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效率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7-8487(2003)12-0037-04
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不能没有效率,也不能缺失公平,效率与公平共同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并重目标和根本的价值评价标尺,公平与效率的高低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两个重要表征。可是,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着长期分离的倾向,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带来了高效率,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却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占有随着效率的提高而愈益不公平。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虽然确保了社会成员最大限度的平等,但无法确保其科学性的计划和平均的分配又抑制了效率的提高。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艰辛探索中,终于找到了克服效率与公平的分离而将二者有效结合的最佳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党的十六大在充分肯定这一模式的同时,又进一步细化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然而,学界有人基于对两极分化倾向的担忧,对这一原则颇不以为然,质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合理性,认为现在应当是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时候了。本文试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根据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效率优先”的客观必然性
效率的实质是如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所谓“效率优先”,就是指资源配置方法特别是分配制度的确定,要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作为主要目标和裁决标准。我国在当前之所以要把效率优先仍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其主要根据是:首先,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是由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之上的,而是在经济非常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根基上取得的,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都远远地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二十多年里,生产力没有多大的发展,贫穷落后的面貌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居世界后列,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连温饱问题都未能得到解决。邓小平在总结这段历史时感慨地说,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体现在哪里?让广大群众怎么去拥护这种长期处于贫穷落后状态的社会主义?这种国情就是我们抉择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的现实出发点。很显然,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如何实现生产力的快速增长而不是提高公平度。“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如果说我们建国以后有缺点,那就是对发展生产力有某种忽略。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1](P63-64)他提出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来抓,即使发生大规模的战争,在战后仍要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十三大报告将邓小平这一思想概括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充分反映了我党坚持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
从唯物史观看,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效率优先是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生命力的最终源泉。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保证新社会制度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资本主义造成了在农奴制度下所没有过的劳动生产率。资本主义可以被彻底战胜,而且一定会被彻底战胜,因为社会主义国家能造成新的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2](P16)列宁甚至断言,所谓共产主义,就是创造出来的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所以,邓小平说:“我们一定要,也一定能拿今后的大量事实来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这要表现在许多方面,但首先要表现在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果方面。没有这一条,再吹牛也没有用。”[3](P251)
社会主义的实践史也告诉我们,经济能否保持高效率增长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命运。邓小平在总结“八九”政治风波和前苏联与东欧社会主义制度剧变的经验教训时说,“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如果经济老是停留在低速度,生活水平就很难提高。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假设我们有五年不发展,或者是低速度发展,……会发生什么影响?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4](P354)所谓“政治问题”也就是革命问题,所以,邓小平认为,在很长时期内困扰着我们的是经济会不会滑坡。
其次,提高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效率决定公平的发生和公平内容的演变。公平问题本身就是效率提高到剩余产品出现后才产生的,并且从长期来看,效率的提高最终会带动公平不同程度的增长。恰如亨廷顿所指出的:“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经济发展将产生比传统社会现有收入分配方式更均衡的方式。”[4](P53)资本主义在其三四百年的历史里,以追求高效率为主的发展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它虽然由于私有制的制约使其公平的实现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两极分化较为严重,但历史地看,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还是有了巨大的改善。而且,还显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贫富分化的差距要小于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种趋势之所以会出现。就是因为,经济发展后,资本主义国家有财力通过税收调节或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等二次分配的措施来缩小贫富差距(纵然它是治标而不是治本),以此稳定社会,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
