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范畴系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性论文,范畴论文,系论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主体性和人性的差异,是作为主体的人相对于不同的参照系而言所造成的差异;主体性既包括主体能动性,也包括这一功能的载体--主体的要素与结构的特质;主体性既包括主观性,也包括人的躯体的一切特质,还包括作为脑力与体力之统一支出的实践活动的种种特质。主体性与客观性,主体性与客体性等是既密切相联、又相互不同的概念。
任何事物都是普遍联系之网的一个纽结,它的各种属性或规定,既取决于它本身的质,也受到它周围事物的影响,因此,相对于不同的事物,它就有不同的规定和意义。上述见解是本文考察“主体性”的出发点。只有把主体性这个概念放在由一组概念构成的网终系统中,联系不同的概念或参照物来考察,才能揭示其丰富多样的内涵。
一、主体性与人性
有的论者把主体性与人性等量齐观,有的论者则把二者严格地区分开来。笔者认为这二者是有某些区别的,但它们各自的内涵,又大有交叉重叠之处。
主体性是相对客体、客体性而言的,而人性则是相对动物、动物性而言的。同样是人,当他以客体与客体性为参照系时,它是主体。此时,他的各种规定叫做主体性。当他以动物、动物性为参照系时,他的各种规定就叫做人性。主体性是主体相对于客体而言,在要素、结构、功能上的不同点。而人性,则是人相对于动物而言,在生命活动上的不同点。因此不能把主体性与人性完全等同起来。例如:人(主体)对客体的基本关系是改造与被改造、认识与被认识、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这些都是主体性的内容;但人与动物的关系就不完全是这种关系,如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这种关系就不是主客体的关系。而人优越于动物的一切特性,如高于性欲的性爱,也不是主体性概念所能完全容纳的。所以,主体性与人性是有区别的。
但是,这两个概念又是大体上重合的。主体性固然是相对于客体、客体性而言的,是以后者为参照系的,但是,仅限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无法充分地阐明人的主体性的。主体是怎样改造客体、认识客体、利用客体来满足自身需要的?主体与其对象客体的关系有什么特点?要弄清这些问题不把人与动物加以比较,不把人与其对象、客体的关系,同动物与其“对象”、环境的关系加以比较,是绝对不行的。因此,在考察人的主体性的时候,就必须既联系客体,把客体作为参照系,又联系动物,把动物与其环境的关系也作为参照系。唯有如此,才能科学地揭示作为主体的人对客体的改造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的本质特征。例如,当我们深入考察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时,就会发现,人们对作为客体的自然界的改造,并不是单枪匹马地进行的,而是以结成某种协作关系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就是所谓的主体活动的社会性或主体间性。社会性无疑是主体性的题内应有之义,而我们如果要对“社会性”有较深入的认识,就一定要把它与群居动物如猴群的集居性联系起来考察。否则,便不能把握主体的社会性的本质特征。马克思在考察主体的发展程度时,就经常以人和动物的区别为参照系。他指出:“私有财产的扬弃,是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但这种扬弃之所以是这种解放,正是因为这些感觉和特性无论在主体上还是客体上都变成人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1页)
在马克思看来,由于资本的奴役,工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都变成了动物的机能,资产阶级的“国民经济学把工人只当作劳动的动物,当作仅仅有最必要的肉体需要的牲畜”(同上书,第17页)。只有在扬弃了私有财产的共产主义,主体的一切感觉和特性,才能挣脱动物机能的形式,获得全面的发展,“变成人的”机能。在此,马克思不仅联系客体来谈主体,而且把主体与客体对应于动物与人的区别来谈,把摆脱动物机能程度的大小和人化程度的高低,作为衡量主体及主体性发展程度高低的指标。正因为对主体的考察,既要以客体为参照系,也要以动物及动物与人的区别为参照系,所以主体性与人性就大有交叉重叠之处。例如,当人们谈到主体性时,总是喋喋不休地念叨自觉性、自主性、创造性、能动性,等等,而这几性又何曾不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因而也是人性的内涵呢?