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变迁及其绩效的经济学分析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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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中国农村经济体制变迁的内在原因是传统的“倾斜战略”所导致的农业劳动效率的极度低下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普遍性危机;从1978~1996年中国农村经济体制变迁的历史进程来看,对主要农产品实行“双轨制”的改革,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倾斜战略”所导致的“城市偏向”心态惯性,造成了农户收入增长和粮食供给增长之间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的不正常波动及总体偏紧特征,对各类型地区农户的经济行为均会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必须以主要农产品的低价强制性收购制度为突破口。

一、农村经济体制变迁的动力机制分析

建国初期,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我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倾斜战略”,以及包括价格、财政、金融和科学技术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从建国至改革前的实践来看,“倾斜战略”的历史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剪刀差”等较隐蔽的形式把农民创造的国民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发展工业和城市建设。与农业税相比,这种方式更易于被农民所接受。2.通过计划价格体制把农产品价格强行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弱了对物价总水平的冲击。3.保证了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的工业体系的形成。据估算,仅1952~1978年,通过“剪刀差”形式提供的工业化资金就达3917亿元,通过税收形式提供的资金仅为935亿元,二者合计为4852亿元,扣除财政返还给农业的部分,农业净流出资金为3120亿元,相当于同期国有非农业企业资产原值的73.2%。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它在制度上的先天缺陷就逐渐暴露出来。首先,单一的、高度集中的集体经济体制与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存在着先天的矛盾。农业生产的特点是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主要劳动对象,以有肥力特征的土地为经常性生产资料,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交织在一起,需要劳动者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自始至终给予关怀。而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少、劳动力较充裕的现实又决定了我国农业只能走劳动密集、耗能低和土地生产率高的道路,因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经营和管理是最合适的。其次,农产品价格过低和“剪刀差”过大,严重削弱了农业的扩大再生产能力,阻碍了农业的正常发展,还容易造成农产品的浪费,势必加剧本已相当紧张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供给。再次,传统的户籍制度的基本内涵是按照“农业”和“非农业”两个标准将全体中国公民划分为两大群体,没有特殊原因,农业人口不得迁移为非农业人口。这项制度把4/5的农业人口滞留在农村,一方面保证了1/5非农业人口的农产品供给;另一方面也使农业人口不可能享受自己以“明”的(农业税、劳动积累等)和“暗”的(“剪刀差”)形式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原始积累,从而与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相违背,并且使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的流动陷于停滞,最终造成劳动效率的极度低下,使改革成为必然。

中国农村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改革是由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普遍性危机引发的。近三十年的传统体制在保证我国工业化低水平资本原始积累的同时,也让农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倾斜战略”使农业生产剩余的相当大部分被转移到工业产业,使农民的劳动报酬不可能与其生产率呈正相关,只能是以大致均等的基本生活保障,勉强维持农业的运转。到了70年代末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几近崩溃的边缘,难以继续维持下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70年代后期的社会总产值中,农业产值已降为不到1/4,而农业劳动者占全社会劳动者之比仍然几十年不变地超过3/4的比例,农业劳动生产率没有发生显著变化。

2.在1957~1978年整个集体化时期,除了劳均耕地面积和有效灌溉面积分别年递减2.54%和0.17%外,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年递增6.8%,农业贷款年末金额年递增4.9%,集体公积金年递增4.9%,集体农业固定资产年递增6.2%,农机总动力年递增20%,机耕面积年递增11.7%,化肥施用量(折纯)年递增14%,农村用电量年递增25.5%。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劳均装备率与劳动生产率极度正相关,而在此期间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均创造国民收入(不变价)每年竟递减0.24%。

3.农业扩大再生产能力十分薄弱,至集体化时期终结,每亩耕地固定资产不足60元,农村劳动力人均不足300元,仅为国营企业职工装备率的1/20。在1979年农产品提价前10年间,每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60多元,其中现金仅14元。

4.传统体制运行的主要目标——国家集中的商品农产品增长极其缓慢。集体化21年间,粮食净征购数增长仅21%,棉花收购增长48%,食油收购反而减少了14%,均远低于人口和劳动力增长速度。农业劳均粮食净征购年递减1.09%,棉花收购年递减0.15%,食油收购年递减2.69%。粮、油均由合作化开始时的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粮食由“一五”时期的年净出口20亿公斤变为“五五”时期的年净进口70亿公斤,为同期年净征购数的16%。29个省、市、区中,有11个由粮食调出省区变为调入省区,到70年代末期,只有3个省能够调出粮食。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传统的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边际效用已经等于或小于零,体制变迁已迫在眉睫。

