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权利综合保护的档案研究与学科建设方向--兼论档案主体失语症现象及其消除_档案学论文

基于信息权利综合保护的档案研究与学科建设方向--兼论档案主体失语症现象及其消除_档案学论文

基于信息权利全面保护的档案学研究取向与学科建构——兼论档案学科的失语现象及其消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科论文,取向论文,权利论文,现象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档案或文件等管理对象为起点进行档案学科建构是当前我国档案学研究的基本特征,这种学科建构取向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局限。本文通过对档案学科失语现象的分析,提出应从信息权利全面保护入手探索我国档案学科建构的新路径,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档案学科体系。

一、我国档案学科的失语困境及其实证分析

关于我国档案学科的逻辑起点,学界主要有四种基本观点,即档案说、文件归宿说、档案物质实体双重构成说和文件运动说。有学者对上述逻辑起点下的理论发展边界及其极限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1]不管对档案学科的逻辑起点进行何种归纳,但上述关于档案学科逻辑起点的概括均未超出以下思维,即是以文件与档案本身为立足点,分别从信息或知识等不同属性出发研究档案管理现象与规律,并试图在上述逻辑起点上建立起“档案史料管理研究范式”、“档案实体管理研究范式”、“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研究范式”和“档案知识管理研究范式”。[2]不管上述范式有何不同,其基本特征都是档案学科研究的重点是概念与原理而非政策与制度,这似乎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了档案学科的生存与发展命运。

不管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档案学的学科地位似乎并不高,并时常处于学科认同危机之中。多年来,档案学科的教育实践方式也屡屡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批评或非议。档案学者们有时也会感到一种深深的不安,因为在现实情境中,我们时常会处于一种“失语”的境地。档案学科与档案学家们的集体失语困境具体表现为:

第一,是我国档案学科和档案学者在国际档案专业舞台上始终没有太多的声音。这突出表现在:一是虽然我国档案教育体系完善且规模庞大,也有一支较为整齐的档案专家队伍,但我国档案学科的原创性成果甚少,特别是没有产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档案学理论;二是我国档案学者始终未能进入国际文件与档案管理国际标准研究与制订的核心层内,即使有少数专家参与了一些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订,但他们在这些研究项目组或标准化小组中仍缺少足够的话语权,更不可能将中国档案管理的理论成果或实践经验纳入到有关文件与档案管理国际标准的范围之内。

第二,是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领域和相关政策制定者在政策制订中很少顾及到档案学者们的声音,即使是某些重大政策、法规或标准的制订与修改也极少有档案学者们的参与。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在《档案法》修订中根本就没有档案学家的身影。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案例之一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稿)出台后,有关学者敏锐地发现其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设计明显忽视了公共档案馆的应有地位。为了及时改变法律规范设计上的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公共档案馆的社会影响,部分档案学者积极行动起来着手完成了有关立法建议报告并报送有关法律起草专家和部门(在这一点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显然缺少应有反应)。在正式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共档案馆与公共图书馆等都被正式确认为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从长远意义上看,公共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地位的法律确认将会给档案工作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遗憾的是,档案学家们在政策制定中发挥作用的类似成功案例屈指可数,即使是作为“同行”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很少顾及档案学家们的声音。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既有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较量和冲突,也有档案学科在研究取向上的问题。

第三,是档案学理论研究成果在丰富的档案管理实践面前缺少应有的阐释力和指导力,基层档案管理人员和实际工作者普遍认为档案学理论研究脱离管理实践的需要。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统计,从2005年1月至2008年10月,仅高校档案学专业教师(他们是档案学研究的主要力量)就发表论文2232篇,出版专业著作87部,编写教材73本,承担各类科研项目376项。但值得探讨的是,上述科研成果中究竟又有多少在现实档案管理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从近年来档案学理论研究热点看,一些过去已被很好阐述的纯理论问题又被重新提了出来(诸如文件与档案的关系问题、档案的本质属性问题、档案形成规律问题等),这些纯理论课题的研究虽然仍具有一定正向意义,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档案学界在理论水平上的幼稚,这也进一步增加了档案行政管理者和实际业务工作者对档案学科和档案学家理论水平的怀疑。从这种意义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与制度建设中忽视档案学家们的声音也有档案学界研究取向上的原因。