前例所谈的主体的社会性或主体间性,不也是人性的要素之一吗?制造与使用劳动工具去改造自然这一属性,是人性之根本,同时也是主体对客体的基本关系,因而也是主体性的基本含义。又如,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基本方面是人有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能够成为独立于自然界的主体,而动物则是自然界一个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独立于自然界的自觉的主体。从这个角度看,能够成为主体,有主体性,也是人高于动物的特质之一,因而也是人性的内容。在上述的情况下,主体性也就是作为主体的人对客体的关系比之于动物对环境的关系的优越之处,而作为主体的人优越于动物的种种性状,不就是人性的内涵吗?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便在此交融汇合了。马克思说:“主观性是主体的规定,人格是人的规定。而黑格尔不把主观性和人格看作主体的谓语,反而把这些谓语弄成某些独立的东西,然后把这些谓语变成谓语的主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2页)在此,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颠倒主谓语关系的唯心主义错误,要求把主观性和人格都看作主体的谓语即属性(这里的“人格”可当作人性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这也就是说,不仅主观性,而且人性,都是主体的规定即主体性。显然,在马克思的心目中,人性与主体性是相通的。
由此可见,主体性与人性这两个概念是基本同一的,它们的差异,是作为主体的人,相对于不同的参照系而言所造成的差异。由此还可见,对主体性的考察,在方法上,不能象时下有些人所做的那样,仅以客体为参照系,还应设置或利用其他多种参照系,以考察主体的各个侧面,从而达到把握其“一切方面、一切联系、一切媒介”,获得具体真理的目的。
二、主体性和主体能动性
有相当多的论者把主体性与主体能动性当作一码事,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如果主体性等于主体能动性,那又何必有两个概念,完全可以任意去掉一个。如前所述,主体性包括三个层次,即主体在要素、结构、功能这三个方面,相对于客体而言的不同点。主体能动性是主体在功能上的特性,也可以说是主体的功能。主体的功能及其特性应有其载体和依托,因为功能总是一定的要素和结构之统一体的功能。主体的能动性的载体就是主体的要素和结构。主体性既包括主体能动性,也包括这一功能的载体--主体的要素与结构的特质。主体性概念的外延宽于主体能动性概念的外延,主体能动性是主体性这个“集合”的元素。几年来,由于许多人把主体性和主体的能动性等功能混为一谈,因此一展开论述主体性的内容便是能动性、自觉性、自主性、创造性等等,而没有进一步去探讨这个性、那个性所由产生的主体本身的要素与结构。结果这个性、那个性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讲多了,也就乏味了,再念叨下去,会倒人胃口,败坏主体性研究的名声。
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学者认真地探讨了作为能动性之依托的主体的要素与结构,包括实践的结构和文化心理结构(后者又包括认知结构、审美心理结构和道德心理结构等)。这是有功于前贤,有补于后学的大事,也是克服当前主体性研究表层化弊病,使主体性研究深入下去的基本途径。由此入手,研究主体的各种内在结构是如何形成的,研究它们在人类的实践、认知、评价、审美、享用等各种活动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研究它们在人类世代繁衍的系列中,是如何积淀、传递、流传下来的,又是如何发展、变化、更新的,这应该成为当前主体性研究的首要的、根本的任务。
前人已做过这方面的工作。例如,康德认为,主体对感性材料有规范、整合的功能和作用(主体的认识能动性),而这种功能与作用的载体就是主体内部的感性形式与知性形式这样一些结构,并对这些结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并论证了主体的本质力量是在对象化的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关于人的生理结构和心理结构(如人手和人的语言与思维)是在漫长的劳动过程中形成的论述,是对马克思上述思想的补充和发展。他关于“运用概念的艺术”的思想是研究主体认知结构的范例(参见拙作《论恩格斯的认识主体性思想》,载《学术月刊》1991年第8期)。当代西方学者的某些研究成果,如弗洛伊德对意识结构的分析、荣格关于集体无意识中的原型的论述、列维·斯特劳斯对于潜意识中的深层结构的揭示、皮亚杰关于主体认知结构的成份与构造及其形成途径的学说,都可在剔除其错误成份的前提下,作为我们深入研究主体的结构及其形成的借鉴。