二、1978~1996年:中国农村经济体制变迁的历史进程及绩效的实证分析

从1978年至今,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变迁,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1978~1984年。这是农村体制变迁的突破阶段,集中体现在对传统体制和传统观念的突破。这一阶段的体制变迁,从根本上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生产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农村基本生产单位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打破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形成了分散的农业生产和较低水平的农业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

2.1985~1988年。随着农户代替原来的生产队成为新的微观经营主体,传统的以主要农产品的统购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农业计划经济体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为此,第二阶段的制度变迁必然以统购制度为突破口。1985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决定,从1985年起,在农副产品收购中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相结合的制度(个别产品除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统购派购任务。同时,鼓励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兴办乡镇企业。

3.1989~1991年。这一时期,国家在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在宏观政策紧宿的背景下,主要农产品产量都有大幅度提高,粮食产量创下了历史最高纪录,但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定购价格仍然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各地收购矛盾很大。国家在1988年底对大米实行专营政策后,1990年又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此间的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基本没有提高。

4.1992年至今。以1992年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为契机,中国农村经济体制进入了全面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新时期。1992年以来,在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上,政府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的收购价格,比如从1994年6月起,国家决定将4种粮食(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定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提高到52元,与1993年全国实际收购价格相比,提高价格16元,提价幅度为44.4%。与当时市场平均价相比,提价5元左右,幅度为10%。(2)从1992年4月1日起,国家下决心对粮食实行“购销同价”政策,目前,几乎全部县(市)都放开了粮食价格与购销。(3)改造国有粮食企业,实行粮食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两条线”运行机制。(4)落实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实行保护价格和建立粮食的专项储备等政策,并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5)一系列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出台,如《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等。(6)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中央负责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对全国粮食市场及价格的宏观调控,并对国家粮食储备进行管理;省级政府负责稳定本区域内的粮食播种面积,提高产量,建立和完善区域粮食储备,管好粮食风险基金,组织省际间的余缺调剂,实行区域总量平衡。

从实践结果看,1979~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高达13.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1:1缩小到1.7:1,粮食年总产量由3亿吨跨上了4亿吨的台阶,年平均增长率6.2%,其他农产品也都有大幅度增长。此间,粮食社会收购量增加了131%,棉花收购量增加了149%,食油收购量增加了185%,粮、棉、油商品量分别年递增4.60%、6.87%、10.80%,劳均生产量分别年递增3.55%、5.79%、9.69%,整个农业国民收入年递增7.37%,劳均国民收入年递增5.84%。1985年以后,凡是完全放开的小宗农产品市场的改革,都取得了异乎寻常的成功,如“两水”(水果、水产)的生产目前已保持连续10年大幅度增长的势头。而对主要农产品实行“双轨制”的改革,却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根本原因在于:(1)这次改革仅涉及了收购体制,而没有触动销售体制,使得财政补贴比1985年以前增长得更快。(2)统购统销制度的改革涉及到政府(代表城市利益或具有“城市偏向”特征)和农民利益的再分配。(3)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后,与城市工商业的矛盾不断加剧,事实上加大了基础工业供给的压力。(4)完全适应“大包干”要求的新的农村组织管理体制尚不完全建立和健全,从而使第二阶段的体制变迁一度出现反复,使得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形势一度出现徘徊,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趋缓,1985~1988年每年只有2%~3%的速度,1989~1991年3年仅平均增长1.2%,其中1991年农民收入出现了负增长。与收入的缓慢增长相对应的是,1985年出现了改革以来的第一次粮食产量下降,直至1989年才重新达到1984年的水平,并使1990年的粮食产量再创历史记录,这主要是由于治理整顿对农业地位的加强和地方政府对耕地使用方向加以控制的结果。但也应该看到,治理整顿虽然增加了主要农产品的产量,却没有相应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民实际上为治理整顿作出了贡献,而且,农业的增产与农民增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成为此后乃至目前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1992年以后,由于政府多次提高粮食价格、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以及其他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下降速度趋缓,粮食产量比较稳定,并且在1993、1995、1996年分别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目前,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已超过了4.8亿吨。同时,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也达到5%以上。但也应该看到,1994年之前,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一直呈上升趋势,并于1994年达到历史最高点——2.6:1,1995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高居2.5:1。虽然经过1996年的再次提价,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但粮食价格与化肥价格之比仍然偏低。此外,粮食价格政策和流通体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粮食生产的技术含量较低等,都会对未来粮食生产构成潜在威胁。

当然,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粮食生产是建立在以农户为基础的小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商品率只有1/3左右,无论是与化肥价格的比较,还是与其他作物经济效益的比较,都必须考虑到只有1/3的商品粮可以用来补足粮农的生产成本,这就使得提高粮价的作用大打折扣。另外,从长远来看,粮食收购价格的进一步提高还要受到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和国家财政及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的制约,因此,单纯提高粮食价格显然不应成为进一步体制变迁的唯一内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增长方式的变革,来平衡粮食产业和其他农业或非农产业的利益关系,平衡农民(尤其是粮农)和城镇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体系内部,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用明晰的产权来构筑市场正常运转的激励机制。

