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的“奖金”必须符合教育的公平_教育论文

考试的“奖金”必须符合教育的公平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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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中考和高考中,一些地方政府公布的“加分”政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激起巨大的反响。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各种各样的加分政策是否合理,是否有悖公平。“加分”政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哪怕只涉及到为数不多的人,但只要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布的一项制度,它就代表了政府的价值追求,就应以公平、公正作为首要的价值要求。如同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在日益追求公平、公正与权利的今天,任何一项制度,其生存或发展空间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其公正的程度。

考试“加分”只能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

时下中考和高考中,有很多加分政策,这些加分政策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否则极易造成教育不公正,危害社会的长远发展。如果将各种“五花八门”的加分政策进行归类,大致可以归为两类:

一类是家长的身份原因。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规定: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和残疾公安干警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见义勇为者的子女等可享受加分待遇。另外,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出台了“五花八门”的加分政策。如哈尔滨市规定全国劳动模范、省级优秀专家子女、博士的子女可以加分;石家庄市规定报考师范类院校的考生,父母是中小学教师可以加分;广州市规定农村户口独生子女可以加分;为吸引金融高管人才,深圳市规定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可加分;福建漳州市规定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其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在高中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分照顾。这些加分政策都是和家长的身份相联系的。

对于因家长身份而加分的,不管是处于什么目的,都不符合教育公正的内在要求。教育以受教育者为对象,对于教育来说,教育资源的分配,只能以受教育者本人的自然属性(如知识、能力、品质)为基础。而无论给投资者、金融高管子女加分,还是给归侨、烈士子女等加分,加分的依据都不是其子女的自然属性,而是家长的身份。这些加分的依据不仅不是基于考生的个人应得,甚至也不是基于教育自身的考虑。

据称目前广受质疑的深圳“加分”政策,是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扶植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主要是为了留住金融机构的人才。许多政府职能部门把教育与经济发展、政治需要“捆绑”在一起,把考试加分当作社会管理或福利手段,为了政治和经济的目的,拿教育做交换,视教育为“礼品”,送“人情”。曾几何时教育成了政治、经济的“附庸”和工具,而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和规律性。隐含在上述逻辑背后的,是严重的教育工具化思想。试想,既然今天可以让金融高管的子女、纳税和投资大户子女享受加分优待,明天还有什么理由拒绝因其他原因给某类权贵的子女加分呢?如此这样,“教育”公正的“教育性”又何在呢!

正如给金融高管、投资者和纳税大户子女加分有违教育公正一样,给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伤残公安干警子女、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加分也有违于教育公正。那些因公伤残或牺牲的英雄以及见义勇为者固然值得尊敬,社会有必要对其给予补偿。因此,当制定政策给他们的子女加分时,并没有引起更多的社会非议,这主要是基于人们的同情。但是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判断。既然教育公正不能以家长的政治身份或社会身份来判定,它只能反映学生的自然性应得,那么对待英雄的子女,国家应该补偿因为他们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牺牲所带来的家庭经济收入的损失,给予物质生活上必要的帮助,但不宜用加分的方式来鼓励这种社会行为。至于说给省管专家、博士子女、高校教师子女加分,更不符合教育公正。因为他们的子女本身就享有良好的教育,有良好的家庭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给他们的子女加分,无疑是“锦上添花”,人为地扩大了不平等的差距,只能导致更大的教育不公平。

另一类加分是基于考生自身的原因,针对的是考生应得的自然属性。如获省市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成绩优异者、国家二级运动员、在各项“奥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小发明等竞赛活动中获奖的考生,以及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相对于依据家长的身份加分而言,这些加分政策针对的是考生个人,说明他们在某个方面有突出的表现,给他们加分或者破格录取,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其初衷符合教育公正的原则。但制度操作不好,也容易造成弄虚作假。据新华社报道,从2001年开始,科技创新大赛与高考挂钩后,为了获得免试上大学的资格,有的家长花钱请教授指导,有的不惜花10万元、20万元买项目,千方百计把科技创新大赛当作跳板。这种行为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

考试作为一种测验和评价,目的是测定个人在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所达到的发展程度。考试公正的目的,就是通过考试准确地衡量考生的发展状况,使其在进一步的教育资源分配中得其应得。考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结果的处理等环节,考试公正就要使公正的理念贯彻到考试过程的所有环节。首先是考试起点公正。考试起点公正是指考生所享受到的考试甄别、选拔、认定权利相同,它与考生个人的先天条件、家庭背景、贫富状况、社会地位和地域不同无关,只要符合某个特定类型考试形式选拔认定的考生,都具有平等的参与考试和被录取的权利。其次,考试过程公正是指考生接受选拔、认定、甄别的考试环境、考试规则、考试监督程度是相同的,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和作弊现象。第三,考试结果的公正是指考生接受选拔、认定、甄别的最终结果与自身能力素质相符,真实反映考生能力素质的特性,某些选拔性考试中还指考试参加者面临同样录取标准和条件[2]。考试公正就是要使考生处于相同的考试起点和遵循相同的考试规则,凭借个人实力而展开竞争,它不能因地位、权力、金钱等因素而受到扭曲、改变。由此可见,基于家长身份而确立的“加分”政策严重违背了考试起点公平原则。

