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股权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乡镇企业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的目的
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果不能符合人们的某种目的,其必要性就无从谈起。今天,进行乡镇企业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的分析研究,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合理配置各种生产要素,增强乡镇企业发展的后劲,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正如农业部《关于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中所指出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增加农民和国家财政收入,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一句话,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更快发展。
二、乡镇企业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遵循的原则
从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各地区(山东淄博、浙江温州、深圳宝安等)情况看,基本上是按照“资金共筹、积累共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各方协商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了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大体做到了产权共有、增殖共享、劳资双联,按股分红,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今后一时期对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及所涉及到的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问题,应当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前提下,遵循下列原则:
1.因地制宜。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别较大,不应以行政命令“一刀切”的方式来推开股份(合作)制,而应在当地乡镇企业和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企业与职工自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2.有利于乡镇企业发展,调动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任何制度的创新都是为了提高效率,股份(合作)制的推行,若不能调动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尤其是经营管理者与职工的积极性,那么这种制度既使依照行政命令强行推行了,最终也是会被取代的。50年代的人民公社化的沉痛教训是不应忘记的。
3.有利于强化积累机制,为今后更高层次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随着资金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的发展,只有拥有了雄厚的资金和积累实力,才能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备竞争能力。
4.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一定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边界。在某个地区适宜的产权界定原则和方法,不一定在另一个地区适宜,某个地区的乡镇企业和职工认可的原则和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到其他地区。
5.产权结构设置要有利于政企分开,保证企业行为的合理化。不可否认,各级地方政府和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各级地方和乡镇政府在资金、政策、人员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就没有今天乡镇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要通过产权界定使政企分开,再不能让各级地方政府对乡镇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必须使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
从实践看,如果企业的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则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即个人收入的最大化;产权完全归国家所有,则国家追求税收和积累的最大化;产权完全归企业所有,则企业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由此看来,一元化的产权结构不利于兼顾个人、企业和国家三者的利益,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会有利于三者利益的协调和相互制衡。当然,例外情况也存在。
三、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的实证分析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中心都是通过明确产权归属,合理确定股权,以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机制和获得有利的外部环境,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深圳宝安的做法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也是中国农村最早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地区之一。宝安县的村镇基本都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其做法是先将乡镇、村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然后确定股东资格,进行股权评定。
