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技术发展政策的新趋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技术论文,国外论文,政策论文,新趋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发展高科技为杠杆谋求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为使高技术能更充分、迅猛的发挥聚集效应,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及鼓励性措施。
一、战略计划
西方发达国家都在按照是否能全面提高国家竞争能力这样一个标准,重新审定和调整本国的高技术计划,这是近几年来在高技术政策上发生的重大变化。通常,一个国家竞争能力主要是指经济竞争力和对付未来战争的潜在能力这两方面,因此,关键技术战略计划是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基本途径。
美国政府科技政策有两个明显变化:第一,改变过去重大科研计划主要以军用技术为目标的作法,强调军用民用技术的发展要紧密结合;第二,强调在重视技术开发的同时,必须更重视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研究成果的商品化。这标志着美国政府面对着当今世界高技术竞争的严峻形势,决心改变历来不直接干预工业技术开发的传统做法,而开始从战略方向上积极引导科学技术的发展。
美国政府强调优先发展关键技术,是近几年来高技术发展政策的一个新的重大动向。特别是美国政府几十年来一直把大量的科研经费用于基础研究和国防科研,而并不直接资助民用技术的开发。在当今,许多国家的技术实力都与美国并驾齐驱,而美国在基础研究和国防科技领域的传统优势已不再足以维持美国的优势。因此,为获得竞争优势,政府不得不亲自出面支持发展关键技术。
美国高技术发展政策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主攻明确,带动全局。以微电子、航天、基因为主攻方向的战略规划,其“附带”效果是推动一系列高技术领域的加速突破;二是“总的第一”思想。把在总体上占领战略制高点,在全局性、关键性的高技术领域占有绝对优势,作为其根本出发点:三是更上一层楼的“马太效应”。常常表现出相同领域的研究计划与相同开发重点的不断重复,不断追加,不断加大投入,使高技术发展的重心倾斜比较明显、清晰。
日本在大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计划、未来产业基础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先进技术探索性研究(ERATO)计划中, 为多用途关键技术提供了巨额资金。国家研究与开发计划中的关键技术包括许多周期为6— 10年,年预算达1000—2000万美元的大型项目(包括性能计算系统、先进机器人技术、可互相操作的数据库系统、先进的材料加工和轴加工系统,以及超音速/特超音速运输推进系统)。日本政府还通过贷款、税收鼓励、贸易政策、行政指导和其它政策性措施,有针对性的支持相应的工业部门参与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由于日本采用了如下4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创造了有利于关键技术取得成功的环境。(1 )这些计划是专门为增强经济竞争力而制定的。工业界参与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保证了计划适合工业的需求;(2 )这些计划的制定旨在引导工业界的研究与开发,因而政府的投资比较适度,只对专门的科研项目投入较多的资金,而私营部门对科研提供的资金超过总经费的70%(美国的私营部门大约为50%);(3 )在计划中充分考虑到了竞争前的技术信息交流。通过广泛交流竞争前的信息,许多公司可以增强开发产品的信心;(4 )这些技术计划都能与有关经济政策相联系。通产省可以运用它对贸易、技术政策和调整工业结构方面的影响,以创造有利于发展技术的环境。
日本高技术发展政策的主要特点是:一是积极体现“科技立国”思想,把加强基础研究和创造性开发研究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力图在一些重要领域有自己的“看家”本领,在“立国”上发挥独有的高技术作用;二是积极抢占制高点,力图将来在“生物”、“人工智能”等重要高技术领域有竞争优势;三是努力摆脱困境,直接针对日本比较落后、受制约的领域积极开拓,逐渐摆脱“资源小国”的制约。
欧共体为了促进欧洲整体工业的发展,制定了欧共体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尤里卡计划。总体计划中的许多计划旨在依靠关键技术,提高竞争能力。尤里卡计划是与欧共体没有直接联系的欧洲多国科研计划,它旨在建立组织与公司间的跨国联系,以及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目前,尤里卡计划涉及信息技术、微电子、通信、机器人和自动化、激光、新材料、生物技术、运输系统以及环境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大约接近300项。有1000多家公司和科研组织参与了这项计划, 平均年支出超过10亿美元。
二、组织管理
尽管各国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的途径各有千秋,但大力兴办高科技(产业)园区,却是大学的共识。他们在各自国家的实践中表现,兴办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营造一个高技术能够健康成长的环境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必由之路,而各国和企业孵化器、技术中心等机构,紧密联系了大学、研究机构、工业界和政府,加速了成果的转化,培养了一大批企业,在高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国建立高技术工业园区的主要措施有:
(1)统一规划布局。随着园区的推广和发展, 其管理日趋完善,多数园区一开始就采取了有计划有步骤的建设。欧美多数国家是由地方政府主持或参与园区的规划:由中央政府直接主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发达国家为数极少,如日本、加拿大等。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长远发展的需要,从现有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出发来选点,可以统筹安排经济和科技资源,合理有计划的建设园区,从而使全国和地区经济得到协调发展。然而,这种做法又在一定程度上失之灵活,缺乏足够的活力。
(2)健全法律保障。 如同任何社会化的活动都要在一定的秩序下进行一样,作为一个小社会,科技工业园必须在一定的行为规范下开展活动,要有法律保证。园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大体上有两个层次,一是“大环境”,即一般科技活动者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一是“小环境”,即园区科技活动所特别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从成功的建设园区的经验看,园区是在大环境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发展的,然后促进其发展的小环境。如日本,前者有《外资法》、《促进基础技术研究顺利开展》、《小企业新技术振兴法》等,后者有《筑波研究学院都市建设施行令》、《高技术密集区促进法》等。