尽管加分政策存在很多问题,但笔者并不主张取消一切加分政策。加分作为教育公正的调剂原则,可以发挥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教育公正。问题是什么样的“加分”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如同英国哲学家彼得斯所说的,其前提在于这个因素是否与个体的发展有关,或者说,是否为导致学生发展水平的直接原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教育资源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内地、城市教育资源优越,西部和农村教育资源相对匮乏,不仅如此,这些家庭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也处于不利地位,这种差距已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发展。这种差距是由国家教育的非均衡发展所导致的,因此国家必须对这部分因教育资源不足而发展较差(考试分数较低)的学生做出补偿。加分政策是国家实现城乡统筹、填平补齐的一项补偿性政策,这也是国家对人民负责、体现教育公正的表现。正如罗尔斯所说:“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3]。这种补偿是针对学生的差异而进行的,而且是针对某一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的。社会强势群体者的子女本来就比社会弱势群体的子女享有更多的资源,有条件接受更为良好的教育,如果再在考试中给他们加分,只能使这些人的子女占尽一切好处,使弱势群体子女“雪上加霜”,加剧社会的不平等。

综上可见,加分只能是针对弱势群体实施的一种平衡政策,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一部分特殊人群能享受到国家教育政策的关怀与爱护。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加分原则,必须从属于分数第一的原则。作为一种教育补偿,“加分”只能是维持一种暂时的教育公正。我们真正需要做的是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教育资源的平等共享。因为,只有享有同样教育资源的学生,其考试成绩的差异才能反映他们努力的程度。此时,坚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例,恰恰是对其所受教育的公正检验。

根据个体的发展程度分配教育资源是公正的

既然不合理的考试“加分”政策有悖社会公正,那么按照什么样的标准选拔人才才符合公正?既然公正的基本精义在于“使一个人得其应得”,那么如何实现得其应得呢?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同样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可将教育公正分解为:无差别、平等的教育公正;差别的、不平等的教育公正。无差别的、平等的教育公正说明了个体之间若是相同的,同样情况当同样对待;差别的、不平等的教育公正说明个体的人之间是有差异的、不相同的,不同的情况自然当不同对待。二者虽然相反,但都构成教育公正不可或缺的一翼。

教育是关系人的发展的活动。教育资源的获得不是外在性的,而是内在于人的。教育资源的使用价值不是满足外在的政治经济的需求,因此不能依据外在于人的政治经济因素而分配。教育资源的内在价值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资源只能依据人的发展程度而分配。真正的教育公正承认个体差异,允许教育资源分配的差异,也就是要根据个体发展的不同程度,恰当地分配教育资源,使每个人获得与其相适宜的教育(得其应得),满足个体的学习需要,促进个体个性化发展。通俗地讲,教育公正就是为个体的发展“量体裁衣”,为个体发展提供与其自身条件“相当”或“相称”的教育资源。教育公正的根本是寻找适合自己的教育。“教育上的平等要求一种个人化的教育学”[4],使每个人接受符合其自身发展水平的教育。

根据一个人的发展程度有差别地分配教育资源,一方面体现了个人权利和机会平等的理念,另一方面体现了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个体的差异和个人努力的结果。中考和高考作为一种选拔性的考试,它秉承“能力至上”的原则,当然坚持成绩第一,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考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其首要原则。

第一,体现了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教育以个体发展程度为原则,面向所有人进行选拔,坚持成绩面前人人平等,而不分性别、民族、种族、政治属性、家庭收入、宗教信仰等,体现了受教育权利的平等。基于每个人的平等受教育权,每个人都应该具有参与教育竞争的平等机会。但一个人是否具有接受教育的实际机会,取决于他是否能够在竞争中取胜,是否具备接受相关教育的能力、素质要求等。

第二,体现了对个体发展的认同与对个体差异的尊重。以是否具有接受教育的素质以及素质的高低为分配教育的原则,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对个体发展差异的充分肯定、认同。如果说正常人之间在遗传素质上差别不大,但经过后天的教育和环境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增大。每个人的素质有高低、能力有大小,阻止一个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去接受高水平的教育,以及把一个低水平的人拔高接受高水平的教育,都是不公正的。真正的教育公正是适合每个人的有差异的教育。根据每个人发展程度不同给予他们有差别的教育,同样是公正的。

第三,体现了“付出”与“获得”间的对称,是对个人自致性努力的认同。以个体的发展状态为依据分配教育资源,凸显了个人在前期教育中的“付出”同自己“获得”之间的对称,是对自己前期努力学习的充分肯定和回报,它说明了个人的成就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这极大地激发了个人学习的积极性。