三、主体性和主观性
英语的“Subjectivity”一词,在汉语中有两个对应的词,一个是主观性,另一个是主体性。以前基本上译作主观性。德语的“Subjektivt”,也可译作主体性或主观性。贺麟、杨一之两位前辈在其译著《小逻辑》和《逻辑学》中,都把它译作主观性,《哲学笔记》的译者也相应地译之为主观性,并且把俄文的对应词也译作主观性;而杨祖陶先生则认为把它译作主体性更贴切(见《哲学研究》1988年第7期,第24页)。法语的“Subjectivité”一词,也有两种译法,周熙良先生译的萨特名作《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一文,把它译作主观性,而被陈鼓应先生收入《存在主义》一书、由郑恒雄先生译的同一篇文章,则译之为主体性,但有一处也译作主观性。由此便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主体性是否就是主观性?这几年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真是剪不断,理还乱。有些学者认为主体性就是主观性,有些学者则认为主体性与主观性不同,主体性包含主观性。笔者同意后一观点,并打算从略为不同的角度对此加以说明。
我们认为,主体性不仅是人的主观属性,而且包括人的躯体的一切特质,是灵与肉,精神与躯体这两方面的属性的统一。马克思就曾多次使用过“肉体的主体”这一概念。人的躯体的某些要素、结构、功能之所以是其主体性的组成部分,是因为,在外部自然人化的过程中,人本身的自然即躯体也日益“人化”了。由于人本身的自然的人化,其躯体在要素、结构、功能上,也形成了人所独具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物质性特征。如人的手与动物的前肢、人的发声器官与动物的发声器官、人的大脑与动物的大脑,在生理结构和解剖结构上,皆有本质的区别。人与动物的区别,不仅存在于心理方面,而且存在于已经“人化”的躯体上,所以人的主体性不仅包括主观性,而且也包括人的躯体区别于动物的一切特质,绝不能把主体性仅仅归结为主观性。当然,离开人的主观性(思想、情感、意志),就无法说明人的躯体与动物的躯体如人手与猿肢的本质区别,但同样正确的是,离开了人在实践中形成的人与猿在生理、解剖结构方面的区别,而仅仅从心理上,也无法说明人手与猿肢的本质区别。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甚至比前者更重要,因为它是主体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的能力的物质承担者。主体的各种能力或功能,都是以主体的要素和结构为载体的,而主体的要素与结构不仅包括心理的要素和结构,还包括人的生理方面的要素和结构。没有后者为依托,主体的功能便成了无根基的海市蜃楼。同样地,主体改造、认识、享用客体的一切活动,也是以人的躯体区别于动物躯体的一切特质为生理基础的。无之便不会有主体的各种相应的活动。所以,主体性不仅包括主观性,而且一定包括人的躯体的一切特质。
关于主体性与主观性的关系问题,还有一点应当声明:如果我们把“主体性就是主观性”这一命题的适应范围,限制在唯心主义的各个流派,那它就是正确的。在唯心主义的各个流派那里,主体性就是主观性,无论是笛卡尔的“我思”,还是黑格尔的“绝对理论”;无论是胡塞尔的“纯粹意识”,还是萨特的“反思前的我思”,无一例外都是主观性。这恐怕就是人们常把国外唯心主义著作中的“Subjectivity”译作主观性的原因吧!但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主体性绝不可以是无人身的主观性。马克思所讲的主体性是以人的实践性为主要内容的,而实践不仅是主观性的发挥,而且包括躯体的运动、体力的支出、工具的运用和客体的形变或质变,是脑力和体力紧密结合指向客体的对象化活动。这一活动的种种特质如客观物质性,是主观性这一概念所无法囊括的。如果把主体性归结为主观性,就势必把物质性的实践活动归结为精神性的活动,这显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原则的。
总之,主体性既包括主观性,也包括人的躯体的一切特质,还包括作为脑力与体力之统一支出的实践活动的种种特质,因此,决不能把它等同于主观性。
四、主体性与客观性
依笔者之见,客观性有三层含义:对象的客观性、认识的客观性和实践的客观性。时下有些谈论主体性与客观性之关系的文章,由于没有区分客观性的这三层含义,因而条理上显得很混乱,问题也没有讲清楚。因此,要谈论主体性与客观性的关系,就必须将主体性分别对应于客观性的这三层含义来说。
