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对邓小平经济理论贡献初探_市场经济论文

江泽民对邓小平经济理论贡献初探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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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核心,他于本世纪70年代末开创的改革开放事业使中华民族走上了伟大的复兴之路。作为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智慧结晶的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动指南。邓小平经济理论,则因其相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性和飞跃性而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占有格外突出的地位。

江泽民是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核心,在中共十五大上,他代表党中央庄严宣告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创造性地运用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研究解决当代中国,尤其是90年代中国的实际经济问题,不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明细、更加具体、更加完善的体系,极大地丰富和发展着邓小平经济理论。本文试从三个方面探讨江泽民对邓小平经济理论的贡献和发展。

(一)关于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经济理论中极具创新意义的一部分。它突破了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有力地指导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这一科学理论从最初萌芽到最终确立,经过了十几年时间,既饱含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第二代领导人的心血,也含有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共第三代领导人的贡献。

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的最初期,就开始在脑海中孕育市场经济的思想。邓小平为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团幕讲话所准备的手写提纲中,就有“自主权与国家计划的矛盾,主要从价值法则、供求关系来调节”这一条。显然,这里已经孕育了市场经济思想的萌芽。次年11月他在会见美国客人时更明确地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邓小平在20年前提出上述思想,充分表现出他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已经高瞻远瞩地预见到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82年他又谈到:“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缺点在于市场运用得不好,经济搞得不活。”(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17页。)这里提到的“社会主义”,显然指的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没有再提计划经济,而强调“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进入90年代之后,邓小平又多次发表过关于市场经济的谈话,明确提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与此同时,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也在深入研究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问题。1991年底江泽民主持召开了中央各部门研究人员的座谈会,邀请一些经济学家讨论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问题。在这次会议上,许多著名经济学家都介绍了有关资源配置与市场计划关系的情况。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江泽民于1992年6月9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做了重要讲话。在这篇重要文献中,江泽民以较大的篇幅阐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问题。他在深刻领会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历史经验说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实现社会经济高度发达不可逾越的阶段。充分发展商品经济,必然离不开充分发展的完善的市场机制。那种认为市场作用多了,就会走上资本主义的耽心,是没有根据和不正确的”。他指出,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尽快建立社会主义的新经济体制。而建立新经济体制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加重视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在当时理论界提出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种提法中,他明确表示倾向于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提法,并且主张不再突出强调“有计划”三个字。在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上,江泽民正式宣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就彻底结束了我国理论界长达十几年的关于计划与市场问题的争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终于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手中得到确立,从而使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方向更加明晰。

在中共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江泽民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继续发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就为如何具体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作出了总体规划。

如何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调控,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的有效性和不可取代性。但市场经济也不是万能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弊病,对此必须通过国家的包括计划在内的宏观调控加以校正和补充,使其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邓小平曾指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得好,对经济的发展就很有利,解决不好,就会糟”。(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页。)把二者“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8页。)江泽民根据这一观点,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现代化建设所遇到的涉及全局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指出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12个重大关系,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就是其中的一个。他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二者缺一不可,绝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单纯强调这一面,轻视或者忽视另一面,都不利于改革和发展大业”。在十五大报告中,他具体提出:“要深化金融、财政、计划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和协调机制。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注意掌握调控力度。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段话是对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科学总结。

(二)关于所有制结构

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也始终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命运的根本问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是经济体制深层次改革的重点之一。

邓小平曾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1985年他又对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说:“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他从根本上阐明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相互关系。

在如何坚持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这一关键问题上,江泽民对邓小平经济理论有重大发展。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已经提出了“三点要求”、“一点灵活”。三点要求即:(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3)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一点灵活即,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在上述三点要求上,可以有所差别,有一定的灵活性。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对如何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作了极为重要的系统的论述:“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加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里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等许多新的概念,极具创新意义。

江泽民还将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分开来,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

这是中共中央在正式的文件中第一次以我们国家传统的公有制理论作出重大修正,进而第一次将经济改革的方向指向传统的公有制。这不仅为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指明了方向,也对如何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从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多次谈到股份制的问题。他认为,股份制的发展“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注:《资本论》第3卷,第496页。)也就是说,股份制实际上是人类社会从私人占有制向社会共同占有制的一种转换途径,它的出现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可以充分运用和发展股份制。

对于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极为推崇:“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我国农村80年代“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物。到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农村股分合作制在全国农村普遍推广。通过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明确了产权,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在这种示范效应下,全国各地在推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中,比较集中地采用了股份合作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199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提到国有小企业改革时指出:“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争论。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针对一些人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疑虑曾指出:“有的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事实充分证明了邓小平的论断。改革开放以来,包括三资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高速增长,为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增长起到重要作用。1996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1.6万亿元的GNP,占GNP总值的24%。

在十五大上,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江泽民总书记进一步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

这段论述充分表达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即它不仅仅是国民经济的“有益补充”,而且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最重要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所以,在整个初级阶段都不存在什么对非公有制经济“限制”的问题,而是要大力鼓励和引导。只要采取正确的政策,有健全的法制监管,完全可以有效地防止财富的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换言之,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符合我国总体生产力水平落后的情况和发展的要求,对它们应该一视同仁,充分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关于个人分配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建立这样一种个人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所决定的。邓小平曾强调:“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1页。)“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0页。)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这是不容置疑的。

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想完全追求公平而采取纯粹的按劳分配方式是不现实的。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只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不能很好地体现这一原则。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谓按要素分配是要求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向社会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获取相应的报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一切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经济资源,包括劳动、资本、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承认生产要素多种所有制存在的合法性,允许生产要素所有者依据自己向社会提供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我国目前生产力整体水平比较低,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国家积极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由于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关系,必然相应地存在与之相适应的多种分配方式。比如个体劳动所得、存款投资利息红利所得、经营风险补偿以及资本占有的非劳动所得等。这些按各种生产要素分配的所得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它有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投入现代化建设,形成新的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促进国民经济更快发展。这些收入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如股份制、承包制等,也需要实行按要素分配。也就是说,在收入分配中,我们不仅仅承认劳动要素的投入应当取得相应的报酬,同时也承认作为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资本、技术等要素的投入也应取得相应的报酬。

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不断发育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居民个人的货币收入也将发生分流,除用于个人消费外,有相当一部分将进入投资领域,转换为股票、债券等资本形式。允许个人凭借对资产的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和取得相应的收益将极大地促进资本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经济建设速度。当然,在全部个人收入的分配中,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应当是全部收入的主体,承认这一点就是承认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投入是诸要素投入的主体,也就是坚持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都要通过市场来实现,接受市场调节。只有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提高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国家就要依法保护法人和公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包括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收入、生产经营中垫付资金的利息收入、有价证券的红利、股息等。为了实现邓小平提出的“共同富裕”的理想,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调节个人分配,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江泽民又提出:“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这充分表达了中共第三代领导人建立成熟的法制经济的决心。

本文从以上三个方面探讨了江泽民对邓小平经济理论的贡献。事实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国有企业改革、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对外开放等其它方面对邓小平经济理论也有许多新的贡献。作为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智慧结晶的江泽民经济思想本身,其实就是邓小平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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