1、股东资格:农业户口在该村,劳动和生产在该村,行政管理在该村,并对该村的生产、经济、行政承担义务的村民均为股东。
2、股权评定:一般设集体股和个人股。
集体股归集体所有,所得的红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股代表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横岗镇新陡塘村集体股占30%,个人股占70%,新安镇河东村集体股占80%,个人股占20%。
个人股一部分由集体财产折股后划归村民的部分形成,一部分由村民交纳现金形成。集体财产折股成为个人股后,不能提取现金,一般不能转让、抵押,有的可继承,但都有受益权,这样保证了原集体财产的不可分割性。
个人股权又细分为福利股、贡献股、农田股和现金股。从宝安实践看,实行股份制的村镇,个人股权的设立,主要是确立了福利股,其他三种则未明确规定。
新陂塘村的福利股为16岁以上村民人手一股,15岁以下人手1/2股,新迁入的人头三年享受1/2股,第四年起才享受一股。
新安镇河东村的福利股分为成员股和工龄股,成员股和工龄股综合积分。年满18岁以上的村民得一股成员股,11-17岁的半股,4-10岁的1/4股;工龄股从1955年算起,最高限为40年,满分20分折二股,工龄从参加本村工作算起,每五年递增一次,每次2.5分,工龄股与成员股的比分为2:1。
沙井镇万丰村则不将部分集体财产量化到人,而是每人出一定现金形成个人股,对贫困户从集体资金中每人贷款5000元购股,分红时逐年还贷。
(二)广东南海县盐步镇的做法
全镇企业统一改组为一家股份制企业——广东省南海县盐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公司股份分集体股、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集体股以现有企业资产、资金作为入股股金,并保证集体股在总股份中不少于51%。集体财产一点也不分给员工。员工和相关人员统一用人民币自愿入股。股票可转让、赠与和继承。
在这里,集体股在股份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就目前看,有利于集体经济主导地位的发挥和保持,但从规范化的股份公司的发展经验看,股票在证券二级市场上是流动的,不可能永远保留在某一股东手中,某一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也是经常在变化的。
(三)淄博市周村区的做法
股权设置主要确定了乡村集体股、社团法人股和个人股及一项国家扶持基金。
乡村集体股指乡村社区经济组织对企业的原始投入和历年追加的投资及企业自有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国家扶持基金指政府给予企业的免税和企业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该基金应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不能折股量化到人。具体有三种做法:
1、老企业在对存量资产按重置价值重估的基础上,参照折旧、技术性能等因素,确定净值。股权的确定,一般把企业资产净值按“三七”比分别划为乡(镇)村集体股和职工基本股,同时将职工基本股,按工龄、工资级别和岗位职务三个条件量化到人。职工基本股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无所有权,不准买卖、转让和继承。
2、对新建企业,均按参股各方所投资产价值,确定股份,按股分红。
3、对企业内部职工原来的风险抵押金和集资,可以转为股份或者再投资入股,实行按股分红,形成职工持股型的股份合作企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较特别的做法。如南营镇实行股份合作制中,对外地来本镇兴办各种类型的股份合作企业实行优惠,凡与本镇合资办企业的,所在村以土地入股,只按城市征用土地价格的1/10作价入股,还优先照顾对方利益,一律实行税前分利。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所在村的部分利益让给了来合资的对方,并且税前分利是侵犯了国家的部分税收收入,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收入。
周村新建村企业内部股份合作制的股权大致分:固定股,即凡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好,本人申请,企业研究批准为正式工的可购固定股一股,每股1000元,实行厂在、人在、股在的原则,与企业盈亏共负,风险共担,盈利后的留利的20%用于分红,亏损时先用固定股赔偿。活动股,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股额不限,固定计息,不分红利,不负盈亏。职务风险股,将责任与风险、利益紧密相联的一种股份形式,职务风险股与固定股一样,与企业盈亏相连,职务变化,股额相应增减,如被免职,风险股转为活动股。此处的活动股,按照严格的定义应为企业债券或可转换企业债券,而不应划归为股票类。
(四)温州的做法
在温州,原有的国营、大集体企业的基础非常薄弱,近十几年,温州群众的生存、富裕,经济的发展、繁荣,社会的稳定、进步,很大程序上取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
温州的股份合作企业更多的带有合伙企业的性质,因为大部分企业的股本主要是由发起创业人持有,企业公积金的很大一部分即所谓的“生产发展基金”(占税后利润的50%)直接记在股东名下并作为下一年计息分红的基数,企业可税前列支股息。企业创立后,一般为封闭型,不再吸收新的股东加入,职工一般也不持股,正因为如此,由于个别创业者的退股很容易导致股份合作企业解散或经营管理受到严重冲击。针对这种情况,温州市人民政府1989年发布了《关于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作出不准退股的规定,但允许股权的继承、买卖和馈赠。
在对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中,基本上设立了企业公股、企业集体职工股、乡(镇)、村、街道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
企业公股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由国家减免税、税前还贷应交的税额部分、财政的无息或低息贷款的息差部分、街道知青安置费、民政扶持款等部分构成。企业集体职工股是企业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与税前还贷应留企业部分所形成的资产,按工龄、贡献、技术水平,定出不同等级划到职工名下,只作为分红依据,不准转让、继承和买卖。乡(镇)、村、街道集体股是以集体企业名义使用集体土地享受优惠部分以及乡(镇)、村、街道集体承担风险应予的补偿。
公有股一般为优先股,无表决权;企业内部职工股一般为普通股,拥有表决权。
四、关于乡镇企业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的思考
(一)现行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的缺陷