1.主体性与对象的客观性。对象或客体的客观性指的是对象或客体有其 不依主体意识为转移的一面(也必须承认客体的存在和变化有依主体为转移的另一面,否则客体就无法为主体所改造了)。主体与客体是相互依存、相互规定的两极。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但没有主体同样也不会有客体。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客体的客观性。离开了主体,原来那个被称为客体的某种事物,已不是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也不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对象,因而失去了客体的意义,不能称之为客体。我们是在这个意义承认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的。但是,原来被称为客体的事物在没有主体的情况下,仍继续存在着,并没有化为乌有。即使在它作为客体与主体共生共存的时候,尽管它可被主体所改造,但它也仍然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存在,有其不以主体为转移的规律。主体对它的改造,必须顺应其规律而不能悖逆之,这就是客体或对象的客观性。承认对象的客观性,顺应对象的规律性,这是发挥主体性的前提,是获得关于对象的科学认识,有效地改造对象的必要条件;而主体能够在承认对象客观性的前提下,把握对象的规律和性质,使之为我所用。这是主体性与对象客观性的双重双向关系。前者是本体论中的唯物主义原则在主客关系这一非本体论问题上的贯彻,后者则是主体能动性的表现。
2.主体性与实践的客观性。实践的客观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实践是客观存在的物质性活动,这种活动尽管也包含着精神因素,但它并不是纯粹的精神活动,而是客观存在的物质性活动。这种物质性体现在实践过程包含着躯体的运动、体力的支出和物质性的工具与对象;其二,实践如生产活动、政治斗争,与对象世界一样,也有其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相对于实践客观性的这两层内容,主体性与实践客观性有如下关系:①主体的物质系统(躯体、感官等)进入实践过程,成为实践活动的一种物质性要素。②主体的精神系统(主观性)支配、调控其躯体去操作工具改造客体。因此,如果不承认主体性是主体的精神属性与物质属性的统一,便无法阐明实践过程及其客观性,因为单纯的主观性是无法驱动工具系统去改造对象系统的。黑格尔在论述主观性向客观性过渡的时候曾说:“有生命的存在具有一个肉体,灵魂控制住肉体,并直接客观化其自身于肉体内。为了使它的肉体成为它的工具,人的灵魂有许多工作可做。人似乎首先就须占领或控制住他的肉体,从而他的肉体才可作为它的灵魂的工具”;“作为支配机械和化学过程的力量的主观目的,在这些过程里让客观事物彼此互相消耗、互相扬弃,而它却超脱其自身于它们之外,但同时又保存自身于它们之内。这就是理性的机巧。”(《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3、394页)概括地说,黑格尔的意思是,机巧的理性控制支配肉体,使之成为它的工具,再通过这一工具去运用外部工具,以改造客体,让肉体、工具、客体三者相互作用、碰撞,使它们发生合目的性的变化。这就是主观性与实践过程的各种物质性要素的关系。③主观性对实践过程的各种物质要素的支配和调控,必须符合实践过程本身的规律,知情意对行的支配,必须符合行的规律。这是主观性与实践客观性的又一层关系。黑格尔指出:“理性的机巧,一般讲来,表现在一种利用工具的活动里。这种理性的活动一方面让事物按照它们自己的本性,彼此互相影响、互相削弱,它自己并不直接干预其过程,但同时却正好实践了它自己的目的。”(同上书,第394页)引文中的“事物”指的是躯体、工具和客体,主观性可以使这些事物发生合目的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必须“按照它们自己的本性”,即顺应交织于实践过程中的各种规律。这就是主体对实践规律的顺应和利用的统一。钳工学、车工学、电工学等一系列技术科学,研究的就是钳工、车工、电工的操作活动规律,目的在于使工人的操作符合相应的规律。④主体的身心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逐渐地发生量与质的变化,客体的结构转化为实践的结构,进而内化、积淀为主体的身心结构,主体性的人化程度在实践熔炉的冶炼中日益提高、人的本质日益丰富。这是主体性与客观实践的最后一层关系。
