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村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一个重要内容是实行双层经营体制。该体制运行20多年来,对我国农业发展、农村面貌改变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的推进,该体制也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正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必须“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实际上这也是邓小平所讲的我国农业发展“第二个飞跃”的任务之一(“第一个飞跃”为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双层经营体制合理因素和不适应因素的分析,提出完善该体制的办法。
一、对现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分析
我国农村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农村经济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一层为农户的家庭分散经营,两层之间采用承包的方式联系起来。集体层次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保留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和生产经营权;两个层次中,以家庭经营层次为主,故该体制被称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合理因素。
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后,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说明该体制有合理的因素。从家庭经营层次看。首先,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地点的分散性、时间的不确定性和质量显现的滞后性等特点,很难实行有效的监督;而家庭经营不仅使农民能获得自己劳动努力的全部边际报酬(在该体制下,农民除了拥有经营权外,分配上只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就是自己的”),而且监督费用为零(家庭经营不需要监督)(注:林毅夫:《中国农业家庭责任制改革的理论与经验研究》,载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从而保证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其次,家庭经营不仅与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且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是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从集体经营层次看。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它作为土地所有者主体和管理者、作为其它集体财产的所有者代表、作为乡村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以及作为国家基层政权机构的延伸和补充,对于沟通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完成政府赋予的社会经济目标、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等,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有存在的合理性。
2、不合理因素。
在家庭经营方面。主要是规模效益低和难以适应市场,首先,由于家庭经营规模过小,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不利于劳动力和农业固定资产的充分利用,制约了农业机械化、专业化,也限制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因而难以获得规模效益。其次,由于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歪曲,生产经营活动难以避免盲目性,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的多变、以及市场交易的另一方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等原因,家庭经管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集体经营方面。根据中央的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主体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因此,该组组行使统一经营的权力来自它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可见,统一经营的主体是较为模糊的,既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委会这一政治组织,而现实中集体经济组织又往往被村两委控制,所以出现了不少问题。首先,根据这些规定,现行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联系不是根据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自愿形成的,而是靠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与区域行政管理上的从属关系捆绑在一起的,因此农户没有“退出权”,没有退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由,导致对集体经济管理者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注:林毅夫:《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载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其次,按规定,社区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党支部在组织和功能上往往混在一起,既是社区管理组织,又是经济实体,难以成为具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而且,这种性质的不确定性还决定了其经营目标的多重性,即它不仅有经济组织获得利润的目标,又有改善社区福利、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发展公益事业等社区自治组织的目标,还被当成政府基层政权机构的延伸和代理。
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现行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由农民创建、并得到中央肯定的生产经济制度,作为对人民公社体制的一种否定,它主要是通过自下而上的运动式的过程完成的,而不是事先深思熟虑的制度安排,因而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而且,当时国家整体的经济体制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启动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吃饭问题,并没有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本身。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的明确,农村经济必然也要市场化,在这种背景下,双层经营体制显示不适应性就是自然的了。
二、如何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
面对我国农村现行双层经营体制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和缺陷,如何加以完善呢?
1、对于家庭经营层次,尽管规模较小,但它本身是合理的,是适应农村生产力特点和我国国情的,所以应坚决维持它作为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稳定不变。这一点在中央的有关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而对于该经营层次不足,则应从其它方面寻找解决办法。
2、对于集体经营层次,则应加以改革。该经营层次有它存在的必要,因此应继续加以保留;但应明确其主体。明确主体最关键的是必须使该主体与村委会和村支委分开,村委会管理村行政及社会事务,村支委管理村党务,而村经济事务全权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我国农村经营制度改革时,对集体财产只解决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问题,而这些财产的产权主体是谁,规定并不明确。因而,在许多地区,集体财产或者被村两委少数人控制,或者被家族控制,或者隐性流失。所以,应尽快明确集体资产的主体。比较可行的方法是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对集体经济加以改造,因为它能较好地保证资产的集体性质。首先,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后并没有使集体经济解体,因为量化给社员的股份是不能抽回和转让的。其次,它能较有效地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性。无差别的共同占有改革成个人股份占有后,每一个成员在集体经济中的份额是清楚的,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高度相关,社员就有积极性监督集体财产的使用者和经营者。再次,能较好地实现集体资产的增殖。由于相应成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经营机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委托代理制,因而集体资产的管理方式得以改进,也较有可能选到合适的经营者,为集体资产的增殖打下基础。
对于在集体经济母体中成长起来的乡村集体企业,其产权主体也不明确。从理论上讲,财产归乡村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但在现实中,乡村农民却无法行使所有者的职能,这种模糊的产权自然地落入乡村政府手中,乡村政府往往控制着企业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人事任免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即使实行承包责任制,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也很难避免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可以改造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以明确其产权主体。
不过,对于土地这一集体资产,是不宜股份化的,最好由新设立的集体资产主体统一拥有、管理,因为有关政策和法律是不允许集体土地股份化的。
3、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大力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走产业化之路,以解决规模效益和适应市场问题。
