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改革何去何从_股份合作制论文

产权改革何去何从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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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与现状

随着改革的深化,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因为乡镇企业约有80%左右是集体性质的企业或挂有集体企业的名义,虽然这些企业发源于计划体制之外,但仍然与国有企业存在有相同的病症:产权关系说不清。造成行政干预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经营者积极性下降,严重影响企业效益。改革的核心是明晰产权、转换经营机制;改革的途径是推行和完善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的使企业真正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目前乡村企业的产权关系十分复杂,源于其创办、发展之初的投入来自诸多方面。一是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二是乡村集体组织积累;三是农民集资;四是地县财政资金;五是民间借贷和预收产品款;六是联营对方的投资。其中主要是集体组织的投入,而且银行资金、财政资金和农民集资这三项如果没有乡村基层政权出面组织并提供信用,企业实际是得不到的。这就形成了基层政权组织与企业的“血缘”关系,投入主体便自然成为企业产权的归属者,依据其投入的不同而呈各异的类型。有些企业完全是由乡村出资创办的;有些是由乡村和其它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的;有些先是由全部或部分职工出资入股形成,后由乡村出资入股或贷款(包括县、乡财政周转金)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的;有些是由个人投资创办,但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或转为集体企业的;有些由个人投资,以集体名义创办,以获得税收优惠的;有些企业创办之初,乡村给予了财政周转金启动,或出具贷款担保等。这样,在推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尤其在界定产权、划分归属时,遇到了一定的分歧和问题,乡村与企业各持己见,争执不一。

乡村认为:凡属乡村投资或乡村给予过财政周转金启动、出具过贷款担保的这些企业,无可厚非地属乡村所办,其产权理应归乡村所有,其历年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固定资产),应如数划归乡村折股入股而参与红利分配,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在企业所具的控股地位不可动摇!

企业认为:历年企业形成的资本积累是全体职工劳动创造的,不该归乡村所有,应如数划归到企业和职工名下折股入股参与红利分配。理由是当初乡村只提供了有限的服务,投入企业的信贷资金已由企业逐年偿还结清,而且企业每年除照章纳税外,还向乡村上交了一定的利润和管理费用,企业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分歧和问题还集中在当初投资是混合型的企业,尤其是乡村出资(包括县、乡财政周转金)或贷款担保额占当初投资50%以上的企业,在争执不决时,个别上诉法院裁决,大多数企业迫于无奈只好妥协,按乡村的意见行事,造成目前已实行或尚待推行的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失衡。即在企业股份中,乡村集体股大多占80%,企业法人股、职工及个人股三项仅占20%,有些企业内部职工股不到10%。这样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乡村集体股占有明显的优势,牢具控股地位,从形式上来看,似乎集体性质未变,乡村集体资产没有流失,而实质上企业经营者、生产者所占的股份比例很小,利益机制和风险约束力极小,是置集体资产束之高阁,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只达到了一个目的,这就是依然将企业牢牢地纳入了乡村基层组织的控制和干预之下,迫使企业仍然沿着改制前的模式运行,非但未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而且有悖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二、思路和措施

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较深层次的改革,其本质是合理地界定产权,正确而又灵活地划分乡村、企业、企业法人和职工所应该拥有的股份,区分不同情况、不同类型的产权归属及企业历年积累的资产归属问题,注重提高企业、企业法人和企业职工所占股份的比例,使“分享”与“风险”,职责同权利真正落实到企业。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革新,彻底摆脱过去“一大二公”的束缚,冲破姓“资”姓“社”、姓“公”姓“私”等观念的误区,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大胆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其次要勇于打破所有制性质的框框,淡化“全民、集体、个体”等概念,在界定和划分股份时,只要持之有据,应一视同仁,实现由“公”有到“共”有的转变。

其三要调整股权结构,以超前的胆略和创新意识,改变目前乡村集体股比重过大的现状,由单一封闭型的集体向多元开放型的集体转化,积极放手,扩大企业股、法人股、个人股所占比例。

其四要在股份所有权关系上,尽量使社区成员的“分享股”一步到位,折股量化到个人名下,使个人既有分红权,又有所有权,使集体资产实现本质上而非名义上的人人占有。

鉴于目前的情况,具体措施可依据各地不同的现状灵活多变地推行,总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