3.主体性与认识的客观性。对于认识的客观性,不同的哲学派别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康德认为,知识的客观性就是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认识客观性的标志。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反映论出发则主张,认识的客观性就在于认识与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一致性。只有先明确了这一点,才能够进一步讨论主体性与认识客观性的关系。
这个问题可以分三个层次来谈。一是主体的生理素质与认识客观性的关系;二是主观性与认识客观性的关系;三是主体的实践性与认识客观性的关系。
主张思维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必然承认主体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生理素质对于认识的重要作用;而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只有通过实践去变革对象才能揭露和认识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性,即达到认识的客观性,更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共识。因此,我们所要着重阐述的只是主观性与认识客观性的关系。
认识的主观性指的是对认识过程和认识结果发生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包括各种理性和非理性因素,如主体的欲望、情感、意志、世界观、认识能力、思维形式和知识结构,等等,马克思的“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的名言、恩格斯的“运用概念的艺术”、列宁的“范畴是帮助我们把握自然之网的网上纽结”的论断、量子力学的测不淮定律、科学哲学中的“观察渗透着理论”的学说、当代的格式塔心理学说等,都充分肯定和论证了主体的精神因素对于认识过程和认识结果的作用。总起来说,主观性对于达到认识的客观性,有促进或干扰这两种相反的作用。有时候,我们会说某某人看问题太主观或主观性太强,犯主观主义的错误,等等。此时,主观性指的是干扰、妨碍认识达到客观性的一种精神状态。在这种精神状态中,包含有诸如偏见、偏爱、错误的认识方法等各种不良的主观因素,这种主观性是达到认识客观性的障碍,因而必须彻底清除。恩格斯当年在批评某些德国人的狭隘的经验主义时曾说:经验主义的“这种‘客观性’不能看得比自己的鼻子更远,因而恰恰是最狭隘的主观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6页。经验主义者给自己的狭隘的经验贴上“客观性”的标签,但这种狭隘的经验并不具有真正的客观性,只不过是某种片面的感性直观,是达到认识客观性的障碍,所以恩格斯称之为“最狭隘的主观性”,主张用辩证的理性思维加以矫治。
主观性对于获得客观的知识,除了有干扰的一面外,还有促进的一面。适度的欲望、合理的爱憎、科学的世界观和认识方法、以往的知识积累,等等,都是帮助我们把握世界的本质和规律的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弘扬主体性已成为达到认识客观性的前提之一。问题在于什么是适度的欲望、合理的爱憎、科学的世界观和认识方法。比如,科学的世界观是达到认识客观性的前提之一,而科学的世界观本身就是符合世界本质和规律的知识即具有客观性的知识。于是我们陷入了追求某种客观知识必须以另一种客观知识为前提的怪圈,也就是说,此一阶段的客观知识的获得,必须以上一阶段的客观知识为前提,而上一阶段的客观知识的获得,又必须以更上一阶段的客观知识为前提。这种反向追索可以无限上溯,而且不可能有合理的结论,因此必须抓住,把这个无穷上溯的思绪植入实践沃土,从主体的实践出发,去追求认识的客观性。由此可见,主体性与认识客观性之关系的根本,是主体实践性与认识客观性的关系。实践是通向认识客观性的唯一桥梁,也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客观性的唯一尺度,更是改造主观性,使它成为达到认识客观性之有利条件的唯一途径。
五、主体性与客体性及客观性
1.客体性与客观性。在分析主体性与客体性的关系之前,有必要把客体性与客观性区别开来,因为它们也是人们经常混淆的两个概念。尤其是客体性这个概念以前用的极少,本来该出现这个词的地方,却总是鸠占鹊巢,被客观性所顶替。这是很不妥当的。