社会主义的经济目标是共同富裕,惟有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才能为共同富裕准备雄厚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把提高效率作为实现改革目的的基本要求和发展的基本战略。在低效率基础上只能有共同的贫困,从而也就谈不上更合理更文明层次上的社会主义公平。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醒说,一方面我们要反对穷社会主义、穷过渡、穷革命,另一方面“我们也反对现在要在中国实现所谓福利国家的观点,因为这不可能。我们只能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生活。发展生产,而不改善生活,是不对的;同样,不发展生产,要改善生活,也是不对的,而且是不可能的”。[3](P257-258)绝对地偏于一方不过是以一个片面反对另一个片面,都是不对的,但若只偏重于改善生活而不发展生产,不仅是不对的,“而且是不可能的”——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鲜明地表明了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里,效率对公平的优先地位。
最后,效率优先也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抉择。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的主题和大趋势,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各国为了生存和发展,都在顺应知识经济的发展潮流,努力抓住机遇,加速发展。因为,经济全球化既加强了各民族、国家经济的联合互动,相互依存,也使各民族国家间的经济以更开放的方式展开更为激烈的竞争,这一竞争也可以说是科技人才和综合国力的竞争,不过,说到底还是表现在各自经济效率的比拼上。有高效率,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才能有本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低效率或没有效率,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的、被支配的和被剥削的地位,最终将导致社会衰退、国家衰亡的不幸命运。因此,邓小平一再告诫说:“中国能不能顶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压力,坚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关键就看能不能争得较快的增长速度,实现我们的发展战略。”[1](P356)效率优先是提高中国国际地位的根本保证,这已为过去的教训和现在的经验有力地证明。
综上所述,坚持效率优先原则也就是坚持生产力标准,它是加速发展和达到共同富裕唯一的捷径,唯一正确的选择。能否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能否巩固和发展,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能否得到解决,关系到社会主义公平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
二、“兼顾公平”的现实可能性
效率与公平作为一对矛盾,二者既有一致性的一面,但也存在着差别与对立的一面,因为,效率主要关注的是如何通过资源配置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以求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它本身并不关注公平与否;公平主要关心的是分配合理性问题,其实质内容在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尽可能地缩小,它本身并不直接解决是否有效率的问题。但是,在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没有差别的状态又常常会挫伤人的积极性,鼓励懒惰。有学者曾对此分析道:面对讲效率就难照顾到公平,讲公平又会影响效率提高的矛盾,可以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对强者施加不利条件;二是对弱者给予有利条件;三是在竞争的结果上作二次分配,即对强者利益实行部分剥夺,如,提高税率,而对弱者给予必要的补偿;再如,通过政府出资办教育、设立社会保障体系等。如果从公平的正义性来看,第三种方案更具公平性,“因为前两种方案涉及到规则本身是否具有公平性的问题,设若对竞争的某一方加以某些附设条件,就破坏了竞争规则的公平性,结果是在经济竞争活动中加大人为因素,使经济活动偏离规律性要求,从而造成社会经济活动缺乏效率,大众福利得不到有效增长的不良状况”。[6]第三种方案也就是坚持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曾带来了高效率,但严重的两极分化又遏制了效率的进一步提高,资本主义一直在试图克服效率与公平间的消极制约,实现其良性互动。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根本缺陷,使其没有可能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即自由权优先原则和最小差别原则,被视为一剂良方,但后一个原则并不具有客观条件的保证,它仅仅是靠道德的力量来维系的,因而是无法真正得以实现的虚幻理想。社会主义制度曾提出了一个新的矫正措施:突出公平,以公平促效率。不过,又因为客观物质条件不具备,以及操作中的矫枉过正,使效率与公平都未能很好地体现。在改革的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解决方法。这二十几年的巨大经济成就,充分说明了效率得到了保证。但在高效的前提下,能否真正落实兼顾公平原则,就成为引人关注的大问题。从理论上说,我们有可能真正兼顾公平,从实践上看。我们也正在积极而有成效地探索着兼顾公平的具体措施。
所谓兼顾公平,是指在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即合理拉开差距的同时,通过国家政策调节和提倡先富带动、帮助其他更多的人致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也就是十六大讲的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在再次分配中注重公平。
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是可能的。因为首先,社会主义经济的高效率内含着公平的内容,即它离不开机会均等等条件,离不开按劳分配等合理分配原则的激励。从纯经济学角度看,效率与公平相互规定,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财富积聚到少数人手里,就会大大降低有效购买力,形成生产供给相对过剩与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的尖锐矛盾,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实现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保证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合理的收入,因而始终具有极大的劳动热情。如果低收入者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不能改善自己的处境,激励机制就会失灵。收入差距过大,便无法激励低收入者的奋斗精神,影响他们的积极性,损害效率。”[7]
其次,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公平是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根本价值目标。忽视公平就意味着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1](P123)社会主义决不是少数人富起来而大多数人穷下去,它的最大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生产力为要务,讲效率等本身都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能有更多的物质财富用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先富也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以此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即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为效率而要高效率没有实际意义,发展生产力,创造物质财富,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满足少数人的私利和少数人的发展需要,而是为了满足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效率或生产力的意义与价值最终都体现在共同富裕上。因此,从最终意义上讲,社会主义的公平更具有根本性价值,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最直接的表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道义力量之所在。
