自裴智勇:《政治批评的存在是种深刻进步》,《人民日报》2009年9月25日。
②杨琳、张芝云:《群体性事件推动反思?要防止权力和资本结合?》,《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12月22日。
③肖林:《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与政府责任》,《科学发展》2008年创刊号,笫58-64页。
④《刘云耕与网友在线交流谈出行等话题》,http://sh.xinmin.cn,上海人大网,2009年4月16日访问。
⑤陈向阳:《“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几个概念》,《报刊业物探索》2009年第7期。
⑥王四新:《“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规定过时了》,《报刊业务探索》2009年第8期。
⑦手机是以话音通信为主的便携工具,博客是网站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信息存储空间,两者虽然有信息加工的功能,但是,手机、博客并不是媒体也不属于媒体,只是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新兴技术群及其应用。类媒体与媒体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类媒体的信息生产者与网络传播服务的提供者为非同一主体。类媒体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是分离的,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是公民,信息的传播者是互联网站或者电信服务商。凡是媒体必定存在“把关人”,而博客玩家和手机短信写手都是公民个人,是不可能为自己充当“把关人”的。详见汤啸天:《再论类媒体的基本特征》,《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⑧《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08年6月21日。
⑨《邓小平文选》第1卷:《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2月6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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