根据前面的分析,客观性这个概念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特定关系。认识的客观性指的是主客体在认识上的一致性,客体的客观性指的是客体不依赖于主体的关系,实践的客观性指的则是主体与实践的关系(当我们把实践作为与主体相对待的事物来看待、思考、处置的时候,主体与实践的关系也成为一种主客关系,如个别工人与整个机器大生产的关系就可以是主客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实践的客观性反映的主要是实践规律对主体的制约关系。如机器大生产的运行规律就是生产者和管理者都必须严格服从的)。总之,客观性是一个表征主客体特定关系的概念,而且这种关系具有主体顺应客体的性质。而客体性,依笔者之见,它所指称的是处于主客体关系之中的客体的性质,如客体规律对主体的制约性、客体的形态和质地的可改造性、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可知性、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性,等等。客体的客观性是客体的本质规定之一,所以它当然也在客体性的内涵之内,但客观性的另外两层含义,如认识的客观性就不能包括在客体性之内,实践的客观性如果不在特定的意义上说,也不能包括在客体性之内。同样,客体也有许多性质,如客体的效用性、可知性等,也不能包括在客体的客观性之内。此外,客观性这个概念反映的是主体对客体的依从性,顺应性关系,而客体的某些性质,如客体的可改造性、可知性、效用性,反映的则是客体对主体的顺应性、依从性关系。因此,不能把它们归入客体性,总之,客观性与客体性是两个不能重合,但又有交叉之处的概念。正象主体性包含主观性一样,客体性也包含客体的客观性(不包括认识客观性和实践客观性),但内涵要丰富得多。
2.主体性与客体性。主体是一个具有多侧面多种规定的综合体,客体也是如此。主体与客体各自的每一种规定,都是相对于对方而言的,它们各自的规定都是与对方--对应的。这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关系的基本特征。
例如,相对于主体的受动性,客体有其规律对主体的制约性;相对于主体的创造性,客体有其形态和质地的可塑性;相对于主体的各种需要,客体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各种效用性;相对于主体的主观性,客体有它的客观性;相对于主体的感受性,客体有其可感性;相对于主体的理性认识能力,客体有其本质的可知性;相对于主体的爱美之心,客体有其美或丑的形态;相对于客体的物质结构,主体有以实践为中介而形成的心理结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主体性与客体性之间的这种对应性,是主客体相互作用,即主客体双向运动的表现。在主客体的任何一种关系中,都存在着这种双向性和互动性。这几年,人们习惯于把主客体关系分为四类:改造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审美关系。这四种关系的每一种都具有上述性质。在主客体的改造关系中,既有主体对客体的改造,也有客体规律对主体的制约,以及主体自身在改造客体过程中的被改造。在认识关系中,既有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也有客体的信息输入主体;既有“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也有从客体方面去理解。在价值关系中,既有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也有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和选择。在审美关系中,既包含着主体按照“美的规律来造形”的一面,也存在着主体审美心理结构在这个过程中的建构与改铸的另一面,还存在着对象的形式美与主体审美心理结构的契合、谐振与共鸣,由此才会有美感的产生。
正因为主客体关系的双向性和互动性,也因为主体性与客体性有前述的对应性,使得主体与客体共生、共存、共消亡,而没有何者为本原、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客体及其规律对主体的制约性是存在的,但并不是第一性的,因为如果没有主体,也就无所谓客体及其规律对主体的制约性。而且,在主客体的关系中,主体是核心,客体只是“为我之物”或正在转变为“为我之物”的“自在之物”,是围绕主体这个太阳旋转的行星。这是不同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以存在为轴心的格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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