(3)利用分散资源。 许多国家把举办科技工业园区作为振兴地区经济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此,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要依靠地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建设园区,政府在税收、贷款、房地产租售,引进外资等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优惠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和科技工业园区的建设。
在此基础上,国外高技术发展政策发生几个方面的显著变化:
①强化高技术的突破 技术突破是促进经济成长的真正原因。据估计,如果技术上没有巨大进步,即使在工厂设备上的投资加倍,每年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最多也只能提高0.5%。 德州仪器公司总裁詹金斯说,能够创造较多就业机会、大幅度提高人们生活水准的产业,往往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以促进圈套的技术突破。美国政府各国会应该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②加强推广“中心的建设 美国只有23个洲政府支持27个技术推广培训中心,一年共花费5000万美元。联邦政府的补充经费不到6000美元。然而,日本每年花费5亿美元,支援全国185个技术推广中心,相比之下,美国的资助远远不够。推广中心的作用是人所共知的,例如乔治亚技术中心,过去5年来,已协助约3000家公司解决了制造工艺流程难题。 如果各洲都提供这样的服务,估计一年需4.8亿美元。
③提高公共建设投资 因为它是高技术产业的核心支撑条件。20年前美国在公共建设方面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90年代降至1.3%,经济学家估算,过去30年间美国生产力的增长率下降,一半原因应归咎于公共投资不足。电信基础设施是满足90年代信息高技术产业的首要需求。光纤电缆和调整数字交换设备组成的电信网络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亚于五六十年代的调整公路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家电话公司铺设更多的调整数据传输网。
④当“批发商”不当“零售商”一般说来,政府推进高技术政策时,往往扮演着“零售商”的角色,如对一个个的项目提供研发基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直接向创业者投资。而实际上最有效的做法是,要求政府扮演批发商的角色,即利用社会的资源及机能去引导高技术企业的运营,例如鼓励银行及其他私人投入者提供更多的风险资金等。
⑤促进商业界参与高技术计划 促进商业界派遣人员和专家一起参与学术机构的科技计划,使双方的意向和观点达到一致,这样才能更符合商业界的要求。
⑥应预先对实施效果作出预估,然后提供基金 为此,应利用定性的和定量的方法进行评估,以确定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各自应占的比例,将来可能获得的专利,参与计划的新兴企业的数目以及各个参与的公司能够吸收的风险资金等,这些数据都有助于对成效作出预先评估。
⑦注意传统产业的要求 一般说来,传统产业目前最大的困扰是如何从传统的制造方法转向电脑化的生产,为了协助他们,可成立一个咨询机构,分析各厂商的生产需求,并帮助他们更新设备,拟订职工培训计划,指导职工适应新技术。
三、开发政策
竞争力下降有多种原因,科技实力减弱是一个重要方面,更重要的是研究开发方面的落后。造成这一落后的基本因素是资金投入政策不当所致。因为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高投资。这一方面是由于高科技开发具有很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高科技开发需要耗巨资购买高质量的科研仪器、设备。因此,开发资金可以说是高技术产业化的基本条件。
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促进基本技术研究税则》、《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政策支持高技术R&D活动。
日本政府出台《日本高技术工业密集区开发促进法及其政令、施行令》对日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法律上有了较明确的规定。日本政府的金融机构和基金会都针对开发区项目提供优惠信贷。日本开发银行对高技术企业的贷款年限可长达25年,贷款额一般的利息可按7.3 %计算(普通利率为8%-8.5%;小企业金融公库还针对高技术小企业发放期限为25年,年息为2.7%的特别贷款。
日通产省规定,每一新建开发区所在地方政府,应向开发区提供10亿美元的基本建设经费;国家财政对于迁入开发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实行补助,搬迁费7500日元/平方米,限额1.5亿日元,新建补助5 000日元/平方米,限额1亿日元;对企业固定资产税、土地税实行减免。
信贷方面:私营高技术企业的短期资金可以通过银行透支、贸易信贷等方式融通;中期资产,可通过银行信贷、财产抵押、自发信用券等方式取得。
日本在引进技术时,通过整套法律、法规,采取了消化、吸收、创新、推广、评估和输出的措施,使日本的高技术产业崛起振兴,日本因此由技术大国转变为输出大国。“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本”,随着高技术的发展,这已成为国际科技、经济活动中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念。
90年代以来,美日欧和其它西方国家都在大力调整本国的高技术开发政策,以形成自己21世纪初的科技和相应的产业结构优势,为21世纪的世界经济奠定基础。综合考察,它们在高技术开发政策调整上有以下新特点:
(1)国内联合攻关与寻求国际合作并举。 由于高科技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所以各国家发展高技术时都采取“联合攻关”,如美国实行以国防部、商务部为主,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合作开发高技术,同时又竭力寻求与其它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合作,目前已有英、德、日等国参加。在日本几乎所有国家级高技术开发项目,都采取了政府、科研机构、大学和私人企业之间的联合开发体制,即“官、产、学三位一体”。
(2)对内“封锁”,对外“渗透”。 由于竞争与合作同时并存,竞争是绝对的,合作是相对的,所以各国都严加防止关键技术和高级人才的外流,在内部采取“封锁”措施—通过立法加以保密,防止外国人直接接触新技术,限制发表渠道,要求合作者承担更多的保密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此同时又竭力向外“渗透”,四处搜集最新技术情报,广揽高级人才,在国外设立科研机构,向国外大学投资等,打入国外高技术领域,同时利用国外智力资源。
(3)强调高技术开发为经济增长服务,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