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知识资产保护与绩效——永康休闲车产权保护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永康论文,为例论文,集群论文,绩效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集群企业面临模仿问题日益严重且难以使用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知识资产,特别是在一些处于产品技术成熟期的制造行业,如纺织业、摩托车行业[1]等。集群企业使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其创新产品时面临着一系列实际问题:如产品难以达到专利的新颖性、非显著观察性标准[2];即使有足够的新颖性,但长于市场生命周期的申请和诉讼周期使保护难以及时有效。
集群层面内生知识资产保护规制的研究仍显不足。知识资产保护规制研究主要聚焦于宏观层面知识产权法律以及企业层面实际保护手段的讨论[3]。中观层面出现了新知识资产保护模式,社区、集群、协会中内生一些制度(包括非正式制度,如规范),如法国厨师行业协会中食谱保护规范[4],能够在一定范围中保护特定的知识资产。在模仿严重而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保护效力不足的情况下,集群治理机构试图运用自身的权威,建立并执行内生保护制度,达到保护的目的。
本文深入剖析永康休闲车产业集群中产品维权案例,发现:集群治理机构——行业协会,联合地方政府部门推行保护规制,能够有效减少模仿、增加企业创新独占性收入,促进集群长期发展。本文贡献在于,丰富了中观层次专有性体制研究,集群中知识资产保护体制是知识产权法律的补充。治理理论方面,集群治理在制度设计基础上,注重制度执行,保护产权[5],减少搭便车行为,提高了保护制度的有效性。
1 文献简述
专有性规制是保障企业获得创新价值的外部制度总和[6]。早期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知识产权法律构建专有性规制,以及企业对这一规制的使用。然而法律保护的不足被越来越多地证实:首先,法律的普适性要求知识产权法对所有产业都无差异[7],忽视了不同产业特征、保护需求不同[8],导致不同产业保护效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如高技术行业和纺织行业;其次,存在执行不足的问题,由于缺乏制度和资源支持,难以提供侵权的证据和有效的处罚[9],难以保证知识资产专有性。具体来说,知识产权法律对于申请和享有权利有着详细的步骤说明[4],然而申请周期长、举证困难、诉讼费用高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市场需求变化迅速、产品生命周期短等情况;第三,知识产权法律保证了专用性权属,不能保证其他人遵守义务[10],难以保证独占性的效果[6]。
中观层次出现了新的保护规制。当法律不能有效保护产权时,出现私人协议满足所有者的要求[5]。联盟中的保护协议、不泄密协议、不竞争协议[11],以及一些行业的规范[4]都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补充,共同构成企业外部的专有性规制;同时,在执行发面,政府以外的社会网络和宗教群体对合同的执行有着重要的作用[12]。集群的出现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这些模式与集群治理密切相关[13]。
治理理论为集群知识资产保护提供新视角。治理是“任何相互依赖活动的协调模式”,包含了无政府的交换、组织科层、自组织科层[14]等形式,是“在一个系统中,协调和管制活动或主题之间交易的全部制度”[15]。产权保护可以通过选择治理结构来减少道德困境和敲竹杠等问题[16],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其次,如果将集群中模仿行为视为一种搭便车行为,破坏了产权系统的目标[17]。治理通过保护产权、强化契约执行,采取集体行动,提供物质和组织基础,支持经济活动和交易结构和功能[5]。
集群治理是指集群层面上对集群参与者交互活动存在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各种内生性协调机制总体,集群治理包括了地方规制、协会自治、经济层级、社区规范[18]。集群可能同时存在着多种治理机制,集群存在细微和多样的组织结构[19],每种组织模式中同时包含着多种微观治理机制[18]。治理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单个参与者拥有知识和资源能力能够单方解决问题[20]。不同治理机制之间是的互补[21],可以共同解决集群中的搭便车行为。
