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边股”的启示_国有股减持论文

“金边股”的启示_国有股减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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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英国创立的金边股是指政府在公司持有的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1股),但具有否决权。英国政府只在对国民经济或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内象征性地保留一股,价值仅一英镑,但这一英镑的金边股却赋予了英国政府对企业的某些重大决策拥有的特别否决权。如可以限制公司卖掉经营项目中的有形资产;限制超过净资产值25%的股份出售;阻止股份发行人修改章程中的某些关键性的条款等。而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进行干涉,也不派出自己的董事。

金边股的设置通过一个简单的制度安排,妥善地解决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对我国当前解决国有股减持的制度设计无疑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启示之一:国有股减持制度设计应突出创造性

金边股的设置有两大创造性突破。其一是突破了国家只有通过在企业中持有优势股份才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违背国家整体利益的传统观念。诚然,这种传统观念是有一定的依据的。因为国家掌握了企业的大部分经营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几乎完全听命于政府的安排,当然会按照国家的意志行事了。但是这种观念无论在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曾出现过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使企业经营管理束手束脚,在过分考虑国家利益的同时丧失了生机和活力,而且也占用了大量的财政资金;这些资金大都处于低效的运作状态中。而金边股的制度设计既使得低效财政资金几乎全部从国有企业中退出,又保留了国家在必要时否决企业做出的损害国计民生的决策的权利。其二是突破了普通股同股同权的思路。根据普通股的制度安排,等量的股份在股东大会有等量的表决权,股份持有量大的股东表决权越大,持有量越小的股东表决权越小。金边股的设置为国家特意设置了一种特权股,是量体裁衣,充分地考虑了国家所有者与一般的所有者的不同之处。

我国的国有股减持制度设计也要突出创造性。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克服国家包办一切才能保证整体利益的传统思维框架,就要解放思想,通过灵活的制度设计改变国有企业低效率的状况。例如,社会公众在购买国家股时担心股票价格下跌,会使减持无法顺利实现。这时就可以采用一种回购协议,即如果公众购买一定期限内的该股票价格下跌的话,国家可以承诺以一定价格从公众手中购回。这就会兼顾各方利益,做到稳扎稳打地推行减持计划,也可以发展股票期货和期权市场,培育机构投资者以分散风险。中国的股市和企业制度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与西方截然不同的人文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必然会产生与国外不同的、创造性的制度安排。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在国有股减持中需要有特殊的手段。

启示之二:国有股减持制度设计应妥善把握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的均衡点

金边股的设置理顺了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的着力点:政府作为全民利益的守护者,要确定企业不该做哪些事情,市场运行状态告诉企业哪些事情最赚钱,指引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应该怎样做,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金边股的持有者——政府只有否决权,但没有经常性地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的权力。

那么,国家只持有象征性的一股,价值仅一英镑,却拥有如此大的权利,是否违背了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呢?这是典型的经济自由主义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市场的力量超越一切,而且市场能够解决经济运行中的一切问题。因此,政府在参与经济过程中不应该有任何特权,在签订契约时应等同于其它经济主体,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都要无一例外地遵循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与其它经济主体来往。这种观点使得政府完全沉沦为市场力量的消极受动者,最终使国家不得不接受市场力量的一切后果。事实上,市场力量的作用往往会使许多企业的活动具有正的或负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得不到补偿就会使许多有利于公众的事业做得较少,负外部性不受到惩罚就会使不利于公众而有利于企业的事情做得较多。政府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去纠正这种纯粹由市场力量带来的恶果,而不是把自己降低到和一般经济主体相对等的程度,成为一个对公众利益无所作为的,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我国的国有股减持制度设计中尤其要兼顾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让它们各自发挥得恰到好处。哪些领域要全部退出,哪些领域要部分退出,政府在哪些领域要保持多大的影响力,都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启示之三:国有股减持制度设计要“量体裁衣”

金边股的设置相当于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订立了一份契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二者彼此妥协的结果。这个结果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也便于双方在彼此的制约下都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且互不冲突。这充分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灵活性。政府和企业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都是具体的和有弹性的,双方可以相互接受的均衡点可能有多种,这就为多种方案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比如,当前国有股减持不可能一次到位,因为不一定会有那么多的民间资本承接,这就会造成股市动荡,从而会使减持计划搁浅。但从国有股减持的目的考虑,无非是要深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由于国家持有的普通股过多,因而垄断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发言权,形成大股东控制公司的现象,不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同时,大量的国有资本滞留在企业中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这就可以考虑把一部分国有股转换为一种优先股,即由国家持有优先分红但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这样既满足了国有股增值的要求,又使得社会公众股参与上市公司事务成为可能;另外,也减轻了国有股减持给股市带来的压力。采用优先股,可以不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同时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企业的积极性。当然,如果国有股的赢利和增值能力不提高,社会公众股东也得不到什么好处。由此可见,国有股减持制度要“量”国家之“体”,“量”公众之“体”,分别为之“裁衣”。国家要逐步减少的事实上是普通股,也可以在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直接改变股票的质。因为国家的最终目的是改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公众在国有普通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经营管理的权能,无法保护自身利益。公众股东掌握了决策权后,也难免会损害国家股的利益,但有了国家股优先分红这一前提就克服了这种矛盾。

启示之四:国有股减持制度设计要纳入法治轨道

英国政府持有的金边股价值仅一英镑,其拥有的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否决权,完全靠法律支撑。这就是说形成了相当稳定的“游戏规则”。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其实都是在改革前进中逐渐完善起来的。在国有股减持的过程中,企业的投资融资,股权结构都会有较大的变化。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法人治理结构中各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市场经济是规范的法治经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需要更多地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从国有股减持的目的来看,国家是要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保留不同的控制力。这就会形成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形成各不相同的政企关系。假如政府仍然可以利用行政手段随心所欲地调整对企业的干预力度,就不能说国有股减持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假如我们把金边股在英国的设置看成是私有化进程中的一个制度安排的话,可以说,私有制借助其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找到了其有效的实现形式。片面地强调所有制的决定作用,认为建立了公有制,其优越性就会自动发挥出来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事实上,上层建筑的作用不可忽视。法律形式虽源于经济基础,但不等同于经济基础。它居于经济基础之上,与经济基础搭配得好,会使这种经济基础更加稳固。搭配得不好,会使之崩溃。当代社会,各种生产关系都不是抽象的和随意的,而是广泛地存在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只有充分把握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丰富而生动的互动关系,扎扎实实地解决每一操作层面的问题,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公有制才能变得更实在和有效。在国有股减持中,完善法治要唱“主角”,这样,才能一步步地构造出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正如道路上来来往往的行人,难免会发生碰撞,但规定车辆行人都靠右走就很好地降低了碰撞的概率。这样的规定上升到法律规范,就会成为不容质疑的行为准则了。国有股减持从最终意义上来讲,就是要使国家和企业,乃至其它经济主体,在成熟和完善的法律规范下,各行其道,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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