第四,是面向社会的档案学专业教育在进一步发展上存在“瓶颈”,档案职业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急需得到社会认同。虽然影响和决定档案人才与档案职业社会声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从档案专业人才培养角度看,建立在档案学科基础上的档案学专业教育(这一点与早期档案学专业教育催生中国档案学有明显不同)也面临着进一步重新适应社会的需要,进行档案学专业教学内容与方法的调整已经成为决定和提升档案专业人才在实际工作中的话语权和档案职业社会声望的重要策略之一。对此,学界有专家认为,我国档案学研究中长期以来存在着学科理论体系本位意识太强而“问题”意识淡薄的倾向,研究者更注重从理论的角度考虑学科的需要,以一种较为封闭、静止的观念和较为狭窄的眼界来构思学术研究,所关注的主要是概念、范畴、逻辑、学科理论体系以及学科本身的知识积累,而构成学科发展前提的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则被忽略了。[3]专家们认为,缺乏一个统领整个档案学科的核心也是档案学科研究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4]由此也就决定了我国档案学专业教育与社会现实的联系度仍不够紧密。因此,强调档案学科与理论研究对档案管理实践的关怀就成为影响和决定档案专业教育水平、档案专业人才话语权和社会影响力的关键。

从现实看,大多数档案学者普遍认识到了上述问题的存在并看到了其消极影响,但似乎至今也没有找到一种显示其学科地位和话语权的方式对社会做出应有回应。笔者认为,以信息权利全面保护为基础统领档案学科的研究与建构,应该可以成为彰显档案学学科地位的可供选择的思路之一。无论是档案资源所有者、档案信息持有人、档案管理者或档案用户,他们之所以关注档案事物,往往是基于档案事物所产生的与自己相关的各种权利。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或社会大众,他们既可能是档案资源所有者,也可能是档案信息持有人(或称为建档相对人);既可能是档案管理者,也有可能是享有知情权的档案用户。因此,基于不同角色背景下以档案信息为客体对象的不同信息权利的关注就成为某一主体认识档案事物或实施档案管理活动的起点。如果档案学者和档案学科能对不同主体享有的以档案信息为客体对象的不同信息权利类型、状态和保护对策等给予全面回答,它实质上就是呼应了权利主体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和日益扩大的权利需求,从而也能从深层次上展示档案学科和档案工作者的社会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档案管理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了维护不同主体的信息权利要求,并寻求实现不同信息权利内容和信息权利平衡的具体方法与对策。

得出上述结论是源于笔者近年来开展课题调研时的一些切身体会。在多年来的档案学研究中,笔者始终认为在档案管理活动中真正受知识权保护的档案客体对象并不多见,由此就决定了档案管理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相对较低。产生上述认识的原因主要是有以下两个基点:一是在档案业务机构中,公共档案馆在档案收藏数量、质量等方面均有绝对优势,而其收藏的档案又以政府文书档案和历史档案为主;二是从国际国内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一般都认为政府文件与政府信息(它们是文书档案的主要来源)不受版权保护。现在看来,上述认识结论实在是有些失之偏颇的。在展开项目调研时,笔者发现,事实上我国有一些专门档案管理机构收藏的专业档案(如艺术档案等)有相当部分具有版权,在这些专门档案管理活动中已经出现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基层档案工作者对此感到有越来越多的困惑,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履行档案专业机构的公共信息服务功能,保护公众的档案信息获取权,而另一方面又要兼顾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规避档案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面对档案实践中出现的如此两难选择,如果档案学家们能提供系统的档案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则无疑可以极大地显示档案学科的话语地位。但遗憾的是,热衷于档案概念或原理研究的档案学家们却很少涉及这个研究领域,在专业档案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存在集体“失语”现象也就成为档案学界的一种常态而不是偶然现象。与此类似的“失语”现象还表现在档案学研究的诸多问题上。为了改变档案学界的集体失语现象,就有必要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对策)与制度等应用性研究。

