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的国际法视角
寇勇栎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 由于沿岸各国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需求或体现在水资源开发上的国家利益不一致,近年来由此引发的冲突越来越频繁。中国作为澜沧江-湄公河的上游国家和主要的开发国家,已不可避免地参与到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水资源国际合作之列。现实决定了由中国参与甚至主导建构新的水资源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国家利益;国际合作法律机制
一、澜沧江 -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的法理分析
工业化时代,随着水资源危机的加深和经济技术的进步,相关各国越来越多地将注意力投向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与跨界水资源保护的国际法理论就在相应的争端产生及其解决过程之中逐渐形成并得以发展。流域内各国在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实践中,出于维护自身国家利益或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对跨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往往采取不同的理论和主张。正因为此,国际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国际法理论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绝对领土主权论[注] ①绝对领土主权论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美国司法部长贾德森·哈蒙关于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里约·格兰德河用水争议的意见(被称为哈蒙主义),其首要原则是共同流域国可以自由利用其领土管辖范围的水资源而不用考虑下游或相邻国家的权利。这一理论将国家主权绝对化而罔顾他国利益,必然导致主权国家之间的冲突。以此理论为用水争端辩护的例子少之又少,该理论在学术评论或国家实践中几乎没有获得过支持。 、绝对领土完整论[注] ②绝对领土完整论和英美法上的自然流淌说一脉相承,与哈蒙主义截然相对。其认为流域内下游国家拥有要求上游国家保证水流以同等质量流入本国的权利,上游国家开发国际水道应得到下游国家的同意。与绝对领土主权论一样,绝对领土完整论也是将国家主权绝对化,因为法律上的权利总是与义务相伴生而很少以绝对化的形式出现,所以绝对领土完整论自然也无法协调流域内国家之间用水利益的冲突。在实践中,它也从未体现为具体的外交行为,也未获得国际裁决和机构的支持。 、限制领土主权论、共同利益论等四种国际水法理论。[1]根植于利己主义和绝对无政府主义理念的绝对领土主权论和绝对领土完整论只是单纯地维护流域内一国之权利和利益,并不能为流域内国家之间的冲突性利益的协调提供解决办法,[2]更像是有些国家在水资源问题谈判中的辩护主张[3],这些理论已然是过时的、普遍不被承认的[4]。
图中可以看出,机动过程中,该拉杆受到明显的拉压载荷作用,通过舵机作用,引起舵面上偏和下偏,与实际飞行情况一致。
由于传统的跨界水资源利用理论(绝对领土主权论和绝对领土完整论)忽视了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伴生性而将国家主权绝对化,或完全偏好于流域上游国家利益的维护,或完全偏好于流域下游国家利益的维护,并不能协调国际水道上下游国家利益的冲突而保障国际水道的公平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为了平衡国际水道上下游国家的主权权利和利益,应对与协调国际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过程中可能的冲突,现行的国际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理论(限制领土主权论、共同利益论)应运而生。[4]
限制领土主权论源于禁止权力滥用基本法律原则。作为绝对领土主权论和绝对领土完整论的妥协,它规避了绝对领土主权论和绝对领土完整论将国家主权绝对化的倾向,赋予流域内国家公平合理利用流经其领土的水源的权利并不得对其他水道国造成重大损害,[1]即流域内各国都承认沿岸国利用一部分共同水源的权利和管理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应不影响下游国家的类似使用。[5]限制领土主权论实现了流域内上下游国家之间主权权利和利益的平衡。这一理论在国际水道语境下更是以“公平利用原则”被表述出来,[6]也有学者认为,限制领土主权论不应成为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基础,应该重新探索与该原则相适应的理论模式。[7]如今,越来越多的公约[注] 例如,国际法协会1966年通过的《赫尔辛基规则》第二章的标题就是“国际流域水资源的公平利用”;国际法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跨界含水层法》“一般原则”第四条即是“公平合理利用”;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也将“公平合理的利用与参与”纳入一般原则,并且该原则对国际水道制度的建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条约[注] 例如,阿根廷与巴西签署的《亚松森法案》第2款指出:对于流经多个国家的河流,不存在双重主权的情况下,每个国家可以根据它的需求利用水资源,只要不对该(拉普拉塔)流域其他任何国家造成明显损害;美国与加拿大1909年《边界水条约》谈判过程中解释的“原则上已经是现行法律”的原则即包括“任何一国都不得在获得其他国家同意之前改变水流方向或施加障碍从而给他国造成损害”。 、司法实践[注] 例如,在德国多瑙河申根案中,法官依据“国际河流流动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判决当事人均无权为各自的利益人为地改变多瑙河的流量;在拉努湖仲裁案中,仲裁庭明确宣称“相关规则禁止上游国家在可能对下游国家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改变河水”。参见:何艳梅.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7。 、学说等都表明限制领土主权论支撑的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作为国际水道利用的首要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8]而限制领土主权论也成为国际水道沿岸国家支配性主张,甚至通过国际案例成为国际法的习惯性规则并被纳入国际组织的法典文件。[5]
