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遍价值——与陈先达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陈先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改日期:2010-04-01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0)03-0010-06
“普遍价值”是指一些相对的,被大多数人们所认同的价值观念的集合,它可以在具体的良知和理性所认同的价值观念的基础上超越地域、宗教、国家、民族。普遍价值在形式和内容上与“普世价值”有根本区别。并且“普世价值”名称带有浓厚的宗教“救世”色彩,所以笔者认为,从概念的明晰和防止人们理性“虚妄”犯错误的角度出发,应大力倡导“普遍价值”。用“普遍价值”替代“普世价值”,强调“普遍的”价值,这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是有文本依据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肯定“普遍的东西”不仅“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存在于现实之中”[1]。马克思等在《共产党宣言》、《德意志意识形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经典著作中从其哲学存在论“人的世界历史性存在”的根本立场出发,从物质生产的普遍性、人的感性活动的“共同性”和社会意识的“共同形式”等方面肯定“普遍价值”的存在。人们的实践的共同性为社会意识的共同性、普遍性和普遍价值的存在提供了根本的坚实的基础。普遍价值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现实的历史的事实,它是社会保持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与人生的价值基础。我们不赞成将普遍价值绝对化的倾向。这种将普遍价值绝对化的倾向表现为两种截然相反、实质相似的现象:一种是将普遍价值绝对性的肯定;另一种是将普遍价值绝对性的否定。这两种现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无益的。普遍价值问题在以往马克思主义研究中被严重“遗漏”和“遮蔽”了。
一、普遍价值存在的文本依据
世界上究竟有没有普遍价值?这些普遍价值存在的学理合法性和现实合理性在哪里?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的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一定会关注和研究这些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总是在某种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式,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2]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提出了两个重要思想:第一,人类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是有差别的,存在着对立的;第二,这种“千差万别”的社会意识是在“某种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种“共同的形式”思想对于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肯定普遍价值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
价值是反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意义关系的。它的本质不是客观规律绝对性的真;它的本质是善,是人们关于善的判断。普遍价值的定义可以有许多种,但其核心是承认和肯定价值具有一般善的属性和相对普遍性。普遍价值与价值的普遍性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价值的普遍性是指任何价值只要它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它就具有与其属性相适应的适用范围,这种适用范围当然超过人们有限的经验局限,而上升到理性范畴。从而获得理性超越意义上的普遍性。换言之,任何一种价值的合理性、科学性越多越大,它的普遍性也就越大;反之亦然。但这种价值的普遍性是针对价值的内容和应用、价值的价值评价而言的。与我们这里所说的普遍价值是根本不同的。普遍价值是对于价值本身的一种规定,是对于各个不同价值形状之间有无共通性和联系关节点,能否相互联系、相互借鉴吸收、相互促进发展的一种认知和确定,因而具有本体的,理性思维上的意义。离开了哲学理性思维意识,离开思维与存在根本关系的前提是无法研究普遍价值问题的。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共同的形式”,正是建立在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哲学意义上的。
显然,马克思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共同的形式”是指“社会意识”的“共同的形式”,不是社会物质、物质生产的共同形式,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包括哲学、价值在内的人类精神生产都有社会意识性,都属于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共同的形式”是指各式各样的社会意识在各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相互之间具有一些相同、相通、相似的属性特征或诉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社会意识的共同形式不仅在人们的经验中,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得到验证,而且在理论上也得以确认。
