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障碍调查报告_有效需求论文

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障碍调查报告_有效需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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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了解各种障碍因素对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影响,制定刺激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政策与措施,我们课题组对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障碍因素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调查方法

课题组设计了一份“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障碍因素”问卷调查表,包括了制约我国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24个障碍因素。采用五点量表记分,用1、2、3、4、5分别表示“影响很小”、“影响较小”、“中等程度”、“影响较大”和“影响很大”,让被调查对象根据自己的实际感受,判断各个障碍因素对我国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影响大小。

课题组选择了北京、上海、浙江等地41家民营科技企业和34家风险投资公司进行问卷调查,调研对象是民营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投资、市场、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他们对风险投资市场与风险投资有效需求问题都有较深的认识和实际感受。课题组采取邮局寄送、电子邮件及面访等方式,共调研了732位相关成员,收回有效问卷316份。

二、主要调查结果

运用SPSS统计软件包对调研所获得的数据进行聚类分析,经聚类分析把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24个变量归并为六大类障碍因素。

(1)市场准入障碍因素,包括“企业注册资本金太高”、“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繁杂”、“企业注册专职人员要求”和“企业注册登记不合理收费太多”。

(2)人才资源开发障碍因素,包括“企业优秀人才短缺”、“企业薪酬待遇太低”、“企业收益分配缺乏激励功能”和“企业缺乏良好的创业环境”。

(3)科技投入障碍因素,包括“科技投入缺乏法律保障”、“R&D占GDP比重明显偏低”、“政府财政科技投入不足”和“企业没有成为R&D主体”。

(4)知识产权保护障碍因素,包括“现行知识产权法规不完善”、“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和“企业专利保护意识薄弱”等。

(5)政府采购与贸易障碍,包括“政府采购政策不完善”、“政府对高科技产品采购不力”、“国际市场销售渠道不畅”和“国外高科技产品冲击国内市场”。

(6)税收与收费障碍因素,包括“税收政策不稳定、不完善”、“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科技企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和“乱收费、乱摊派太多”。

在聚类分析基础上,对调查结果进行基本统计分析,考察各个障碍因素对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影响大小(如图表所示)。

图表:各种障碍因素对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影响大小(N=316)

影响风险投资有效需求 期望值 影响风险投资有效需求

期望值

 障碍因素

 (M) 障碍因素 (M)

市场准入障碍因素知识产权保护障碍因素

企业注册资本金太高

 4.63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 4.39

企业工商登记手续繁杂

3.83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3.02

企业专职人员要求3.34企业缺乏有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12

企业注册不合理收费太多 3.65企业业专利意识薄弱 3.32

人才资源开发障碍因素

政府采购与市场障碍因素 

企业优秀人才短缺4.89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3.52

企业薪酬待遇偏低3.46政府对高技术产品采购不力

4.27

企业益分配缺乏激励功能 4.01国际市场销售渠道不畅

2.98

企业缺乏良好的创业环境 3.54国外高技水产品冲击国内市场 2.74

科技投入障碍因素科技投入障碍因素

科技投入缺乏法律保障4.48税收政策不稳定、不完善 2.89

R&D与GDP比重明显偏低4.23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 3.06

政府财政科技投入明显不足3.21科技企业增值税费担偏重 3.13

企业没有成为R&D投入主体 3.67乱收费、乱摊派太多 4.01

由图表可知,在现阶段,对我国风险投资有效需求影响最大的5个障碍因素依次分别为:“企业缺乏优秀人才”、“企业注册资本金太高”、“科技投入缺乏法律保障”、“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和“政府对高技术产品采购不力”。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对策

(一)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

必须及时地调整和完善《公司法》及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在法律上取消注册资本金要求:取消专职人员要求、取消营业场地要求、规范工商注册登记程序、设立注册登记最高收费等,真正降低或者完全取消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诞生创造宽松的环境。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一批有思想,有技术,有冒险精神、创业精神和竞争精神的大学教授、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才能通畅地进入创业领域,一大批有投资价值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大浪淘沙中才会脱颖而出,我国风险投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的这个根本性问题才有望得到解决。

(二)完善人才资源开发体系

第一,改革收入分配体系。人才大战在某种意义上是价格大战,是对知识、智力和技术定价的大战。目前,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普遍实行按劳分配体系,这种收入分配体系最大缺陷是没有体现知识、智力与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价值,不利于留住和吸引人才,民营科技企业难以留住和吸引人才的重要原因是待遇不如“三资”企业。一些民营科技企业已陷入了“平均低工资—人才流失—企业效益差—更低平均工资”的怪圈。因此,加快民营科技企业收入分配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第二,推广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到目前为止,股票期权是调动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最有效的激励制度。在发达国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往往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我国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仍需要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股息、个人所得税等。现行税收政策增加了公司的成本,减少了经营者的实际收益,削弱了其激励功能。必须尽快对现行的《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与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并在政策上为实施股票期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指对员工的需要、期望、理想等进行分析与测定,确定员工个人的奋斗目标,并把员工个人奋斗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选择实现员工个人奋斗目标的职业发展路径,设计不断丰富和发展员工的职业知识与能力结构,努力开发员工个人自身潜能的具体行动计划。为了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民营科技企业应站在员工的角度为员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建立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有效机制。

(三)强化科技投入的法律机制

为了保障科技投入,我国在《科技进步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速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等。然而,仅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是无法真正保障科技投入的。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任何的法律条文都应具有权威性和可判别性;对于是否违法要有明确的界定。而我国《科技进步法》中的规定似乎像是一项宣言,表明要实现的目标,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如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速度没有高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没有逐年增加,R&D/GDP出现下降等是否算违法,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我国科技投入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宣言”恰恰相反,因此,国家应采取更为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建议尽快制定《科技投入法》,强化科技投入的法律机制。

(四)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科技企业的发展直接依赖于知识、技术的创新、传播、应用和生产。知识、技术是创造者智力劳动和投资者高额投资的结晶,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创新成果公开以后,就很容易被别人无偿地仿制和学习,创造者和投资者很难获得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收益”,甚至难以回收投资成本。这就势必会影响创造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知识、技术的创新、传播、应用与生产,势必会阻碍科技企业的发展。因此,要使知识,技术得以不断创新和发展,得以广泛传播与应用,并顺利地生产出适合人们需要的产品,需要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拓宽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完善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创办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等。

(五)加大对高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政府采购可以提高风险企业产品的变现能力,降低风险投资的市场风险,刺激风险投资有效需求的增长。我国政府采购行为虽然一直存在,但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却刚刚起步。据有关方面测算,我国政府采购日均量已达到20亿元,年政府采购总额高达7200多亿元。近年来,我国推行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但并没有体现出其政策导向和政策倾斜的一面,尤其是没有体现出政府鼓励高技术产业和刺激风险投资发展的坚强决心,这是我国目前政府采购行为的重大缺陷。当务之急是认真总结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尽早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法》,加大政府对高技术产品的采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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