集群内生保护制度,对其完整的理解必须包括执行过程的全面认识[22]。Andersen和Konzelmann[23]分析了知识资产保护制度设计,包括:获得保护时间、保护的类型(非技术商业方法和传统知识)、保护的范围、发明步骤的规模/数量(哪一步最需要保护,保护原创性东西需要专利保护)、许可规定、获得和保护这一权利的成本、侵权的成本的类型。集群中治理主体,如何保证了内生保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并达到保护效果,需要进一步研究。
2 案例研究:永康休闲车产权保护
2.1 案例研究设计
为了探索集群内生保护模式,选取永康休闲车集群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知识资产保护与绩效的研究。案例选择上,永康休闲车集群产权保护具有典型性,首先,休闲车在技术上比较成熟,曾面临过严重的模仿和同质问题,并且已经危及集群的良性发展,2005年沃尔玛采购失败事件和“踏板车”两个月衰亡,给集群发展很大的警示。其次,突发事件能够催生出行动者集体形成自我管制的制度[24],2006年2月休闲车协会出台了《浙江省休闲运动车行业协会维权公约》(以下简称《维权公约》),标志着集群开始通过建立内生保护制度,并取得较好保护效果。因此,永康休闲车集群保护制度设计、执行行为的分析,能为集群知识资产保护理论的研究提供启发。
多渠道获取案例研究数据,提高案例研究的信度和效度。案例数据主要来源于文字资料和访谈:其中文字资料包括下载于永康休闲车协会所维护的中国合作博弈网的报道49篇,协会文件8篇;下载于Inforbank数据库的报道21篇。协会提供资料《失单之痛惊醒永康——永康市电动车创新维权新闻报道集》所收录的新闻报告110篇,2006-2010年浙江省休闲车运动车行业协会会刊《合作博弈》5本。在了解协会保护的基础上,和两协会秘书长进行电话访谈1个多小时,并于2011年11月17-18日,在金典大厦、行业协会分别对两任协会秘书长,一位维权专家和时任首期维权企业经理进行访谈,补充完善所需材料。
2.2 永康休闲车产权保护
永康是中国最大的休闲车生产基地,2010年永康市休闲运动车行业实现产值87亿元,2011年具有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35家(全国119家)。休闲运动车产业的创新以外观设计为主,投入市场后很容易被模仿,且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较短。企业在使用专利保护时,既缺少充足的时间取得外观专利授权,也没有时间应付“一拖就是一两年”的侵权诉讼周期,往往存在“打赢了官司,被侵权的产品早已被市场淘汰”的问题,同时,企业内部的保护手段也难以奏效。例如SX公司2005年投入约100万元研发的SX-E0906休闲车,市场售价约为350美元-360美元/台。企业内部采用多重保护手段仍被模仿,且仿冒产品报价仅为SX公司80%,严重影响SX公司创新收入。
浙江省休闲运动车行业协会(前身是2003年成立的永康市电动车汽油机滑板车行业协会),协会宗旨是“支持企业创新维权,打击仿冒侵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协会在集群企业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是推行《维权公约》的基础。如2006年协会参与“三人小组”游说北京五部委,最后五部委出台了《关于规范摩托车出口的补充通知》,解决了集群休闲车出口的政策瓶颈。当前协会切实为企业服务,如运营SGS检测站、发布行业预警信息(截至2010年,发布了445条预警信息)等,赢得企业信赖。
协会结合休闲车产品特点,借鉴温州锁业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维权公约》,快速授予产权证明,明确知识资产权属。具体而言:(1)保护范围:协会接受电动滑板车、汽油机滑板车、沙滩车、越野车、卡丁车等整车和相关配套产品申请,授予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包装设计”等创新产品证明。(2)获得保护期限:休闲车维权期限分别为3年、2年、1年。(3)认证时间:14个副会长单位各派一个工程师组成鉴定委员,对于申报产品进行鉴定,半数以上专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在《永康日报》或相关报刊上刊登维权公告,5个工作日内如果无异议的,授予维权证书。(4)保护成本:整车和配套产品申请认证的费用由最初的10000元、5000元和2500元下降到2009年后的5000元、2000元和1000元,远低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5)违反处罚:处罚包括经济手段和一系列非经济处罚手段,且采用累进式处罚,如果不接受处理将媒体曝光;对于再次侵权的企业,除没收已生产产品和销毁模具外,已形成销售的处以销售收入4倍的违约责任处理,并在特定的场所和媒体对侵权企业进行公告。《维权公约》的保护制度针对产业特点设计,扩大了受理范围、缩短了审查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集群企业新产品申请维权积极性,协会开展新产品维权至2011年9月,进行50批次新产品认证,平均1-2月一次的鉴定会,授予产品数量逐年增加。