从上述各地不尽相同的做法,我们不难发现,现行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还不规范,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
1.未能摆脱乡镇村行政对企业的干预。从实践看,大部分股份化的乡镇企业的领导是双重身份,党政企集于一身,有的是村长或村委会主任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有的则是村支书兼任。这一点在深圳宝安尤其明显。象温州的某些企业一律将公有股定为优先股,无表决权,这似乎是摆脱了行政对企业的干预,但并不符合公平原则。个人可以拥有股权,参与企业决策,国家和集体同样也可拥有股权,参与企业决策,追求自身的利益,在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时,把公有股的表决权通过将其设为优先股剥夺掉是不公平的。当然对公有股的法人代表及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表决权如何实现,确是一个值得探讨、认真解决的难题,这不仅对乡镇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至关重要,也关系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
2.抑制了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
集体财产折股后一部分量化到村民和职工,据此每年可得一定量的收益或分红,当然体现了集体财产人人有份、社会主义国家人人有饭吃、共同富裕的性质,却在一定程序上抑制了大规模的资本积聚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空间布局,形成新的地域壁垒和篱笆墙。本来有的村民和职工可以到别的地区或别的企业去就业,寻找新的发展和施展才能的机会,但由于集体财产折股划归个人的股份只享有分红受益权,不得转让、继承和抵押,他们就宁愿呆在当地。如果不考虑这部分集体财产的不可分割性,这部分股权也可转让、继承和抵押,就可带动生产要素的重组和空间布局,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3.集体股的产权归属以及与其他股权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
从各地的做法看,大部分集体股由企业董事会做为法定所有人,董事长一般也由集体股产生,有的还规定股东代表每户一名,未能真正体现股份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由国家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形成的部分资产的产权应归企业所有,不适宜单设国家扶持基金或挂帐处理。如果职工个人股和社会个人股的股份超过集体股的股份,仍由集体股选派董事长和总经理就不适宜了。
4.个人股尤其是福利股的福利色彩太浓,未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有的乡镇企业对内部职工的个人股分红率偏高,甚至在企业不盈利或亏损时,也进行分红,这成了变相为职工发奖金和福利的一种手段,助长了企业的短期化行为。这是与国家试图通过推行股份合作制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塑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型市场经济主体的初衷相违的。
5.弱化了企业的积累机制。
深圳宝安、淄博周村等地的许多乡镇企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部分资产折股量化到了社区内或企业内的每一个人,从终极所有权与收益处置权看,实现了“人人有份,人人有权”,劳动者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但从另外的角度看,量化到人的这部分股份的分红就被化作了劳动者的消费基金,而不能做为生产发展基金再投入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过程,从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的积累机制,从长远着眼可能会损害企业在更高的技术水平上的发展,广东南海县盐步镇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就没有这样做,结果是企业靠着雄厚的资金实力,建起了具有90年代初水平的铝箔厂和轮毂厂,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成为抢手货,并且企业还为社区兴办了许多公益设施(如影剧院、体育场、发电厂等)。
6.缺乏规范的分配机制。
许多乡镇企业税前分利、股息列入成本等,实际上是侵蚀了国家部分税收,还有的个人股红利分配过高,成了变相为职工谋福利的手段,这都是与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规范做法不符合的。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过去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逐步改革而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也是在缺少制度和法律保障的条件下艰难前进的,既然如此,我们就应当边规范、边发展齐头并进,有游戏而无规则是行不通的,应尽快制定关于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财务会计、盈利分配等问题的法规,并在执行过程中逐步修改和完善。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的思考
就目前全国各地的做法和实践来看,虽然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有关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有许多值得商讨和改正的地方,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被所在社区的公民所接受,对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不能说存在的就一定是合理的)。我们认为,在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产权界定与股权设置的目的和原则是非常明确的,已如前述,但具体的做法应是因时因地制宜、十分灵活多样的,这样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要求。
1.股权设置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一种、二种、三种或更多(国家股、集体股、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个人股、外资股等)。
