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地下设施农地流转利益主体冲突机制研究_农用地论文

预期征地下设施农用地流转利益主体冲突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农用地论文,冲突论文,设施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稿日期:2015-07-24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58(2016)01-0032-08

      doi:10.11994/zgtdkx.2016.01.003

      1 引言

      农地流转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学界研究的热点,必要的农地流转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国内学者围绕农地流转方面的研究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集中在农地流转现状、特征[1],流转市场[2],区域差异及成因[3],流转效率[4],流转模式[5]等;微观层面集中在农户农地流转行为[6]、流转意愿[7]、流转交易费用[8]等,针对农地流转利益主体冲突机制的研究较少。农地流转实质是参与各方的利益再分配过程,是各参与主体在现有制度下围绕土地流转利益分配追求利益最大化所进行的持续博弈过程[9]。李启宇认为处理好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是农地流转的前提:转出方获得的总报酬不低于自己经营农地,转入方获得的报酬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10]。冯玲玲等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探讨农地流转中利益主体博弈问题,发现供给方和需求方存在利益冲突,当利益主体同时存在收益增量时,双方在利益驱动下均产生农地流转动力,进而形成农地流转市场[11]。目前农用地流转问题研究客体以耕地为主,实践中,还存在设施农用地①流转,且其更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体现在:(1)区域位置的特殊性。设施农用地往往位于城市郊区,该区域农业发展既接受城市辐射,又受到被城市吞噬的压力,面临征地的威胁。(2)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城市郊区具有交通区位优势以及劳动力、资金、人才和技术优势,发展现代农业的条件得天独厚,设施农用地是中国农业的一种特殊类型[12],其农户农地流转行为与其他区域相比存在较大差异[13],诸如受到预期征地影响。

      考虑到预期征地对设施农用地流转的影响,本文基于对吉林省F市联盟村近年征地与设施农用地流转实践的调查,试图在分析设施农用地流转市场特征的基础上,探讨流转双方博弈均衡稳定的条件,阐明征地预期下设施农用地流转利益主体冲突、磨合的机理,为解决农地流转冲突提供新视角。

      2 研究区概况

      联盟村四社位于吉林省F市近郊,京哈铁路干线上,具有区位和交通优势。该村起源于1955年,因工人、农民混居成立联盟社,1983年改制更名为联盟村。该村农户905户(3596人),耕地4281亩,土质为黑钙土。1997年第二轮按劳动力②发包土地,每个劳动力承包4.5亩土地。近年,F市形成了城市周边、102国道和抚松南线、中线和北线公路沿线为主要分布区域,以棚膜蔬菜产业园区为重点的蔬菜产业发展格局。截至2013年9月,全市棚膜蔬菜面积达70145亩,年产蔬菜84吨,产值9.5亿元,已建成蔬菜产业园区10余个,联盟村是其规模在百亩以上的产业园区之一,全村约160hm[2]、1700栋日光温室③。随着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的发生不可避免。征地发生前,该村用于棚膜蔬菜生产的农地流转存在两种方式:一是转出方在流转农地的同时将地上已有的日光温室卖予转入方;二是农地转出方仅流转农地,由农地转入方修建日光温室,两种农地流转方式中,日光温室所有权均归属转入方。随着征地事件的不断发生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村民预期征地强烈,转出方纷纷调整农地流转方式,表现为:(1)调整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从过去3—5年中长期为主,调整为1年的短期为主。(2)购买、修建地上定着物。修建或强行从转入方处购买用于棚膜蔬菜生产的钢架或木架的日光温室,以期获得未来征地中的附着物补偿费。

      3 预期征地下的设施农用地流转

      3.1 城郊设施农用地利益主体预期征地概况

      《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诸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然而,实践中,征地用途往往是非公益性的,诸如房地产开发、开发区建设等。虽然,《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和补偿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产值倍数法,分别是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和4—6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公益性用途征地和非公益性用途征地在补偿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以武汉市为例,武汉主城区公益性用途征收补偿额是22.17万元/

,非公益性用途征收补偿额是74.13万元/

,两者相差51.96万元/

,且城市等级越高,距离城市中心越近,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征收的补偿差异越明显[14]。