协会联合地方政府,快速进行侵权裁决和处罚,及时制止模仿。地方政府8部门和两家媒体联合承诺全力支持电动车行业维权行动,充当协会的“后台老板”,保障《维权公约》的执行。以首个侵权维权事件为例,2005年11月7日,SX公司携带SC公司仿制产品的广告彩页、网页以及直销店的产品照片到协会提出了维权。协会当天下午到SC公司调查取证,并在两天内做出侵权裁决,发出《永康电动车滑板行业协会维权委员会停止侵权第一号通知书》,包括: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仿冒SX公司的电动车、销毁该电动车的所有模具、注销网页上该产品的广告、销毁现存的该产品的广告彩页、公开在媒体道歉并做出不再侵权的承诺。随后,针对SC公司对第5条表示不予接受的情况,11日上午,协会维权委员会成员、顾问和10个部门人员共46人,进行联合执法的。最终,SC公司接受了所有处理意见,11月12日在《金华日报》(第3版)登报道歉,“……我公司生产的**电动车属模仿……协会维权产品……在此表示深深的道歉”。
协会的维权行动快速有效,运用《维权公约》协调成员之间的侵权的事件,针对集群中非成员企业也可以借助工商、税务、质检等政府部门进行配合维权。协会成立至2011年10月,处理侵权维权28起,其中4起较为典型,其中首例SX公司案例中,经历举报、鉴定、处罚、提出异议、联合执法、模仿企业接受处罚并登报道歉,历时仅5天。其它三个典型案例维权事件维权时间由18天到半年不等,地方政府不同部门配合行业协会,采用了协商解决、侵权产品折价卖给原创企业、公开道歉等手段,最后都取得了停止侵权、提高模仿企业的侵权成本和声誉处罚等结果。
永康休闲车协会《维权公约》的有效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首先,及时有效的处罚及时有效地遏制了正在发生的模仿,并对潜在的模仿行为形成有效威胁,从而有效地减少模仿行为。“《维权公约》抑制行业相互模仿恶性竞争势头,起码永康的企业不敢明目张胆地模仿”。其次,本地专业性保护制度设计,能够保障企业的创新行为,激励企业不断进行研发投入,创新产品不断增加。协会至2011年,接受45家次企业754个新产品申报。其中,新产品申报503个,延续维权产品数251个,通过鉴定的新产品登报纸公示有691个,经媒体公示,最后确认24家次企业维权产品供685个,通过率90.8%。第三,保证了新产品的合理定价,有效改变了产业集群低价恶性竞争的局面,2007年休闲车价格提升了8.2%,企业创新收益得到保障。第四,保障了产业的长期发展,永康休闲车产业发展至今,2011年浙江省具有休闲车整车生产资格的企业数量占全国的65.5%。
3 案例分析与模型构建
归纳永康休闲车集群的案例,集群治理主体运用自身权威或联合政府部门,针对本集群特征,设计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并保证其执行,取得了良好保护效果。结合制度理论,从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维度[25]分析:《维权公约》明确产权的归属,界定侵权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执行方面,进行迅速的裁决和处罚,能够有效制止模仿。集群中保护制度的执行需要治理主体,包括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的相互配合,执行主体权力(或权威)对于保护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结合理论和案例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命题:
首先,集群知识资产保护制度,和其他制度一样,在没有威慑性的压力下是不会成功的[26]。集群治理主体的权力(权威),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行业协会权威源自它们身份,或群体成员对其的尊重和钦佩[27],能够有效影响集群中其他企业[28]。休闲车协会在之前为行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如协助去北京游说监管部门,发布与企业相关的预警信息,在休闲车企业中有较高的声望。14家理事单位的工程师组成鉴定小组,具有技术权威性。协会通常通过与企业的“监督者们”——政府执法部门,形成紧密的联系来增加权威[29],增加了《维权公约》的可执行性。
