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礼民”与“小子爵”解读后的汉代骑士制度与女性关系_后汉书论文

秦汉“礼民”与“小子爵”解读后的汉代骑士制度与女性关系_后汉书论文

《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读后——兼论汉代爵制与妇女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秦汉论文,汉代论文,读后论文,妇女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2 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9)11-0108-06

一 关于“小爵”

刘敏的大作《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我先睹为快。在这篇论文中,刘敏根据《里耶发掘报告》和《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资料,解决了“小爵”是未成年人所获得爵位的总称及身高与大男、小男、大女、小女身份有关的问题,论证有理有据,很有说服力。因此,我宣布放弃以往认为小爵是二十级爵制中第四等级(公士至不更)总代称的意见。但还有两点说明:一是我放弃小爵是二十级爵制中第四等级总代称的意见,而仍保留在军功爵中有四大等级划分的意见,因为在刘劭的《爵制》及《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都有资料证明爵制四大等级的存在。至于第四等级(公士至不更)的总称,是否如刘劭所说被称为“士爵”,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或新资料的发现。二是说小爵是未成年人得爵的总称,但不能证明两汉每次赐民爵时,未成年人都有机会获得爵位。两汉赐民爵既复杂又具体,大体有三种情况。

(1)赐天下男子爵一级(或二级、三级)时,大概未成年人也有份,但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如此。军功爵制初建时,只有建立军功、事功的人才能获得爵位。商鞅时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①司马贞《索隐》:“谓宗室若无军功,不得入属籍……不及爵秩也。”连秦国王族无军功都不得爵位,一般人特别是孩童没有立军功的机会,其不能得爵位也不言而喻。只有在非军功赐爵制出现后,军功爵制逐渐轻滥,未成年人才有得爵的可能。但在初期,未成年人也未必就能得爵位,这就是为什么在《居延汉简》《居延新简》的家族名籍中,不见记录有未成年人爵称的原因。刘敏所举8条未成年人得爵的简文,没有一条属于过硬的资料。其中15.5号简文,如果“年十二”三字可靠,当然能证明未成年人也拥有爵位,但因有“年廿二”、“年十五”和“年口”的不同解释,其可靠性就要打折扣。即使退一步“年十二”无争议,他也不一定就是从皇帝“赐天下男子爵”中得到的爵位(理由见下文)。至于其他7条简文,因其年龄都超过了15岁,属于成年期的“大男”,有资格得到爵位,不须论证。研究军功爵制要考虑它的发展和演变,未成年人得爵和“小爵”一词,大概是汉中期以后爵制逐渐轻滥后出现的。若找到汉代早期的家族名籍,如《里耶发掘报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那样的简文,关于未成年人在非军功赐爵制初期就能普遍得爵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2)“赐民爵户一级”,虽然没有明言赐给户主(家长),但在一户中户主优先也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汉惠帝五年九月“长安城成,赐民爵户一级”,师古注:“家长受也。”②我认为此注不错。也许有人认为这是赐给一户之中(男子)每人一级,这种解释过于牵强。

(3)“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朝廷为庆贺立皇太子或皇太子加冕时所颁布的赐爵诏令。关于这一类的赐民爵,只要是户主的继承人(为父后者),不论其年龄大小都有权得爵,儿童当然也包括在内。所以我认为在非军功赐爵制的早期,在家族的名籍中,如果有未成年人拥有爵位的话,多半是“赐为父后者爵”的结果。至于像《里耶发掘报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那样,出现未成年人超过其父(户主)爵位的情况,只有在赐爵轻滥之后才有可能。因为这时未成年人得爵的门径较多,“赐天下民爵”有份,“赐为父后者爵”也有份,还可从伯父、叔父、兄长处传承爵位,这样未成年人的爵位级别超过其父也就不奇怪了。

二 关于“吏爵”与“民爵”

