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监督机制的完善_党内监督论文

论党内监督机制的完善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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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这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是当前党的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是根本

邓小平同志谈到党的建设,总是从全局性、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层次认识问题。在总结过去,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时,他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因此, 邓小平同志十分强调党的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

党的制度是党内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由党的一定机关制定,并以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党的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一系列党的准则、条例、规章的总称。党的制度具有广泛的内容,包括党的领导制度、生活制度和监督制度,党内监督制度是维护党内正常秩序、实行党内民主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保证党内其它制度贯彻实施的关键环节。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必须“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3 〕他对“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规章制度破坏殆尽而造成的严重灾难痛心疾首,主张在恢复党的传统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把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起来”。〔4 〕只有健全和完善了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真正保证监督的切实有效。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抓住了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这一关键问题,提出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在目前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整套科学的、完善的党内监督制度,从内容、形式和方法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促使党内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此,必须着重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健全民主制度

党内监督包括党组织对每个党员的监督和广大党员按照党规党法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监督。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来看,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党员对于党的组织和领导人的监督更为重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民主监督,由于以往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党的领导者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不受制约的权力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同时,党员甚至党的组织对于党内出现的问题,对于党的领导干部的错误,也表现得无能为力;有的党员干部对自己的错误既不能作自我批评,也听不进别人的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民主,独断专行,使民主监督难以正常开展,为了能有效地实施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必须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制度化。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威。加强代表在党代会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二是基层党组织要对民主评议党员、党的组织生活、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监督形式作出具体规定,认真执行,组织经常性的党内民主生活会,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

2.把党员个人利益原则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不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谋取私利的现象不断滋长蔓延,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影响了党的威望。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党内长期没有对党员个人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使党章中关于党员个人利益的原则难以用确定的尺度去衡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内的具体情况,邓小平同志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把它规范化、制度化。为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限制某些特权,党中央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各种不同的制度,如《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党的政治生活的若干决定》、《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等等。目前,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制定若干相应的预防性规章,对党员的个人利益作出制度规定,如党的领导干部的住房、工资、福利等生活待遇应有统一标准,逐步推行领导干部申报个人财产的制度等,便于实行监督。

3.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中享有批评权、检举权、请求罢免权,即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有权向党的各级组织揭发检举党员违法乱纪事实;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有权向党的各级组织提出撤销或免除其党内职务的要求。党员、党员干部在接受党的监督时,有解释说明权、申诉申辩权、辩护权和对诬告的控告权。保障党员的上述权利是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化的基本前提,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如何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监督权力的实施呢?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就是应当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对于那些有意搞诬告、陷害的人,必须严肃处理,以保证监督的严肃性。为了切实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化,中纪委制定了《关于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通知》、《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对于党内民主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必须使其制度化,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例和法规,切实维护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

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职能是关键

党内纪检部门是党内监督的职能机构。加强党内纪检部门的监督职能,历来是无产阶级政党在加强党的建设中致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在1920年9 月提议成立了俄共(布)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专司党的监察工作,包括对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监察。 1923年1月,列宁在给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中主张,这个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中央委员会平级,并且必须有一定人数的中央监察委员出席政治局会议,监察委员会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它的任何成员不得在其它国家机关中兼职。列宁还对中央监察委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应该‘不顾情面’,要注意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他们提出质问,审查各种文件,并且总要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得非正常正确”。〔5 〕尽管这一主张由于受到当时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的限制,以及后来斯大林时期集权体制的影响,一直没有得到实现,但为无产阶级政党提出了完善党内监督的方向。

我们党很早以前就有各级检查委员会。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后,在原有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础上,陆续成立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邓小平同志很重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和健全工作。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草案规定了党的监察机关的任务和监察委员会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指出:“党的监察委员会应当不限于受理案件,而且要积极地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状况”。〔6〕“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监督检查机构处于涣散状态, 出现了无法抑制的灾难。为了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更强调地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7 〕他一再强调,必须建立和健全党的各级监督检查机构。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为重建党的纪检机构做了许多工作,并对纪检机关的工作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受理案件,更重要的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8〕1979年初成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后,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也相继建立起来。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惩治腐败、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党规党法的威严。但是,纪检部门在履行其监督职能中也反映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各级纪检机关难以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当同级党委成员违纪时,同级纪委在查处中往往表现得软弱无力。许多地方的纪检部门实际上成了党内的办案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查处大案要案,无暇顾及党组织和党员、党员干部执行党的决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只能起到事后监督的作用。

从我党的实际出发,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逐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

1.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同级纪检部门的领导,切实把纪检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程

思想认识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纪检工作弱化状况的突出表现就是党委与纪委的“地位”问题,一些党委成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解决“谁监督谁”的问题,不能正确对待来自同级纪委的监督。应当明确,纪委是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之一,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党委既要大力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又要自觉接受纪委的监督。各级纪委要主动配合党委抓好党的建设,要敢于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2.进一步理顺党内监督体制,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职能,努力促成党内平行监督机制的建立

纪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质上是纪律检查工作的体制问题。目前,我们党的专门监督机构是各级纪委,其工作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尽管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使纪检部门的地位有所“升格”,但实际上仍被当作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不利于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党内平行监督(即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的作用,从而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纪检机关监督职能的行使。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必须赋予它切实的地位和权威。因而,理顺党内监督体制,加强纪委的监督职能应遵循有利于维护监督机构的权威和有利于保证监督机构相对独立的原则,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加强纪检机关平行监督的职能。

3.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相结合,形成强力监督网络

中国共产党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意志;同时,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宪法和法律就无法保证实施。毫无疑问,党内监督有一个显著特征,这就是一切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都是党内监督的依据,也就是说,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干部、党员不但必须遵守党规党法,而且必须遵守国法、政纪。由于许多党员担负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职务,使党的活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党内监督除了要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我们可称之为软性监督)结合起来之外,还必须从法制建设入手,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我们可称之为硬性监督)相联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硬性强力监督网络。只有这样,才能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这是新形势下扩大党内监督范围,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根本要求。

总之,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应以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内监督的基本思想为指导,从我们党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使党内监督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注释:

〔1〕〔2〕〔4〕〔7〕〔8〕《邓小平文选》(1975—1982), 第293页、第293页、第11页、第292页、第137页。

〔3〕〔6〕《邓小平文选》(1938—1965),第203页、第242页。

〔5〕《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6—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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