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管理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用论文_陈旭峰

浅谈工程管理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用论文_陈旭峰

浙江传媒学院 310018

【摘 要】工程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分类对待,分析价款变更产生的原因,明确发承包双方的索赔责任和范围,掌握价款变更的实施方法。同时还应注意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所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应保持一致。

【关键词】价款调整;索赔;合同;应用

建筑工程作为商品交易的特殊形式,具有复杂性和独特性,由于交易过程时间较长,各种形成价格的因素随时间不停变换,因此难以避免合同价款的调整,中标价也往往不等同与结算价。2013版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列出了关于合同价款调整涉及14项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与法律法规有关的调整,即法律法规变化;第二类是与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有关的调整,有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暂列金额;第三类是与价格有关的调整,有物价波动和暂估价;第四类是与现场施工有关的调整,有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这四类价款调整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调整方法也不一样,在实际工程中要区别应用。

一、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施工期间,因为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造成工程造价增减的,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其中基准日的计算是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起算。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需要建设单位(发包人)来承担,同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中规定,此类索赔发生时施工单位(承包人)只能获得工期和成本的补偿,并不能获得利润补偿。例如笔者在经历某项目施工时正直世界互联网大会召开,工程所在地全面停止施工7天,承包人将施工机具停留在施工现场,撤离了所有施工人员,并安排一名值班人员保护已完工的成品和留在现场的施工机具。根据索赔原则承包人可以获得7天中施工机具的租赁费用、留守人员的费用以及7天的工期顺延。而实际上由于承包人相对处于利益的弱势方,希望维系和发包人的友好关系,放弃了成本补偿,只要求工期顺延7天。

二、图纸和清单问题的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一部分是由于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者设计无法考虑的特殊情况造成的(例如不可探明的地质情况、暂时无法获得的设计资料等),还有一部分是发包人改变使用功能或增加合同以外的工作内容造成,这类变更一般是通过设计联系单或甲方联系单的形式体现。根据联系单调整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可以获得成本、利润和工期的索赔。在实际工程中这种问题屡见不鲜,笔者曾遇到一些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与设计任务书不符或者图纸深度不足,缺少必要的节点详图,导致设计错误或工程量缺项,最后追加费用,甚至超过概算,引起发承包双方的矛盾。究其原因是前期工作没有做好,作为发包人应尽量避免此类变更,致力于与设计单位妥善沟通,消除双方因交流理解错误而引起的设计偏差;此外除了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规范性审查外,有能力的建设方还应对设计方案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进行功能性审查,使设计能完整地反映出业主的需求,准确体现业主的意图,减少甲方联系单数量。

项目特征不符和工程量偏差,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负责,理论上被认为是完整准确的,因此对于工程量清单错误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均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可以获得索赔。这些情况在工程应用中也较为常见,而且承包人在投标中可能会发现这些问题,但基于投标策略,投标人往往不会主动提出,以谋取中标机会,而在实际施工时承包人则会提出问题寻求索赔。此类问题发生的原因是清单编制人员对设计图纸理解片面或计算错误,同时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又把控不严。因此作为发包人应仔细审核工程量清单,特别是特征描述是否完整,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有无缺漏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可参考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三)中关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并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提出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计日工和暂列金额,计日工是用于完成零星工作所采用的计价方式,在投标时由发包人确定数量,承包人在投标时填写价格;暂列金额则是用于支付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招标时不可预见或计量的工程费用。在此类合同价款调整中发包人应注意合理估计计日工和暂列金额发生的可能性,对于较有可能采用计日工的工程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入计日工,并准确估计其数量,以此在承包人人报价时因整体考虑优惠幅度而节约投资成本。同时暂列金额的支付需在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约定数量和单价的确定标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三、价格变动引起的价款调整

物价波动,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并承担一定风险范围内的价格变化,超过投标风险范围的价格变化才能由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此类价格调整一般需在合同中明确调价方式,例如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三)关于价格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指出,对于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风险系数签订承包合同,对于未发布风险的,可在专业条款中分别按5%的幅度约定。

暂估价,一般用于甲供材料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甲供材料的价格在工程量清单中是由发包人暂定的,待甲供材料通过采购或招标形成合同或中标价格后替代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确定方式基本和甲供材料价格确定方式相同。此项内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均由发包人承担。

四、施工引起的价款调整

不可抗力,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工程造价时,发承包双方承担的费用非常明确,即“谁的孩子谁抱走”,发承包双方自身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失均由发承包双方自行负责;其余部分,例如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现场清理、恢复施工等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规范规定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的,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合理工期的确定,根据规范要求每个建筑工程均应按照劳动定额计算工程合理工期,且规范还规定了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现实情况工期往往是由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来拟定,这样的工期确定方式未考虑劳动定额,甚至都没有考虑施工组织计划,以拍脑袋的方式确定工期,而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对招标要求的工期无条件的承诺,实际施工时再通过协商延长工期,容易发生扯皮现象;二是,由于承包人是利益的弱势方,在发包人发出要求赶工的指令后,往往基于需要维系良好的合作关系而放弃费用的索赔。要解决这两个问题还是需要发承包双方正确理解工期的重要性,并且可以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引导市场重视工期,合理确定工期。

误期赔偿,要区分误期的原因是由哪方引起的,并分析误期产生的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停窝工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此类价款调整的要点是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的方式和赔偿的额度,一般以日历天作为计算单位,赔偿额度应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合理确定。实际应用中常遇到合同设定了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造成承包人无法接受索赔结果,在结算时双方发生扯皮。

索赔与现场签证,此类价款调整原因多发生在施工期间,也较为常见,例如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不合格,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等,承包人均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减少这类索赔与签证的关键在于需要严格按照法规和规范管理工程项目,避免因管理不善引起的施工缺陷和返停工,并且发包人在签证前应充分理解合同内容,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方式签证联系单。

除上述四类合同价款调整原因外,建设方还应注意合同形式和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应统一,清单计价规范明确了当前建筑市场常用的两种合同形式,即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单价合同针对较为普遍的大多数建筑工程的发承包,采用按实结算的原则,所有在招标时与实际施工时不符的清单项目均可实施合同价款的调整。而总加合同适用于建设内容单一的工程发承包,且分为两种计量方式,一种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结算方式与单价合同相同,另一种是采用包干施工图及预算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必须完成施工图内所有涉及的工作内容,同时采用总价包干,除工程变更以外均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笔者所在单位由于小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的形式招标,而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包干价,因此适用的工程无论简单复杂均采用总价合同的形式。在应用时需要将项目区分,例如没有设计参与,没有施工图,但有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不能实行总价包干,只能采用总价合同第一种形式,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同单价合同,即以实际施工为准,均可调整;有设计施工图的项目,则无论清单是否完整准确,都采用总价合同第二种形式,即总价包干,相应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调整条件只有工程变更。

结语:

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因众多,作为发包人应充分理解清单计价规范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了解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掌握价款调整的方式,灵活应用价款调整的策略;同时还应精心准备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避免主观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减少工程变更,一方面节约工程造价,另一方面也方便工程结算。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王允,周美辉.浅谈工程索赔[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第9期3月(下).

[3]聂振龙.建筑施工变更索赔工作略谈[J].建筑知识.2014:306-307.

论文作者:陈旭峰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6月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11

标签:;  ;  ;  ;  ;  ;  ;  ;  

浅谈工程管理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用论文_陈旭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