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_银行论文

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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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和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机构网络、资金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金,以中间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代理、担保、租赁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金融活动。

中间业务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业务。中间业务具有不运用或较少运用银行自有资金、成本低、收益高以及风险小的特点。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从中间业务中得到了巨大利润,以中间业务收入为代表的非利息收入占银行全部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日本银行由20.4%上升到35.9%,美国银行业由30%上升到38.4%,英国从28.5%上升到41%以上,其中一些大银行的比重更高。

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冲击首当其冲的是中间业务的冲击,中间业务的竞争是商业银行更高层次的竞争,国内商业银行必须正视中间业务相对落后的现实,树立创新意识,继续巩固和推广现有的中间业务项目,逐步开放担保类业务和不断扩大租赁、委托、代理、理财、信息咨询等低风险或零风险中介业务的市场份额。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步形成,中远期则应该逐步转向风险略大、技术要求高的投资银行、期权、金融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积极探索高科技风险投资中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参与方式,并逐渐向全球清算系统及其他知识密集型和高增长、高收益型、适应国际化要求的中间业务方向发展。全力发展中间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最主要内容。

一、个人理财业务

现代生活节奏不断加快,金融投资知识日益专业化,一般老百姓难以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专业知识、足够的信息来进行正确的金融投资决策。商业银行可与保险、证券、基金联手,推出信贷个人理财业务。这些业务不能光停留在个人保险费转账、代发工资、代收水电及电信费,而是要研究和探讨广大居民个人的投资理财心理及投资理财动机、行为、结构及影响因素,从客户需求出发,合理组合投资方式,使客户个人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理财产品的高附加值,为客户提供包括证券、保险、银行、房产和个人投资理财等综合性、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新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是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发展空间较大的一项,风险较小、收益较高。我国商业银行可结合地区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开办个人理财业务,推出新的理财业务品种,应该是大有可为的。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应重点推出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种有:个人结算类、代理类、资信类、投资类、委托类、贷款类、咨询类的业务品种。

招商银行2002年10月份推出的“金葵花”理财产品是该行为适应我国个人客户日益增长的理财服务需求,面向高端客户提供的高品质、个性化综合理财服务。这一产品涵盖“一对一”式的个人客户负债、资产、中间业务及理财顾问服务等内容。每一个高端客户都能得到专职的客户经理服务,除了传统的银行业务外,客户经理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制”各种理财建议、理财产品组合,还能够提供丰富的外汇、基金、证券专业投资资讯,并且能够为客户进行中长期的专业理财规划。“金葵花”理财产品按照融资类、投资类和居家类组合为“易贷通”、“投资通”和“居家乐”三大套餐,基本上囊括了银行所有个人业务。在每一类套餐之下又进行了细分,不管是投资炒股、贷款消费还是居家理财,具有不同需求的客户,总能找到适合的理财产品或者产品组合。同时符合条件的高端客户都能够得到一张“金葵花”贵宾卡,凭卡可以在招商银行全国任何网点享受贵宾待遇,包括免排队、享受贵宾室或专用窗口服务、汇款手续费减免、全国特约商户的优惠消费活动、24小时全国紧急支援服务等各种贵宾客户的专属增值服务。

其他各行都在推出类似功能的创新业务。

二、个人信托产品

尽管连续8次降息,并且还征收利息税,居民储蓄存款却依然增涨到10万多亿元,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居民总体还是有钱,另外一方面反映投资渠道不畅。证券市场不用说,股民十有九亏,民间私募基金只有跳楼,券商狼狈不堪,一般小老百姓谈股色变;保险方面,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不强,许多保险代理人的做法也搞坏了保险的形象,话说回来,保险毕竟只是一种消费,谈投资增值、分红还不到成熟的时候。

信托业可以成为目前理想的金融创新领域。经过数次整顿,信托公司数量已从20世纪80年代的745家减少到目前的50多家,原则上各省只保留1家省级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上只占全国2600多家证券营业部的一个零头。此外,由于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都进行了负债核销,财务状况相当良好,可谓是轻装上阵。相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来说,小而精的信托业担当金融创新的重任已经是“万事俱备”。

目前信托公司把大部分的精力放在法人信托上,在个人民事信托方面的涉足还不多,这恰恰是很有创新潜力的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分配体制改革的深入,个人财富急剧增加。民营企业家、海外归来的成功人士以及拥有灰色收入的群体,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财需求。通过信托,可以实现财产合法的隐秘管理,并可将财富转移,更能满足财产委托方的多样需求。与券商、基金、投资公司等的资产管理相比,信托接受的资产可投资的领域更为广泛,除了证券外,还可投于实业等。

国外个人信托领域运作得比较成熟的主要有生前信托、遗嘱信托以及国际信托,这些信托产品可以满足人们不同的财务、税收和财产处置的目标。

三、个人委托贷款

在既有的投融资体制和运作机制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发展和开拓委托投资等委托业务。目前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及居民个人的资金需要投放出去,江浙一带的民间资金巨大,单浙江一省就有8300亿元之巨,民间地下金融借贷活跃,但借贷双方责任和义务不明,缺乏约束力一直是民间借贷的“硬伤”,纠纷不断、隐患不少。它们希望委托银行以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的方式把资金投放到有关项目和企业中去。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如果能够控制风险,不参与到交易中去,仅发挥中介作用,交易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那么,委托投资业务是值得大力发展的。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银行只履行受托义务,只收取手续费(目前定为不低于2‰,同时不低于1000元),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委贷资金并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如果委托人是居民个人,则为个人委托贷款,个人委托贷款投资人获得收益的高低,主要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决定,但不得超过央行规定的上下限。