共同利益论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关于共有的理念,这一理念将水与空气等视为共有物而非个人私产。[9]该理论基于国际水道的物理性和统一性认为,流域内各国对于该流域内水资源享有共同的利益,流域内各国应建立国际机制以制定和实施旨在管理和开发该流域的共同政策,实现公平合理地适用、保护、管理和发展国际水道。[6] 1929年,在“River Oder”国际委员会领土管辖权案中,常设国际法院最早将共同利益阐述为“共同利益的本质特征是所有沿岸国家在利用河流整个河道方面的完全平等,任何一国相较于其他沿岸国家并无特权”[10]。如今,“沿岸国利益共同体理念”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法关于非航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水道法领域的基础。[6]虽然共同利益论存在国际水资源共享国家之间利益分配之公平和效率的冲突及“共同利益”界定模糊等问题,但其终究是比限制领土主权论更进步的理念,也是目前最为理想的国际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理论。[4]在国际水道尤其是在流域中相毗邻的国家之间建立联合机制极为可能,[3]并且国际水道或多或少可能从采取共同管理安排中获益已是一种可以确认的趋势。[6]
二、以湄公河委员会为平台开展流域内水资源合作的困境
(一)湄公河委员会的法律基础与目标
成立于1995年的湄公河委员会无疑是现阶段流域内最重要的水资源合作组织。其前身是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于1957年发起的“湄公河下游调查协调委员会”。湄公河下游四国(柬埔寨、老挝、泰国、越南)为了进一步加强在水资源领域的合作关系,于1995年在泰国清迈签署了《湄公河流域发展合作协定》,在湄公河流域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防灾减灾、航运安全等领域开展合作,湄公河委员会正式成立。在湄公河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二年中国即与湄公河委员会建立了联合工作关系,成为其正式对话伙伴。对湄公河委员会而言,强化与中国的合作关系是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可持续管理之关键所在。[11]
3.流域内国家关于水资源合作的国家利益核心点之冲突
(二)湄公河委员会合作机制的局限性
1.成员国构成之局限
对于普遍性国际组织而言,加入该国际组织的国家越多,接受该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的国家就愈多,其某些重要规范就有可能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与作用。[12]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便是一些区域性的国际合作组织,为了尽可能地发挥其政治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构或重塑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成员国的广泛性应是其筹划设立与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考量因素。跨界水资源的跨国性与多国共享性决定了其往往突破了流域内国与国之间的政治边界约束,成为涉及国家主权(利益)的敏感问题。[13]一般而言,该领域的国际合作应尽可能涵盖全流域的主权国家,以增强组织成员的广泛性。湄公河委员会旨在“为湄公河流域的水及其有关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建设性与互惠互利的方式继续合作”[14]。事实上湄公河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为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等下游四国,而中国和缅甸这两个上游国家仅仅以观察员国的身份有限参与。成员国范围的局限直接决定了依托既有的湄公河委员会合作平台实现全流域水资源领域的有效合作仍然有相当的难度。
4.湄公河委员会缺乏对上游国家水资源核心利益的关切
从政治角度看,中国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周边环境。在当前国家利益重塑的背景下,中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当前的世界是一个尊重主权和人权,以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为框架搭建的以全球化与相互依赖为主要特征的合作型国际社会,[16]合作才是获得国家利益的主要手段,而偶尔的“不合作”是寻求合作的策略。中国的发展道路是开放发展、和平发展、合作发展、共同发展。[19]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一国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在近现代史上,跨界河流既是冲突之源,亦是国际合作的催化剂。[20]随着中国不断推进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如何更有效地依据国际水法一般原则实现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不仅涉及我国西南地区的稳定与发展,而且涉及与周边东南亚国家之间良好外交关系的维系。因此,有效的合作机制的构建无疑是最优选择。
2.2 2 组癌痛患者对护理服务满意度的比较 观察组癌痛患者对护理服务满意度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2。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丰富的水电资源、生物资源及航运功能等对于沿岸各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繁荣、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价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有关各国的政局稳定及国家安全。由于沿岸各国地理位置上存在上游与下游之分,沿岸地区经济发展模式存在工业与农业生产安排的差异,各国对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各有侧重,所以各国关于水资源利用的国家利益核心之处自然会有差异:老挝关注于水利设施建设,泰国致力于水电开发和农业灌溉,柬埔寨侧重于流域内渔业资源及水电开发,越南则更多注重农业种植。[15]对于中国而言,澜沧江-湄公河的水电和贸易水道价值逐渐凸显。至于缅甸,其对湄公河流域的利益意图尚不明确。即使是现代社会,某些国际法律制度或者规则仍然有可能与国家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某一部分发生重大冲突。[16]很显然,流域内各国在流域水资源利用方面所体现出的差异化的国家利益导致在涉及具体水问题上各成员国总是把各自的国家利益凌驾于流域的共同管理之上,使得湄公河委员会这一已经持续存在20余年的合作平台更像是一个讨论机构与投资引进机构,表现出相当的弱制度性。