      联盟村的实际征地补偿与中国目前《土地管理法》中年产值倍数法的补偿标准有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该村的征地补偿以政府定价、一次性支付的包干方式为主,将征地补偿费发放给村集体,具体的分配方式由村内部协商解决。联盟村位于城市近郊,其征地用途以非公益性用途为主,其征地补偿额高于远郊和一般农村地区,征地补偿款对于一般的兼业户和纯农户家庭是一笔很可观的收入,青年家庭可以将该笔补偿款作为创业资金;中年家庭可以将它作为子女就学、婚嫁费用;老年家庭可以将它作为日常开销、养老资金。调查发现,一般情况下,被征地农户在征地后生活水平提高,仅个别被征地农户在征地后生活质量下降,主要原因有:一是进城后的生活支出激增导致家庭为了弥补这个支出而疲于奔波;二是面临家庭大额支出,诸如子女结婚购房、装修等将征地补偿款花的所剩无几致使家庭对未来生活的担忧;三是因消费奢靡无度、嗜赌成性等将征地补偿款花光致使生活陷入困境。

      与联盟村农户访谈发现,被征地农户对不同征地用途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性有普遍认知,即因修建公路、基础设施等公益性用途低于因房地产开发等非公益性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被征地农户虽然不清楚各项补偿费的具体名称和含义,却知晓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普遍认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承包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附着物的所有者;青苗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因此,发生征地时,如若设施农用地的流转期限未到,且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主体是转入方,那么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费就会分配给转入方,转出方仅占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近郊农村有的正在征地拆迁,有的征地拆迁迫在眉睫,远郊农村则正等待征地拆迁的步步逼近。无论是近郊还是远郊,只要尚未征地拆迁,就意味着当地此时处于预期征地拆迁阶段。预期征地拆迁意味着征地拆迁尚未展开或来临,但是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来到,它既是一种实然的时空状态,即此时此地处于将要征地拆迁的状态,同时又是当地农民的一种心态,即当地农民已经对征地拆迁有了某种预期,有了充足的思想准备[15]。农户在有了充足的征地思想准备后,为了使自身在征地拆迁中的收益最大化,便出现诸如购买地上附着物、“种房子”、“种果树”等现象。

      3.2 联盟村设施农用地流转市场特征分析

      3.2.1 受预期征地因素影响 联盟村地处城市近郊,近10年频繁发生征地事件,征地用途以非公益性用地为主。村民普遍认为即使征地拆迁尚未展开或来临,但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来到,对征地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并将思想转化为行动,调整农地流转策略,主要表现:(1)缩短农地流转期限。征地发生前,流转期限以3—5年期的中长期为主,租金在签订农地流转合同或口头协议成立时一次性付清。受预期征地影响,流转期限调整为1年期的短期流转,到期后以续期的方式继续流转,租金采取当年付清的方式。(2)调整农地流转方式。征地发生前,转出方倾向于选择将地上定着物卖予转入方进行农地流转,即不占有地上定着物所有权,受预期征地影响,转出方倾向于保留地上定着物所有权,仅流转农地经营权。

      3.2.2 地权主体与定着物产权主体分离 经流转的设施农用地由于涉及地上定着物,诸如工厂化作物栽培中钢架结构、砖木结构或木架结构的日光温室等,导致定着物的产权主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分离。在联盟村,经流转用于棚膜蔬菜生产的设施农用地,普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与地上定着物产权主体相分离的现象,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产权主体之间势必隐藏着发生冲突的诱因,突出表现为农地流转到期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地上定着物产权界定地上定着物的处分权而引发的纷争。

      3.2.3 卖方市场特征 经济学中卖方市场是指供给小于需求,商品价格有上升趋势,卖方在交易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市场趋势。联盟村设施农用地流转卖方市场特征体现在:(1)外部开放市场。设施农用地收益较高,联盟村棚膜蔬菜生产的亩均收入约为玉米等大田作物的4—6倍,为追求较高的经济回报,农地转入方不仅来自本村农户,还包括外村农户,甚至是城市居民。(2)转出供给不足,转入需求过剩。设施农用地往往位于城市近郊,具有发展现代农业的优势条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及棚膜蔬菜生产的传统推动了联盟村农地流转,是远郊和城市农业生产者竞相涌入的区域,农地转入需求过剩;由于近郊设施农用地天然有限,且部分农户没有农地转出需求,农地转出供给不足。