个人委托贷款不仅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规避了不良贷款风险,而且为投资者开辟了一种新的投资途径,同时还能利用银行信用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改善金融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个人委托贷款可以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使许多长期遮遮掩掩进行的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活动”变成“地上行为”(但也不能指望个人委托贷款完全消除地下钱庄,受上限约束的个人委托贷款利率不可能完全消除更高利率地下钱庄的存在),解决民间借贷中所产生的不少问题。既为委托人提供了新的投资理财机会,又为借款人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融资渠道,还可以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同时银行争取到了新的客户资源,银行可通过此项服务吸引更多大储蓄额的个人高端客户加盟,使这些客户也成为该行其他个人理财项目的潜在客户,并有可能从接受贷款的小企业中不断发现信用良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客户,并进一步将其培养和发展成该行的直接贷款客户,个人委托贷款不失为一个“多赢”产品。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还有可能会转向房地产项目,由于买房人以个人委托贷款渠道借钱要比银行按揭容易,因此这一业务可能会更多地为“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一”住房按揭贷款提供便利。

在目前开办的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如果是委托人委托银行寻找贷款对象,则由银行负责监督借款人按时还款,一旦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也由银行来负责追索贷款,而如果是自行达成贷款协议,出现的风险则要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定利率的高低也反映了各方对风险程度大小的认同。

银行有资信调查的责任,对资金来源方要防止其资金来源不合法尤其是防止洗黑钱,对运用方要调查其偿债能力以及资金的运用去向,严禁其炒股、炒期货,一旦操作失败,银行虽然不承担贷款风险,但有商誉风险;相对宽松的个人委贷审查很可能引发恶意套贷,可以考虑在个人委托贷款加入抵押和担保条款来避险;个人委托贷款中的“多对一”模式如放肆运作有往集资方向发展之嫌。为使该项创新业务步入良性运作,相应的政策与法规亟需跟上。

四、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是非居民间的资金融通与交易。1989年以来,离岸金融业务在国内一直没有间断过,但国内离岸金融业务的现状还远不尽人意。离岸金融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有一大堆,例如,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全面落实,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依据很粗,现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只针对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际业务的资金来源途径少、业务品种少、手续比较复杂、环节较多等。目前国内的离岸金融业务局限于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零售业务,银行与银行之间进行交易的批发业务发展不够,可以说离岸金融业务还只属于“小打小闹”,交易规模始终难以达到支撑离岸金融市场形成所需要的规模。

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无论是对新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国际化经营,还是对引进外资、扩大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增长都是必要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离岸金融业务受到影响。作者认为,对于离岸金融业务不能因噎废食,正确的态度和选择是,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离岸金融业务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金融监管,使离岸金融业务在法制基础上健康、稳健和有序进行,同时商业银行也必须调整已有的离岸业务经营模式和经营思路,记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严格管理,审慎进行。

上海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建设离岸金融市场的条件相对较成熟,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也较少。离岸金融的账户在性质上属于境外账户,若在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中试验,属现有政策许可范围,具操作性。

五、其他中间业务创新

1.现金管理业务。现金管理指银行运用自身的金融知识、技术、信息和其他有利条件,协助客户科学地管理其货币资金。这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是为企业整个货币资金管理提供系统的综合性的服务,是企业全方位的财务顾问。诸如帮助企业合理配置货币资金、为客户的短期闲置资金寻找获利机会、帮助客户对外汇风险敞口进行保值等都属现金管理。

2.代理业务。商业银行除应巩固已有的代理业务外,应在代办旅行支票、代理外汇买卖、代理保险、代理税务、代理会计事务等方面有所拓展。代理业务整合。代收代付业务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开办代理业务中品种最多、业务规模较大的一项业务,但是由于缺少整合,很多代收代付业务缺乏规模效益,种类多、笔数多、单笔金额小,而相应的有关凭证成本、人工费用支出却不可少。因此,各国有商业银行可借鉴大通银行的“ONECHECKSYSTEM”对代收代付业务进行整合,提高代收代付业务的效率和效益。比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民生银行联合推出的“民生国航一线通”就是一个很好的代理业务创新的例子,客户只要拨一个电话,就能实现查询、订票、付款一步到位,通过连接银行的电话银行系统和国航的客户服务系统,能使民生卡持卡人在任何地方,通过任何一部电话拨打指定号码就能完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所有航班的查询、购票、改期、退票,票款即时从客户民生卡中扣划。

3.资产评估咨询业务。资产评估咨询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近年应该大力发展的表外业务。一方面,国有企业重组和资本营运为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评估咨询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中,需要对贷款抵押担保品进行评估,现在各商业银行一般习惯于委托社会上的评估机构去做,结果不但要支付相当的费用,而且评估的质量比较低。所以,即使从维护资产安全和增加业务收入角度,也应积极发展此项业务。

4.个人资信咨询业务。随着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在整个商业银行业务中的比重会不断趋于上升,为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可通过组建个人信用咨询部门或机构的方式,构建一个类似美国“个人银行家”的系统,掌握可供使用的相当完善的用户信息文档数据库,对内、对同业甚至对外开展个人资信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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