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居民的分化_社会结构论文

论我国农村居民的分化_社会结构论文

论中国农村居民的分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农村居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在不同经济单位之间、产业之间和社会之间的社会流动,导致其多元阶层化。作者运用阶层结构多维分析法,确立三种分层坐标,把现阶段中国农村居民的分层结构划为三个阶层系列加以分析,并指出当前农村居民分化的主要特征为多元性、过渡性和不平衡性。

一、新时期的农村居民流动与分化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居民虽然经历了数次演变,但其农村劳动者的社区身份和农业劳动者的职业身份始终没有改变,只是产权身份实现了从租佃农到个体小农再到集体农民的转换。而且这一时期农村居民的变迁是线性的、一元化的,没有发生层化。所以,在当时,农村居民与“农业劳动者”、“农村劳动者”、“农民”等概念所表示的内涵和范围大致相当,也常常通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地区率先开始改革,逐步实行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实现了农业生产微观组织的重构。农户取代生产队成为农业经济的细胞,承包农民取代公社社员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这一切,促使农村组织系统的基础和运行方式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村组织的重构,使得农户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村居民有了自由流动的可能,这是农村居民分化的体制前提。而普遍推行家庭承包制所带来的农业劳动力的再解放,使长久隐匿于集体劳动之中的农业劳动力剩余问题日益显化,成为占全国人口80%的农业劳动力向外转移和农村居民分化的直接动力。

于是,随着限制农村居民流动的政策及城乡关系的逐步放开和松动,以及市场机制被引入农村,致使农村居民的社会流动在不同经济单位之间、产业之间、社区之间全面展开。

1.农村居民在不同经济单位之间的流动。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势必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结构的大调整,从根本上突破了一大二公的经济旧格局,逐渐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发展的新格局。与此相应,社会成员在不同经济单位之间发生了明显的流动。据有关部门调查,江西省宁岗县茅坪上街村的社会劳动力,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基本上是由单一的集体劳动者——公社社员构成。80年代以后,集体农民随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而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家庭承包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和新型集体劳动者(主要是集体企业劳动者)等。据统计,1985年新型集体劳动者占4.5%,家庭承包劳动者占89.5%,个体劳动者占6%。到1989年,新型集体劳动者上升到12%,个体劳动者上升到9.6%,家庭承包劳动者下降到78.4%①。上街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较落后,农村居民的分化尚处于低度分化期,并不典型,但已足以说明当前农村居民正日益从家庭承包经济向其他经济单位转移,由家庭承包劳动者转换为别的产权身份。

2.农村居民在产业间的流动。改革前,农村居民被束缚于农业,产业间的流动几乎没有。改革以来,农村居民从事非农产业受到鼓励和支持,因此,大批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向非农产业转移。在经济发达的长江、珠江三角洲等地,80%以上的乡村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②。就职业身份而言,他们已经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业劳动者,而成为非农业劳动者。

3.农村居民在社区间的流动。农村居民跨社区的空间流动,是改革以来我国社会流动的最明显的特征之一。首先,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乡关系的松动,农村居民的城乡流动率加快。农村居民向城市的流动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组织的流动。主要是城市公有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各类农民工、有组织地进入城市从事城镇建设的农村建筑队等,总计每年约有数百万人。二是自发流动。主要是那些自发地流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俗称“盲流”,估计每年有上千万人③。这些人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城市是他们的主要活动空间,所以,从社区身份定位,他们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村劳动者,而成为事实上的城市劳动者。其次,随着乡镇企业的崛起和小城镇的迅速发展,不少农村居民流入小城镇,成为城镇劳动者。再次,还有大量的农村居民在利益驱动下,流向异地农村,有从发达地区流向较落后地区务工经商的,更多的则是从较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打工人员。这些在不同农村社区之间流动的农村居民,形成了跨区域流动的新一族。

总之,在现阶段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农村居民实现了多元化的转移和流动,彼此之间的身份差别和地位不同已显而易见,农村居民被分离为若干阶层。所以,“农民”、“农村劳动者”、“农业劳动者”等概念已涵盖不了他们。

