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基本理论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理论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马克思创立的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理论至今,已有近一个半世纪的历史;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个人收入分配实践至今,也有80年左右的历史。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亟有必要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个人收入分配实践进行反思、总结和深入研究,重塑符合实际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论。本文对此略抒己见,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从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
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按劳分配,实质上是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产品经济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考察。从狭义角度看,产品经济是继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之后可能出现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即“社会按照需要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直接加以指挥和支配”(注:国家教委政教司组编:《中国社会主义建设》,113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从广义角度看,产品经济则是指一种经济形态,即在实行单一的全社会的公有制、没有商品货币关系、劳动者的联合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的条件下,由社会按照需要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直接加以指挥和支配。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二阶段(即通常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都是产品经济,其主要区别在于生产力、“经济结构”、分配方式和“文化发展”的成熟程度不同。(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列宁选集》,中文版,第3卷,2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因此,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是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经济基础和逻辑起点。
然而,迄今为止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已经表明:社会主义经济不是产品经济,而是商品经济;除特殊时期以外,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应是或不是计划经济体制,而是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中,对马克思揭示的按劳分配的实质(即既否定剥削,又否定平均主义)必须加以坚持,否则就根本谈不上坚持按劳分配,也谈不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然而,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有显著的差别,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具有许多新特点,其主要表现为:
1.实行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马克思原来设想,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劳动者的联合劳动是全社会范围内的联合劳动,全社会是一个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因而实行按劳分配的主体是社会(或国家)。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类型,社会主义联合劳动主要表现为企业范围内的联合劳动,各个公有制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因此,企业便成为实行按劳分配的主体。当然,国家仍要对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进行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必要和合理的宏观调控。
2.按劳分配体现的利益多元性。马克思原来设想,社会主义经济利益结构是二元利益结构,即只存在社会(国家)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主义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从而社会主义经济利益结构至少是包括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的三元利益结构。不仅如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利益又可以相对地区分为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劳动者个人利益又可以相对地区分为经营者利益,科技人员利益、一般管理者利益和直接生产者利益等,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马克思当年的预见。
3.按劳分配没有统一的计量标准。马克思原来设想,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计量标准在全社会范围内都是统一的。按照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和理论逻辑,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计量尺度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注:郭飞:《刍议按劳分配中的“劳”》,载《经济研究》,1993(2)。)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不仅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各企业中没有完全统一的计量标准,而且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各企业中也没有完全统一的计量标准。各公有制企业因企制宜,实行各具特色的按劳分配的计量标准。
4.按劳分配的非纯性。马克思原来设想,按劳分配完全排除了非劳因素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影响。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均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异和供求不平衡等非劳因素都会对企业经济效益从而对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在各公有制企业内部大体和近似地实行“同工同酬”;在不同的公有制企业之间,甚至在同一公有企业内部的不同的经济核算单位之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必然存在。尽管劳动力自由流动有利于缩小这种报酬上的差别,但却不能使其消失。
5.按劳分配的媒介货币化。马克思原来设想,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的媒介是劳动“证书”。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者得到的货币工资是纸币,也由于劳动者购买消费品的过程是商品交换过程,因而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纸币流通规律等必然共同制约消费品价格水平的高低,并对劳动者实际购买的消费品的数量产生影响。换言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劳动者得到的货币工资相同,但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所购买的消费品则完全可能是不等量的,甚至是差别较大的。这种因货币“插手其间”而使按劳分配链条拉长的情况,增加了按劳分配实现过程的复杂性和实现程度的差异性。
6.按劳分配对象的物质内容并不限于个人消费品。马克思原来设想,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对象的物质内容仅限于个人消费品。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既可以拿货币工资去购买生活资料(或个人消费品),也可以用于储蓄、购买生产资料或进行其他投资。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已经明显超出了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的范畴,而是属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范畴。
7.按劳分配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居主体地位。马克思原来设想,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方式。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对此,可以从社会、公有制企业以及公有制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构成三个层面上加以考察和阐释。当然,在第三个层面上,按劳分配占主体地位是就公有制企业职工收入总体而言的;就公有制企业各个职工的收入构成而言,随着金融,房地产等市场和劳动者第二职业的拓展,按劳分配收入是否占主体地位则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与此同时,按劳分配方式与其他分配方式也不仅表现为主辅关系,而且表现为并存发展和相互作用关系。
二、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双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论”转向“生产要素贡献与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论”
马克思在创立按劳分配理论的过程中,曾论述了生产力对按劳分配制度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尚未消失,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也尚未消失(注:对于马克思的这个提法,斯大林作了修正和发展。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消失了,但仍存在着本质差别。参见《斯大林选集》,中文版,下卷,557~5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劳动仅仅是谋生的手段,生产力的增长仍不够充分,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尚未充分涌流。在马克思看来,这就是对按劳分配具有最终决定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条件。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在其编撰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或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著作中,一般也承认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对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最终决定作用;但是,他们通常则更多地引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另一段话,来论证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可称为“双生产要素所有制”)对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决定作用。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视为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决定因素,这种观点不仅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有其理论依据,而且也符合人类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的实际。当然,随着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的发展,可以综合采用生产要素所有制范畴。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生产要素通常是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西方经济学中,生产要素是指生产商品所投入的资源(即自然资源,资本资源和人力资源),通常简称为土地、资本、劳动和企业家才能。(注:吴易风:《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载《当代思潮》,2001(2)。)在经济实践中,生产要素还包括技术、知识、信息、专利和品牌等。可见,生产要素涵盖的范围比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要广泛得多,从而采用生产要素所有制范畴比采用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范畴更为全面和准确。当然,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在生产要素所有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最抽象和最综合的意义上采用生产要素所有制范畴,决不排斥在较为具体的条件下采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或劳动力所有制范畴的独立意义。
