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归属的理论分歧与现实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歧论文,剩余论文,现实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过程中,剩余索取权成了理论界关注的焦点。由于牵涉到公有产权的变革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剩余索取权的归属都是一个极其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作三个方面的尝试:(1)梳理有关剩余索取权归属的理论分歧;(2)考察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在现实中的变化;(3)讨论由现实变化所引发的几个问题。
一、四种模式
根据经济思想史提供的文献,对剩余索取权归属的经济学分析至少可以上溯到17世纪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迄今为止,经济学在有关剩余索取权归属问题的理论分析中,大致形成了以下四种模式。
1.“三位一体”模式。该模式由法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鼻祖萨伊创立。萨伊认为,劳动、资本(生产工具)和自然(土地)是商品生产的三个要素,同时也是商品价值的创造者,萨伊从“效用价值论”出发,认为商品生产的三个要素既然创造了效用(价值),因而也就创造了收入:劳动创造工资,资本创造利息,土地创造地租。既然生产三要素是价值的源泉,那么,每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他们各自创造的收入: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息,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马克思把萨伊的这种模式戏称为“三位一体公式”。
2.“剩余价值”模式。该模式由马克思创立。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的源泉只能是工人的劳动。工人的劳动既创造了新价值,又转移了旧价值。工人的劳动又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家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本质上是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马克思主张剩余价值应当归劳动者占有,但他同时认为,剩余价值在现实中的占有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3.“效率选择”模式。该模式是在当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虽然“效率选择”模式的内容比较庞杂,立论依据也不尽一致;但其理论分析中都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命题: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取决于能否产生出更高的效率。归纳有关的文献,支撑这一命题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
其一,降低交易费用。由于某些资产的特异性和信息不对称,剩余索取权的非对称分配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管理者拥有剩余索取权之所以必要,乃是因为对管理者服务直接定价的成本过高,使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最好由管理者来获得。因此,管理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其实就是对管理服务的间接定价。
其二,激励监督。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为了避免团队成员的偷懒问题(搭便车),就必须让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其他成员工作。问题在于,如果监督者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他们就会缺乏监督的积极性(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
其三,“不确定性”和“风险”。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家(经营者)创新精神的发挥与企业产出的剩余正相关。资本所有者的投入行为承担着选择风险,因而他应当获得相应的风险报酬;而经营者的创新活动承担着不确定性,因而其报酬中应当包含剩余收益。剩余索取权是对经营者在不确定性背景下发挥创新精神的回报。
4.“人力资本产权”模式。该模式是在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周其仁教授对其内容作了较为系统的阐发(周其仁,1996):在古典企业里,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同时又兼任企业的管理者和企业家。随着现代企业组织的发展,企业家才能和管理才能这些人力资本从一体的“资本”里分离出来,古典“资本家”逐渐被一分为二:一方面是单纯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是企业家(管理者)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与此同时,物质资本本身固有的“消极货币”本性也逐渐凸显出来;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中的相对地位急剧上升,而物质资本在现代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日趋下降。不是非人力资本的存在,才使得个人、经理和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碗饭吃”,而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保证了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利一旦受损,产权的主人就会将其人力资本“关闭”起来,其资本的经济利用价值便会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因此,企业家和管理者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应当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
二、两个变化
综观上述四种模式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各种模式的理论基点和分析方法不尽一致,因而其具体的政策含义也就相去甚远。理论模式的功能不仅在于解释现实的存在,而且在于揭示现实的发展趋势。问题在于,理论与现实往往不吻合:一方面,各种理论模式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另一方面,现实情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剩余索取权应当归谁是一回事,而实际归谁又是另一回事。在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即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剩余索取权由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所独占;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社会(即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社会主义社会),剩余索取权归国家和集体共同拥有。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社会中,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分配决定生产成果分配”的命题。然而自本世纪以来,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剩余索取权的归属都出现了不容忽视的变化。有趣的是,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变化的走向似乎刚好相反。