刘敏还提到吏爵、民爵的问题,认为汉代不存在吏爵与民爵的区分。对此,我认为说服力不强,暂时还不能同意。我的理由是汉代已形成“赐民爵八级制”,而且明确规定民得爵不得超过公乘(八级爵),超过者必须转让给兄弟子侄。“赐民爵八级制”是与“赐吏爵”相对称的,两者如无区别,何必规定得爵超过公乘者得转让与兄弟子侄呢?不错,在秦至汉初是没有“民爵”与“吏爵”界限的,凡立军功、事功者可依次递升。刘邦在汉五年(前202年)五月的诏书中还明确指出,“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③。原来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皆属高爵,并享有食邑特权。但在“赐民爵八级制”出现后,则把这两级都划入民爵范围,刘邦汉五年五月诏书的原规定就作废了。虽然他在提到“吏民爵不得过公乘”时,也说“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④的话,但这与刘邦原来说的“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的含义已完全不同。此时的七大夫、公乘已是荣誉头衔,没有实际价值。赐民爵八级中所包含的吏,是指小吏,而小吏的地位在两汉逐渐降低,以后遂成为“差役”的代名词。如:

上曰……今列侯多居长安,邑远,吏卒给输费苦。⑤

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徒、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⑥

“父仲孺,河东平阳人。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与侍者卫少儿私通而生去病。仲孺吏毕归家。”师古注曰:“县遣吏于侯供事也。”⑦

至新莽及东汉时,吏的地位更趋低下。如王莽时魏氏“宾客放从,(虞)延率吏卒突入其家捕之”⑧;安帝延光三年春二月,凤凰集于台县,“赐台长帛五十匹,丞二十匹,尉半之,吏卒人三匹”⑨。进入魏晋南北朝,吏的地位甚至低于民而入专门“吏籍”,成为主要的服役者。我过去提过“官与吏”对称和“长吏与小吏”对称的问题,表明小吏地位并不高。随着历史发展,又出现了“吏与徒、卒”并称的问题。吏的地位日趋低下,与“赐民爵八级制”的出现几乎同步。在此历史背景下,把吏(不是长吏)划入赐民爵的对象,应不难理解,它与“吏爵”中五大夫以上的长吏,已不可同日而语。

主张吏爵、民爵不存在区分的学者,或认为吏爵、民爵不是名词,应读为赐民以爵、赐吏以爵。我认为有些时候可以这样解读,有时则不能。如王充说“赐民爵八级何法”⑩,要硬读为“赐民以爵八级何法”就显得牵强。有人认为把王充这句话的“民”与“爵”中间加上“、”号就“顺理成章”了,请问“民”与“爵”并非同义并列词,中间怎能加顿号?从古到今不见有如此读法。即使退一步,赐民以爵、赐吏以爵的读法可以成立,仍然避不开“民爵”、“吏爵”这两个词。事实上主张“赐民以爵”、“赐吏以爵”读法的学者,在文章的行文中,自觉不自觉地也还在使用“民爵”、“吏爵”的词。这可能是积习难改,也可能是词本身就可表达赐爵的本意,不必每一次都说“赐民以爵”、“赐吏以爵”。

刘敏为证明民爵、吏爵没有区分,还举出两个最有说服力的例证:

赐中二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差……

赐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

她认为这两条简文应解读为“赐予二千石以下至吏民每个人以不等的爵位”、“赐予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编户民以爵”,认为这样读“显然非常顺畅”。但这样把民爵八级制读没有了,把民得爵不能过公乘的精神读没有了,两汉三令五申的政策,怎么这两次诏书就不遵守了呢?

