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社会人们更加追求自由与开放,在追求个性、自由的过程中,离婚率的上升却不期而至。由此而来的财产分割问题自然成为离婚案件中需要慎重处理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认定和清偿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夫妻内部关系,同时还会影响外部相关人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清偿
1共同债务的推定范围理论与实务现状描述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财产若干具体意见条例中,17条1款为:“共同生活或共同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应当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也属连带”。规定离婚时夫妻必然偿还共同生活所负的一切债务,或者各自拥有财产时应当双方协议偿还,无法协议时,人民法院进行裁判。人民法院在进行夫妻双方偿债额度确定时,法律效力只存于两人内部之间,无法对抗债权人或债权人或仍有选择权利的一方进行全部债权的主张。在这里出现两个推定,一,财产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的这个问题具有争议性的,权利方具有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一方无法进行举证,那么人民法院就会按照无法查实来算成共同财产处理,这个就是当时的推定范围。另外一点,条例中的第7条还规定,为了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以个人名义或其中一方对外债务,应算夫妻共同债务看待。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与当时的特殊社会背景相结合,进行的主观目的规范,其在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保障,避免一些夫妻间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存在。而现在对这个婚姻法二第24条解释,理论与实务都开始产生质疑,有实务人员总结到,“很多基层法官都根据这条规定把一方所欠都规定为共同债务”,这种简单的适用方法,常常会让当事人的另一方不但一分钱的共同财产都得不到,还要背负巨额欠款,合法权益被严重损害,这个不利影响是值得重视的。
2夫妻推定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
2.1夫妻公示公信
夫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对外能够产生公示公信的作用,部分债务关系建立在信赖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即借贷人无法通过个体信用对借贷人产生信赖,需借助配偶信用而满足借款人信赖标准,从而达成借款关系。因而,法律应为合理的信赖关系提供保障,基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提出了:推定共同债务的规则。在这一规则的作用下,借贷人权益得到了的最大程度的保障。
2.2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
首先,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立法缺陷。第一,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位不合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仅考虑离婚时面临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则不符合实际情况;第二,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非常模糊。在我国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来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无法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三,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具有一定的缺陷性。推定规则比较重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忽视了夫妻非举债一方中的利益,有失公允。
2.3契约型夫妻关系与推定债务规则
在契约型夫妻关系普遍存在的背景下,推定债务规则明显无法满足契约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推定债务规则与夫妻独立人格间存有冲突,在契约型夫妻关系中,夫妻人格独立,独立为自身行为负责。夫妻共同决定共同财产,因单方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赔偿。在这一规则下,推定夫妻承担债务明显违背契约型夫妻对独立人格的要求。且片面强调维护债务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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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共同债务的改善意见
3.1增加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是指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应支付的成本。而增加合同成本是指在夫妻个人借贷中增加“配偶知情”条款。借贷双方需在通过合同明确借款方配偶是否知情。但,依据“合同自由”规则,增加“配偶知情”条款仅能作为建议性条款存在,且《婚姻法》与《合同法》均属于基本法范畴,属同一法律位阶,《婚姻法》无权强制《合同法》增加合同成本,因而设定“配偶知情”条款仅能通过《婚姻法》实现,具体包括两种方法:
①设定专项合同。婚姻法可通过司法解释提供了专用于婚姻借贷的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中明确“配偶知情”条款。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选用格式合同。若选用格式合同,则当事人自愿负担合同成本;若不选用则合同当事人需自愿承担应选用自由合同而带有的借贷风险。
②提示合同风险。改制合同公示机构,针对需要公示的婚姻借贷合同,公示机构应强调合同中应存有“配偶知情”条款,否则不予公示。通过增加合同公示要求而增加合同成本,从而实现对婚姻借款当事人的引导。且,需要进行公示的借款合同往往数额较大,或涉及关系较为复杂。因而设定配偶知情条款也能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3.2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
①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阶段,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条款比较分散,这样既不利于司法实践过程,同时也难以真正实现保护债务关系双方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要完善现有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条款,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这样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为了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要将夫妻共同债务移出离婚制度中,并定位于夫妻财产制。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明确规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是否包括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②修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推定规则”标准。推定规则过于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加重了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责任。这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不符合法律立法公正性的原则。因此,必须要修订推定规则,要明确债务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非债务方的合法权益。
③建立大额债务夫妻共同签字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过于追求物质利益。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会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了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应推进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的制度的建设。只有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对于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帮助。
3.3明确举证责任
在推定共同债务的情况下,由借款方负担举证责任。即主张不知情的借款人需证明不知情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之所在为败诉之所在。而目前推定知情的情况下强调不知情则明显增加了配偶的举证义务。不利于包括配偶的权益。且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寻求留存证据,从而增加自身的生活成本。因而,配偶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的推定之情则明显不利于维护配偶的权益。而在配偶借贷风险对自身存有严重影响的情况下,部分配偶将因怀疑而产生对配偶的主观不信任。而动辄怀疑配偶是否隐瞒借贷也不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因而,因对目前举证规则进行明确,划分平等、合理的举证规则。
结语
总之,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陷,现阶段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比较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只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债务关系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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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构成要件及立法探讨[J].法学杂志,2011(7).
[3]王卫琴.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6(6).
论文作者:郑东瑞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9
标签:债务论文; 夫妻共同论文; 配偶论文; 夫妻论文; 合同论文; 婚姻法论文; 规则论文; 《电力设备》2019年第1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