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自发出现的农业产业化运动,可以较好地解决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问题和农民适应市场问题。因为它通过各种形式的中介组织,把分散的农户和市场连接了起来,降低了单个农户走向市场的风险;它把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联系了起来,延长了农业产业链,改变了原来农业只管种植养殖,供应、销售、加工隶属于二三产业的不合理局面,扩大了产业规模,提高了规模效益。所以,农业产业化是解决双层经营体制缺陷的最好办法。但是,它应辅之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农业产业化之所以能起到上述作用,关键是它在农户和市场之间插入了中介组织,由于这种组织的插入,农户不必直接面对市场,而是由中介组织面对市场,这客观上提高了分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避免了农户直接面对市场的不利地位;而且,它没有改变农户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损害农户的生产经营权。但农业产业化要有效运营,必须在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即在农户和各类中介组织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让农民充分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是农业产业化的目的所在和成功关键,即通过增加规模效益使农民增加收入。要让农民充分分享产业化的好处,国内外最成功的途径是在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大力发展农民的合作社。只有农民有利益,才会调动积极性,农业生产才会发展,如同第一次改革一样。
在我国,农户与中介组织的关系目前有以下几种。一是“买断”关系。即农户与中介组织之间除了纯粹的市场交换关系外,没有其它任何经济联系。这种形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农产品的“卖难”问题,但由于农户不能参加到加工、销售环节,不能分享这两个环节的利润,农户与中介组织之间也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所以两者关系并不稳定,严格意义说没有实现一体化经营。二是契约关系。即农户与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规范化的经济合同,明确各方权利责任。这种形式农户与中介组织的关系较稳定,中介组织一般向农户供应良种、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并提供技术指导、培训。但这种方式农户也没有参加到加工销售环节,农户和中介组织仍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遇到市场风险时,经常出现农户拒绝供货和企业拒绝收货以及压级压价、拖欠货款等现象。三是新型的合作关系。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以避免前两者的不足。新型合作组织形成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是供销社吸收农户入股兴办专业合作社;二是农户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三是一些协会、研究会吸收农民入股发展成合作社;四是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从合作组织内部的服务内容看,有些合作组织(主要是农民专业协会)主要还是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物资供应等服务,有的则实现了合作加工和销售。从合作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看,有些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还是以服务为纽带连结在一起,而有些合作组织(包括企业)则与农户形成了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产权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多数合作组织对农户实行利润返还和按股分红。所以,与前两种利益联结方式相比,这种联结方式能较好地在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使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也有利于农户与中介组织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
所以,我们一方面应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也应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使之成为双层经营体制中关键的一环,以解决该体制缺乏规模效益,农民难以面对市场的不足。但是,目前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的环境并不理想。从政策环境看,宏观上存在许多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因素,如粮、棉等大宗农产品一直保留着相当程度的部门垄断;许多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由国家垄断经营,这就排除了农民合作组织合法涉足这些产品购销的可能。而国家对农村金融的严厉控制也限制了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从法律环境看,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合作经济法规,致使农民的合作经济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实际运行中经常遇到登记、税收、贷款等难题。另外,许多农民对合作化运动中财产“归大堆”、个人利益被剥夺的情况至今仍记忆犹新,“恐合症”还没有完全消除。所以,引导农民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维护原来财产主体的利益,不“归大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实行入社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不搞行政干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当前形势下,可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农民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区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
在发展合作组织时,要注意避免对合作经济的误识。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结合起来,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至今对合作经济的认识仍存在很多误区。最大的误区是把它与集体经济简单地等同起来。如,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语汇中,两者始终同属一个概念,一直是互相替换使用的。1954年的《宪法》明确指出:“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这种表述,在1975年、1978年、1982年的《宪法》修改中,也没有改变。原因大多来自我国农业合作化时期党和政府有关文件和法规中的表述。其实,两者是内部构造具有实质区别的两个概念,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农村改革前,集体经济指的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这样一种经济制度,由于它的公有范围仅限于公社,故比国有制的公有程度要差些,因为后者的范围大至整个国家。农村改革后,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制度,这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在这种体制下,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而且,由于分配上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的政策,农民也积累起了私人的财产。虽然集体经济不象过去那么纯了,但它符合我国的实际和农民的意愿,使集体经济有了活力,提高了效率,避免了失败的命运。这种新体制既不是过去的集体所有制,也不同于单纯的农民私有制,而是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承认并保留农民其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以它是一种不完全的私有制(因为农民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不完全的公有制(因为土地之外的其它大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归集体而归农民所有)相结合而形成的混合所有制。
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实践。国际合作社联盟1966年曾提出6条原则作为国际合作运动的指南,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这6条原则是:①入社自由。任何人只要能从合作社的服务中获益并履行社员的义务,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入社。②民主管理。合作社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③资本报酬适度。股金只能获得利息,不能分红,股金的利率不能超过市面上通行的利率。④盈余返还。合作社的盈余除了留下一部分用于本身发展和公共服务事业外,其余的要按与社员的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⑤合作社应对成员、雇员及一般公众提供教育,使他们了解合作社在经济及民主方面的原则和活动方式。⑥合作社之间应加强合作。从这6条原则看,合作社的本质是“交易的合作”,而不是财产的合并。与改革前或是改革后的集体经济都是异质的。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理论界流行的观点是,合作社是劳动者的联合,是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经济形式,实际上是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等同起来。
2、注意区分专业合作经济与社区合作经济。
在合作经济认识上的另一个误区是把发展合作经济主要归结为发展社区合作经济。这种观点形成于80年代中后期,在过去十余年中一直很流行,并且对政策制定有重要影响。所谓社区合作经济,实际上是理论上对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后形成的“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另一个称谓,按照前面的分析,这不能叫合作经济,只能叫集体经济。在这种体制下,除了土地集体所有以及集体统一提供部分服务外,集体一般并不承担农户的经营风险,农户之间也没有在经营活动(特别是交易领域)中实现新的联合,集体与农户之间的联系是很脆弱的,这种体制本质上仍属集体经济范畴,可称为社区合作经济,以区别于真正的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经济,但最好直接叫集体经济以免引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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