然而,把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主要归结为生产要素所有制,这只是从一个方面阐明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没有“抠”到生产力的根上。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来看,不仅生产要素所有制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而且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也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必然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进一步思考,即使把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归结为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似乎也并不彻底。发展生产力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撇开人类不同社会中由不同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特殊的生产目的不论,人类社会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或共同目的)就是要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以满足人类的需要,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统一的。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归根结底主要取决于发展满足人民需要的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劳务等)的生产。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的前半句话,在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是首次完整出现的,可以概括为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如何理解这一原则?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看法并不一致。我认为,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正确认识或准确衡量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中的贡献(或作用)。为什么把生产要素的贡献理解为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贡献?我们可以结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的另一段话来理解。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在这段话中,既讲到了生产要素是创造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的源泉,也讲到了生产要素活力的“竞相迸发”和其作为社会财富源泉的“充分涌流”(一句话,讲到了让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充分发挥作用)。可见,生产要素的贡献,应理解为作为社会财富源泉的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贡献。一般认为,在创造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劳动力(或活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最积极、最活跃和最具决定性的要素;生产资料(在某些社会中也表现为资本)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物质条件;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巨大作用日益凸现;而管理作为复杂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则在协作劳动和现代化生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至于如何衡量不同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中的贡献(或作用),则可在充分吸收经济学已有优秀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深入探索。(2)生产要素所有者按照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贡献参与分配。生产要素可分为劳动与非劳动生产要素。尽管资本、技术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说,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不是将一定量的收入归于这些生产要素本身,而是归于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这里,已经涉及到生产要素所有制对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具有主要决定作用的问题了。正如国内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所以能获得这些非劳动收入,原因并不在于他们自己生产了与此相应的财富,而是在于他们所有的财产对财富的生产做出了相应的贡献,而他们自己是这些财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注:左大培:《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地位》,载《经济学动态》,2003(2)。)(3)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无论从广义分配(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分配)或狭义分配(个人收入分配)的角度看,都不是分配的唯一依据。即使从狭义分配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存在的福利收入,其依据就不是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贡献,而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仅就个人收入分配而言,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也只是基本原则而不是唯一原则。
我认为,我国现阶段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其主要理由有三:(1)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与分配方式相互关系的原理。恩格斯指出:“只要分配为纯粹经济的考虑所支配,它就将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注:恩格斯:《反社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2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分配方式归根结底是由发展生产的需要所决定并为发展生产服务的,先进或合理的分配方式归根结底是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分配方式。(2)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从总体上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不仅有利于调动劳动、管理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调动资本。技术、信息、土地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我们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内外的生产要素,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强综合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3)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大体上符合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的实际。
然而,深入思考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有些深层次的现实和理论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一是,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生产要素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尽管我国社会的不同群体对此状况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无可否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某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并不是凭借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的生产要素,而是通过种种非法或不合理的途径获得了数量相当可观的生产要素,然后再通过合法或非法或合法不合理等途径获得了数量相当可观的生产要素收入。某些人通过这些途径获得的生产要素及其收入在我国生产要素总量及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是在逐渐下降而是在持续上升,这也是我国近些年来居民的财产差距与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因素。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以维护和增进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个备受各界注目、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二是,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与劳动价值论究竟是什么关系?显而易见,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是以“要素财富论”(或不同于“要素价值论”的“要素贡献论”)为其重要的理论依据的。以“要素财富论”或“要素贡献论”为重要的理论基础,有利于证明现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因为它是以承认现存的生产要素所有制为前提,从而承认生产要素所有者有权获得与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中的贡献相适应的收入。而劳动价值论则不然。劳动价值论与其他形形色色的价值理论一样,“根本目的都在于为其所代表的阶级以及所要求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和正义性申辩。”(注:孙明泉:《新时期经济学研究的历史重任——访北京大学教授刘伟》,载《光明日报》,2002-10-29。)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其全部经济学说的基石。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以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分配为主线,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被社会主义社会所取代的历史发展规律,这一规律在当今世界局部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初步的证实。