其三,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兼顾公平的制度保障。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强调:“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我们不能允许产生一个新的资产阶级。”[3](P133)“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P110-111)有了公有制这一主体地位(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不是看其数量,而是重在提高其质量,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力量,增强其调控社会生活的能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公有制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有了在这基础之上的按劳分配这个占主导地位的分配方式,不仅能避免平均主义,还能避免两极分化。在市场和企业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加大税收、社会保障等二次分配的改革力度,能够为实现“兼顾公平”原则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兼顾公平”的条件性及其尺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所保障的市场竞争,必然带来结果的差异——这种差异显然又由于起点绝对平等的理想性而扩大。不过,这种不平等毕竟比传统计划经济下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更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然而,如果听任这种不平等的逐渐积累——从总体上看是呈“马太效应”趋势的,必然会导致同样也会影响广大群众积极性调动的两极分化。特别危险的是两极分化又可能导致金钱财富对社会的操纵和对个人权利的收买,从而破坏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权利平等(带有假设意义、理想成份)——竞争——财富悬殊——打破权利平等”,这正是困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个经济与政治的怪圈。因此,“我们在维护权利平等的同时,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调控机制,把必然存在的经济不平等控制在既能保持其激励功能又能避免贫富悬殊的适度范围内,以实现经济领域的平等和效率的最佳结合”。[8]
能否把握好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度,既关系到社会的进退,又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如果“兼顾”过了头,变成了“劫富济贫”、“奖懒罚勤”,就会重蹈过去平均主义的覆辙,导致社会的停滞不前,甚至衰退。如果将“兼顾”流于形式,任由自然形成的差别和由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腐败性的不公平扩大。又将损害效率,甚至导致社会动乱。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那样,社会公正的意义是通过不公正的行为后果表现出来的,不公正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破坏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个人的幸福和集体的和谐,它不仅使当事人(或集团)蒙受损失,还会使所有的见证人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或组织必然会产生不满和愤恨心理,进而引发消极怠工甚至是报复的冲动,如果不公正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又会鼓励更多的人以不公正的手段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更加剧了队伍日益扩大了的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人们的失望情绪和报复的决心,最终酿成社会的动乱。[9]中国这么大,一旦乱起来,不堪设想,所以,邓小平一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什么都搞不成,这是治国的大道理。
马克思曾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10](P306)权利不可能超越历史条件的制约。公平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人类追求公正平等和全面发展的历史。不同历史时期赋予了公平以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阶段。是公平有余而效率不足,而效率的不足又限制了更高层次公平的实现,因此,现阶段最符合实际的处理公平与效率矛盾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如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所阐述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过分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就是现阶段公平的条件与尺度。
兼顾公平的目标和尺度是通过政府恰当的干预措施,把经济不平等或贫富差距维持在刺激而不是损害经济效率的最低限度,以实现最高程度的相对经济平等,在一个存在着合理差别从而是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中增进平等。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人们之间的经济平等都是相对的,不平等则是绝对的,社会所能做的事是把握好经济不平等的“度”,经济不平等的“过”与“不及”都会错过经济效率的高峰值或损害经济效率,影响人们的劳动积极性。
这就是说,公平还只能是局部的、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平等,在人们实现全面发展之前,只要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自然遗传、智力、能力、主观努力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平等的实现就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它是以承认合理的差别为前提的,故可称之为合理的公平。所谓合理,“就是合自然之理。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之理,合市场经济规律之理。人的自然禀赋不同、后天的主观努力不同、把握客观规律和机遇的能力不同、领导组织能力不同、付出的劳动不同,那么在物质财富收入、社会地位的差别就是合理”。[11]为此,我们既要抛弃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无差别的公平观念,也不能以理想主义的公平观来否定即便是不完善的却是现实可行的公平观的合理性。既然上述差异是必然的,既然承认唯有付出才会有获得的天然正义性,就得承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差别的公平是合理的公平。“兼顾公平”中的“兼顾”正是表达了当下条件下公平的不完全均等性,因此,“兼顾公平”中的“公平”也就是以合理的差别为基础的公平。
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公平的基本内容只能是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和非基本权利的等比例平等,“一方面,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每个人一生下来便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这是完全平等);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是等比例平等)”。[12](P76)
兼顾公平,就是要在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和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从而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将这一差距控制在不致出现两极分化的范围以内。为此。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和利用多种机制,如加强宏观监控,取缔非法收入,保证诚实合法劳动致富;健全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监督,以累进税等方法适当平衡收入的两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增加全体公民的福利;坚决消除由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造成的分配不公,等等。如果能继续保持经济发展的好势头,21世纪中叶,公平优先问题将成为中心工作。总之,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自由竞争可以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财政税收等手段给弱者以适当的救助。但政府的“劫富济贫”必须适度而科学,否则,容易陷入平均主义和助长不劳而获的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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