然而,已经分化为不同阶层的这些社会成员仍具有一些共同性:(1)户籍在农村,都是现行户籍分类中的“农业户口”;(2)都是户籍所在地社区集体经济的所有者;(3)绝大多数的家庭在农村,且拥有一份责任田;(4)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很大程度上与农村相联系,所以,这依然是一个或多或少地保留了“农民”属性的、处于转化形态的过渡性社会群体,我们统称其为“农村居民”。本文研究的就是这一特殊群体在当前社会变迁中的分化问题。

必须指出,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变迁之中,许多新的社会角色仍未凝固,各种社会角色的内涵还在变化,因此,我们对农村居民分化的描述也只能是粗线条的。

二、现阶段农村居民的分层结构

随着原有农村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逐渐被打破,农村社会呈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显性化的态势。对这些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传统的阶级分析无法解释,需要给予新的理论说明。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选择一种新的社会分析方法来研究当前中国农村居民的分层结构,这是历史提出的新要求。而阶层结构多维分析正是实现这一历史要求的一种尝试。

所谓阶层结构多维分析,就是依据社会成员的内在特性,从不同角度选取多种坐标,把被分析的社会成员划分为若干阶层系列,并进一步对处于不同系列的各阶层的社会地位、社会作用、利益需求、价值取向、演变趋势等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揭示阶层结构的特点和演变规律,以期科学地协调阶层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充分调动各阶层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下面笔者试图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实际出发,结合农村社会分化的现状,对农村居民分层结构的多维划分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众所周知,阶层是社会结构序列中,具有某方面相同性质的人群团体的统称。本文界定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某方面具有相同的地位特征和类似的利益要求,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价值认同的个体的集合。由于社会结构的排列次序不是唯一的,所以,划分阶层的标准就具有了多变性。区分阶层常常只是为了某种需要突出某一人群有别于其他人群的特殊性,这样,分层的标准会因研究的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划分阶层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正是因为这样,使阶层分析区别于阶级分析,可以具体、灵活地对社会结构作多重考察。

当然,我们强调分层标准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并不是说研究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一种结构。笔者非常赞同这样的观点:社会分层是一种客观的结构,研究者只能发现、描述和解释这一结构。分层的标准不能依研究者的偏好而任意确定,只能从社会现实中科学抽象出来;分层的关键是从社会现实中发现分层标准的逻辑起点④。

我们认为,现阶段农村居民的分化主要是通过其产权、职业、社区等身份的转换而发生的⑤。农村居民流动的多元性和各种身份变换的非同步性,造成了农村居民彼此之间的地位差别和利益不同,产生了阶层化。具体点说,产权制度的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资产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农村居民产权身份的变化和多样化;城乡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产业的多样化,引起了相当部分农村居民职业身份的多元化转换;社区结构的演变和农村小城镇的出现,以及农村居民的跨区域流动,造成了农村居民之间社区身份的差别。基于以上农村居民分化的基本原因,我们主张确立三种分层坐标,把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分为三个阶层系列。

系列之一:根据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同组合划分的产权阶层。

从产权身份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村居民由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劳动者演变为家庭承包劳动者。经过十多年的分化组合后,有相当部分农村居民从均质性的家庭承包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形成为由特定产权关系联结的新阶层。如此,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同组合进行分类,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已分化为家庭承包劳动者、乡镇企业集体劳动者、合作企业股东、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公有企业外聘民工、雇工等阶层。

家庭承包劳动者阶层是由承包了部分集体的生产资料,并与自有的生产资料相混合,实行家庭经营的劳动者所组成的社会群体。这一阶层与农村家庭经营形式密切相联,既是家庭经营的生产资料中集体部分的公有者和承包者,又是自己部分的私有者,并且对两部分生产资料都具有经营自主权。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组合,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产权阶层。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的最新分析资料推算,目前属于这一阶层的就业人口约4.6亿,另外还有2亿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⑥。

乡镇企业集体劳动者阶层,这里是指由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本地职工所组成的社会群体。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在改革实践中实现的一大创举。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目前乡镇企业职工队伍已具一定规模且构成相当复杂。乡镇企业在广义上包括乡(镇)、村办的集体企业和私营、联户企业等。本文是指狭义的,即乡(镇)、村办的集体企业,或由集体单位控股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劳动者通过人格化的集体单位,拥有本企业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权,并且具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他们在取得一份与外聘职工相同甚至更多的劳动报酬之外,还可以从企业经营利润中分到一份红利,相应地,也承担着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