我认为对这两条史料不是读法而是理解、认识的问题。按我的理解与认识,这是说“赐予中二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不同的等差”;“赐予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各有差)”。第一条诏令“吏民爵”中间应加顿号“、”,“各有差”是指吏爵、民爵各有差等,而差等的关键就是民爵不能过八级。第二条令文中的“及”字非常重要。“赐中二千石以下”虽然没有“吏”字,实质是指六百石以上的长吏,否则中间何必加一“及”字呢?“及”就是把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吏与天下民分开了,我认为这样的读法才是很顺畅。所以,我认为对这两条资料不是读法问题,而是理解问题,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就有不同的读法。

要理解吏爵与民爵的区分,首先应该从“赐民爵八级制”入手。自“赐民爵八级制”产生后,就与非军功赐爵中五大夫以上的吏爵有了不可逾越的鸿沟。这说明既得利益集团不肯让低级吏民轻易爬上高位。不仅非军功赐爵有“赐民爵不得超过八级”的规定,而且通过解读《大通上孙寨汉简》可知,就是战场上的军功赐爵,也有“爵毋过五大夫”、“爵毋过右庶长”等规定(11),而且还改变了秦和汉初“斩首一级,赐爵一级”、“斩首二级,赐爵二级”、“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12)的政策,而改为斩捕首虏二级赐爵一级、斩捕首虏五级赐爵二级、斩捕首虏八级赐爵三级。总之,军功爵制在发展过程中是不断演变的,其演变的趋势,是对得爵的级别限制越来越严,使一般士兵和吏民不可能获得高爵。其中,对“赐民爵八级制”的控制尤为严格,并且使之逐渐从军功爵制中游离出去,形成一种独立的制度。三国以后,军功爵制已废除,除王侯级爵位仍保留外,五大夫至大庶长等高级爵位已被取消,而“赐民爵八级制”却被长期保留。根据笔者对《三国志》《晋书》《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和新旧《唐书》中《本纪》的考察,从三国至唐初各代政权仍在施行“赐民爵八级制”。计曹魏赐民爵五次、西晋两次、刘宋六次、萧齐五次、梁十九次、陈十四次、北魏(孝文帝改制后)十五次、北齐三次、北周一次、隋未一次、唐初一次。“赐民爵八级制”自西汉中期后已经逐渐演变为徒具虚名的荣誉头衔,为什么还能够延续至唐初,这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独立存在的“赐民爵八级制”在汉以后竟传承了四百多年,而不承认赐民爵与赐吏爵之间的区别,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有的学者不承认民爵与吏爵的区分,以买爵可以超过五大夫为由,认为民爵也可以超过八级。其实“买爵”和“赐民爵”两者性质不同,我从来没说过买爵不能超过八级,也没说过买爵属于民爵范围这样的话。其实买爵岂止五大夫,甚至可以买至关内侯,这都是史书明载的,无人提出异议,也无人把买爵与赐民爵等同看待。到东汉末,高级爵也失去应有价值,无人肯买,于是就卖官,甚至公卿都可以买。所以把买爵与赐民爵等同起来,转而否认赐民爵不可超越八级的史实,这是一种“偷换项”的法术,不必多谈。不承认民爵与吏爵有区分的学者还认为,民爵可以赐给吏,吏爵可以赐给民,“所谓汉代‘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不符合汉代历史实际”(13)。这种观点既不合逻辑,也于史无据,查遍史书也不见有吏爵赐民、民爵赐吏这样逆向赐爵的实例。即使可以笼统解读的“赐天下吏民爵”,在具体执行时还是吏爵赐给吏、民爵赐给民,否则就难免造成混乱。比如说民爵可以赐给吏,而民爵(姑且称为赐民以爵)有不能超过八级的规定,把公乘以下爵位赐给吏(长吏)会有什么激励作用?再如吏爵(姑且称为赐吏以爵)可以赐给民,其起点是五大夫和吏六百石,把如此高的爵位赐给民,那么赐民以爵而不能超过八级的规定还算不算数?

