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次贷危机的爆发“创伤”全球金融秩序。各国分析本国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其中运用金融立法的方式最为有效。纵观各国现实立法情况,可归纳总结以下五个方面,即提升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变化、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障。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秩序;金融立法
次贷危机引发了美国二十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对全球及各国金融秩序造成巨大的冲击和严重的破坏。在这次“金融飓风”过后,各国根据自己的“受灾”情况,修补或重建金融体系,其中运用金融立法是最为重要的手段。笔者概括各国修改金融法律之共性,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论述:
一、提升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系统性风险,是相对于个别风险而言,即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英、美等国重视对个体金融风险的监管。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体金融安全不等同于金融系统安全。因此,在次贷危机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之后,英、美等国通过增加管机构权限的方式,进而提升系统风险防控能力。例如,美联储的监管权力的增加。
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的识别
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前提,是如何识别系统性风险,即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或者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进行认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多维度的分析:① 机构规模大小的判断,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规模标准为500亿美元;② 关联性(复杂性)的判断。
那些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可能会出现“太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现象,即当一些在金融领域中具有至关重要地位的机构出现危机时,政府不能视而不见,甚至用公众资金相救,以避免这些机构崩塌后引发巨大连锁反应,进而造成社会整体更严重的损害。这就需要对这样的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和审慎监管,以免诱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与此同时,“太大而不能倒”容易引发另一个问题——道德风险(moral risk),即那些规模巨大、影响行业发展的机构,因其“太大而不能倒”由政府运用公众资金负担风险,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后果,这将造成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并且可能反复出现。
三、次贷危机后各国央行的金融监管权力扩大、地位提升
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各国(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原有监管机构种种问题浮出水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为寻求一个更为有效的监管机构,让原本已经被弱化监管职能的央行(央行职责通常为发行货币、制定货币政策)重新回归舞台,扮演核心监管机构角色,这有助于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把控。例如,美联储加大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监管与处罚。
四、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信息中介组织,其相对客观中立的评价结果成为各个经济主体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但是,信用评级机构为其自身利益,通过不当升级和不当降级的手段,造成评级失灵。例如,某些金融机构已经存在风险可能,评级机构为了避免自身的评级风险出现,而采取不当降级的手段,进而引发了社会公众更加不信任该金融机构,并造成其风险不断扩大,更甚至引发崩盘。
因此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成为必然。通过注册程序、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监管手段,让信用评级机构回归其应在“轨道”当中。
五、提升对金融消费者的保障
次贷危机后,各国普遍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例如,次贷危机后我国的银、证、保监会都设有内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机构,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根据各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或者立法宗旨是追求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实质公平,即给予信息优势方更多的法定义务,给信息弱势方更多的法定权利。我们不难看出,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在信息获取上是弱势方,应当获得更多的权利和保障。
金融消费者包括那些主体,或者说金融消费者的外延有多大,这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仅仅理解金融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但从金融市场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观点过于狭窄。金融市场中某些小规模的金融机构,相对于那些大规模金融机构来说,在信息获取上处于弱势方,也应该被视为金融消费者,在具体情形下给予金融消费者(自然人)的权利并予以保障。
结论
次贷危机的爆发并非偶然,而是必然。这是经济自由化、金融创新化的必然结果。就此,人们应当理性看待此次金融危机。各国审视自身不足,通过金融立法手段,将此次危机中暴露的问题予以解决,并就此提升金融监管及危机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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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鞠岫峰(1986.08-),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论文作者:鞠岫峰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7
标签:金融论文; 机构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危机论文; 风险论文; 消费者论文; 加强对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