这是一个日益发展、充满希望的阶层,是当前农村中影响最大的阶层之一,其人数估计已有数千万,仅次于家庭承包劳动者。这一阶层成员在各地区的分布很不平衡,有的地方还不到劳动力的5%,有的地方则已在60%以上,甚至于超过80%⑦。

合作企业股东阶层,是由在各类合作企业入了股的农村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合作经济形式多样,当前,股份合作制这一新兴形式似乎格外引人注目。股份合作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有一席之地,在往后的发展中,其比重和地位还会提高。

个体劳动者阶层是指由主要使用自有生产资料和家庭劳动力,从事某项专业劳动或自主经营小型工商业的农村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小私有者,又是生产资料的自主经营者。个体劳动者阶层构成复杂,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地位特殊,具有区别于其他阶层农村居民的具体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并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机构作为代表组织。

据统计,到1991年底,城乡工商个体户达14168886户,从业 人员为22579987人,其中农村分别占70.42%和71.57%⑧。可见,个体劳动者阶层已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其在各地的规模是不等的,有的村根本没有个体劳动者,有的则相当可观。例如:安徽省含山县房圩村,1989年有230人,占本村劳动力的29.4%⑨。

私营企业主阶层是由兴办和经营私营企业的农村居民组成的社会群体。当今中国的私营企业主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具有相当的经营管理才能、招雇了一定量的雇工,是兼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角色、业主和雇主两种身份于一体的特殊阶层。他们有对企业人、财、物的支配权,承担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占有雇工的剩余劳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一阶层的人数逐渐增加。国务院农村发展中心农村调查办公室根据调查资料测算,1983年全国农村私营企业约占总农户的0.2%,全国农村私营企业约有35万家⑩。到1991年底,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全国有107843户,投资者为241394人(11)。所以,从全国看,这个阶层目前的人数和力量是微小的,但在个别地区,如浙江温州,他们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居举足轻重的地位。

私营企业的发展和私营企业主队伍的扩大,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振荡,主要表现在因其迅速发展而对周围社会成员造成的心理影响,以及其非社会主义性质和高收入的引人注目。因此,整个社会对私营企业的发展趋向都十分关心。

公有单位外聘民工阶层主要包括城市公有单位农民工和乡镇集体企业外聘民工两部分。他们在公有单位劳动,所使用的是从业单位的公有生产资料,但是对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无直接所有权,很少可能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和管理,也享受不到或者不能完全享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权益。就总体而言,他们的地位要优于雇工,但低于正式职工。

该阶层的成员分散在各类公有单位,而且流动性大,较难统计,估计目前全国有几千万人。但分布不均,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劳动力输出地区,如安徽、江西、四川、河南等地,拥有相当规模,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摆脱贫困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雇工阶层,是指由那些受雇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通过向雇工企业提供劳动能力获取报酬的农村居民所组成的群体。他们对受雇企业的生产资料无所有权,因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权过问。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他们已从根本上摆脱了“一无所有”和对资本的依附地位,所以,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工人有本质不同。今天中国的雇工不是因为没有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而被迫出卖劳动力,而往往是为了能够得到一份比较优厚的经济待遇或看一看“外面”的世界而受雇于雇工企业,在人格上、政治上、法律上与雇主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雇工的收入同雇主比相差悬殊,与家庭承包劳动者比却要高些,有的甚至比乡镇企业集体劳动者还高。但是,在当前,雇工的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雇工的利益常常受到雇主的无理侵害,并由此引发劳资之间的冲突。所以,笔者认为,为利于社会结构变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在强调健全法制的同时,目前迫切需要把雇工组织起来,建立雇工工会组织,由工会来维护雇工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劳资关系的协调。

系列之二:根据职业类型划分的职业阶层。

80年代以来,劳动力职业流动发展迅速,不少农村居民由此改变了职业身份。由于理论界对职业分类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因而对农村居民的职业分层也众说纷纭。本文以当前国际上较流行的三次产业分类法为据,宏观地把农村居民分为三个阶层:

农业劳动者阶层,是指由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包括在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部门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全体农村居民。从总体说,这个阶层现在还是我国农村社会乃至整个社会的主要构成,在社会总劳动力和农村居民中占多数。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分析资料,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居民约4.6亿人。其中有粮农4.2亿人、棉农1469万人,菜农670万人,茶果桑农306万人、其他农业劳动者183万人。如果再加上他们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属,其人数占农村居民总数的80%左右(12)(其中包含相当数量的兼业劳动者)。

农业劳动者阶层是其他职业阶层的母体,因此,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工业化的推进,首先是农业劳动者的相对规模将会缩小,然后是其绝对人数趋于下降,经过一个较长时期发展之后,最终无论是相对量还是绝对量都成为农村居民的少数。目前,在一些高度分化型农村社区,如华西村,农业劳动者已属极少数,1989年,仅占全村劳动力总数的9.9%(13)。

农业劳动者不仅人数多,而且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农业的主体,因此,对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产业劳动者阶层,是从事工业、建筑业劳动、经营的农村居民之总和。它不只是指在农村从事第二产业的农村居民,也包括在城市第二产业部门就业的农村居民。这一阶层发展迅速,现阶段在农村居民中已占较大比例,尤其是在一些工业较发达地区,甚至已经是劳动力的多数。比如河南竹林村,1989年第二产业劳动者占全村劳动力的95%(14)。

第二产业劳动者中有公有企业职工,也有非公有企业从业人员;有雇主、也有雇工,等等。乡镇企业职工是其中的主要部分,人数多、影响大。就整体分析,该阶层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显要,已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富有生机的重要力量。与农业劳动者相比较,其收入、声望都相对要高些。

第三产业劳动者阶层,是在第三产业部门从业的农村居民组合的社会群体。第三产业部门行业很多,现在我国的农村居民中的第三产业劳动者,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和文教卫生等传统行业。该阶层的人数及其在农村居民中的比重尚少,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对大寨、刘庄、华西等13村的调查,大多不到10%(15),但增长较快。

现阶段的第三产业劳动者流动性大、行业分布广泛、成员复杂,其中个体户占有相当大比例,管理难度较大。他们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方便了城乡居民的生活,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将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而日益提高。

系列之三:按工作和生活的空间区域划分的社区阶层。

通过部分农村居民的就地转移或异地转移,特别是大规模的跨区域流动,世代以农村为活动空间的农村居民,今天已广泛分布于包括城市、城镇在内的各种社区,农村居民有史以来第一次分离为若干社区阶层。它们是:

城市农村居民阶层,是指以不同方式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户籍在农村的社会群体。他们既属于城市,又属于农村,是一个处于城乡两种文化之间的边缘性阶层,处在城市文明和农村文明之间形成强烈的文化冲突的地位。

这一阶层目前约有1亿多人(16)。与城市市民比,其收入、声望等均相对较低,但与乡村里的农村居民比,则要高一些。城市农村居民为农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何正确对待这一阶层,已成为当今中国的重大社会问题。

城镇农村居民阶层,是指在小城镇(包括县级镇、建制镇和乡镇)中工作和生活的农村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小城镇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区结构演变中兴起的新型中介社区,是农村非农产业的主要聚汇地。据统计,到1992年底,我国共有小城镇5.5万个。

城镇农村居民兼含城市市民和乡村村民的双重特点,是我国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和主力军。它大致可分为非农业劳动者和农业劳动者两大群体,前者将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小城镇的发展而迅速增加,并带动阶层队伍的扩大,后者将逐渐减少。在收入、声望、生活方式等方面,城镇农村居民均居于城市市民与乡村村民之间,明显表现出中介性特征。

农村劳动者阶层包括乡村各行各业中除非农业户口之外的所有人员。他们不只是户籍在农村,而且工作和生活的活动空间也主要在农村,所以,是真正意义上的“乡下人”。不过,经过80年代以来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域流动,在农村劳动者阶层里,除“本地人”之外又增添了一个“外地人”群体。从整体上说,两部分人皆属农村劳动者,具有区别于其他两个社区阶层的地位特征和利益要求,但是两个群体彼此之间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地位和利益差别。这里我们暂且不把它们作为阶层加以区分。