1.在私有制仍然是财产关系基础的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资本家向社会公众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的变化。在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独占剩余索取权是“天经地义”的现实存在。然而,随着股份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加深,本世纪以来,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的绝对地位开始受到挑战:
其一,资本家向经营者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大中型企业中,曾经普遍存在于上个世纪的“两权合一”的资本家已基本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随着经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日趋上升,他们所拥有的“没有财产的权力”(伯力,1962)也在不断强化。这种“没有财产的权力”不仅包括经营和管理财产的权力,事实上还包括部分剩余索取权。这种剩余索取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优惠的股票购买权和高额薪酬。这无疑是经营者对传统所有者剩余收益的一种侵蚀。
其二,资本家向普通职工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本世纪60年代,美国律师路易斯·凯乐索提出了一个“职工持股计划”。这种办法提出以后,西方许多国家都加以推广。职工持股计划将职工的劳动作为享有公司股权的依据,这就为职工提供了一条凭自己的劳动和技能分享剩余的途径。
其三,资本家向机构法人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在本世纪中叶以来,私人持股日见上升。尽管机构持股并未改变私有制的本质,但它毕竟削弱了少数私人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的一统天下。
其四,资本家向社会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这种“让渡”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变化上。对于私有财产而言,税收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然而本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普遍实行了个人累进所得税。二是无一例外地开征了遗产与馈赠税。三是出现了“负所得税”的改革,即让无纳税能力的穷人得到一种相反方向的赋税收入援助。虽然从本质上讲,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变化意在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由于国家承担社会义务的部分随之相应增加了,因而这种变化也反映了资本家向社会让渡了部分剩余索取权。
2.在公有制仍为财产关系基础的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出现了向“新富阶层”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的变化。80年代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兴起和发展,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新富阶层”。虽然这个阶层成员的身份比较复杂,但其核心成员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是有资本者阶层,二是有权者阶层。这两类人是改革开放17年来,国家让渡剩余索取权的受益者。
就有资本者阶层来看,是在私人投资以及私有经济合法化以后,逐渐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目前我国这个阶层的资本及其收益有三个显著特点:(1)资本积累率高。抽样调查表明,90年代以来,我国私营企业的年均积累率高达31-56%。(2)剩余价值率高。据有人测算,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剩余价值率平均为240%。(3)收入水平高。据调查,按中位数计算,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年收入为2万元,利润收入为7.2万元,其它收入为0.7万元,合计约10万元。
就有权者阶层来看,其成员主要包括公有企业中的厂长经理等。迄今为止,剩余索取权的界定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尚未定形。这种“未定形”一方面表明国家作为名义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正在逐步削弱,另一方面也使得某些厂长经理对占有企业剩余的要求正在逐步强化。由此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已经引起了经济学界的普遍关注。
三、几点思考
从以上的考察中我们不难看到,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剩余索取权的归属都正在发生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化。这两个变化给理论界提出了值得深思的一些问题:
1.是独占还是分享?从两个变化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非物质资本所有者对剩余索取权有越来越强的要求,而在当代社会主义社会,物质资本所有者对剩余索取权有越来越强的要求。撇开社会性质和意识形态的区别暂且不论,这两个变化实际上都是对各自社会所存在的“弊端”的一种纠正(尽管这种纠正并不改变各自的社会性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所发生的变化是对传统资本主义无视“人力资本”的一种纠正;而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所发生的变化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忽视“物质资本”的一种纠正。
虽然当代社会主义所发生的变化与当代资本主义所发生的变化是如此矛盾,但两个变化都隐含了一个共同的命题:分享而不是独占剩余索取权。
2.是经营权的分离还是所有权的分立?无论是在传统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剩余索取权都归物质资本所有者所拥有。然而,在今天,非物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不仅强烈要求而且实际拥有了部分剩余索取权。从这种侵犯“所有者”权利的变化中,理论界得出了“两权分离”的结论。然而无论是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还是西方的现代企业理论都表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所有权)应该统一,否则必然引发权利要求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中的资本及其所有权已不是一种而是两种,过去被人们所轻视的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现在已经有可能反过来驾驶物质资本。因此,从“两权分离”中分离出来的并不是“经营权”,而是“所有权”(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我认为,这个见解是很有意义的。它不仅是“人力资本产权”模式中最有价值的部分,而且也为非物质资本所有者“侵犯”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3.是永恒范畴还是历史范畴?剩余索取权的归属是永恒范畴还是历史范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对此存在着根本分歧。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模式中,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是一种不合理的现实存在,这种现实存在必将被劳动者共享剩余索取权所取代;而在萨伊的“三位一体”模式中,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的现实存在成了一种天经地义的永恒范畴。然而,100多年以后的今天,现实中出现的“两个变化”已经对上述分歧作出了结论: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并非永恒范畴,而是历史范畴。即使是当代西方的资产阶级经济理论,出于对现实的“实证”考虑,也不再把剩余索取权的归属看作是一个永恒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