当然,提倡按个体的发展程度分配教育资源,并不是主张一开始就给人贴以不同的标签。例如,义务教育是保证每个人接受的“保底教育”,不存在筛选的问题,不能因不同的能力而实施差异的教育,因而也不能过多地关注或强调按能力或才能分类施教的问题。受教育者在接受了义务教育后,由于社会的教育资源是有限的,加之个人能力、兴趣爱好、发展水平不同,不可能为所有人都提供高一级水平的教育。所以,无论从政府可能提供的教育资源来讲,还是从受教育者实际发展的差异来看,依据个体发展程度的差异分配教育资源,都是公正的。

根据教育公正的这一原则,我们需要的考试公正应当是建立在考生学业能力基础的公正,它通过考生的公平竞争,获取具有不同层级的教育。考试公正在对待考试结果上,必须坚持成绩优先原则。我们应该根据“个体的发展状况”或“知识、能力、品德”确定个人所受的教育,而不是根据家长的“身份、地位和金钱”。

当前最需要加强考试制度的公正

各种加分制度最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加分制度本身不公正,受到人们的质疑,如给金融高管子女、纳税和投资大户子女、劳动模范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加分、给高校教职工子女降分录取,这些政策本身都隐藏着特权和对其他人利益的侵犯;二是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操作不公正,引发各种弄虚作假。例如特长生加分政策,本是为了弥补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积极政策,是在目前应试教育体制下培养个性和创新人才的一项措施,但由于加分制度设计本身不够严密,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形同虚设,也由于运作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致使考试加分政策在一些地方严重异化,成了一部分人以权谋私的工具,出现加分受益者非权即富的现象。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教育频道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表明,47.9%的人认为加分政策让有权有钱人家的子女占尽好处,51.8%的人认为实际上是将中高考这种纯粹的“智力比拼”变成了“家庭综合实力”的较量。63.1%的人认为这破坏了教育公平和公正。[5]

上述问题的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制度不公正。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化、定型化了的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表现于外则体现为具有管束、支配、调节作用的行为规则和程序。制度公正作为制度的伦理要求,是对制度公正性的伦理拷问或价值诉求,目的是在于确立符合教育公正理念和要求的规则体系及其行为模式。它由两方面组成:一是制度本身的公正,将公正的理念与要求应当具体化为制度;二是制度运行和操作的公正。公正的制度只有通过执行和运作,才能由理想转化为现实。具体到考试制度上,考试公正也包括两个层面:考试制度本身的公正和制度运行操作的公正。

就考试制度本身公正而言,首先必须明确考试制度公正是为教育公正服务的。考试为教育资源公正分配提供依据。教育公正以受教育者的发展为出发点,为其提供应得的教育。因此考试公正只能针对考生个人的发展状况,任何非考生本人的因素都是对考试公正的干扰。所以,不得把考试与政治、经济的需要相“捆绑”,干涉考试。考试只为挑选合适的人才,确保他们受到确当的教育。其次,为每个考生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考生个人否能够获得高层次的教育,取决于个人的发展状态,如考试成绩。但个人获得这种资源的权利和机会是相等的。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不能使一部分人因为父母的身份、职业和家庭的财产状况而具有加分的特权。最后,坚持能力至上,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义务教育之后的教育具有选拔性,它只挑选更优秀的适合教育的学生,因此它必须坚持能力至上原则,根据其才能的高低、大小分配与其相适应的教育资源。对于考试中的分数,做到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就考试制度本身的运作而言,要通过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公开透明、严惩违规等途径,完善考试加分制度,不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使这一制度带给考生真正的公平和公正。同时,要明确各种加分制度认定的权威部门,禁止政府职能部门为了局部的利益,自行制定加分制度,保持加分制度的相对稳定,杜绝加分制度的主观随意性,杜绝制度性腐败,建立合理的监督约束机制,避免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事实上,考试制度的公正必须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制度本身的公正是前提,制度运作公正是保证。没有制度本身公正,即便是再有公正的执行,也难有公正的结果。深圳施行金融高管子女加分制度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对于这一制度,有关领导解释说:“深圳市制定和执行这一‘加10分’的规定是公开、透明的,适用对象的确认和审定是严格的。具体名单由各金融单位向深圳市金融办申报,金融办认定后将确认名单提供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再将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在深圳招考网上公布,在没有投诉和举报的情况下才进入具体操作程序。”虽然这一制度的运作是公正的,但作为前提的制度本身是不公正的,因此,其结果就是不公正的!

总之,虽然考试公正不直接对教育资源进行分配,但它为教育资源的分配提供依据,是教育资源公正分配的前提和保证。如果考试不公正,特别是附加各种不合理的“加分”政策,就会直接影响教育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所以,考试公正是教育公正的入口,这一关口把不严,不仅影响教育自身的公正,而且导致社会出现“权—学”交易和“钱—学”交易现象,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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