三 妇女与封爵

刘敏在其大作中还提到妇女与军功爵制的关系问题,与我的意见没有什么分歧。但我觉得自己以往对这个问题谈得还不充分和不准确,有必要再做补充。

我在《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一文中,曾说:“在古代,战争是男人的事业,故军功爵与女人无缘,本属情理中事。”(14)事实上刘邦在十二年诏书中就说:“列侯皆令自至吏,得赋敛;女子、公主为列侯食邑者,佩之印,赐大第室。”(15)这里明确提到女子、公主可以封侯。后来事实上证明汉公主只食邑不封侯,但享受列侯的待遇;而女子之封侯事却兑现了。汉初有三位女子封侯,一是刘邦封其嫂子为阴安侯(16);二是惠帝六年(前189年)封吕后妹、樊哙妻吕嬃为临先侯(17);三是吕后封萧何夫人同(史失其姓)为酂侯(18)。以上虽说是特例,但也不能抹煞。另外东汉明帝时,东海王刘彊因无子而请封三个女儿为小国侯,则东汉女子也有封侯例。

两汉女子封侯属特例,但女子封“君”则是常规,需要我们进一步论证之。

封“君”在战国本是男子的最高封爵,在各国很普遍。秦国有商君卫鞅、泾阳君芊悝、华阳君芊戎、严君樗里疾、武安君白起、武信君张仪、刚成君蔡泽及不知姓名的长安君、昌平君、昌文君等;齐国有靖郭君田婴、孟尝君田文、安平君田单等;楚国有春申君黄歇、阳陵君庄辛及不知姓名的鄂君、鄢陵君、寿陵君、临武君等;赵国有信平君廉颇、奉阳君赵成、平阳君赵豹、华阳君冯亭、武阳君郑安平、武襄君乐乘、武安君李牧、武安君苏秦、平都君田单、代成君伯鲁之子周、马服君赵奢、望诸君乐毅、平原君赵胜及不知姓名的建信君、安阳君等;魏国有信陵君魏无忌、宁陵君魏咎及不知姓名的信安君、隐陵君、中山君等;燕国有昌国君乐间、奉阳君李兑、成安君公孙操等。

当时封“君”的待遇又有所不同。据《七国考·秦职官》:“战国封君有二:一以封地为号,如秦之华阳、泾阳、新城、阳泉;齐之安平;楚之彭城、襄城;魏之平都、中山之类是也。一特立名号,如秦之刚成、武信,齐之孟尝,楚之春申,赵之马服、信平、武襄、长安之类是也。”按董说本意,是说在君号前冠以地名者,有封邑,可以衣食租税;君号前不冠以地名者,即无封邑,不能衣食租税。考诸史实也不尽然。如“靖郭君”田婴的封号就不是地名,但他却有封邑在薛,故称“薛公”。又如说著名的“四公子”皆无封邑也不可信。不过大体来说,董说的说法还是对的,而具体到个人,食邑或不食邑,则需要进一步研究。

《文献通考·封建考六》对封君还有一种说法,谓封君是在“封爵之外,别加美号也”,是在某人得到某爵位后的“重封”。这至少在秦、楚两国可以被证实。秦国商鞅在得到左庶长爵位之后,其食邑在商於之地,号曰商君(19);白起则在获得大良造爵位之后,“迁为武安君”(20)。在楚国,虽还找不到战国的证据,但刘邦在起兵后直至汉五年之前,施行的是楚的爵制,其封爵如曹参在得到执帛之后号“建成君”(21),樊哙在得到卿爵之后号“贤成君”(22),灌婴在获得执帛之后号“宣陵君”(23)。对这些将领之名号,在刘邦改行秦的爵制之后,一律由封君改封为列侯,从此既得爵位又赐君号的“重封制”被完全取消。但取消了“重封”,并不是说“君”的封号就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是把原来封赐给男子的“君”号转赐给妇女。在两汉凡是食汤沐邑的妇女,皆赐给“君”的封号。载诸史籍的西汉妇女封君者约有以下诸人:

武帝“尊太后臧儿为平原君”(24)。

武帝赐王皇后前夫女金氏“汤沐邑,号修成君”(25)。

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赐外祖母号为博平君,以博平、蠡吾两县户万一千为汤沐邑”(26)。