要在理论上证明普遍价值,只有运用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才能做到。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奠基经典。其中主要从六个方面为我们提供普遍价值存在的依据。这就是:第一,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共同性;第二,社会关系相互依存的共同性;第三,社会意识产生于人们的物质交往和语言交流;第四,普遍价值的本质是“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综合”(马克思恩格斯语);第五,普遍价值在形式上有“共同”性,在内容上则是“共同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确认“这种共同的利益……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存在于现实之中”[3]。真、善、美具有普遍价值,它们不仅具有“共同的形式”,而且具有“共同的利益”,像一加一等于二那样的科学知识,人的生命权、扬善惩恶,自然风光,诗情画意都具有普遍价值,这是从马克思主义研究普遍价值时所必须面对的“事情本身”;第六,普遍价值具有现实性、历史性。“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马克思恩格斯语)。除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也都包含着许多普遍价值的丰富思想。
二、普遍价值的基础是“共同的”实践活动
研究普遍价值最重要的还是社会实践的共同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批评费尔巴哈“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共同的、活生生的、感性的活动”[4]。在这里,“感性世界”的“感性的活动”就是实践。这在学界是共识。这里的关键是“感性世界”的“感性的活动”用了3个重要语词标识出3个重要规定:“个人的”、“共同的”、“活生生的”。“活生生的”表明实践的感觉性和具体性;“个人的”是唯物史观的重要原则。“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5];而“共同的”则是文本上早就有,但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注意的关键规定性。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共同的”与“个人的”、“活生生的”并列,说明实践不仅具有“个人性”、“活生生性”,还具有“共同性”。而这种共同性的地位、作用和意义是与个人性、活生生性等量齐观的。这种“共同性”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社会意识具有“共同的形式”存在着客观必然的联系。但比“共同的形式”更基本、更本源,因为社会意识的共同形式毕竟是第二性的,社会实践才是第一性的、本源的、根本的。社会实践的共同性决定社会意识的共同形式,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社会实践的共同性包括实践主体的共同性、实践过程的共同性、实践结果的共同性;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共同性和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共同性;包括实践的、过去的、当下的和未来的共同性。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提出“异化劳动”(实践)的基本属性(“它的第三个规定”)之一是劳动的普遍性和自由性:“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人比动物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6]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劳动,人的劳动与动物的劳作的差别在于人的劳动具有普遍性,因而是自由的。动物是为了种的生存延续而劳作;而人不仅为了自身个体,也为了类的生存发展而劳动:人在劳动中不仅使自身获得了实践的普遍性,而且使劳动的对象、劳动的过程都具有普遍的意义。“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而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7]。“能动的类生活”表明人们现实生活的普遍性、自由性是一种本质性的规定和根本特性。“作为包括全部生活的一个本质的、重要的差别而存在……在这些形式的规定内,劳动还具有表面上的社会意义,实际的共同体的意义”[8]。无论是“社会意义”,还是“实际的共同体的意义”,马克思都肯定了劳动在客观的社会的存在中,在形式上具有社会性,在内容上具有“共同体”属性,即劳动的共同体或共同劳动。“共同性只是劳动的共同性以及由共同的资本即为普遍的资本家的共同体支付的工资的平等。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被提高到想象的普遍性的程度:劳动是每个人的本分,而资本是共同体的公认的普遍性和力量”[9]。这段话的内容包括:第一,劳动的共同性或共同劳动是客观存在的;第二,这种共同劳动具有普遍性;第三,这种共同劳动造成劳动成为个人的本分和普遍的资本家;第四,在市民社会和私有制下,资本是这种劳动共同体的普遍代表和决定力量。只有在确定了劳动的共同性、实践的共同性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确认普遍价值的合法性存在。不仅如此,在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思想,“人的世界历史性存在”也包含着社会实践的共同性的思想:“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10]。劳动的普遍性、人的普遍性的根据就在于“全部人的活动迄今都是劳动”,“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11]。