      3.2.4 信用租赁特征 为规范市场运行,市场交易通常都是以一定的契约形式完成的。学者们对农地流转中的契约完备现状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目前农地流转中的契约不完备,主要体现在正式契约比例低,且契约年限短。冯艳芬,董玉祥等通过对广州市番禺区467户调查研究,发现农地流转行为手续简单,规范性不强,仅有67.99%的农户签订农地流转合同[13]。刘一明、罗必良等通过对全国89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发现农地流转签约样本占比是52.77%[16]。陈和午和聂斌通过对福建和黑龙江省的调查研究,发现租入和租出农地时口头契约的比例分别是79.17%和89.58%,没有第三方证明人的比例分别是79.17%和95.83%,且租期以1年期限为主[17]。农地信用租赁正是指这种双方并没有达成规范的书面契约,也没有选择第三方证明人,只凭借彼此的信用进行的农地租赁交易[18]。联盟村设施农用地流转同样存在上述正式契约比例低,契约年限短的问题,具有信用租赁的市场特征。

      4 预期征地下设施农地流转主体博弈分析

      4.1 博弈要素

      局中人:设施农用地流转双方,分别用i=1,2表示。

      行动空间:用

来表示局中人的行动集合。参与人1有两种选择:购买和不购买地上定着物,行动集合

=(购买,不购买);参与人2在每个战略下各有两种选择:出售和不出售地上定着物,行动集合

=(出售,不出售)。

      效用函数:用U来代表参与人1、2的期望效用。参与人1的效用

;参与人2的效用

      4.2 转出方效用函数模型

      假设设施农用地转出方仅流转农地每年可获租金为

,购买地上定着物成本为L,两者同时流转每年可获租金为

。假设从设施农用地流转后每年发生征地的概率为

代表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Q的补偿对象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不影响转出方的效用。设转出方采取购买地上定着物策略的总效用为

,否则为

。则有:

      

      

是在第1年至第n年该块土地发生征地概率的平均值,F'是理论上第1年至第n年发生征地时的附着物补偿费,F和l在一定时期内是定值。由于实践中

相差不大④,此处为方便研究,假设

。因此,设施农用地转出方的策略选择由

决定,即发生征地事件的概率越大,则转出方越倾向于选择购买地上定着物的策略。实践中,发生征地事件的概率村民无法确切估计,只能凭借发生征地的心理预期进行决策。

      4.3 转入方效用函数模型

      假设转入方单位设施农用地每年的净收益为W。设转入方采取出售地上定着物策略的总效用为

,否则为

,则有:

      

      假设设施农用地转入方是理性经济人,自身效用最大化作为决策依据。当

时,转入方会选择出售策略,获得最大效用。将L=nl代入式(9)、式(10)和不等式

,则有:

      

       同理,设施农用地转入方的策略选择由

决定,即发生征地事件的概率越小,则转入方越倾向于选择出售地上定着物的策略。

      4.4 流转双方的博弈均衡分析 

      

      图1 设施农用地流转双方动态博弈

      4.5 设施农用地流转博弈实证分析

      联盟村于2012年6月发生征地,征地面积约12

,用途以商服等非公益性用途为主,征地补偿实施政府定价、一次性支付的包干方式。附着物补偿费按地上定着物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60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一次性补偿标准为230元/

。当地日光温室以宽16m,长80—100m为主,面积以1.5

为主。附着物补偿费约为9万元/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约34.5万元/栋;流转租金每年约0.2万元/栋;日光温室的年收益约1.7万元/栋。近三年地上定着物交易价格在0.6—1.5万元/栋不等,以1.2万元交易价格为主。采用用估计发生征地年限测度农户的征地心理预期征地强弱,年限越短,征地概率越大。假设农户估计5年内发生征地,那么未来5年平均每年发生征地的概率

=0.2。

      

      