三、农户收入增长与粮食供给增长的矛盾:对18年改革绩效的总估计

1984年粮食总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均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峰,但由于粮食部门和市场的承受能力均十分脆弱,结果导致粮价下跌,牌市价趋同,并一度出现“卖粮难”现象。当时的农村经济形势给人们造成了“粮食生产过剩”的错觉,尤其是城市改革滞后造成只提购价,不动销价,粮食价格补贴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粮食统购和超购平均价的增长速度。1984年农业生产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而农产品的最大经营者——政府却陷入了购不起、销不动、存不下、调不出的重重困扰之中,1978年财政粮、棉、油价格补贴仅11.14亿元,到1984年已达201.67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2%,扣除价格因素,是6年前的15.4倍。财政发出了再不改革农产品购销制度、经济发展就难以为继的信号。

自此开始的体制变迁有两种可能方式:抓住1984年牌市同价的大好时机,彻底放开价格或继续实行价格管制,但放开价格无疑会受到尚未开始改革的城市体制的强有力抵制,并且无法解决财政补贴问题。因此,中共中央在1985年的“一号文件”中宣布,自1985年起,取消粮食国家统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制度,1985年夏粮上市变超购加价为全部以“倒三七”(30%按统购、70%按超购的“中价”)计价。从形式上看,这与取消人民公社体制相配套,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并且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次强烈冲击,但其直接起因却是只提购价不提销价引起的财政价格补贴负担过重。在这种形势下,实行合同定购的直接动机却成了卸包袱,即阻止超购越多补贴负担越重的发展趋势。

在粮食收购问题上政府和农户互动的历史表明,政府仅仅在粮食供应充裕、粮食价格牌市价趋同甚至牌价低于市价时,才有积极性实行粮食自由购销,而在供应紧缺、市价上涨时则倾向于实行价格管制和低价收购。这种政策倾向使农民利益被忽视或损害,往往导致了“谷贱伤农”、“谷贵亦伤农”。这说明如果体制变迁仅仅局限于农村内部,而城市和政府均受益,则改革就能顺利进行;一旦超越农村范围,就要受到强有力的阻挠。其根本原因恰恰是“倾斜战略”所导致的“城市偏向”心态惯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的不正常波动及总体供给偏紧特征,对各类型地区农户的经济行为均会产生不良影响。

1.东部沿海地区。这个地区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非农产业发达,第二、三产业就业门路广而集体经济相对较弱的地区,当农产品尤其是其中的国家低价控制的主要农产品比较利益低下时,农户的生产资源便会转向收益较高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或非农产业。这类地区以温州市为代表。二是集体经济力量强大,地方政府实力雄厚,当国家要求保证主要农产品的供应时,农户就可以得到社区的“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及地方政府的价外加价,补足了与其他产业相当的收益,也能够以较多精力继续从事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由于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的相当一部分由社区来承担,因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较高。这类地区以苏南地区、山东的胶东半岛以及北京市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为代表。

这两类地区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能够离土转移,剩余的务农劳动力可以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的方式提高生产率,增加收益。比如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就因非农产业的高度发达而全部实现了规模经营,经营规模在几十亩到几百亩之间,粮食生产全部实现了机械化,粮农得到的是由村集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的农机服务,其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实际上由村集体承担。但即使如此,在1993年以前粮食价格较低、种粮的比较收益远低于其他产业时,规模化种植依然难以推行。事实上,80年代后期以来,东部沿海地区一方面由于粮食生产的比较利益急剧下降而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产业,从而使粮食播种面积锐减;另一方面客观上由于非农产业发展而大量挤占了粮田,其结果导致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自然条件优越的传统粮食产区的粮食生产趋于下降,甚至出现萎缩,原来有粮食调出的地区出现自给困难,原来就需要调入的地区需求更旺,加剧了全局主要农产品的供求紧张。从1991~1995年的5年间,沿海11省市的粮食播种面积最少减少了34.6%,最多竟减少44.8%,而在此期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仅减少2%。辽宁、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粮食产量平均增长4.8%,而全国在此期间平均增产7.2%。历史上一直是粮食调出省的江苏省,粮食生产1984年达到3353万吨的峰顶,至今未能超越。该省1978~1989年累计调出粮食3000多万吨,仅1986年一年就净调出200万吨,目前省内只能保持粮食产需紧张平衡。浙江省从1953~1984年的31年间累计调出粮食1400万吨,年均净调出40多万吨,但1994年粮食缺口达300万吨,成为调入粮食最多的省份之一。