社会实践的共同性决定了社会关系的共同性。这种社会关系共同性的突出表现是“相互依存关系”。即依存上的不可或缺性。“人不仅生产出他同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生产出其他人同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同这些人的关系。”[12]而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科技进步、人类文化文明的不断发展,“他者”的意义日益突出,包括他者在内的社会关系的共同体属性也日益为学界所重视。
三、普遍价值的形式与内容
普通价值存在的合法性的关键是确认社会意识的普遍性。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普遍的存在”:“我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式的那个东西的理论形式,而在今天,普遍意识是现实生活的抽象,并且作为这样的抽象是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因此,我的普遍意识的活动本身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存在”[13]。如何理解马克思提出的“我的普遍意识的活动本身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存在”这一重要命题。这个命题是理解普遍价值的关键。因为文本的根据代表不了学理的分析。首先,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是“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14]。马克思哲学存在论不是“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想象的主体的想象的活动”,也不是直观唯物主义者那样“僵死事实的搜集”[15]。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理论存在”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6]。所谓“理论存在”当然不是经验存在,而是理论思维意义上的哲学存在,是形而上的存在,是以牺牲时间先在的因果自然律为代价的逻辑先在的存在。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史观认为,这种“理论存在”的解释原则就是“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17]。“理论存在”本身就是“普遍意识的活动本身”。这种普遍意识的活动的出发点当然仍然是“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只有把实践当成普遍意识、普遍价值的基础,才可能揭示普遍意识、普遍价值之谜。这种“理论存在”所揭示的内容只能是“社会存在物”。马克思确认了社会存在物的“有”性或存在性,并进一步确认了这种社会存在物的可知性、可以被人用“理论”的方式所掌握。更重要的是马克思对于存在、存在物和理论存在的社会根本属性的确认,所谓社会性在唯物史观那里就是实践性、现实性、革命性,也就是科学性、真理性。
其次,“我的普遍意识的活动本身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存在”的论断表明:第一,普遍意识及其普遍价值作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必然升华物”,是“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18]。第二,普遍意识及其普遍价值具有意识形态性,“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综合……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19]。以往人们对于普遍价值有一个误解:以为只要肯定或否定普遍价值,就可以解释现实中的问题。更可怕的是当这种解释被抽象化和绝对化之后,其危害就不是学理性的,而是理论的和实践的两重损害。笔者认为,普遍价值在形式上存在着“共同的形式”,在内容上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形式”与“共同的利益”的辩证统一构成普遍价值的存在合法性。普遍价值的基础就是人的共同的实践或共同劳动。
普遍价值的背后是“共同的利益”。共同利益是普遍价值的内容。因此,凡是绝对地否定普遍价值的理论需无例外的否定共同利益的存在。我们反对绝对的否定共同利益和普遍价值、特别是以抽象的形而上学的方式否定普遍价值,也反对绝对地肯定普遍价值、企图以普遍价值替代具体价值、代替对价值的具体分析。就像利益可以分为“特殊利益”、“个别利益”、“公共利益”、“共同利益”一样,价值也分为“个别价值”、“社会价值”、“具体价值”和“普遍价值”等。共同利益作为普遍价值的内容制约决定着普遍价值的形式。
“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存在于现实之中”[20]。第一,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以往理论思想家所谓的抽象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存在于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之中,是一种关系存在。离开了现实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就不存在这种共同利益。第二,这种共同利益是各种现实的利益矛盾冲突的结果。“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21]。现实的利益矛盾冲突也是各阶级、各阶层、各国家、各民族矛盾冲突的主要内容。各阶级、各阶层、各国家、各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地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22]。第三,共同利益可以构成“利益的共同体的形式”。这种利益的共同体使国家及国家机器的存在成为必要和可能,并可使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正是由于共同利益的这种作用,使得普遍价值不仅在国家内部的和国家之间的存在和提倡成为可能,而且在现实的意义上,国家的或国家之间的、各地区的、各民族的普遍价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而对于已经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而言,承认并且正确运用这种唯物史观意义上的共同利益、普遍价值十分重要。