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监理中的几个问题论文_杨亚飞1,于乐义2

浅谈建设工程监理中的几个问题论文_杨亚飞1,于乐义2

1.身份证号码:41112219901003xxxx 河南临颍 462600;

2.身份证号码:41022219890418xxxx 河南通许 475400

摘要:本文针对监理工作的几个方面出现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监理;问题;建议

1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1 建设各方及社会人士对监理工作认识不到位

(1)监理单位的选取一般由建设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决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部分建设单位习惯亲自出马,尤其不能将投资、进度监控等权力委托出去,认为监理单位毕竟是“外人”,是“雇员”,是技术人员,只能执行领导的决定、指示,不能独立执行监理业务,必须对他们进行监督,因而必须直接参与现场管理;一部分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或者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就不应该出问题,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监理单位。还有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已经把所有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委托人(建设单位)就可以什么事也不用过问。上面的认识偏差,一方面违背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工作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缺乏全面了解,而且工程的建设主要是由施工单位进行的,质量好坏也主要由施工中涉及到的人、机、料、法、环等多种因素决定,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单位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单位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当然,监理人员如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责任。

(2)一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无权干涉;一部分施工单位认为即使出现了质量问题也不应由监理单位直接提出,而应该由建设单位向他们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造成上面认识上的误解,主要是施工单位没有理解现行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片面理解合同的内涵。规范规定:监理单位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方案审批的权力,有对施工测量成果、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查的权力等相关权力。

(3)社会人士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应该整天呆在现场,主要精力应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各工号都应有监理人员实时监督。而事实上,旁站监督和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监理的全部工作。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包括“三控三管一协调”。

(4)监理单位自己认为,一个项目主要由总监负责,单位负责人就可以不过问项目上的事情,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对具体的监理工作流于形式,一切问题报总监;其次,由于监理属于服务性质,收费相当低,花费太多的精力不划算,于是就出现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照样按合格签字,接受施工单位的贿赂等现象,重庆綦江彩虹桥的垮塌和上海莲花河畔在建工程的倾倒等质量事故就是很好的例子。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监理单位没有认真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明确各监理人员的职责,没有警记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1.2 监理单位自身的管理不到位

一方面很多新成立的监理企业,管理机构不健全,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尽可能少设职能部门,甚至有些单位除现场驻地监理工程师外,只有公司经理1人统管公司大小事务。一方面监理工作程序不清或者无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有些企业虽通过IS09002质量体系认证,但程序文件如同虚设,实际监理工作中不按监理程序办事,监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监理工作责任制未落实,存在总监理T程师身兼多职的现象。

l.3 工程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挂靠、借用资质的现象。有的人手里掌握着一家甚至几家监理企业,通过串标等违法手段来承接监理业务,一旦接到业务就临时拼凑一个项目监理机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样的监理机构无论是在人员数量配备方面还是在人员素质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导致监理: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工程建设监理在很多项目上是流于形式。

1.4 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

对于监理企业的设立,监理工作的开展.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企业成立的条件,规定了监理工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但一些合伙人为了成立监理公司,不惜花费精力和财力在社会上寻找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伪造监理业绩,而作

为政府部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力度不够,使得社会上挂靠执业资格证的现象普遍,促成了考本族的队伍越来越壮大,也就形成了考上的不工作,工作的考不上,造成了监理人员素质较低的局面。

2 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的改进建议

2.1 建设单位应规范合同

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信息、合同等方面的控制、管理和与参建各方的协调工作。明确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并依据工程重要级别,要求监理单位提交旁站监理的工作范围和旁站部位,并上报旁站方案。同时应主动向施工单位说明监理单位接受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以便施工单位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2.2 监理单位介入的时间应提前

由于目前我国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专业结构欠缺,大多数是施工出身,建设单位对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了目前的监理工作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但是从对整个工程达到预期目标来看,监理工作应该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包括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

2.3 监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要健全并切实落到实处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旁站监制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及监理员的职责,更要明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活动中的全权代表,是监理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实现监理项目的最高责任人。项目总监的作用不是一般专业监理工程师所能替代的。定期检查旁站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定期送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到相应的培训机构培训,激励监理员考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2.4 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严把监理资质的注册和年审关,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严格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情况,有无人证分离的现象,同时要注重现有监理人员的再培训工作,抓好监理全员培训,加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经常性的专门培训,严格监督监理收费是否按国家标准执行。只有这样才不致于使监理公司在承接监理项目时自行压低监理费,以低价优势承揽工程,同行间无序的恶性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理单位不再为生存而放弃发展,才能提高监理人员的待遇,从而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加入监理行业。

2.5 有关单位应加大对监理工作性质的宣传,让社会人士正确地认识监理

总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一个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产业,它需要建设各方自觉遵守合同条款,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加强对法律、法规、条例的学习,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措施上的扶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三控三管一协调”的作用,才能保证建设工程最终实现预定的目标,才能实现国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愿望。

3 结语

作为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主要是对施工阶段中的“三控三管一协调”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既要重视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又要做好安全、合同和信息的管理,同时还要协调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预定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其友:国际工程监理的几个问题,《水力发电》,2000年第8期.

[2]江毅东:2004年工程监理回眸与发展,《建筑经济》――工程项目,2005年1月.

论文作者:杨亚飞1,于乐义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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