如果说,马克思当年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产品经济,因而他设想的按劳分配尽管与劳动价值论在理论逻辑上有明显的共同或相似之处,(注:郭飞:《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载《当代经济研究》,2003(2)。)但并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直接和重要的理论依据;那么,在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价值论无疑应该有其广阔的活动舞台和作用空间。不能设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仅仅同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的形成与实现相关,而同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无关。而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如果同价值的创造与实现相关的话,其关联程度和转化机制又是怎样的?进一步分析,以劳动价值论为重要理论基础所阐明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则不仅能够揭示某一社会中各种收入的实质和必然性,而且能够揭示某一社会中许多收入(特别是非劳动收入)的过渡性,因为它阐扬“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的理念,“将劳动捧上决定人类命运的宝座。”(注:左大培:《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地位》,载《经济学动态》,2003(2)。)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科学界定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侧重阐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现实合理性的同时也阐明其历史过渡性,充分发挥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乃是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三、从公平与效率的相对统一论转向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论
公平与效率(注:在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的著作中,平等是与效率相对应的概念。公平则是颇多歧义的概念。严格划分,平等和公平并不完全等同。然而,在本文关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讨论中,公平与平等则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也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追求实现的两大目标。我认为,将公平引入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可以相对地区分为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经济公平是指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由生产方式决定,着眼点在于提高效率,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在初次分配领域;而社会公平则是指个人收入分配不能过于悬殊,着眼点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从长期来看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在再分配领域。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效率原则,其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相对统一的。他指出,在铲除了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和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下,“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不仅如此,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逻辑,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也必然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按劳分配而非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必然会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刺激消费需求,从而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并为实现更高程度的公平创造条件。列宁在评价“不劳动者不得食”(与按劳分配的涵义颇为相近)这一社会主义原则的重大意义和巨大作用时指出:它“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力量的取之不尽的泉源,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不可摧毁的保障。”(注:列宁:《论饥荒》,见《列宁选集》,中文版,第3卷,560-5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当然,马克思也初步分析了实行按劳分配仍然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即劳动者之间由于劳动能力、赡养人口的差别所导致的富裕程度的差别),并初步察觉到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对效率可能产生的某些负面影响。尽管如此,马克思仍然指出:这“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其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就其现实性来考察,两者之间既存在占主导地位的一致的方面,也存在明显矛盾的方面,因而是辩证统一关系。
两者之间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1)一方面,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要素所有制结构(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相适应的,也与生产要素在创造使用价值(或社会财富)中的贡献大体上是相符合的,因而实现了经济公平;另一方面,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有利于充分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更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要素的作用,因而也符合效率原则。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2)国家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来变相降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变相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为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创造条件。
两者之间的矛盾性主要表现在:(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法律允许的除福利收入以外的非劳动收入(特别是大额的剥削收入)对于提高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效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实现社会公平则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2)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企业中,按劳分配固然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然而,如果分配制度搞得不好,则可能变成平均主义“大锅饭”,从而降低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影响经济效率;不仅如此,如果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则可能降低公有资本效率,并造成公有资本流失。(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明显的收入差距。个人收入差距过小,固然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有悖于效率原则;但是,倘若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则既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提高经济效率。如何在大体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在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承受的区间内,把握好个人收入差距的“度”,这是一个亟需在实践中加以妥善解决的重大课题。(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或很不完善的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可能比较突出。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体制漏洞和机制缺陷仍较明显,特别是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很不健全,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尚未出台,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仍不够得力(特别是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不高),广泛覆盖、适当标准、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注:世界银行公布的我国1995年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415,参阅《1999/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234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国内学者对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主要有三种估计(即低估为0.4左右,中估为0.45左右,高估为0.5左右),其主要差别在于是否包括了实物收入、非正常收入和违法收入,参见赵人伟:《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思考》,载《经济学动态》,2002(9)。)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我国当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
如何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我们党自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的根本原则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我国而言,所谓“效率优先”,实质上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所谓“兼顾公平”,实质上就是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中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必然要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就必然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者在逻辑上是高度一致的,是从本质到现象、从抽象到具体的必然转化和表现。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些论述,既是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中如何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若干基本要求,同时也丰富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基本理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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