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赐公太夫人(王莽母)号曰功显君,食邑二千户,黄金印,赤韨(27)。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二月,“赐帝女弟四人,号皆曰君,食邑各二千户”(28)。按《汉书·外戚·中山卫姬传》曰:“赐帝三妹谒臣号修义君、哉皮为修礼君、鬲子为尊德君,食邑各二千户。”所记与前不同,应以《卫姬传》为准。

元始三年(公元3年),“尊太后姊妹君侠为广恩君、君力为广惠君、君弟为广施君,皆食汤沐邑”(29)。

东汉时妇女封君者,史籍有以下诸例:

安帝永初元年(107年)六月戊申,“爵皇太后母阴氏为新野君”(30)。

安帝乳母野王君王圣。(31)

延光元年(122年),“追尊阎皇后母宗为荥阳君”。

顺帝阳嘉二年(133年)四月,“爵号阿母宋娥为山阳君,邑五千户”(32)。追号(皇后)母为开封君。(33)

桓帝永兴(153~154年))中,“以(邓皇)后母宣为长安君”,后改封“宣为昆阳君”(34)。

永初元年(107年),爵号大夫人为新野君,万户,供汤沐邑。(35)

建宁二年(169年),“是岁,爵号乳母赵娆为平氏君”(36)。

灵帝封何皇后母兴为舞阳君。(37)

梁冀为大将军,宰宣上言:“大将军有周公之功,今既封其诸子,其妻宜为邑君。”诏遂封冀妻孙寿为襄城君,兼食阳翟租,岁入五千万,加赐赤绂,比长公主。冀一门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38)

这说明,在两汉妇女能得到高级爵位的名称就是“君”,凡“君”即可得到封邑而衣食租税。《后汉书·安思阎皇后传》注引《续汉志》:“妇女封君,仪比公主。”君实际享受了列侯待遇。当然,获“君”号者,皆皇后母、皇帝乳母及权臣的母、妻、女之类,不涉一般妇女。

一般妇女能否得到低级爵位呢?在非军功赐爵的诏令中,不见有政府授予妇女爵位的条文,但新发现的简牍资料中却有妇女继承丈夫爵位的多处记载。刘敏引证张家山汉简的一条简文云: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男子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

这里汉代爵位继承的顺序是清楚的,即子男—女儿—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妻。在这七个梯次的顺序继承人中,有四个层级显示妇女有权继承爵位。以前我认为所谓妇女继承男人的爵位,主要还是继承待遇,不一定就有爵位的头衔。现在看到刘敏所引《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号码为8500、10796的两条简文后,才知道在户籍中是记载有妇女所得爵位的。妻子被排顺序第七,看似不合理,但因为有“妇人无爵,从夫之爵”(39)的规定,故妻是否能继承夫爵,对妻的实际利益影响不大。

四 关于东汉三十二功臣的排序

最后,我想附带更正一项自己的错误,就是我在《东汉时期军功爵制的恢复与没落》一文中(40),把东汉三十二功臣(含“云台二十八将”)的爵位次序排错了。此错虽不肇始于我,是《后汉书》就排错了的,而我却沿袭下来。宋人徐天麟在《东汉会要》中,把三十二功臣分列为两排,上排十六人,下排十六人,如按读古书竖排竖读的惯例,其结果是错的;如果竖排横读则是对的。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仍沿袭《后汉书》的错读,但元人胡三省在注文中做了正确的提示。中华本《后汉书》恢复了上下两排的方式,并在“校勘记”中作了正确说明。根据胡三省及中华本“校勘记”的意见,现将我对东汉三十二功臣的排列次序更正如下:

太傅高密侯邓禹,食邑四县。

大司马广平侯吴汉,食四县。

左将军胶东侯贾复,食六县。

建威大将军好畤侯耿弇,食二县。

执金吾雍奴侯寇恂,食邑万户。

征南大将军舞阳侯岑彭,食邑户数不详。

征西大将军夏阳侯冯异,食邑户数不详。

建义大将军鬲侯朱祐,食邑七千二百户。

征虏将军颍阳侯祭遵,食邑户数不详。

骠骑大将军栎阳侯景丹,食邑万户。

虎牙大将军安平侯盖延,食邑万户。

卫尉安成侯姚期,食邑千户。

东郡太守东光侯耿纯,食邑户数不详。

城门校尉朗陵侯臧宫,食邑户数不详。

捕虏将军杨虚侯马武,食邑九千八百户。

骠骑将军慎侯刘隆,食邑户数不详(以上为上排)。

中山太守全椒侯马成,食邑户数不详。

河南尹阜城侯王梁,食邑户数不详。

琅邪太守祝阿侯陈俊,食邑户数不详。

骠骑大将军参蘧侯杜茂,食邑户数不详。

积弩将军昆阳侯傅俊,食邑户数不详。

左曹合肥侯坚谭,食邑户数不详。

上谷太守淮阳(陵)侯王霸,食邑户数不详。

信都太守阿陵侯任光,食邑万户。

豫章太守中水侯李忠,食邑三千户。

右将军槐里侯万修,食邑户数不详。

太常灵寿侯邳彤,食邑户数不详。

骁骑将军昌成侯刘植,食邑户数不详。

横野大将军山桑侯王常,食邑户数不详。

大司空固始侯李通,食邑户数不详。

大司空安丰侯窦融,食四县。

太傅宣德侯卓茂,食三千户(以上属下排。刘植以上为云台二十八将,加上王常、李通、窦融、卓茂合称三十二功臣)。

我认为学术研究的态度应该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服从真理,修正错误;对还没认识到的问题,可以继续深入探讨。我就是抱着这种态度来写这篇文章的。对刘敏的大作,我非常赞赏,钦佩她对军功爵制研究的认真细心,感谢她纠正了我对“小爵”问题的错误认识。在军功爵制研究中,尚未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希望她能有更多的学术新贡献。

注释:

①《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

②《汉书·惠帝纪》及注,中华书局1959年版。

③《汉书·高帝纪下》。

④《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中华书局1965年版。

⑤《史记·孝文本纪》。

⑥《汉书·贡禹传》。

⑦《汉书·霍光传》。

⑧《后汉书·虞延传》。

⑨《后汉书·安帝纪》。

⑩王充:《论衡·谢短篇》,吉林大学出版社影印《汉魏丛书》本1992年版,第814页。

(11)《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文物》1982年第2期。

(12)《韩非子·定法》,缩印浙江书局汇刻本《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13)杨际平:《再论汉无民爵、吏爵之分》,《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

(14)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260页,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15)《汉书·高帝纪下》。

(16)《汉书·文帝纪》。

(17)《汉书·文帝纪》。

(18)《汉书·樊哙传》。

(19)《史记·商君列传》。

(20)《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21)《史记·曹参世家》。

(22)《史记·樊哙列传》。

(23)《史记·灌婴列传》。

(24)《汉书·外戚·孝景王皇后传》。

(25)《汉书·外戚·孝景王皇后传》。

(26)《汉书·外戚·史孙王夫人传》;《汉书·宣帝纪》。

(27)《汉书·王莽传上》。

(28)《汉书·平帝纪》。

(29)《汉书·元后传》。

(30)《后汉书·安帝纪》。

(31)《后汉书·来歙传附来历传》。

(32)《后汉书·左雄传》;《后汉书·五行志四》。

(33)《后汉书·五行志五》。

(34)《后汉书·桓帝邓皇后传》。

(35)《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

(36)袁宏:《后汉纪·孝灵皇帝纪上》。

(37)《后汉书·灵思何皇后传》。

(38)《后汉书·梁冀传》。

(39)《礼记·郊持性》,中华书局1980年版《十三经注疏》影印本。

(40)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157页,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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