      如何解释实践中设施农用地转入方在不出售策略占优时(

>0.13)选择低价交易出售地上定着物。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因此,设施农用地和地上所建的定着物是两个独立存在的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定着物所有权主体分离。实践中,两个物权却需要相互依存,设施农用地是其上定着物存在的基础和载体,地上定着物直接体现了设施农用地的价值,尤其是在预期征地下,地上定着物在征地过程中形成高额的附着物补偿费。因此,两个独立的物权在实现权利过程中需要相互作用。然而,由于农地流转市场具有典型的信用租赁特征,定着物产权主体行使权利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单边制约,如果其不同意出售地上定着物,那么只能将其拆除。棚膜蔬菜生产具有较高的资产专用性⑤,导致转入方拆除后只能移建或变卖拆除物将导致更大的损失,进行地上定着物的低价交易是转入方在此条件下的理性选择。

      5 结论与讨论

      5.1 结论

      预期征地下设施农用地流转利益主体冲突的实质是利益主体对因征地而形成的附着物补偿费的竞相控制和拥有。本文通过分析预期征地下近郊设施农用地流转市场特征,建立流转主体利益博弈模型,并探讨设施农用地流转利益主体冲突机制。得出以下结论:

      联盟村设施农用地流转市场特征包括:受预期征地影响、地权主体和定着物产权主体分离、卖方市场特征和信用租赁特征。

      联盟村设施农用地流转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为

,实践中,转入方在“不出售”策略占优时(

>0.13)选择低价交易地上定着物。这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定着物所有权相互独立,但流转双方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需要相互依托。然而,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以及农地流转市场的信用租赁特征,导致转出方行使权利受到转出方单边制约,低价交易是转入方在此条件下的理性选择。

      联盟村设施农用地转出方受征地预期影响,强制性通过低价购买方式与转入方进行地上定着物交易,为即将到来的征地做准备,攫取附着物补偿费,以期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实质是相关制度法规的缺失,导致流转双方权利模糊不清,致使农户出现权利利用偏差,造成强势产权对劣势产权的侵蚀。

      5.2 讨论

      本文探索性地研究了设施农用地流转主体为竞相获取因潜在的附着物补偿费而引发的冲突及磨合机理,运用博弈论探讨了理论上流转双方博弈的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并对流转双方不同策略选择下的总效用进行测算。设施农用地要求土地权利作空间权塑造,现实的困局是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上定着物所有权之间的产权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设施农用地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用地类型,承担着为城市提供生鲜、蔬菜等功能,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是必要的。《物权法》已勾勒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雏形:“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土地使用权突破了地表权,向地上和地下延伸,建设用地空间权已初步确立。相应的,农村集体土地已经进行了空间利用,但尚未有权利体系对其进行规制。立法的缺失,导致权利模糊不清,致使农户出现权利行使偏差,权利被过度使用或未充分使用,造成强势产权对劣势产权的侵蚀,诸如在预期征地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强制性地与地上定着物所有权人进行定着物低价交易。因此,需要尽快构建设施农用地地上空间权利,如何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上定着物所有权的关系,并清晰界定两种权利在土地空间权利占有中的权能,这将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和方向。

      ①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②通过访谈获知,联盟村四社第二轮发包土地时,劳动力是指年龄在18—60周岁,且在本村社从事农业生产的在籍男子。

      ③阎红玉.黑土地上建起“白色银行”——抚余棚膜经济助力农民稳步增收[N]农民日报,2013-09-26(3).

      ④原因:(1)联盟村设施农用地主要生产棚膜蔬菜,地上定着物以日光温室为主,春季主要生产蔬菜黄瓜,秋季主要生产蔬菜豆角,日光温室的里外两层塑料薄膜均为消耗品,需每2年更新一次,此费用由转入方支付;(2)转入方需要对日光温室进行定期维修,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3)在预期征地下,相比租金收益,转出方更看重征地补偿款。

      ⑤资产专用性(assets specificity)概念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威廉姆森首创的。其基本含义是:有些投资一旦形成某种特定资产就难以转变为其他用途,即使进行再配置也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罗必良.农地经营规模的效率决定[J].中国农村观察,2000,(5):18-24.

标签:;  ;  ;  ;  ;  ;  ;  ;  

预期地下设施农地流转利益主体冲突机制研究_农用地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