第一,无产阶级有必要把自己的思想“赋予”“普遍性的形式”。“事情是这样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23]。中国共产党在进行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总是不失时机地肯定各种具体的普遍价值:如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提倡的反帝反封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倡的民主、爱国、团结、和谐等等,都是一种具体的普遍价值。第二,无产阶级有必要把自己“作为全社会的代表”,从而也使自己成为全社会普遍价值的代表。无产阶级“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它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24]换言之,无产阶级不仅在共同利益上而且在普遍价值上同其他社会成员存在着更多的联系。
四、不能将普遍价值说成“价值意识”
肯定普遍价值并不等于肯定“普世价值”。恰恰相反,在严格准确地学理意义上,“普遍价值”与“普世价值”是有区别的,是不能混淆的。把普遍价值说成普世价值在理论上就丧失了唯物史观的党性原则,并且造成人们思想理论上的混乱。这种作法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它把无产阶级的人类解放事业贬低到封建的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水平。普世价值在内容上无法包含普遍价值的丰富的时代的新鲜内容,在形式上又带有浓厚的宗教“救世”“赎世”色彩,是应该被废弃的。
同时,我们也反对把普遍价值硬说成是“价值共识”等作法。笔者认为陈先达先生(参见“陈文”)[25]想用“价值共识”替代普世价值的初衷并没有成功。原因在于普遍价值、普世价值等是关于价值本身的一些根本规定性,而价值共识是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的一些共相,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一,“价值共识”等于对价值的共同认识,只属于认识论。
通读“陈文”,感到其论证“价值共识”心有余力而语焉不详,感到其总和“普世价值”纠缠在一起,分辨不开。究其原因,我认为是“陈文”的“价值共识”的概念有问题。其中最致命的是它把“普遍价值”这样的客观的“普遍的东西”概念降低到了关于人的认识活动的认识论的水平。
陈先达先生的“价值共识”是属于认识论范围内的。“价值共识……是在人类文明进步中,在各民族文化交流中逐步形成的对某些基本价值的认可。”换言之,“价值共识”是对“价值”的认可和肯定,价值共识不能脱离人们的认识,它只是对于人们在价值研究和德性实践活动中所达成的某些共同认识,即价值共识等于对价值的共同认识认可。因而它属于认识论,属于人们的认识活动领域。主要是认识主体和认识过程。表现的是人们在认识价值时可能达成的一些共识。这样一来,“价值共识”涉及的只是人们对价值的认识活动,与价值的存在与否无关。价值和普遍价值等是关于价值本身的一些基本规定和根本属性,而价值共识则是人们对价值的认识活动中形成的一些“共相”。因此,“陈文”想用“价值共识”替代“普世价值”的初衷是不可能成功的。
第二,基本概念意义不清。首先是对“普世价值”和“价值共识”两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定义造成了混乱。“陈文”说“价值共识可以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普遍性,而普世价值似乎是人人都应该认同的一种价值共识。”概念是一种判定,概念定义中不应出现“似乎”类的或然性词句,“似乎”是人感觉表象阶段的属性,还没有上升到概念;并且不能用“价值共识”去规定“普世价值”。“陈文”的中心思想是肯定“价值共识”,反对“普世价值”,但却又用“价值共识”去规定“普世价值”。这只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思想上的“抽象共相”,类似的错误在陈文中还有很多,例如“价值共识的范围则可大可小,共识的程度可高可低,并且价值共识作为一种理论承诺,和它的实际状况并不都吻合”。既然“价值共识”的外延“可大可小”,“可高可低”,那它就是一种随意性或主观任意性,是真真正正的“幻相”。这样来规定“价值共识”简直形同儿戏。
还有如“抽象的绝对的普世价值……”提法,难道还有不抽象的相对的普世价值吗?难道在“抽象的绝对的普世价值”之外还有一个“普世价值”本身吗?这种随意设定批判目标的作法不是学术的、科学分析的作法。只会造成批判者随心所欲,被批判者朦胧恍惚,旁观者犯迷糊。
第三,结论缺乏科学根据。“陈文”认为“普世价值论的哲学基础有二:一是抽象人性论……二是形而上学的价值不变论……”据笔者了解,长期以来谈论普世价值的人和著作很多,但专著不多。“普世价值”是市民社会人道主义思潮的内容,在文艺复兴、资产阶级民主运动发挥重大作用。“普世价值”与“人性论”都曾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民族文化的有力武器。但这并不应该成为否定普世价值、人性论的理由,相反,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历史的、客观的认真研究普世价值、人性论这样一些问题。
普世价值的哲学理论基础是抽象人性论吗?这个问题作为理论问题是可以和应该研究的。但西方倡导和推崇普世价值的哲学家、理论家、思想家很多,普世价值的哲学理论基础并不只是抽象人性论和价值不变论,这是一定的,把普世价值的哲学基础只归为抽象人性论和价值不变论似乎过于轻率,缺少学理上的历史资料的有力支撑。
否定普世价值,肯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普遍性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大作用的价值“空场”,这个“空场”的当然“填充物”只能是“普遍价值”,这是唯物史观的必然结论,也是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