无论设置几种股权,一律实行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而不能偏向其一,把风险只留给某一种股权,更不应将国家股和集体股设为优先股。这样才能真正适应现代商品经济中的激烈竞争。
2.股份合作制改造一定要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同步进行。
应当承认,在中国乡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没有各级地方政府的多方面支持就没有今天的乡镇企业。如果目前企业没有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愿望,政府也不愿彻底切断与企业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认为“剪不断、理还乱”,可以暂不进行股份制改造。放眼西方资本主义各国,也都存在着大量的非股份制企业和国有或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一旦决定进行改造,就一定要真正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塑造完全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3.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是实行股份制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必须加快证券二级(流通)市场的建立和完善,通过股权转让价格的升降,推动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新组合。其次,要建立资产拍卖市场,为闲置的或过剩的资产寻找新的用处。
4.制定资产评估的办法和规定。
目前,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资产高估和低估的现象都存在,这对投资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必须加快资产评估办法和法规的制订,在这一过程中,相应地也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担负起相对独立的法律责任,否则,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就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各种股权也就不能真正同股同利同权。
5.对于某些规模较小的乡镇企业可参照美国的工人股份制企业的做法,允许工人将企业买下来。
美国的工人股份制企业是由本单位工人所共有和管理的企业(简称ESOP),它严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让工人拥有股份,直接或间接的选举本企业的管理者,并参与产出和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企业实行“本厂工人——管理委员会——经理——本厂工人”的运行体制,工厂的产权、管理权和分配权均属本厂所有,企业的内部关系由工人选举的管理委员会来协调,企业的外部关系由市场来调节。工人股份并不是把原有的股份简单地瓜分了事,而是“以股为本”变成“以人为本”,选举中严格执行一人一票原则,非企业成员不能参加选举,工人死亡或离厂,其股金可以被继承,但选举权和利润分配权不得转让,任何人不能以交易条件拥有企业成员股,以防止有人利用特权积累资本,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如,1984年面临破产的美国威尔顿钢铁公司的工人们,在工会组织下,利用银行贷款买下该企业,成立了美国重工业中100%的工人股份制企业,工人们自动削减工资来保障投资,并加强管理,改善经营,使这个7000多人的企业恢复了生机。
这种做法对于那些还不太富裕的地区来讲,意义就更显特殊。一方面通过这种办法可让企业职工拧成一股绳,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出谋划策,在商品经济中学习商品经济知识,造就部分有胆有识的商品经营管理者。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办法可收回一部分资金,乡镇村政府可将这部分资金用来兴建新的企业,为社区群众脱贫致富、走向富裕创造条件。
6.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建立法人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制。
法人企业的相互持股包括各种法人企业的相互持股,既有当地和外地的乡镇企业间相互持股,也有乡镇企业与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间、与国外企业间的相互持股,这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经济联系,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内的横向或纵向经济联系,也有利于企业盈利水平的稳步增长,有利于企业资产结构的合理化。
7.在有条件的省区可以逐步推广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基金。
信托投资基金既可打破现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筹资的狭隘地域限制,又可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优势。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讲,投资基金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投资于不同企业的股票,可以实现财产收益权的自由流动和转移,有利于社会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有效配置,从而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阶层的有效监控;同时,还可以避免个人投资者不敢投资于乡镇企业,或大量民众到股市投机可能产生的许多问题。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在日本,法人投资机构拥有着全部股票的70%左右,其中实业法人与金融机构的持股比率分别为25.2%和45.2%。中农信发起设立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当然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相应的要求其适宜的外部环境——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革,这一点淄博是当仁不让的,它是国务院批准的、在国内最早进行乡镇企业股份制试验的地区,乡镇企业市场化程度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