一是积极倡导并创造可行的条件,鼓励企业和职工涌跃认购乡村集体股。凡是乡村集体历年对企业的投入及其增值部分;企业因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国家历年对企业的扶持基金;乡村土地投入等资产,均可以让企业、企业职工、社区成员认购,也可以继续在企业中保留,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土地、房舍等资产为抵押,量化到职工和个人名下预购。

二是积极推行为鼓励职工买股而赠股的方式。企业历年积累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可作为鼓励职工买股的赠股基金,根据职工买股的数量,相应地量化到企业职工名下,作为依据参与分红,但股权应归企业所有。其它诸如企业负债经营积累的资产、历年的公共积累等(企业全部净资产),视具体情况,或作企业保留,或拿出作为职工买股的赠股金,只参与红利分配,股权仍归企业所有。

三是兼顾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合理的收益分配应是把握的核心问题,既要防止偏面挤占企业积累,抬高分红比例,又要避免一味追求多交集体,损害个人股东的利益,正确处理好乡村、企业、个人及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严格掌握分配程序,坚持还贷、纳税、留利、分红。严格掌握分红比例,一般情况下,税后利润的10%应作为公积金,20%作为奖励、福利基金,20%作为积累股金,50%作为分红基金。红利率原则上不能高于资金利润率。

四是乡村基层组织和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按章运作进行有效地调控和监督。首先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职能,使企业的章程规范化。其次要调控企业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监督企业分别实施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和职能。其三要监督并组织股东参与企业管理,监督落实章程所赋予股东的权利。除此,还要调控企业的财会管理,监督企业照章留利分配,将生产条件、生产环境、职工福利等改善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与发展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是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于一体的新型的组织经营形式,其特点既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作制,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是乡镇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目前从改革和推行的情况看,推行股份合作制虽然不是乡镇企业改革的唯一形式,但却是一种较好的形式,是一种农民群众所能接受和欢迎的形式,也是较长一段时间内乡镇企业改革的重大任务。对此,应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和自愿的原则,以典型示范、分类指导,在规范化方面不能搞一刀切,不划框框,不定调调,逐步发展,逐步规范,积极稳妥,不能操之过急。在发展上,应坚持多样化与规范化并举的指导思想,先发展、继而巩固,最后规范。

第一,要加强组织指导力量。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牵扯到各方面权利的再分配,工作繁杂,难度较大,必须建立专门的指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服务机构。因此,市县区一级有必要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班子,负责制订工作目标、计划、程序、方法和有关政策。同时要建立乡镇企业的产权服务组织,具体实施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作。出台可供本地实际操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办法。统一资产评估的各项收费标准,统一章程范本、股权证,统一登记办照、办证的必备手续,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做到有章程、有股权证书,有组织管理机构,有明确的收益分配制度,有审批手续。

第二,要“先放后导”,多样并举。鉴于工作难度较大,一些地方从一开始就提出了一些规范化的硬性指标,这也是有必要的。但考虑到目前乡镇企业的实际,基础条件不同,各地各企业存在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一味要求过于规范,势必造成大部分企业因标准过高而不敢启动,对已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也会因失去群众基础而动摇,同改制的初衷相悖,难以达到发展的目的。因此必须是“先放后导”,先放手发展,然后逐步规范,一切因企业的特点而制宜,能规范到什么程度就尽可能规范到什么程度。在推行股份制的同时,只要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适应什么形式就应采取什么形式,不能拘于一种形式,根据企业实际,还可采取公有民营、合伙经营、一厂多制、拍卖和兼并等多样的改革形式。本着促进改革和发展的目的,既要考虑到长远的改革,又要考虑到目前的过渡性的形式。企业即使实行股份合作制,也要形式多样,采取不同的政策导向加以引导。

第三,要在吸收股金的同时,把股金用好用活。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动力和活力,也是规范与发展的目的。随着农民收入的逐步提高,农民群众手中的闲置资金和社会闲散资金都在寻求最佳投放点,以求保值增值,这为企业吸纳股金提供了可能。作为股东所追求的无非一个目的,这就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最大利润,否则,股东就会失去投资入股的兴趣。因此,企业一定要在用好用活股金上下功夫,提高投入产出比,加速资金周转,最大限度地促使资金增值,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如此,才能驱动股东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显示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别于其它企业的优越性和生命力,进而推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最终达到产权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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