2.流域内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之制约
湄公河委员会是由泰国、老挝、越南、柬埔寨下游四国成立的区域性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其成立目的在于维护流域下游国家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符合其国家利益所需。譬如湄公河委员会创设的“通知、事先协商和同意”程序,即成员国对政治边界内湄公河支流的开发仅负有通知义务,而对于干流的开发则需启动“通知、事先协商和同意”程序,征得其他成员国同意后方可为之。[17]这一制度设置看似公平合理,实则存在明显倾向性。由于流域内水资源在上下游国家之间分布差异和上下游国家开发利用的重心不同,中国等上游国家的开发利用主要集中在澜沧江-湄公河干流的水电资源和航运功能,而对于干流的开发项目如依据湄公河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应当启动“通知、事先协商和同意”程序。但是国家利益始终是一国行为的基本准则,一国一旦提出干流水电开发项目往往会招致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通知、事先协商和同意”程序的施行几无可能,事实上,直到2010年9月,湄公河委员会才收到第一份湄公河干流开发项目通知,[18]这在相当程度上减损了湄公河委员会的权威性。
三、中国参与建构新型澜沧江 -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中国参与建构新型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的六国均属于发展中国家,当前阶段均处在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关键阶段,对于水资源的需求较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迫切。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对流域内水资源的需求程度与开发能力有所差异,各国在流域内水资源的分配与保护问题的立场差异化趋于明显,合作机制协调作用发挥的空间不断受到挤占。流域内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现实还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流域内各国投入水资源合作的资金相对有限。即便是有限的资金,由于流域内各国尤其是下游四国目前阶段更多的是关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所以相当多的资金投入也更多地集中在这一层面,而对于流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等事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事项,关注度和资源投入更显得极其有限。其二,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意味着美加《边界水资源条约》直接以经济补偿方式实现水资源利益转让的水资源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不具有可行性。
随着国与国之间资源争夺的白热化,水的问题已经渗透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甚至成为影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五大领域之首。[29]如今湄公河委员会成立已经二十余年,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国际法治的进步及国际组织在国际生活中角色的凸显,逐步推动建构一个能够真正涵盖全流域国家、实现全流域水资源合作的法律机制已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可能性。
从国际法治角度看,国际法是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需要。[23]在进行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时,为避免摩擦升级,必须求助于国际水法。[4]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随之而来的水资源短缺与气候变化将会使因水资源的权利分配、污染问题引发的国际争端愈来愈频繁。[24]故有必要制定有约束力的、能够尽可能囊括现在及未来可能发生的跨界水资源问题的法律协议。[25]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在国际法治进程中中国也在扮演着越来越积极的角色。[26]虽然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各国在水资源利用中存在合作与纷争,或是说“航运发展:合作与治理;旅游开发:合作为主;水电开发:纷争四起”[27],但国家与国家正是在分歧与合作并存中,通过寻求或增加共同利益实现和谐共存的[28]。
从经济角度看,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升,特别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以来,中国与东盟地区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已逐渐成为密不可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一方面是中国与区域内有关国家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流域内各国的有序发展符合中国的经济利益,中国欢迎周边国家搭上中国经济发展的快车;[21]另一方面是流域内各国经济的发展均需借助于流域内水资源综合开发之助力。合作是国际关系最为本质性的特征,它在实现各国优势资源互补中扮演着关键角色。[22]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东南亚有关国家的积极响应、亚投行业务的有序开展、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稳步推进,中国与流域内有关国家的经济联系更为紧密,大湄公河区域经济命运共同体建构将步入新阶段。有效利用流域内丰富的资源与矿产、发挥澜沧江-湄公河贸易通道作用,以水资源合作为契机推动全流域合作的开展意义十分重大。
(二)中国参与建构新型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可行性
不仅如此,生物产业产品还享受减免税(增值税)政策,生物有机肥自2008年起免增值税。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依照3%征收率。