二、基于信息权利全面保护的档案学研究取向和学科建构

为了克服档案学家的集体失语现象,档案学家们必须关注档案管理流程中不同主体的各种信息权利及其实现,并以此为基础展开档案学研究和学科建构。信息权利是以满足一定条件的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类型,它是由多个信息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这些信息权利包括:信息财产(资产)权、知情权、信息隐私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信息环境权、国家信息秘密权、信息安全权等法律或道德权利。以上述信息权利保护为基础展开档案学研究和学科建构,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兼顾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两个研究对象。多年来档案学界较公认的观点是将档案现象及其运动规律作为档案学的研究对象,并依档案客体对象的不同分别建构了人事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等各类专门档案管理分支学科。客观上说,在档案学科体系建构过程中,关注管理对象并将管理对象确立为学科研究对象确实不失为一个解决很多现实问题的捷径。但问题的关键是,关注档案客体对象及其运动规律只具有阶段性意义,任何客体对象只有与一定的主体发生联系时,档案信息的价值关系才会存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维护不同主体基于档案客体对象的不同信息权利及其实现才具有最终意义。在档案管理流程中对档案客体对象施加影响和作用的是有关权利主体,而且不同权利主体对同一档案客体对象还会表现出不同的权利内容。对不同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内容的忽视就成为现有档案学体系建构中一个明显的软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档案学科忽视对有关主体基于档案客体对象的不同信息权利研究主要是源于全社会档案信息权利意识的淡薄。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相关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权利需求的扩张,在档案学科中兼顾信息权利主体和客体两个研究对象就十分必要了。

第二,兼顾权利与义务两条研究线索。在档案管理全流程中基于不同权利主体的信息权利表现、内容和保护策略等都各不相同,沿着信息权利保护主线展开的研究实质上也体现了对不同主体相应的义务要求,事实上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这表明,档案学研究应兼顾所有参与档案管理流程不同主体的信息权利与义务。在目前我国档案学理论研究或制度设计中,普遍存在强调信息义务而忽视信息权利的倾向,而且将研究焦点集中在档案管理流程中管理方主体的信息义务之上。例如,在理论上和制度上普遍强调了公共档案馆的职能或义务,而对实现这些职能或义务的权利保障较少涉及;在制度设计上重点突出了公民应履行的档案保护义务,虽然也提出公民可以利用档案,但在法律上公民利用档案并未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定权利,也未就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如何获得救济进行设计;某些主体的信息义务(如保护有关信息秘密的义务)较多地受到了理论研究或制度设计上的“关照”,但其履行义务的信息权利保障在理论研究或制度设计上均没有到位。

第三,兼顾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政策(或制度)研究两种路径。以信息权利主体与客体、信息权利与义务为基础展开的档案学科建构有利于兼顾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政策研究两个不同的研究路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是对信息权利概念、原理等的研究,而应用政策研究则是对信息权利构成状态、信息权利冲突的平衡与实现对策等进行的研究,它具体又可分为解读政策研究和制定政策研究。联合国社会科学专家小组在1979年发表的研究报告《社会科学在制定政策中的作用》中明确提出,社会科学按功能可以分为“解释政策研究”和“制定政策研究”两种类型。解释政策是从理论的角度对政策进行阐述,使政策思想和政策措施能够为政策执行者充分理解,从而使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制定政策研究则是为政策制定提供政策思想、决策依据和可操作的决策方案的研究工作。上述思想对我们确立以信息权利保护为基础的档案学研究路径具有借鉴意义。客观上讲,现阶段我国明确确认的档案信息权利并不多且没有形成体系,以档案信息权利保护为基础制定的档案政策数量有限而且水平不高,档案学界开展的应用政策研究也多以解释政策为主。在档案学术研究中兼顾信息权利基本原理和信息权利保护政策(或对策)研究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各具特点的不同路径。在信息权利概念、原理等研究基础上开展政策研究将有助于进一步密切档案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从实际研究成果看,档案学家们对现行有关档案政策也进行了一些阐释,但理性些说它们都是解释政策研究,而“制定政策研究”远远不够。制定政策研究不但需要独立的思想判断,而且需要科学的研究方法,制定政策研究应该是档案学科研究的主流。例如,在档案学中,“如何修订《档案法》”就是制定政策研究,近年来展开的《档案法》研究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制定政策研究”的取向。中国人民大学和全国的档案专家们也参与了国家和地方的部分政策立法研究(如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某些专业档案管理条例等的制订),但这种研究现在看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而且似乎这种政策制订研究也并没有引起政策制定者的关注,即使学者们参与了政策制订,也从来得不到档案行政管理者及其代表的肯定(例如,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以公共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之一”的建议就是出自档案界专家,但档案行政管理者似乎对此并不认同)。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档案学理论与实践两者矛盾的对策之一就是突出档案政策制订研究的取向,从而使档案学科在发展进程中更多、更好地密切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关系。