2.西部地区。从静态看,这类地区粮食生产的主要特征是自给型生产,以满足家庭成员的口粮需求为目标,本来就没有多余粮食可供出售,只要土地还没有生产出超过农民自身所需的最低限度的粮食,外界粮食价格水平与这部分农民无关,主要农产品的低价收购对这类地区的农户行为影响不大。然而,收购价格过低,打击了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致使全局粮食供应紧缺,导致了市场价格的上涨,缺粮地区的贫困农民外购粮食付出的代价更大,一方面影响他们当前的生活和生产,加剧了这类地区的贫困程度;另一方面,迫使他们向有限的资源加大索取力度,在进一步恶化生态环境的同时,阻滞了他们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的步伐,影响了今后可能的动态收益。

3.中西部粮食主产区。无论从国家还是从农民的角度看,因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低价而造成损失最大的,是中西部和北部的粮食主产区。这些地区是我国的典型农区,第二、三产业没有东部沿海地区发达,非农产业就业门路不广,耕地资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更比资源贫乏的贫困地区优越,气候和水资源等其他农业自然条件良好,农耕传统及现代农业科技均有较好的基础。在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启动后,这一地区的农民已经将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当作致富门路,在全国的区际分工中,粮食是他们的相对优势产业。如果能够顺应市场经济要求,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他们能够以相对最低的机会成本,生产充裕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在自己种粮致富的同时,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粮食的不断增长的需求。

然而,粮食定购任务在地区间的分配数量,是在80年代中期确定的基数上,并经1985年以后逐年调减而形成的。由于粮食主产区当时增产粮食较多,卖粮难问题突出,这些地区要求国家调高粮食定购基数。目前,全国平均定购量占产量的10%,而一些主要处在中部地区的老商品粮基地县的定购任务达到产量的50%以上,个别县、乡甚至占到70%以上,如吉林省在1982~1995年的14年间,共生产粮食23160万吨,其中定购粮数量为6310万吨,占总产量的比例高达27.2%。这必然造成不同粮食产区的负担很不平衡,进而影响粮食主产区的收入水平,影响主产区粮农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价格很难使这一地区的农民得到平均收益,有时甚至难以弥补生产成本,从而使这一地区客观上的粮食生产成本优势无从体现,致使农民回复到自给半自给的“小而全”的生产格局,原本已经开始出现的粮食生产大户在90年代初期纷纷退出土地。我们在1996年粮价最高时的问卷调查中,选择“只生产口粮和国家征粮,其余资金用于生产能够赚钱的农产品”的农户占41.5%,并有8.1%的农户主动给出“有钱就投资,没钱不投资”这一答案,显示了这类农户中的部分农户在粮食的比较利益偏低情况下对待粮食生产的消极态度。这种自发的保护性反应,是农民在不正常的外界环境中正常而合理的经济行为的体现。

可以看出,全国三种不同类型地区农户的经济收益,均因主要农产品的低价强制性收购制度而受损,从而使农民收入增长和粮食供给增长成为一对持久对峙的矛盾,而在整体上国家并没有从这种体制变迁的矛盾中获得净收益。

首先,这种体制的实际运行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制度设计的预定目标。政府对粮食实行低价强制性收购的结果,是粮食供应总量短缺、结构失衡以及价格的大幅度上涨。事实上,适宜的价格与产权激励造成的供应充裕,已经使我国在80年代中期出现了以粮食牌市价趋同为特征的价格改革的难得时机,而紧随其后的价格负激励,使顺利成长的粮食生产深受打击,形势急转直下,并“徘徊”至今。1984~1995年11年间,粮食总产量年均递增1.243%,低于同期人口增长率1.442%近2个千分点。与粮食的低水平增长相对应,是城乡居民的粮食消费价格以1978年为基期分别上涨636.4%和614.8%,而同期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分别达到356.1%和429.6%。与此同时,1995年粮食净进口达1976万吨,创下了1978年以来粮食净进口的最高记录。

其次,主要农产品低价强制收购制度延误了我国既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一方面,占农户家庭纯收入1/4的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得由非市场因素调节,缩小了农村中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降低了农村经济运行的效率;另一方面,粮棉等主要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市改革的进行,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形成。

总之,主要农产品的低价收购,是政府近十余年与其实行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基本行为相矛盾的行为,是与其保障全局农产品供给、提高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初始愿望相违背的,当然,也是与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农民的愿望相违背的。正是这种行为造成了十多年来粮食供给的总量和结构性不足日趋严重,农民的收入增长和粮食产量增长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并逐渐演化出工农、城乡之间的其他矛盾。从实践中看,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必须以主要农产品的低价强制性收购政策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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