从国际关系角度看,中国与流域内有关国家不断开展水资源合作活动,为建构涵盖全流域的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奠定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国际信任应是机制与合作建立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维持机制和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30]在和平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流域内各国对水资源的利用依然存在着单方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并且各国围绕着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等的博弈仍将是长存的主流现象,但各国也逐渐认识到,由于水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其他领域利益的可互补性,在水资源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是可以在各国博弈中寻得生存空间的。就中国而言,中国是一个居于澜沧江-湄公河流域上游的大国,大国自有大国的担当,应遵守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以共同利益理念,推动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注意维护自己的国家形象。[31]事实上,中国对此也做了大量工作。虽然中国不是湄公河委员会的成员国,也没有相关的条约义务,但是相当数量的合作在多边条约框架下得以开展。[32]为满足澜沧江-湄公河下游国家防洪减灾工作的需要,中国与湄公河委员会于2002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湄公河委员会关于中国水利部向湄委会秘书处提供澜沧江-湄公河汛期水文资料的协议》。[33]近年来,通过援建水资源信息数据中心[34]、签署通航协定[35]、建设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合作中心[36]、启动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中心[37]等多项举措,中国不断加强与流域内国家在水资源利用领域的务实合作。中国正在以大量行动表明自己愿与流域内各国就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开展全方位、多领域合作的意愿。在共商、共建、共享等理念指导下,中国与流域内各国开展包括水资源项目在内的国际合作,得到了有关国家和湄公河委员会的积极响应:湄公河委员会希望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合作,[38]老挝、柬埔寨等国家也与中国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等,表达了与中国在澜沧江-湄公河事务方面合作与交流的意愿。[39]没有用以支持法律的政治基础,法律本身只不过是期望或愿望的一个表达而已。中国和流域内有关国家的政治实践表明,在水资源领域各国有着深厚的合作基础和强烈的合作意愿。随着中国与湄公河国家“深化政治互信,加强战略合作,维护彼此利益”[40],务实有效的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建构在相当程度上是可期的。
从国际法角度看,已有的关于跨界水资源国际合作的法治实践为建构中国参与的全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提供了可能。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解读。其一,域外跨界水资源国际合作的法治实践。随着全球水资源危机的加剧,各国无不将水资源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给予高度重视,因水资源争夺而引发地区冲突的可能性急剧上升。应当明确的是,当前关于国际水道一个明显的趋势是管理冲突与加强合作。[20]为了有效应对跨界水资源利用可能带来的危机与挑战,自19世纪起,有关主权国家已经就国际河流的水量分配、水污染防治、水力发电、航行航运等领域开展合作,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政府间协议,逐渐形成了关于国际河流利用与保护的一般法律原则。[41]而国际法的价值又是全人类价值需求的法律化,反映的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42]换言之,那些业已存在的、为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国际水法一般原则,诸如国家主权原则、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是具有普适性的,可以为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家在开发利用跨界水资源时所遵循;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建设法律合作机制的国际水法实践,包括湄公河委员会的存在,一方面推动了国际水法的完善,另一方面又在另一个维度证明了建立法律合作机制以实现跨界水资源的有序合理利用、弱化甚至消弭跨界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冲突之可行性。其二,流域内已开展的跨界水资源国际合作法治实践。中国不断加大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力度并积极参与流域内其他国家的水资源开发项目,签署了《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43]《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三亚宣言》[44]等法律文件,与有关国家分享中国在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水能资源开发领域的成功经验与技术。2017年6月成立的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为未来新型的水资源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平台基础。[注] 2018年年初发布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推进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建设,使之成为支撑澜湄水资源合作的综合合作平台”,见http://www.lmcchina.org/zywj/t1524906.htm,访问时间:2018年9月20日。
建立日常监督、协同治理模块,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推动部门齐抓共管,从而形成长效机制,持续优化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四、澜沧江 -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展望