近年来,在档案学界已有部分专家提出要以档案服务和社会记忆的维护为立足点进行档案学科的建构,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档案学科建构中的信息权利保护观。从某种意义上看,档案学研究中的诸多问题都与信息权利保护有关,只不过当前的研究成果多半是浅尝辄止,远没有从信息权利保护的高度或意义上揭示出研究命题或研究内容的内在意蕴。

以公共档案馆研究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众所周知,公共档案馆是一个社会服务机构,它承担着档案信息的搜集、存贮、传递利用的功能。对于这一命题,人们没有异议。但是,公共档案馆的出现意味着现代档案信息公平制度与档案信息保障制度的建立,公民通过它具备了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有条件的)获取档案信息的权利。因此,公共档案馆同时也代表着一种制度,或者说它的存在代表着一种档案信息公平制度的存在。[5]公共档案馆作为信息公平制度存在是一种民主政治的表征,它要求公共档案馆扩大档案开放数量、开放范围、开放受众和开放方式等,这就使公共档案馆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实质上保护的公民信息获取权)自身也产生了一定的信息权利保障需求。由此可见,公共档案馆不仅具有信息公平制度的符号意义,而且它也有自身的权利要求。这就进一步启发学界对不同主体的不同信息权利内容及其保护对策应作多维思考。

公众利用档案和档案接受问题的研究虽然体现了档案理论与实践的中介转化层次,但从最终意义的追问上还应发现,公众利用档案与档案接受水平等问题最终仍是公众信息权利意识及信息权利实现水平的问题。从目前档案立法的基本内容看,档案法律一般是有限承认并保护公众对档案信息“知的权利”,完全限制了公众“传的权利”。信息权利理论认为,“知的权利”与“传的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是公民“知的权利”,公布或传播档案内容的权利是“传的权利”。如果法律规定公民具有利用档案的权利,公民就应该必然具有传播档案信息的权利。档案法律将档案信息的利用权与档案信息的公布权相分离,理论上不合逻辑,实践中也难以操作。[6]这就启发立法主体应在信息权利全面保护基础上反思现有的立法成果和立法实践。

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档案学科体系建构和研究取向应以信息权利全面保护为基础,注重信息权利保护的政策建构与对策研究。根据信息权利内部结构可以将档案学科的研究内容解析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是档案信息权利原理篇:主要研究档案管理流程中的不同信息权利主体类型、档案信息权利客体对象、档案信息权利的具体内容。从一般意义上看,可以将档案管理流程中的信息权利主体概括为档案资源方主体、管理方主体和用户主体三种类型,它们针对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个人档案(或人事档案)、信用档案等客体对象分别享有所有权、管理权、开放权、加工权、知情权、秘密权等不同权利内容。

二是档案信息权利确认与保障篇:不同主体的信息权利内容在社会确认和法律确认基础上要得以充分实现取决于一系列制度的制定和对策保障。制度制定主要是指通过有关政策与法律对信息权利内容进行确认并对权利救济措施等进行规定,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不同权利冲突的平衡;对策保障则要求以信息权利保护为基点,研究具体组织实施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过程的方式与方法,并在档案资源开放与开发过程中探索出兼顾各方主体不同信息权利的操作方案。

以信息权利全面保护为基础将档案学科的研究内容解析为上述两个组成部分与现存的档案学科研究取向和体系框架并不矛盾,它实质上是对现存研究取向和学科体系的补充和修正。从某种意义上看,它不仅给档案学科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或研究路径,从而使档案学科具备了一个统帅全局的思想主线,而且它也进一步提醒档案学家和档案行政管理者们要更加关注档案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档案学人的社会贡献和档案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等命题,档案行政与业务管理者和档案学家互相“隔河喊话”现象的消除应依赖于双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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