农村劳动者阶层作为其他社区阶层的母体,其规模会随着国家城市化的发展而日趋缩小,到城市化目标实现之时,这一阶层将转而成为全国人口中的少数。现阶段这一阶层在社会结构序列上,处于社区阶层的最底层,其收入、权力、声望等都是最少和最低的。

三、现阶段农村居民分化的主要特征

1.多元性。这一由社会流动的多元性所带来的多元分化特色,在农村居民的不同演变层次上得到了具体体现:

第一,从农村居民整体变迁的层次看,主要表现为分层的多元性。现阶段农村居民的分化组合,使得同质性的农村居民发生层化,分离为若干系列的众多个阶层。

农村居民的多元分层导致了社会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形成了极其错综的利益新格局,从而给社会利益的协调提出了新的课题,并带来了处理利益关系和解决利益矛盾的不少困难。处理不当,阶层间的利益矛盾最终会演变为社会冲突,危及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第二,从农村居民家庭变化的层次看,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身份的多样性。在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社会中,阶级和阶层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个人身份变换主要依赖于家庭地位的变化,家庭对个人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人们往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阶级、阶层分析;在社会生活中,也比较注重家庭地位和家庭出身。而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的分层化情况显然不同,个人是构成阶层的基本单位,农村居民的身份变迁明显地呈现个体性。然而,个人身份的变迁又是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份变迁彼此依赖的。一个成员进入或退出某一阶层,往往以别的家庭成员进入或退出其他阶层为前提。特别是在实行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和城市大门未向农村居民完全开放的背景下,多数情况是部分家庭成员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家庭成员的阶层身份是多样性的,或因为产权关系不同,或因为从事的职业不同,或因为活动空间的社区性质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阶层,全体成员同属于一个阶层的情形有所存在但不多见。

家庭成员身份的多样化,一方面引起了家庭内部的结构重构,并使得家庭内部利益主体多元化,一定程度地带来了家庭内部利益矛盾的增多,从而提出了家庭内部关系调适的新问题、新要求。另一方面,家庭成员阶层身份的多样化,使得家庭利益获得途径多元化,相互依赖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又具有一定程度的互补性。这样,通过家庭内部的利益整合,可以减少社会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发生,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此外,农村居民身份变迁的个体性和家庭成员阶层身份的多样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家庭社会分化的表现,它使家庭的功能分化,削弱了家庭对个人的影响。从此,个人的身份变迁和个性发展不再以家庭的地位而以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影响农村居民个人身份转换和垂直流动的他致性因素减少,自致性因素增强。这种变化必然会造成社会生活和社会心理的一系列变化。

第三,从农村居民个人变迁的层次看,具体表现为个人阶层身份的多重性。由农村居民分层的多元性所决定,一个农村居民既可以进入产权阶层系列,又可以进入职业阶层系列,还可以进入社区阶层系列,使农村居民具有多重阶层身份。个人阶层身份的多重性使个人利益分散于不同的阶层,个人所加入的每一个阶层都涉及其一部分利益,每个阶层对于其成员都有具体和不同的要求,个人不得不在这些不同的利益和要求之间进行权衡,从而弱化了阶层凝聚力,弱化了个人对阶层间冲突的参与程度(17)。

不难看出,今天的农村居民在产权地位、职业地位、社区地位之间的相关并非是完全的,通常的情况是个人的诸种社会地位在社会阶层分层体系中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换句话说,农村居民个人的各种地位是不一致的。个人地位的不一致,或许可以通过各种地位间的互补而有利于社会稳定。但是,“某些类型的明显的地位不一致往往是紧张的一个来源”(18)。地位不一致伴随着的常常是严重的社会焦虑。由于人们不能不偏不倚地以分析的眼光去看问题,使许多地位不一致的人容易觉得在社会互动中自己比别人所得到的报酬更少,从而可能引起对现存社会秩序的不满。另外,人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怀有某种程度的不满足,多数人都试图在保留自己原有地位优越性的同时,获取其他阶层的地位优越性,为此,甚至有可能以牺牲他人为代价,从而发生阶层间的矛盾,导致社会冲突。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农村居民个人阶层身份的多重性和地位不一致问题,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内容,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2.过渡性。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化开始不久,农村的社会分化远未结束,所以,现阶段农村居民的分化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具体地说:

首先,农村居民的分化不彻底。从承包农民中分离出来的各个农村居民阶层还不同程度地带有“农民性”:(1)已经离开村集体到其他单位从业的各产权阶层成员,仍然在户籍所在村拥有一份土地和集体产权,还是某种意义上的“集体劳动者”,没有彻底割断同原村集体的生产资料关系,形成了一种边缘性的产权身份。(2)部分或完全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非农业职业阶层成员,大多还保留一份责任田。完全地把土地转让出去,实现彻底离土、离农的人很少,而且农村居民兼业现象很普遍。(3)离开乡村进入各类城市的农村居民,户籍仍在农村,绝大部分人的家庭也在农村,许多权利和义务都与农村发生联系。他们未能实现彻底性离乡,而成为介于村民与市民之间的特殊阶层——“城市农民工”。至于城镇农村居民,本来就是一个中介性社会阶层,更说不上完成个人“城市化”和社区身份的彻底性转换。可见,当前我国农村居民还处于分化的初级阶段,实现彻底分化尚需时日。

其次,阶层成员的易变性和阶层结构的隐性化。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的流动性较高,他们可以较自由地选择合适自己的就业地点、就业单位、就业行业等,以实现个人最大效用。农村居民在各阶层之间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处于一种忽聚忽散、角色变化相当频繁的不稳定状态,由此造成了阶层成员构成和规模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

同时,现阶段农村居民阶层的成员之间尚缺乏较高的价值认同感,阶层结构只能作为一种潜在结构发生作用,表现为阶层结构的隐性化。随着阶层成员之间的沟通和阶层之间的冲突的增多,阶层成员在社会互动中逐渐认识到了他们之间的共同地位和共同利益,形成了较强的价值认同感和明确的阶层意识后,才能增强阶层的凝聚力和内部团结,使阶层的行动转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由此,阶层将作为一种自觉的、有组织的力量在社会中发挥作用,阶层结构也会因此而显性化。

总之,阶层成员的易变性表明农村居民正处在急剧分化之中,尚未进入比较稳定和比较成熟的阶段;而阶层结构的隐性化则反映了农村居民层化状态的初级性。它们从两个不同侧面说明了现阶段农村居民分化的过渡性和特殊性。

3.不平衡性。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分化是不平衡的。从纵向看,不同地区的分化程度不同。陆学艺等按农业劳动者和乡镇企业职工相对规模的大小,把农村分层结构分为前分化型、低度分化型、中度分化型、高度分化型四类,认为它们“代表着农民分化的四个阶段”,“这四种分层结构类型的依次变迁代表和反映了经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19)。

从横向上看,不同地区的分化模式也有区别。从一定意义上说,现阶段中国农村居民的分化主要是工业化的结果,但是,工业化对社会分化的作用要受到工业化方式的影响。前者提供了分化的基本前提,后者则决定分化的模式。由于各农村社区采取的工业化方式不同,导致了农村居民分化的结构差异。比方说,在工业化过程中,有些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削弱,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如温州模式;有些地区却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而导致集体化的加强,如苏南模式。这两方面都对农村社会结构有巨大影响,前者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雇工等阶层规模较大,而乡镇企业集体劳动者的比例相对较小;后者则相反,乡镇企业集体劳动者阶层比重较大,私营企业主、雇工等阶层人数较少。不同社区所选择的工业化方式的差异都将影响农村居民分化的方向和程度,并形成分化的社区特色和分层结构的社区差别。农村居民分化的社区差别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社区对个人发展的影响。因为任何一个农村居民都与一定的农村社区相联系,现阶段农村居民个体的分化是在社区分化的基础上实现的,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有着不同的分化现状,从而影响着社区内部成员的身份变迁。

注释:

①⑦⑨(13)(14)(15)(17)(19)陆学艺主编:《改革中的农村与农民》,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67~68、21、22、4、4、4、31~32、35~36页。

②③⑧⑩(11)秦少相、贾铤:《社会新群体探秘: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7、10、24、195、44页。

④⑤参见拙作《论中国农民分化的多元化特征》,载《社会主义研究》1993年第5期。

⑥(12)(16)均见《中国信息报》1994年1月11日。

(18)(美)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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