命题1a:集群治理主体权力(或权威)有助于提高知识资产保护效果。
其次,集群中内生保护制度考虑到当地产业特征,以及集群企业的保护需求。内生保护制度设计有助于:(1)降低申请门槛,增加保护范围。知识产权法律对于专利保护需要很高新颖程度[8],而《维权公约》满足了休闲车保护的实际需求,协会中规定只要达到本地专家认可的新颖性即可,从而激励企业创新并申报维权产品。(2)缩短认证时间,快速确定产权与侵权。协会进行新产品鉴定,一般10-20天可获取创新产品证明,而对于举报的侵权,协会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一般在1个月内能处罚,从而能够有效地减少模仿。
命题1b:专业性保护制度设计有助于提高知识资产保护效果。
第三,制度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30]。协会在处理模仿时,(1)注重非经济的手段,包括承诺、声誉机制的使用。经济手段方面,以销毁模具、经济赔偿为主,处罚为辅。第一次侵权的时候,可能只要求承诺,而非经济手段。(2)分级制裁,随着侵权次数的增多和程度的加重,可能会遭到更为严重的罚款和集体惩罚,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31]。《维权公约》中,明确了经济处罚和媒体曝光,增加模仿企业的侵权成本。处罚性的执行能够促进组织接受自我管制的制度[32],提高对集群内生保护制度的顺从。
命题1c:侵权处罚有助于提高知识资产保护效果。
集群中良好的信息交流,将会增强知识资产保护效果。《维权公约》的宣传,如协会发行内部刊物、网站公布政策等,有助于集群中企业对申请维权和侵权惩罚的了解,产生认知上的一致,积极申请创新产品鉴定。首期维权事件后,全市开展了“首例侵权案大讨论”和“合作博弈杯”创新维权征文大赛,在10余天时间,十几家媒体,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省市报纸媒体等对此事进行大量报道,如《失单之痛惊醒永康》收录了110篇报到,逐步形成了“无序竞争恶习不除,永康经济难以稳定快速发展”的共识。媒体公开报到,有助于增强制度执行的作用[30],能够对模仿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并使其他企业认识到模仿可能对企业声誉的影响,减少潜在的模仿。
命题2:信息交流正向调节集群治理与保护绩效之间的关系。
4 讨论与结论
集群层面知识资产保护制度丰富了中观层面的知识资产保护体制。集群层面的知识资产保护制度结合了集群产品市场生命周期短特点,降低了知识产权申请门槛,缩短了审批的时限,加快了裁决和处罚。集群知识资产保护制度弥补了法律中的时间长度、申请的范围、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高[8]不足。集群知识资产保护体制具有地域性,只能约束集群中企业,对于集群外企业协调作用很小。集群的知识资产保护制度,是中观层面的保护体制的一部分,完善了宏观法律、中观层面正式或非正式保护制度、微观企业保护战略的保护体系。
集群中的知识资产保护体制,有助于提高集群企业的知识资产的独占性。资源不可模仿性特征最为重要,对资源观贡献最大[33]。集群保护体制作为一种实践的制度、规范和逻辑[34],拓展了资源观中的保护情境[35],提高集群企业创新收益。集群治理机构增强了知识资产保护制度执行,增加了保护制度的有效性。集群中知识资产保护,通过制度设计与执行,减少模仿行为,提高创新企业收益独占性。
治理理论方面,集群治理不仅在于直接促进经济发展,而且也通过抑制机会主义,保障经济发展。集群治理不仅包括制度层面[18],且包括执行层面,通过保证制度履行、保护产权[5],减少搭便车行为。治理模式中,往往存在一主导的治理机制,其他机制与其相互补充,能够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集群治理模式中往往存在多元治理机制,为了能够保证内生制度的执行,多个治理主体,协会和地方政府,运用自身权威或权力保证其执行。
管理实践方面,对于集群企业而言,可以选择加入协会、申请工商保护等区域措施,解决模仿问题;行业协会则可以联合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强化协会内部的自律条约的执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保护制度,并来保证其实施,减少模仿,增加企业新产品收益,促进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