(一)建构新的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是解决流域水资源争端的最佳方式
国际水法的目标在于帮助缓解流域内沿岸国家之间因用水而造成的紧张态势和增强沿岸国家水安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沿岸国家需要就水资源问题开展基本性合作。[45]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建议“在利益相关国家间设立流域委员会或其他适当机制促成多个国家共享水资源的合作”[46]。建构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可以不断加强中国与流域内其他国家的水资源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深度以增进共同利益,甚至消弭冲突。同时,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建构还可以为水资源合作过程中存在的冲突提供对话平台,通过对话与交流增强政治互信、创造争端解决条件,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维护流域内国家共同利益。
(二)新的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建构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六个国家均属于发展中国家,各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反映在水资源开发与保护领域就体现为各国对于水资源开发的需求和迫切性不同,所体现的国家利益自然也不同。随着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各国在水资源利用方面的国家利益也在不断变化,而国家利益是国家制定对外目标与开展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合作的重要依据和决定因素。[47]国家行为的利益导向性或者说国家利益是影响和制约国家行为的根本性因素。[48]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带来的各国国家利益变化,新的水资源法律合作机制应该是可以不断调整、发展的。未来的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平台应该是涵盖流域内全部国家、以公平合理利用为基本原则支撑、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型法律合作机制。
随着社会与经济快速发展,出现知识多学科交叉,学科界限不明显等特点,如何培养出知识丰富、技能全面、开拓进取、适应社会发展的综合型创新人才,是新时期各高校研究生教育关注的焦点。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以Seminar教学模式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促进其由“教学型”向“研究型”转变,面向中医、中药专业研究生,通过中医药相关专业学术问题的专题报告,使他们尽早熟悉科学研究的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强调在大量检索与阅读文献资料、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创新性观点,从而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
在美国, Kronospan公司决定进一步增加1.01亿美元对亚拉巴马州牛津的投资,共计达4.63亿美元。该扩张计划最初是在2016年年中宣布的,投资额为3.62亿美元,包括两条强化地板及浸渍纸装饰生产线、一条刨花板及热熔胶合层压生产线,以及合成树脂厂的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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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oper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Lancang River -Mekong River Based on International Law
KOU Yongli
(School of Law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China )
Abstract :Due to the inconsistency of the water resource development needs of countries along the Lancang River-Mekong River or the national interests embodied in water resource development, the resulting conflicts are becoming more frequent. As an upstream country and a major developing country of the Lancang River-Mekong River, China is inevitably involved in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water resources. The reality determines that it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for China to participate in or even lead the construction of a new legal mechanism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water resources.
Key words :the Lancang river-mekong River; the cooper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national interests; legal mechanism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 D993.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3318( 2019) 03-0047-07
收稿日期: 2018-10-18
作者简介: 寇勇栎(1991— ),男,河南西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国际海洋法。
标签: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论文; 水资源合作论文; 国家利益论文; 国际合作法律机制论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